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专家辅助人适用情况实证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为例

2017-04-28 00:39李晨蕾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诉人刑诉法鉴定人

□李晨蕾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天津 300142)

【法学研究】

刑事庭审专家辅助人适用情况实证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为例

□李晨蕾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天津 300142)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为例进行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适用率极低,且适用状况较为混乱,反映出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模糊,聘请、出庭申请及申请决定权不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缺乏规定等制度问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质、申请主体、申请的决定和意见的效力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实施状况

科技的发展使得司法鉴定在刑事庭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极大地提升了法庭查证案件事实的能力。然而,因鉴定技术往往超出诉讼各方的认知域,导致法官极易轻信鉴定意见,使得鉴定人成为“科学的法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为弥补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不足,提升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其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新刑诉法实施近四年来,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专家辅助人这一新生制度的实施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完善?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专家辅助人的裁判文书为例,分析刑事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状况,研判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对策。

一、刑事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状况

目前,学术界已有学者从个案角度对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实践状况进行实证研究,这些研究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实践运作的重要意义

不言而喻。然而,因反映问题的局限性、特殊性,个案研究很难全面地揭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问题,也容易导致对策建议缺乏一般性。鉴于全面实证调查的不可能性,笔者采取中观实证研究思路,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专家辅助人的裁判文书为例进行分析。

(一)样本选择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司法公开重要成果之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开通运行以来,已发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4082251份,其中3140499份为2013年以后发布的(2016年12月3日搜索结果)。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不仅能够尊重和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便于社会监督,而且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第一次检索:利用该网站的高级检索功能,笔者将时间限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日”、全文检索关键词确定为“鉴定”、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全部”、法院层级为“全部”进行检索,共搜索到2078081个结果(该数据不排除有极少重复的文书)。具体情形如下:

表1:

按法院层级筛选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317443865761421457236按裁判年份筛选2013201420152016134066698626443631493377按审判程序筛选一审二审再审复核刑罚变更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其他146992110762121322191494766521398按文书类型筛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13144285522993177368〛

第二次检索:笔者将全文检索关键词变更为“专家辅助人”,其他检索条件不变,共搜索得到22个结果。随后,笔者对22份文书人工逐个查看,排除4份重复的文书,最后得出专家辅助人实施情况的有效样本18份。具体情形如下:

表2:

序号文书名称质证的内容申请方角色效力/结果性质1石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伤情鉴定被告人辩护意见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原为重伤,重新鉴定为轻伤刑事2梁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3朱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证明引产过程可行性公诉人证人证明案件事实刑事4刘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害人骨折的CT片被告人辩护意见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刑事5孙某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甲基苯丙胺的制作方法被告人辩护意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刑事6孙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刑事7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伤情重新鉴定过程公诉人支持控诉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刑事8戴甲、姚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鉴定法院———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损害结果的依据刑事9刘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刑事10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死因公诉人支持控诉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刑事11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伤情被告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刑事12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伤情被告人辩护意见依法排除鉴定意见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刑事13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两份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辩护意见辩护人以轻伤一级为准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刑事14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对伤残等级、三期鉴定被告人———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民事部分15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告人辩护意见重新鉴定刑事16葛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伤残等级——————评鉴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民事部分17程某、周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公诉人支持控诉证实评估程序、过程、方法及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刑事18吴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没有提供专家辅助人员名单,没有提供专家意见供查刑事备注:表中“———”为文书无法判断上述内容。

(二)刑事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的基本状况

1.实施状况总体分析

第一次检索表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刑事裁判文书3140499份,其中全文涉及“鉴定”的有2078081个,占66.17%。这充分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普遍性,鉴定意见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第二次检索结果显示,有18份文书涉及专家辅助人,其中,有3份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本文不做分析。换言之,仅有15份文书涉及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2.实施状况具体分析

15份涉及专家辅助人的刑事裁判文书反映的基本情况为:

第一,聘请专家辅助人涉及的领域。从裁判文书内容看,有7份涉及伤情鉴定(占46.7%),2份涉及环境污染鉴定(占13.3%),1份涉及死因(占6.7%),1份涉及毒品制作过程(占6.7%)。3份文书无法显示所涉领域,但从3个案件的性质推测可能涉及伤情鉴定和死因鉴定(2个案件为故意伤害、1个是故意杀人)。另有1份文书,专家辅助人出庭是为了证明“引产过程的可行性”,而非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院将其作为证人对待。

第二,专家辅助人的申请方。根据新刑诉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法庭是否能够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未予明确。在15份文书中,除3份文书无法判断外,有7个案件是由被告方申请的(占46.7%),公诉人申请的有4个(占26.7%),还有1个案件是由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6.7%)。

第三,专家辅助人的角色。新刑诉法仅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实践中法院裁判文书在处理专家辅助人意见时通常将其归为辩护意见或控诉意见进行描述。

第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结果。被告方申请专家辅助人的7个案件中,有3个案件产生对被告有利的辩护效果(42.9%)。在石某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使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为重伤,重新鉴定为轻伤;在杨某犯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使法院在两份鉴定意见中采纳伤情较轻的意见;在华某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导致重新鉴定的结果。公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4个案件中,2个案件的鉴定意见得到支持,1个案件的鉴定意见未获采纳导致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未获法院支持,另外1个案件属证人作证。

二、刑事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状况之反思

(一)实践问题

1.专家辅助人适用率极低

前述两次检索结果表明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聘请率极低。这一现象还可以从另一份实证调研资料得以佐证。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团队对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发现部分法院出现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例,如J省W市法院辖区已经有3件,2014年1件,2015年2件;Z省H市出现了2件;A省H市中院也有1件。[1]不难发现,对于全部刑事案件而言,目前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活动参与率几乎是沧海一粟。将专家辅助人适用率极低解释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争议,无须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显然违背常识,也与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背景不符,毕竟鉴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鉴定意见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2.专家辅助人适用状况较为混乱

这体现在:第一,有的辩护人不能正确行使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吴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中,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没有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二审时请求法院接受其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经查,二审法院认为,辩护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及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由于辩护人在申请中并没有提供所要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员名单,故一审法院无从决定是否通知。自一审宣判至二审庭审有6个月的时间,辩护人有充分的时间为二审庭审进行准备,却于二审庭审后提出要寻求专家提供帮助,但仍然没有提供专家辅助人员名单,更没有提供专家意见供查,不是合理要求,不予同意。

第二,有的公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不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而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朱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写道,“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于2008年2月份的一天,2010年4月左右的一天,分别为孕妇蒋某、管某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有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证明、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件移送单、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情况说明、证人蒋某、金某、管某、沈某的证言、专家辅助人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管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能相互印证,证实系朱某在朱家为管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述称的引产过程可行性为专家辅助人柴某的证言所印证。”

第三,法院自行聘任专家辅助人出庭。新刑诉法第192条第2款仅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能否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未予明确。而在戴甲、姚某自行等污染环境罪案中,法院自行聘任了专家辅助人吕某教授提供了专家意见。

第四,裁判文书对专家辅助人的处理方式不一。在刘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和孙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法院仅描述专家辅助人到庭参加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的内容,专家辅助人由哪一方申请,其角色如何,法庭如何处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均未描述。

(二)制度反思

1.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模糊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定位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既非证人,亦非鉴定人。司法解释虽然在部分条文中将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并列表述,一定程度上反映立法者有将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并列,视为一种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倾向,然而,新刑诉法却未在“诉讼参与人”中增列专家辅助人。可见,在规范层面,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是模糊的。这不仅导致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也使得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无从构建。对于本文而言,这一立法问题极易导致裁判文书撰写的困境,即文书可描述某专家辅助人出庭、其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了何种意见,在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评判时也认可并采纳专家辅助人的观点,但因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无论是质证意见还是辩护意见均无法体现是哪位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只能笼统地表述为“辩方认为”或“辩护意见”。有的裁判文书仅在开端写明某专家辅助人出庭,至于其提出何种意见、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均不表述。

2.专家辅助人的聘请、出庭申请及申请决定权尚不明确

第一,专家辅助人聘请主体问题。新刑诉法将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定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体。一般而言,聘请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为质证,前提需有鉴定意见的存在。那么,公诉人是否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己方提交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另外,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当有鉴定意见无法认定时,其是否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均已发生,但立法却未予明确。第二,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范围不明。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是否须具备与鉴定意见相关领域的一般性资质,是否须在相关领域拥有权威性地位,是否须从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或者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中聘请,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法官的决定权规定不具体。新刑诉法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向法庭说明理由。法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然而,法庭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依据、条件、法官是否需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等问题法律均未予明确,这极易导致实践操作的混乱。比如,在朱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法庭允许公诉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证明引产过程可行性,而非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缺乏规定

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效力是指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影响。一般而言,该效力包括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后,鉴定人、公诉人是否需对该意见予以回应,进行合理的解释?若鉴定人、公诉人未对该意见进行解释,或解释未能排除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该鉴定意见是否能够采信?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需达到何种标准?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采信与否,是否应反映到判决书中?[2]上述问题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这导致实践中鉴定人、公诉人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几乎不作回应,上述15份裁判文书中,仅有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鉴定人对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进行了解释。不仅如此,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的采信也五花八门。例如,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写到,根据检察院在二审开庭阶段提供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对于被害人是否系由于原审被告人逃逸行为导致丧失救治机会造成死亡,亦不能得出排他性的确定结论,故对检察院提出的支持抗诉意见不予支持。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采纳了鉴定意见,理由是鉴定人庭上针对专家辅助人员对鉴定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专业说明,并与人民医院病历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

(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诉讼地位是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没有身份,就无法明确其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其提出意见的性质,更无从设计其出庭的诉讼程序。因此确立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明确其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其地位究竟为何,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的特点,应将其增设为其他诉讼参与人。[3]更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参与人。[4]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上看,应从专家辅助人制度走向专家证人制度。对于新刑事诉讼法引入的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倾向于用“专家证人”来代替现在通常使用的“专家辅助人”。[5]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新刑诉法引入的专家辅助人,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本身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以符合诉讼参与人的特征。因此,未来修法仅需将专家辅助人纳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即可。后一种观点虽然论证充分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引入“专家证人”不仅会造成对证人、鉴定人概念理解的混乱,而且会增加法律修改的难度。

(二)专家辅助人的资质问题

新刑诉法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缺乏规定是导致该制度存在诸多实践问题的原因之一。对此,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具备鉴定人的资质,并像对鉴定人管理一样,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有的则认为,专家辅助人不必具备鉴定人的资质,只要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即可。还有学者将两者观点折衷提出第三种方案。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鉴定,而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弹劾,其主体范围较为宽泛,[6]因此,没有必要要求专家辅助人具备鉴定人的资质,只要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背景与鉴定意见所涉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且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通用资质,或具备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即可。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主体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对于不利于己方的鉴定意见,控辩双方固然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问题在于,公诉人是否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法院是否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公诉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目的是使法庭能够准确地理解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鉴定过程,进而作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由于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除非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特别复杂,法院一般不应允许公诉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后者,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官应消极中立地居中裁判,确保控辩平等对抗,因此,法院不适宜自行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四)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的决定问题

为便于法庭决定权的行使,笔者认为,控辩双方在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应提交所聘专家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水平的资料。同时,为了确保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的有效性,申请时还应向法庭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法庭对控辩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除不能证明所聘人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一般专业水平、或其专业领域与鉴定意见的专业领域不相关,以及所提交的书面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外,均应准许其出庭。

(五)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应赋予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证据能力,可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纳入刑诉法第48条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当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足以使人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产生怀疑时,相对方就应对该质疑作出解释。相对方所做的解释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庭才能采信鉴定意见。若因鉴定的资质或程序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被认可的,法庭可决定或批准检察院重新进行鉴定。另外,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意见,无论法庭是否采纳,均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说明理由。

[1]孙长永,闫召华.新刑诉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2015)[G].//孙长永.刑事司法论丛.3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498.

[2]杨 涛.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以“念斌案”和“复旦投毒案”为样本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5(10):113.

[3]刘广三,汪 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4.

[4]陈邦达.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J].理论探索,2016(1):126.

[5]胡 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4(4):205.

[6]李思远.弹劾证据与证据弹劾: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本质与功能[J].理论界,2016(9):80.

(责任编辑:申 巍)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of Auxiliary Person for Court Experts——take relative judgment in China Judgments Online as example

LI Chen-lei

(TianjinRailwayTransportProcuratorate,Tianjin300142,China)

After analyzing relative judgment documents in China Judgments Online, we have found application rate of auxiliary person for experts is extremely low and application situation is rather confused, which shows litigation position of auxiliary person for experts is vague, employment, application for appearing in court and resolution power to application are not clear, and there are less provisions on the opinions of auxiliary person for court expert. In the context of reforming the procedural system that takes trial as center, this system could be improved through lawsuit position, certification, applying subject and application decision and opinions’ effectiveness.

auxiliary person for court experts; identification opinion; China Judgments Online; application condition

2017-02-26

李晨蕾(1984-),女,河北三河人,法学硕士,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D925.2

A

1671-685X(2017)02-0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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