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玢
(青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16 )
交融意为“融合在一起,水乳交融”[1],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给定框架内,民族交融实质指向多元族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构型关系,其凸显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和谐共生、命运共济的历史承载和时代展演。民族交融视域下的中华文化认同实质指向中华民族多元族群交融关系构型中民族成员对中华文化的承认、认可、赞同并由此产生共同意识,且进而获得中华文化心理自觉与中华民族归属自觉的动态过程。对于复合民族国家而言,全球化与“去中心化”的现实场域使得文化认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因为“尽管人们处于‘文化超市’中,但人们也在寻求一个自己的家而超越它,这个家就是自己的(或是民族的)文化认同。”[2]在多元族群互动交融关系场域中筑牢中华文化认同的共通情感和共同心理,在中华文化认同的演绎过程中凝聚民族交融的价益一致和价值共识,民族交融与中华文化认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时空律动不仅指向了多元主体文化认同的民族体认,而且指向了民族成员文化认同的国家归旨。
作为民族交融场域中中华文化认同的制度设计,顶层激励指涉民族共同体政府自上而下的具体战略目标、战略规划的总体设计以推动民族交融与文化认同的现实达成。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之内顶层激励的制度设计主要指向基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公平目标导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进民族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具体政策、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公平的法律法规等。
国家治理民主制度的顶层设计关涉着民族成员利益诉求的满足和定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多元族群关系构型的实然态势和中华文化认同的应然走向,据此,民族成员的利益满足是民族国家制度设计的目标归宿。集中表征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共同利益且诠释着民族平等和民族公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仅从物化形态上极大程度地满足了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而且从精神层面上较高程度地迎合着民族成员的价值诉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作平等。”[3]本质区别于西方国家“法律上的平等”,基于国情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中国第一次实现了多元民族主体彼此之间的真正平等和实质公平,其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其为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迄今为止最为广泛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制度,而且表达于其为中国民众选择创造的最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模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问题处理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导向。“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4],民族自治制度对民族区域社会的发展影响尤为凸显。基于“政治一体、文化多元”原则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证着民族地区少数族群成员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推动着民族区域多元族群之间真正平等、和谐共生的实现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实现了民族力量与区域因素、社会发展的有效结合,既发挥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又推动了民族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且还实现着区域进步与国家发展的现实对接,是目前相对有效合理的民族区域治理制度。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普适的民主模式,民主制度能够发挥效用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满足民众诉求且符合民族国家实际国情。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遵循社会民主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凸显社会主义民主的中国维度,不仅从制度形态上立于中国国情之上,而且从物化形态上能够满足民族成员的利益诉求,但是源于其诞生时间较短,在一些层面相对不够成熟和完善,必须基于坚持与发展相结合的立场和态度,坚定中国社会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信念,不断发展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固牢中华民族多元族群的平等基础和公平保障。
民族政策的制定实施不仅是促进民族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保证和有效措施,而且是强化民族交融关系中中华文化认同的物化基础和客观条件。民族政策的目标归旨现实指向维护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实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并由此固基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整体统一。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意义宽泛,整体表征全面体现着民主平等的实然之义。其中,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在民族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原则和总体依据。民族平等指中华民族构成之多元族群无论其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程度高低、文化风俗异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法律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且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族团结则指维护多元族群彼此之间的团结并由此促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团结;促进不同族群相互之间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密切关系并由此固基多元族群交融一体的和谐共生、命运共济;坚决反对和抵制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多元族群之间相互扶持,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实现繁荣发展。事实上,民族平等并非绝对对等,民族繁荣也并非同时繁荣,“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5]在我国民族社会发展的现实境遇中,源于民族地区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和少数族群人口发展的相对不平衡等现实因素,基于尊重差异和顾及平等的原则下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及其实施层面给予少数族群相当的优先权利和政策倾斜。在民族地区政治治理方面,实行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相结合,设立自治机关,并推举相应少数族群成员任职自治机关主要职务,给予民族地区以高度的自治权利;在具体的经济政策层面,坚持国家政策倾斜、资金扶持与少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在国家整体规划布局下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和客观资源,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繁荣发展进程;就具体的文化政策而言,在充分尊重族群文化差异的原则下实施各族群文化共同繁荣发展的总体规划。“我们需要一个少数民族权利的全新的观念,给予国内少数民族群体自治和自决的基本权利,而又在一个更大国家的框架内行之有效”[6]。在尊重多元族群差异性的基础上寻求其共同性,在给予少数族群一定自治权利的基础上推动多元族群的共同繁荣,不仅从实质意义上诠释着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公平,而且从价值意涵上注解着多元族群交融一体的心理共通和文明共享。
激励制度的合法性效用和具体政策的有效性实施必然要求相应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制衡,可行性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不仅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何以可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而且是推动民族交融关系中中华文化认同实然达致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和客观要件。源于民族社会的发展实际和民族国家的构建态势,民族偏见往往形成甚至发展为普遍常态,其总是显现抑或隐藏于民族主体的外化行为或者主观心态层面。“民族偏见一经形成就可能在族际间长期存在并代代相传,影响到民族间的交往和团结,甚至引起民族间的冲突,因为偏见往往会成为人们对待其他民族的态度并体现在社会行为中。”[7]在复合民族国家的既定限域内,代际相传的民族偏见所引发的民族矛盾甚至民族冲突不仅不利于民族交往和民族团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多元族群平等关系的构建和共生关系的和谐,也由此式微着民族交融与文化认同的社会基础和主体心理。在复合民族国家内部,“如果主导群体成员与少数民族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如果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彼此合作,相互依赖,如果他们在一起的时候有着平等的地位,而且他们的接触是由大家接受的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那么偏见性态度一般会减少。”[8]在多元一体民族构成的现实境遇中,基于民族平等基础上实现民族国家整体的繁荣发展汇聚为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共同的目标意指,在为共同目标奋斗过程中的偏见消除和平等实现也是民族成员的共有期盼和一致诉求。作为民族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制定依据,《宪法》给予了民族成员人人平等的基本保证和法律依据;作为民族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从法律上保障了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利和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益。此外,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系列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以实际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推动着民族团结的维护和民族发展的进程,也由此构筑着民族成员文化认同的情感依赖和心理共通。
事实上,伴随着现代化、全球化等时代特征所引发的社会转型,民族国家的现实场域和民族社会的发展情境也在发生着持续不断的变化,对于民族问题的研判也应依据具体实际而作出相应改变。过分强调实质平等,一味追求结果平等,平等的目标终将毁灭平等对待,其结果很大可能将会导致目标毁掉手段[9]。据此,中华民族多元族群的现实平等不仅必须考量历史维度,而且必须揆诸现实语境,基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公平之上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法律保障等顶层激励必然要依据历史和现实两重维度而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才能够从而筑牢民族交融关系中中华文化认同与中华价值共享之制度基础和社会保障。
社会强化是民族交融关系场域中中华文化认同现实达致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其意指通过明确目的导引下之民族成员的生活展演推动中华文化认同的现实达致。社会强化的生活展演主要指向两个层面,其一为基于多元族群文化整合之上的中华文化融入民族成员生活实践中的传承和弘扬,其二为民族互嵌格局的形成和固化,二者在多元一体民族构成的生活场域中共筑着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中华文化认同的社会基础和实然景观。
中华文化不仅是中华文明悠久历史的积累和沉淀,而且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之源和文化之魂。基于中华民族共同利益之上的中华文化所蕴含之价值体系不仅体征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实质,而且汲取于中华民族多元族群的文化精华,整合着多元族群各自的文化智慧并进而凝聚为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诉求和价值理念。无论从历史延续抑或当代滋养考量,中华文化均承载着多元一体中华民族最深层的文化意义和价值意涵。中华文化框定了中华民族共同的心理特征和文化传统,其以情感、规范、目标为导向,切入民族生存的客观与实际,展现民族发展的血脉与相承,推进中华民族这一特定人群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多元价值的冲突中、在传承相袭的源流里、在现实问题的张力下,在民族成员生活展演的现实场域中弘扬中华文化,践行中华价值,以中华文化涵养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社会基础,不仅筑牢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交融一体的情感依赖和心理共通,而且强基着民族主体中华文化认同的理性养成和价值共享。
作为中华文化最集中的价值表达,民族精神在民族成员生活场域中的传承和弘扬是凝聚民族共识并进而推动文化认同实然达致的根本路径。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创造出来的并成为该文化思想基础的东西[10]。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在长期的历史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逐渐得以形成发展且被民族成员所共同尊崇的精神信仰,其不仅在民族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具有广泛深刻的促进作用,而且在民族成员的生活实践中起着精神导引和共识凝聚的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多样而珍贵的精神财富,也由此决定着中华民族精神实质上呈现为一个内容多元、层次多维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爱国主义精神在中华民族精神的整体结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爱国主义精神形成于中华民族多元族群的长期共居生活中并反之促进着多元族群的一体交融,其不仅体征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牢固的民族自信心,而且投射于民族成员对祖国深厚的情感依赖和坚定的心理归属。爱国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最为稳固且起着主导作用的内容,民族精神的整体价值意涵集中凸显着爱国主义这条主线,其不仅表征为民族精神其他内容的存在基础,而且规制着其他内容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华民族精神的其他要素,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中华民族不同的精神风貌,但是爱国爱民、忧国忧民、救国救民这一价值取向上,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11]在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构成体系中,基于国家情感的爱国主义精神、基于整体主义价值观念之上的集体主义精神、基于奋发进取的拼搏精神、基于伦理秩序的重德精神、基于和谐一致的大同精神等,从精神本源上彰显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整体的爱国向上、自强不息、积极进取、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并由此推动着民族共识的形成和民族凝聚力的维系。
作为中华文化最深层的核心诠释,价值理念在民族成员生活场域中的传承和弘扬是汇聚共同价值并由此促进文化认同实然达致的关键路径。中华文化所蕴含的主要价值理念集中映射于中国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文明最突出的贡献之一。”[12]传统伦理道德历来便为维持和规制中国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和核心规范。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礼治秩序是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重要特征,与“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宏观构成相对,“差序格局”指向中国社会微观层面的人际关系。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己为中心,像石头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是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3]在这一水波样态的“差序格局”下,熟人关系和伦理道德成为规范个人社会关系和社会运转秩序的准则要义,不仅导引着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构型,而且规制着传统中国社会的发展前行,也由此更加彰显传统伦理道德之现实意义。回溯历史,源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既有其精华构成,也难以避免糟粕内容,但高度表征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意涵的中华传统美德却于时代境遇中更加凸显其积极作用。中华传统美德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之价值理念的核心体认,而且是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中对民族社会秩序和民族主体关系的现实规范。“以风俗传统、道德风尚、语言文字、价值观念为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深深烙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民族烙印”[14],民族成员的文化自信源自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自信,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坚定自信又赖以其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信奉和遵从。在多元一体民族构成的现实场域中,中华传统美德不仅导引且规范着民族社会的发展前行,而且凝聚着多元族群的共通心理意识和共同价值取向,并由此筑建着社会主义新伦理道德且推动着民族成员文化认同的现实达成。
民族互嵌格局的形成和固化既为民族交融现实场域中的中华文化认同提供空间基础又呈现为其演绎路径。民族互嵌实质上指向民族成员社会关系构型的结构样态,“在民族关系或族际关系领域,互嵌实质上是一种关系,是指不同民族成员在心理、现实生活等层面相互交接、相互理解、相互认可的和谐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同的民族成员和睦地在一起。”[15]互嵌原本意指物质抑或精神于空间关系中的距离度量,指向客观存在彼此之间相互掺杂交叉的关系态势,而民族互嵌则旨在打破民族成员彼此之间的空间封闭与心理隔阂,使得多元族群于社会生活中相互掺杂、彼此嵌套。民族互嵌首先指涉多元族群居住格局的交叉掺杂,建设互嵌社区环境是民族互嵌格局形成的本源之义,其目的并非在于简单否定现有的民族聚居和民族杂居模式,而是要打破传统的阻碍民族交往交流的现实环境并营造有利于民族交融互动的居住格局。王希恩提出空间关系和心理认同是民族互嵌的两个关键因素[16]。事实上,较之空间关系的互嵌而言,民族成员基于文化互嵌的心理接纳更为民族交融场域中中华文化认同达致的实然之源,其不仅影响甚至决定着民族关系的实然走向,而且规制着多元族群文化互融与心理归属的主体动因。投射于多元族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系态势的民族交融实际上表征为族际互嵌关系结构的一种样态,据此,从空间距离的互嵌关系而言,民族互嵌是民族交融实现的必要条件,但互嵌更多意义上体现为族际相处的关系模式,而且这一关系模式并不绝对等同于民族成员彼此之间的和睦相处抑或和谐共生,更非交融的呈现抑或结果,也即民族交融的实现必需具备族际互嵌的前提和基础,但族际互嵌并非一定能够导致民族交融的结果。从心理接纳的互嵌关系而论,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的中华文化认同本质体现为民族成员对中华文化的价值认同与文明共享,民族关系场域中多元族群的文化互嵌也是中华文化认同实现的前提条件,其塑形且强化着民族成员彼此的心理接纳和价值共识。
中华文化认同实质体现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把客观存在转化为主观意识的能动过程,认同不仅意味着民族成员对中华文化的理性认知和对中华价值的客观研判,而且意味着必须把基于认知和研判基础上的抉择付诸于实践。“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7],民族成员的生活实践不仅是民族交融场域中中华文化认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中介强化,而且是其何以可能与何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民族互嵌的交融生活中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在中华文化导引的认同演绎中促进民族交融,中华文化认同的实践基础和社会场景由此得以夯实。
教育是教育者在一定的目标导引下运用理论和知识对受教者施加影响的主观性活动,其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和实施计划。“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18]教育的最终归属落脚于主体认同的自觉养成,据此,教育不仅是实现文化传承和再生产的方式,而且是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中华文化认同由自发走向自觉、由个体走向群体的固基路径。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是固基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中华文化认同的首要前提,其为中华文化认同提供理论指导与价值引领。在当前文化多元与价值多元的时代境遇中,坚持理论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承认社会价值意识的多元化并非截然对立而实质上呈现为辩证统一的整体,也由此更加凸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在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现实场域中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如今,对合法教育的垄断,比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更重要,更具有核心意义。”[19]在当前意识形态国际化竞争愈加激烈的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必须坚持且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因为“意识形态领域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就会去占领。”[20]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使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华民众的精神支撑和价值引领,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原则和正确方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必须坚定和巩固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教育场域中的领导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本质上体征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诉求,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全体民众利益需求和精神追求的领导者和执行者,必须坚持且强化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教育领域中的实际领导地位和话语主导权利,才能确保当前意识形态教育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方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社会时代境遇中的创新发展,其不仅必须推动民族成员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主动认知和正确理解,而且必须强化其对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全面了解和自觉认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还必须融入民族成员的生活实践中,绝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生活场域中的教育意义。在由消费主义和娱乐主义主导的现实社会中,“似乎社会在为他们的真正幸福着想,实质上,这种表象之下隐藏着阴谋和诡计,即这种貌似自由的、快乐的消费是受引导和控制的,是意识形态的继续。”[21]对民众主体的意识形态灌输和教化也因此更加彰显现实意义。同时,源于种种的社会制约因素、受教育者能力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思想意识教育自身的复杂性等,还必须明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是一项复杂艰巨的长期工程。“意识形态不是一套教义,而是指人们在阶级社会中完成自己的角色的方式”[22],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实质上是潜移默化的生活灌输和习惯养成,其不仅仅旨在巩固和强化民族成员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理论体系的理性认知和全面理解,更重要意义指向基于理论体系的认知和理解之上从整体上树立中华民族多元族群集体的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进而巩固民族成员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认同和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当代国家认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固基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中华文化认同的核心内容,其为民族交融场域中的中华文化认同提供群体秩序与道德规范。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源远流长历史进程中孕育发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滋养着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与发展壮大,而且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发展的文化根基与价值意涵。在现代化、全球化、信息化引发的社会转型进程中,多元文化的碰撞与多元价值的冲突愈加激烈,文化虚无的张扬和价值虚无的迷茫愈加严重,也由此更加凸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时代价值。“一种适当的教育,只要保持下去,便会使一国中的人性得以改造,而具有健全性格的人受到这种教育又变成更好的人。”[23]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理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旨在通过规范社会秩序和规制主体行为并进而推动社会主体养成健全的人格品性和合格的道德品性,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实践必须贯穿国民教育的始终。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源点,家庭教育在民族成员的性格塑造和品德养成中占据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父母言传身教的启蒙和熏陶、家庭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等对民族成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起着关键作用。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承载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必须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同时,鉴于语言文字和媒体宣传在文化传播和文化普及时代情境中的重要性,也必须给予语言教育和媒体宣传教育以高度重视。“现代民族国家有意识地运用语言政策、正规教育、集体仪式以及大众传媒来整合公民,并确保他们对国家的忠诚”[24]。在考量实际形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民语言政策和语言教育大纲,并充分利用不同教育阵地在不同教育领域实施开展国民语言教育。在信息化引发的媒介化生存场域中,中华优秀传统教育也必须综合运用各种传媒载体、融通各种多媒体资源、统筹多方力量,并于此基础之上实现教育方式的创新和教育内容的拓展。“一种强有力的理论和方法有可能退化,并僵化成教条,因而,只有警觉的批评、开放性、灵活性和允许修正和发展才能防止这种僵化和教条主义。”[25]利用新媒体手段和先进的传播方式充分发挥文化物化载体和文化符号指征的传统价值传承和民族精神培育作用,加强和传播中华传统礼仪文化教育,把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社会风范中,弘扬社会美德和家庭道德,积极开展以中华文化为主题的国际文化交流和宣传推动活动等,在创新教育方式和拓展教育内容的基础上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魅力和当代价值更加得以彰显,并由此在强化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固实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精神共识和共同价值。
民族团结教育是固基民族交融关系构型中中华文化认同的重要内容,其为民族交融场域中的中华文化认同提供社会保证和群体基础。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既定框架内民族关系的核心态势和特征诠释,其不仅维系着中华民族多元族群生生不息的发展壮大与和谐共生,而且决定着多元一体中华民族时代境遇中的伟大复兴与命运共济。愈加便利的交往手段和愈加先进的交往方式在拓展着交往空间广度的同时也延伸着交往内容的深度,使得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愈加频繁和密切,也由此更加彰显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在民族互动交融的现实场域中,必须实现民族团结教育的常态化,不仅将其与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工程、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等相结合,而且还须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不仅贯穿于从小学、中学的道德教育课程到高等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而且渗透于不同层次教育的学科领域。民族团结教育还必须与“五个认同”相结合,“五个认同”既是民族团结教育的行动指南又是其意义归属。作为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不仅是多元族群的共同期盼也是民族国家的生命之本,其中,民族文化认同是精神支撑和价值引领,中华民族认同是情感寄托和身份归属,中国共产党认同是现实保证和领导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是动力源泉和发展方向,祖国认同则为目标旨归和本质意指。“五个认同”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缺乏“五个认同”的目标指向和行为指南,民族团结就失去方向,从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五个认同”强基固本民族团结的关系态势,在民族团结的现实演绎中促进“五个认同”的实然达致,是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指向和意义所在。
作为精神教化和价值灌输的实践形态,无论教育的内容、手段和方式如何变化,其始终立足于人类主体的生活实践和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教育的意义归旨也最终投射于主体意识的自觉养成,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过着一种更加积极的生活,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已经存在的符号和结构。”[26]正如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认同也是行为主体自我的意义建构,据此,教育不仅在其实施过程中塑形且强基着民族交融实然演绎的主体动因和客观基础,而且在其目标归旨上构筑且固本着民族交融视域下中华文化认同现实达致的主体意识和自觉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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