尹芳 吴虹
摘 要:新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指2014年8月31号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展现了许多创新性亮点,与传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更具体、更深化的要求,在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公开等方面都有重大改变,为预算管理指明了路径。本文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体系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积极探索事业单位财务核算适应新预算法的路径及建议。
关键词:新预算法 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1(b)-123-02
预算法是政府财政部门制度财政政策和开展经济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为持续推进我国的部门整体预算体系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实行了新预算法,修改后的预算法与传统预算法相比,强化了法律制度责任,加大了人们对预算工作的监管力度,而行政事業单位是我国预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新预算法的实施特别是跨年实施预算管控无疑给其工作带来了挑战和重大影响,所以事业单位管理层要深刻理解新预算法的管理要求,熟练掌握管理方法,才能应对变化,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高效有序地完成。
1 预算法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预算法从法律方面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到预算管理中,体现了其完整性,用全口径预算的方式代替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全口径预算体系由“四本预算”组成,即公共预算、政府性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且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即预算层级包括乡、县、市、省、中央五级;新预算法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将重点转移到转移支付制度,并从法律角度对转移支付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定位,使其不断规范化和法律化;新预算法将预算进一步公开透明化,结合近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经验,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做到了使预算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让各级政府的预算处在透明状态下,有效防止了腐败的滋生。
1.1 跨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实施
为解决现阶段预算执行过程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的问题,新预算法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为预期性,并明确各级政府无权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指标,然后,新预算法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指出政府财政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年度预算,这就表明政府在进行一般的预算工作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设置稳定调节金,当本年度的预算资金不足时,便可通过已设置的稳定调节金来进行调节,从而有效避免了事业单位为应付预算超支情况而突击花钱的现象,此外,稳定调节金的设置还为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留有空间,使预算方式更加先进。
1.2“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的管控
在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与风险防范管理两个方面的基础上,新预算法在地方政府举债这一问题上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支持地方政府举债的同时,也为不正当的举债行为设置了障碍,通过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化,从而用法律的手段有效强化了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这些具体规定分为以下六个方面:(1)举债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即地方政府要通过国务院批准并获得下发文件,才可举债,否则不可以私自举债。(2)要求所举债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允许用于经常性支出。(3)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制度,故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不能超出债券发行的总额。(4)举债方式只能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5)举债政府应该有还债能力和明确的偿还计划。(6)除上述以外,还明确规定了举债不还的法律责任。
1.3 事业单位预决算公开的程序化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公开工作时,要保持思想上的重视和工作中的谨慎态度,规定预算公开的内容包括预算调整和结算,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这就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制定预算方案及预算实行的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注意新预算法要求在地方政府获得批准后的20天内进行公开,且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由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事业单位若能严格执行新预算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整个财政运行过程进行公开,那么这样全方位、全过程的预算公开大大增加了事业单位预算的透明度。
2 预算法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领导人员思想认识有偏差,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经研究调查发现,一些事业单位的部分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财务内部监督控制工作的重要性,于是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缺乏积极性,导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造成财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此外,部分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选拔任用上缺乏科学性,导致部分财务人员编制不足或者不能专人专用,就无法都达到不相同的职务职位分离的要求,并且弱化了岗位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2.2 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预算与经济事项脱节
一项工作的完成往往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而财务工作更是如此,但是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都是交给财务人员,而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业务与财务脱节,导致财务人员在编制部门整体预算(一上一下、二上二下)时没有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沟通,自然照顾不到其他部门的需要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预算编制与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出现偏差,部门整体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相对应的经济事项脱节,从而影响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2.3 财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财务核算与年初预算偏差大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素质普遍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专业理论水平低下,由于事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要求并不高,所以管理人员在招聘职员时没有充分考虑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是缺乏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且沟通交流能力也较弱,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效率。事业单位组织的员工再培训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因为工作内容对会计技能要求简单,所以管理者并不重视再培训活动,而员工本身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素养没有达到要求,于是再培训活动就起不到提高财务人员工作素质的作用。
3 事業单位适应新预算法的路径
3.1 完善相关会计制度体系
为应对新预算法的实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遵循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自我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使得会计制度与新预算法相协调,更好地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与新预算法相融合。需要注意的是,新预算法指出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而现阶段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大多数采用收付实现制,少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而会计核算制度的改变会给会计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和影响,这就要求事业单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完善相关会计制度体系,使财务编制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
3.2 健全预算监督机构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监督体系,从而增强预算的透明度,首先要明确职责,对预算工作中的每一步的相关责任都要具体到个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这样才能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其次,事业单位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预算的编制,预算不宜超过自身的能力范围。最后,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时,要有工作重点,对那些重大支出的项目和单位重要的投资要进行重点审查,以加强监督力度,使监督工作高效进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把预算全方位、全过程地对社会公开,并积极吸取社会各方面提出的建议,不断提高财务预算的透明度。
3.3 严格实行“全口径”预算
事业单位要重视全口径预算工作的建立,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把单位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中,严格遵守“四本预算”原则,并准确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且保持相互独立又统筹协调的关系,其中政府性资金预算要做到以收定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资金实际支出,按基金项目进行编制。严格实行全口径预算体系,可以有效避免事业单位的小金库现象,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3.4 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
我们知道一项工作的完成往往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而财务工作更是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但是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独立,针对这一现象,事业单位要组织相应的交接工作,使财务人员在编制财务预算时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沟通,考虑其他部门的需要和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预算编制符合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3.5 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针对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素质普遍低下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事业单位要完善相应的选拔机制,加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财会人员素质高低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使管理者在选用岗位时能够专人专用,多选用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职员。第二,加强财务人员的再培训,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单位会计人员的理论和法治学习,从而有效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技能,也节省了一部分招收新员工的费用。第三,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完善工作方法、调整工作思路,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业务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达到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3.6 加强举债风险控制
新预算法对举债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举债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支出,且举债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否则不可以私自举债。此外,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不能超出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自己的还债能力合理举借债务,举债后要制定明确的偿还计划,确保如期偿还债务。
4 结语
新预算法的实行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事业单位要认真了解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新预算法的核心要求,进而努力减少它所带来的消极作用,积极利用它的正向效果,使财务管理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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