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男权统治与社会契约论
——重读盖尔·鲁宾的《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

2017-04-13 08:42施文斐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鲁宾社会契约论父权制

施文斐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 710119)

·性别平等理论研究·

社会性别、男权统治与社会契约论
——重读盖尔·鲁宾的《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

施文斐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 710119)

著名的女权主义者盖尔·鲁宾在《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中首次提出了“性/社会性别制度”,并促成了女权主义视野下“社会性别”理论的迅速崛起。然而,这一女权主义核心范畴的本源实际上却是有着鲜明男权立场的社会契约论。为了避免认识上的混乱与理论上的尴尬,鲁宾在建构理论框架时有意避开本源不谈,致使许多重要的论述都无法深入到底。只有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大背景对鲁宾的这篇论文加以重新解读,才有可能使问题的阐述真正落到实处,使妇女从属地位的根源性探究真正成为可能。

社会性别;社会契约论;父权制;兄弟同盟;女人交换;性契约

著名的女权主义者盖尔·鲁宾于1975年发表的重量级论文《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集中体现了20世纪70年代女权运动第二波浪潮对妇女从属地位的根源问题的深切关注。作为对这一问题反复思考的理论成果,鲁宾在这篇论文中首次提出了“性/社会性别制度”的概念,借以阐明“将女性作为天然材料接受,做成驯化的女人产品”的“系统性的社会组织”[1](P23)。该概念的提出促成了女权主义视野下“社会性别”理论的迅速崛起,并成为女权运动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础。

然而,这一为女权主义奉为圭臬的概念其实并不完全是鲁宾的个人发明,而是有着相当深刻、复杂的思想背景的。对此,鲁宾也无意否认。她于文章中坦言,其所构建的“性/社会性别制度”正是以“列维·斯特劳斯和弗洛伊德互相重叠的一些著述为起点”[1](P23),“试图借用人类学和精神分析学的概念来建构一个关于妇女压迫的理论”[1](P62)。但这是否就是这一概念的全部理论来源呢?不知为何,鲁宾完全没有提及社会契约论,而“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的原初运用正是率先发起于17世纪的古典契约理论家,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中的社会性别理论充其量也仅能算作“近源”而已。鲁宾敏锐地注意到了此二人的理论在强制性的异性恋、两性权利差异等方面表现出的惊人的一致,但却未能足够敏锐地发现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二人的社会性别理论均与社会契约论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联。鲁宾不可能对社会契约论一无所知,事实上,其在文章中确实曾明确地提及过“社会契约”一词,尽管只是匆匆带过。在论述弗洛伊德的女性气质形成理论时,鲁宾就将曾经处于“前俄狄浦斯阶段”的同性恋女孩最终对“异性恋女人”这一社会性别身份的接受视为“签署社会契约”,但笔者相信这一不小心遗漏下的“蛛丝马迹”对于鲁宾而言很可能仅仅是一个无意间的“笔误”。如果可以的话,她将会尽可能地抹除掉社会契约论在其论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而只将“性/社会性别制度”的理论来源归结为精神分析学说与结构人类学。

笔者认为,鲁宾对社会契约论这一“社会性别”真正本源的“避讳”很可能是为了回避“社会性别”在其原初运用时即与男性权力制度,即父权制、男权制结下的“不解之缘”。正是由于17世纪的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发明并成功运用了“社会性别”,才使得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完整性,以及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公民社会得到了维护,而公民社会究其实质其实就是男权制的,是传统父权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变相延续。“社会性别”就其原初运用而言,恰恰是站在了男权制(父权制)一边的,这一男权立场显然与女权主义者欲借“社会性别”以反男权压迫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恐怕也正是鲁宾极力撇清与社会契约论有任何关系的原因所在。为了能使“社会性别”真正地做到为我所用,女权主义者必须无视其发源于社会契约论的事实,必须无视其在原初运用时即已绑定的男权立场,而只将理论渊源上溯到似乎较少危险的精神分析学说与结构人类学,仿佛“社会性别”跟社会契约论一点儿关系也没有似的。

鲁宾在“社会性别”真正起源问题上的刻意回避、避重就轻并无助于这一概念在女权主义视野下的更新与发展,她也无法对精神分析学说与结构人类学作更深一层的理论打通,因为一旦如此操作就会不可避免地触及到深层的社会契约论本源,这直接导致了她的一些重要论述无法再深入下去。不过,却也因此为后人留下了许多可从社会契约论角度出发加以深入阐释的理论空间,并使追踪妇女从属地位形成的真正根源成为可能,而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一、社会契约论与父权主义的论战背景下,“社会性别”的初次运用

“社会性别”在17世纪古典契约理论家与父权主义者围绕着父权制的起源(实为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展开的论战中得到了初次运用。尽管古典契约理论家几乎从来没有明确地使用过这一概念,但其所表述的无疑就是“社会性别”的内涵,“社会性别”实为社会契约论者的一大发明。为了更为准确地理解“社会性别”在社会契约论者手中运用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此次论战的背景加以简述,先从父权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绝对君权论说起。

作为英国保王党中的时髦人物,菲尔默的绝对君权论集中体现在其于1680年发表的《先祖论》中。菲尔默的核心观点就是父权即君权,绝对父权是绝对君权得以确立的基础。在具体论证中,菲尔默将父权的起源归结为父亲的生育能力和生育行为,即父亲因生育子女而对子女自然享有权力。父权是自然而绝对的,子女生来即为父亲的附属品,“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是不自由的,他一出生就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2](P40)。人并非是生而平等的,这一观点是菲尔默的绝对父权论、绝对君权论的基石,然而这显然与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社会契约论者的核心观点——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完全背道而驰。为着各自的政治立场,一场有着重大政治意义的“父权制”论争终于在以菲尔默为代表的父权主义者和以洛克、霍布斯为代表的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之间展开,而正是在这场论争中,“社会性别”得到了首次运用。

不得不承认,菲尔默极其准确地抓住了社会契约论逻辑中的致命“要害”,即所有人都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他表示如果人果真“生而”就是平等、自由的,那么,“就有必要在婴儿一出生时就征求他们的意见”[2](P87)。然而,很难想象婴儿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会是双方缔结契约的结果。这一有力的质疑使得社会契约论的整个理论构想陷入了有如釜底抽薪般的困境之中。严格来说,尽管社会契约论构想美好、鼓舞人心,但它确实忽视了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社会建构的“自然限制问题”[3](P26)。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男性与女性之间有性繁殖的产物,生殖过程本身是自然的,父母与婴儿之间也有植根于血缘的自然联系,并非纯粹的社会学课题,而社会契约论者却将社会契约的签订直接假定为是在自由、平等的社会公民之间进行的,完全忽视了成人之前的这段并不那么自由、平等的“自然限制期”。对“人的自然起源”这一事实的“疏忽”给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完满造成了不小的威胁,对此,社会契约论者有着各自不同的回应。

洛克承认了人的自然起源,认为尽管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在成人以前,“他们的父母对他们有一种统治权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2](P160)。一旦子女长大成人,父亲就不再享有支配子女的权力。洛克乐观地认为他在“一个成年人的自由”与“一个尚未达到成人年龄的儿童对父母的服从”[2](P164)之间达成了完美的平衡,但他的这一折中观点还是遭到了父权主义者的尖锐反驳。菲尔默认为,即使假定子女成人后即可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力,但其成人之前的这段长时间隶属于父权的经历本身还是表明了权力的不平等与自由的虚幻,“假如人不是生而自由,那他就不可能在出生以外的其他任何时候被指明或证明能要求一种自由的自然权利”[2](P175)。由人的自然起源而造成的自然限制对于社会契约论者而言简直就是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为了彻底地摆脱这一困境,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索性否认掉了人的自然起源,他们坚持认为婴儿一出生即“以充分发育的方式”[3](P48)来到人世间,恰如“突然之间冒出地面”的“构造完善”的“蘑菇”[3](P175)一样,彼此独立、全无瓜葛。由于彻底否认了人的自然起源,将婴儿视为与成人同样自由、平等的“个体”,所以婴儿同样具有签约资格、签约能力。即便其暂时隶属于父权,那也是出于婴儿的自我意愿,是其“自愿”签订“父子契约”这一“社会”行为的结果,而非源自于婴儿对父母的“自然”隶属。当然,尚无基本认知与读写能力的婴儿确实无法像成人那样形成文字契约,但霍布斯还是坚持认为“婴儿顺从母亲的权力而不是被抛弃就是同意的标志”,普芬多夫也认为孩子的沉默就是同意,所谓父亲的统治就是以“沉默的契约”[3](P88)为依据的。

从这一近乎诡辩的生硬解释可以看出,陷入理论困境的社会契约论者为了彻底摆脱由于人的自然起源而不可避免地带来的“关于婴儿如何成为独立自主的、有意识的、理性的自我的尴尬问题”[3](P48),而将社会建构的“自然限制”从人的自然起源转移到了社会性别上。如果婴儿不是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男性或女性,而是作为社会性别上的男人或女人,“作为具有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的个体来订立契约”[3](P41),而这种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本身又是社会构建而成的话,那么,社会契约论者的“认为社会是由人们通过契约而组成的观点就可以保留下来”[3](P40)。因为婴儿已经被设定为一出生就是社会的一分子了,是自由、平等的独立“个体”,因此,他完全有能力、有资格同自己的父亲签约,父子关系因而是社会契约性的,而非自然隶属性的。如此一来,社会契约论最大的理论漏洞就被“有惊无险”地堵上了,其自身的理论完整性总算得到了保证。

二、关于“父权制”:社会契约论的胜利造成的两个错误印象

17世纪在父权主义者和社会契约论者之间展开的这场著名论战最终以社会契约论的胜利告终,并直接导致了古典父权主义思想的衰落。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在1690年后,父权主义“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政治意识形态迅速衰落”,这成为“衡量社会契约论者的伟大成就的一个尺度”[4](P20)。这于是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社会契约论是反父权的,同样地,在社会契约论者手中得到初次运用,并使得社会契约论一举扭转局面的“社会性别”也必定是反父权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社会契约论者与父权主义者论争的焦点其实并不在父权本身,而在于父权的起源问题上。菲尔默认为父权起源于父亲的生育能力与生育行为,是自然决定的生物学事实,而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者则认为父权起源于父子契约,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但除此以外,霍布斯的观点则与菲尔默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都主张父权即统治权,主张绝对君权论。菲尔默曾就此作过如下评述:“关于行使统治权的权利,我同意他(霍布斯)的观点,但是我不能同意他的取得统治权的方法。”[2](引言P8)可见,二人仅仅是在父权(君权)的起源,或者说获取方式上发生了分歧。与霍布斯同一阵营的另一位社会契约理论家洛克虽否认了父权即君权,但同样并不否认父权本身。可见,为社会契约论理论家们所真正关心的只是父权的契约起源问题,“社会性别”的运用有效地维护了这一观点。从这一意义而言,社会契约论究其本质是维护父权的,为其理论家所发明并运用的“社会性别”则是父权制得以维系的一套话语机制。社会契约论者对父权主义者的胜利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父子间统治与隶属的关系,并且还使得这种基于生育与血缘的古老权力得以在被普遍接受了的生物学基础之外,又于社会层面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与强化,并最终在现代公民社会中获得了实际上的合法席位。

社会契约论者在这次论战中取得的胜利还造成了另一个错误印象,即认为父权制已经不复存在。错误的印象导致了对“形势”过于乐观的错误估计。鲁宾认为“文化的演变”必将能使人类“从它畸形的古代关系中解放出来”“从社会性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1](P61)。如果理解不错的话,鲁宾所说的“文化的演变”当指从血缘亲属关系向社会契约关系,或者说从传统的父权制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的转变。的确,如果仅从表面上来看(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这一重大转变中,“地位、父权制和传统已经让位给契约和现代性”[3](P151),维护父权制合法性的社会性别变得不再重要,人们可以从刻板的二元划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男性气质不再被“用来维护父权制的合理性”或展示“男人比女人能怎样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3](P3),女性气质也无须一定要以“被动的、自虐的、肉体的”等负面内涵才能从男性气质的对立面上获得自身的存在,“父权制的终结将使得个性不为社会性别的固定模式所限制”[3](P152)。但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社会契约论并没有对父权制进行彻底地清算,其所倡导的现代公民社会就其实质而言也依然是父权制的变相延续。因此,作为从社会层面上维护父权制的理论工具——“社会性别”是不可能彻底消解的,因为它所服务的“恩主”——父权制即便在进入契约社会后也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退出历史舞台。

此外,即使如鲁宾指出的那样,随着从传统父权制向现代契约社会的转变,父权制赖以为系的血缘亲属关系已经不再是社会组织的基础,那种建构在血统、身份、等级之上的传统父权社会已被现代契约社会所取代,但任谁也无法否认,血缘亲属关系,至少在繁殖与抚育这一层面上确实是超历史的存在。人的自然起源终究是无法回避的生物学事实,“这个世界上没有人可以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3](P153),无论父权来源于何处,只要亲子间基于血缘的自然联系存在,儿子就会至少在成年之前的这段漫长时间里隶属于自己的父亲,父亲也会至少在这段时间内有权对其行使父亲的权力。这表明于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之外终究还是有一个与自然血缘发生更多联系的私人领域的存在的,即使血缘亲属关系和父权制就整个社会层面而言失去了体制上的依托,但至少在由血缘维系的私人领域中还是得到了强有力的延续的。并且,即将展开的论述将会表明,即使被认为是推翻了父权制后建立起来的现代契约社会也同样是父权制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父权制的“变种”——兄弟同盟的契约男权制。

三、关于“女人交换”:“性权力”与兄弟同盟的契约男权制

列维将亲属关系结构描述为以女人这一“最珍贵的礼物”[1](P36)为媒介而在两群男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网络。鲁宾认为列维描述的亲属关系制度是“性/社会性别制度可观察的,实实在在的形态”[1](P33),其对“女人交换”(“女人交易”)的洞察深刻地揭示了“女人在其中对自身缺乏完整权利的一种制度”[1](P40),于不经意间“构造了一套解释性别压迫的理论”[1](P34)。列维将婚姻视为一种原始交换,而“妇女只不过是一个交换对象,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伙伴之一”[4](P118)。女人的“礼物”定位表明了在列维描述的亲属关系结构中,妇女人身所有权的丧失已成为既定事实,而人身所有权被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是“个体”所拥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力。女人的非个体身份使其丧失了签约资格,婚姻契约实际上是在具有签约能力的“个体”——两群男人之间进行的。也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鲁宾认为列维描述的亲属关系制度洞悉了女人受压迫的从属地位形成的制度性根源。

然而,人们不禁仍然要问: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女人交换呢?如果像列维所说的,女人交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族外通婚的顺利进行,那么,被交换的为什么一定是女人而不是男人呢?这样一种强烈的性别稳定性,即男人永远都是签约者、赐礼者、流通过程的组织者与受益者,而女人永远都是被流通的“礼物”究竟所据为何呢?或者,这一问题还可以继续深入下去,即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族外通婚呢?(防止乱伦的优生学考量并非最终答案)显然,如果仅仅停留在亲属关系的结构层面上是无法解答这些问题的。鲁宾认为,列维描述的亲属关系组织由于乱伦禁忌的实施而反映了“文化的起源”,因此可以推断说“妇女在世界上的历史性失败”[1](P39)正是伴随着这一文化起源出现的。但事实上,列维所描述的亲属关系组织远没有处在文化起源的源头处,且妇女人身所有权的丧失在此阶段即已成为既定事实,这说明妇女从属地位形成的根源并不在此。可见,对这一问题的探究完全有必要再向更深处进一步开掘,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引入使之成为可能。

“女人交换”,以及确保这一交换得以实施的“乱伦禁忌”、通过这一交换而实现的“族外通婚”这三大要素的存在显示了列维所描述的亲属关系组织很可能即处于绝对父权被推翻后的“兄弟同盟”(兄弟契约)阶段,这一阶段可以说是现代男权制公民社会的雏形。关于兄弟们联合起来推翻原始父亲的绝对统治,并通过彼此签约建立兄弟同盟的故事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视角下得到了生动的阐释,他的弑父结盟故事被认为是“契约论的翻版”[4](P109)。在弗洛伊德的描述中,总是妒火中烧的原始父亲不仅独占了所有的女人,而且还将被他视为潜在情敌的儿子们统统赶走。终于有一天,颠沛流离的儿子们团结起来杀死了暴君父亲,绝对父权的统治随之瓦解。儿子们推翻父亲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父亲是他们在权力欲和性欲上的巨大障碍”[5],因此,像原始父亲那样“独享对所有妇女的无限权力”[4](P116)便成为接下来兄弟混战的导火索。经过一番相互厮杀后,他们终于认识到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够强大到征服其他所有人,谁也无法取代原始父亲的位置成为拥有“绝对权力的父亲君主”[4](P109)。为了避免争夺绝对权力(包括绝对性权)而对兄弟组织造成的巨大破坏,他们必须要制定法律、签署契约,在保障每一个兄弟权利的同时,也对每一个兄弟施加相同的约束。弗洛伊德认为,在兄弟们达成的这份“原始契约”中有三条最为重要:禁止弑父(或代表父亲的图腾动物);兄弟们人人平等;禁止乱伦。所谓的“禁止弑父”不过是对罪恶感的一种事后情感补偿,但后两条却对兄弟组织的存续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作用。其中的乱伦禁忌迫使兄弟们不得不到族外去寻找女人,由此形成的异族通婚制则不仅确保了男人的社会组织不会因对族内女人的混乱争抢而分崩离析,同时亦能使每个兄弟的性权力都得到保障。性权力不再被绝对父亲所独享,而成为每个兄弟,或者说每个男人都可分享到的性别权力。就这样,契约取代了专制,兄弟同盟取代了父亲独裁,父权统治终于为兄弟男权制的契约社会所取代。

弗洛伊德讲述的兄弟契约故事与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如洛克的相关阐述有许多可以相互印证之处:如他们都否认了父权主义者菲尔默暗示的长子继承制,而坚持认为由兄弟同盟结成的契约社会才是绝对父权被推翻后取而代之的新组织形式;他们都否认了兄弟间统治与隶属关系的存在,而主张个体平等与权力共享。洛克还在其《政府论》的相关论述中特别提到了雅各和以扫的故事以佐证。认为他们两兄弟在父亲死后,“谁也没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或权威”[2](P92),谁也“不是另一个人的‘主’或‘奴’”[2](P93),而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并最终成为“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的两个不同民族得以产生的起源”[2](P93)。与洛克不同的是,“性权”问题在弗洛伊德版的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对性权力的争夺是促成兄弟契约缔结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而引发的女人交换、乱伦禁忌、族外通婚则成为兄弟契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机制,这三点同时也是列维所描述的亲属关系结构的重要特征。

列维对亲属关系结构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兄弟同盟阶段而没有再继续深入下去,对于一位结构人类学家而言,即此足矣,但对于一位女权主义者来说,如此程度的分析尚不足以探求到妇女受压迫的真正根源。由于对社会契约论有意无意的回避,鲁宾未能把握住亲属关系组织的兄弟同盟实质,也忽略掉了绝对父权制向普遍男权制的伟大转变,更没有洞察到原始契约背后的“性权分享”问题。男人之于女人的性权力究竟是如何获得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揭示妇女从属地位形成的关键。社会契约论者对“自然状态”下“性契约”的大胆设想提供了一种解释的可能。

四、关于“自然状态”:“性契约”与社会性别的再度运用

社会契约论有着极为鲜明的男权立场。如果说其与主张绝对父权(君权)论的古典父权主义有任何区别的话,那么也仅体现在如下两点:即反对将父权与君权(政治权力)相等同;反对父权起源于自然的生育力。但除此以外,社会契约论并不反对父权本身,而只是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出发将父权的起源修正为父子契约;从天赋自由的角度出发将原始父亲的权力独占修正为兄弟同盟的权力共享,从而完成了从传统父权制向兄弟契约的现代男权制的伟大转变。但其所改变的也只是权力的存在方式(独占还是共享),男权统治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而所谓的“男权统治”,正是指公民社会里的公民(男人)“通过把有利于维护文明的男性特征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兄弟联盟”[4](P1),契约关系体现的即是作为独立“个体”的“男人之间的兄弟关系”[4](P82),自由、平等的“个体”属性也只为男人所独享。

契约社会的建立需要女人的从属地位,需要先天的生理差异,也需要公、私领域的划分,这一切正是契约社会的男权本质所决定的。男权统治建立在女人的从属性上,男性的性别权力只有通过女人的隶属与服从才能获得体现,但女人的从属地位本身又显然表明了女人并非是拥有人身所有权的“个体”,这于是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如果否认了女人的“个体”身份,则有违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核心观点,这将会动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根基;如果承认了女人的“个体”身份,那就等于是承认了她们的签约资格,这显然又不符合契约社会的男权利益。女人既必须是,但同时又绝不能是“个体”,这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者继父子关系后陷入的又一个理论矛盾。这一困境的解决之道需要一种极富想象力的假设,就是首先假定女人在“自然状态”下确实具有“个体”身份,只是后来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丧失了人身所有权。同时还必须假定,当契约社会来临之时,所有的女人都已全部“成功地”丧失了签约资格,因此,只能作为男人的附庸进入契约社会。安置她们的地方只能是“私人领域”——这个既非原始的“自然状态”,又非真正公民社会的所谓“中间地带”,分派给她们的社会角色也只能是充当被流通的“礼物”,而绝不是具有“个体”身份的签约方,这正是霍布斯的思路。

霍布斯并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会有任何天然的统治权,“自然个体的属性和能力在分配上不分男女,男女在体力或智力上并无差别,一切个体都是孤立的、彼此提防的”[4](P45)。在这种情况之下,迫使原本自由、独立的女人“自愿”放弃其人身所有权以隶属于某个男人的方法就唯有“征服”。在将“强制性顺从”与“自愿协定”[4](P45)等而视之的霍布斯看来,被胁迫、被征服后的“同意”也是同意,由此达成的协议同样具有契约效应。这种被迫的“自愿”总是根源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来自于由于身处劣势而不得不出让权利以换取保护的无奈,或者干脆就是在身体力量对比下发生的暴力征服;前者主要由女人的生育劣势所致,而后者则不排除性暴力——原始强奸的可能性。就女人的生育劣势而言,霍布斯认为“男人和不是母亲的女人”在“其他条件是平等的”[3](P167),唯有“母婴纽带可能使女人陷入相对于男人的一种历史困境”[3](P169)。在彼此都是独立“个体”的“原始状态”下,包括婚姻在内的任何关系都很难长久地维系下去,处于生存困境中的孕产期女人必须要让渡出相当大的权利,如人身所有权,才有可能“笼络”住一个强壮的男人以供养其生活,并保障她们母子的安全。“无论一个人出于何种原因转让或放弃他的权利,都无外乎或是考虑到对方会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或是他期望因此产生的一些其他利益”[3](P93),这种通过权利让渡以换取保护的做法正是契约行为的体现。女权主义者帕特曼将这一于“自然状态”下即已“自愿”签订的,并导致妇女丧失“个体”身份的契约称为“性契约”。

帕特曼在1988年出版的《性契约》一书的前言部分中指出,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人们就对社会契约论又重燃热情,但在当时的讨论中,“性契约”这一“极其关键的东西”却“从来没有被提及过”[4](前言P1)。然而,正是由于“性契约”的签署,才使得两性间统治与隶属的关系在“自然状态”下即已成为既成事实,从而使得男人的一系列性别权力,如对女人人身所有权的占有与转让、“确保每个男人都能获得一个女人”的性权力分享,以及通过“女人交换”以建立、巩固男人的社会关系网络等都能在其后的兄弟同盟中得到顺理成章的认可。从这一意义上讲,“性契约”既是兄弟同盟的原始契约缔结的先定前提,同时也是婚姻契约的潜在基础,男权制的兄弟契约社会正是在导致女人从属地位的“性契约”的基础上才获得了存在的方式与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自然状态”与“性契约”的设想中,社会契约论者虽然否定了男性权力来源于生理差异这一典型的生物决定论论调,并竭力表明女人的从属地位完全是“自愿”缔结契约的社会行为使然,但导致女人“自愿”放弃其个体身份的“契机”却还是被置放在了女人因生育负担或力量对比而造成的身体劣势上。极力主张社会建构的社会契约论终究还是无法完全撇开生物学基础的影响。颇有意味的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建构而言,一向被视为棘手难题的生物学基础这次反而显现出了某种诡吊的必要性。可以说正是因为植根于女人的身体劣势这一无法抗拒、无法摆脱的生物学事实,才使得全体女人都必将被男人所征服的假定具有了最大限度的普遍性,才有可能确保在契约社会来临之时,所有的女人都已“成功地”丧失了人身所有权,所有的“个体”身份都已全部为男人所垄断,由此形成的契约社会才能必将呈现出一幅符合男权利益的美好图景——“兄弟同盟的男人天下”。

然而,这一绕不开的生物学事实终究还是有违于契约论者一直主张着的社会建构论的。女人被剥夺“个体”身份而隶属于男权统治的原因只能是社会的,而不能是自然的。社会性别的男性气质、女性气质于此再次发挥了化“自然”为“社会”的神奇功效。男性气质被建构为“理性的、社会的、精神的”,与之相对立的女性气质则被建构为“情感的、自然的、肉体的”。只有男人“才能培养出维护公民秩序和公民普遍法所必需的公正感”[4](P106),而女人则“不可能克服自己的感性和特殊爱好,控制自己的理性使之合乎普遍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求”[4](P108),她们代表了男人若要保持“个体”身份、维护公民社会,就必须克服和控制的一切恶劣品质,女人隶属地位的成因由此被成功地从身体劣势置换为道德劣势,社会性别的运用使得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完整性再次得到了保障。

麦克因斯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两大致命伤,即“对生育的解释”(父子关系中父权的来源问题)与“对婚姻的解释”[3](P179)(两性关系中夫权的来源问题)。正是在这两个与“自然”牵扯最多的棘手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发明并实际运用了社会性别。在父子关系上,社会契约论者以社会性别否认掉了“人的自然起源”,坚持住了父权来源于父子契约(而非自然的生育力)的观点;在两性关系上,社会契约论者又以女性气质的劣等性替代了女性的自然身体劣势,坚持住了统治与隶属的两性关系根源于社会性别差异(而非自然的生理差异)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建构与男权话语运作的产物,社会性别就好像“救命稻草”一样,在关键时刻为社会契约论化解“自然”危机提供了突围之路。

五、结语

无论对于社会契约论者而言,还是对于女权主义者来说,生物学基础、人的自然起源、生理性别差异等关乎“自然”的问题总是会对各自的理论建构造成不小的困扰,“社会性别”在这两大理论中的普遍运用正是根源于摆脱“自然”困境这一共同的理论需求。然而,具有鲜明男权立场的社会契约论者与努力探求妇女受压迫根源的女权主义者在使用“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时,其立场与目的显然又是根本不同的。相较而言,女权主义者意图摆脱生物学基础的愿望要远比社会契约论者来得更为强烈。契约论者虽然极力主张社会建构论,但其实并不急于否认生理性别基础与社会性别建构之间的关联性,相反,对于“社会性别”的建构而言,这一关联性的存在本身往往还会显示出一种诡吊的必要性,有利于男权立场的维护,其发明的“社会性别”实际上也是比照着生理性别差异来建构的,更多地只是从“自然”到“社会”转化了性别差异的存在方式而已。就其理论建构的实际需求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建构起“社会性别”这一“中间环节”,以表明父子或两性之间的统治与隶属关系完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非“人的自然起源”,或自然生理差异的“直接”表达。

在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关联性问题上,弗洛伊德的认知与社会契约论者颇可相互参证。鲁宾在论文中曾重点探讨过弗洛伊德的社会性别理论,这一理论就其实质而言,同样有着鲜明的男权立场。他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极力表明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关联性,即唯有生理性别上的男性才能发展成具有男性气质的男人,同样的,生理性别上的女性也必然只能发展为具有女性气质的女人,至于其间可能存在的“多态性异常”,亦即性别发展的多种可能性都将在“阳具妒羡”“阉割情结”“阉割恐惧”“自虐心态”等生理、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被消解于萌芽之中。弗洛伊德借助“阳具妒羡”等生物决定论论调来使社会性别合理化的做法遭致了女权主义者的一片声讨,将弗洛伊德的社会性别理论视为“社会性别的再生产”,或者说“男权制的再生产”确实可谓切中要害。但如若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一理论也有其现实意义所在,即承认了社会性别毕竟有其无法摆脱的生物学基础,不可能像洛克的“白板说”所暗示的那样完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这一点也同样内含在社会契约论视野下的性别理论中。

然而,对于女权主义者而言,由于基本立场的不同,她们急于否认性别差异,否认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间的任何关联,而更倾向于彻底的社会建构论。两性的生理性别差异是超历史的客观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生物学事实,女权主义将(似乎)永无出头之日;但如果否认了这一生物学事实,而假定两性差异建立在社会性别的基础上,而社会性别又与生理性别并无任何关联的话,那么,就可为女权主义者开辟出一个巨大的回旋空间。既然社会性别——男性气质、女性气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那也就意味着社会性别并不必然要与生理性别保持一致,女人同样可以发展出被赋予正面价值的男性气质,因此,也同样有资格进入为男性统治的权力世界。相较于社会契约论背景下的“社会性别”,女权主义视野下的“社会性别”无论在立场、内涵上,还是运用的目的上都已发生了太多深刻的变化,原本具有鲜明男权立场的“社会性别”在女权主义者手中得到了重新诠释,被改造为符合女权主义利益的“新”理论武器,已全非昔日面目可言了。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契约论对女权主义确实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其“反父权”的姿态、天赋自由的主张、极力推崇的社会建构论都对女权主义运动产生过深远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社会契约论重焕生机之时,正是女权主义运动第二次浪潮高涨之际,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巧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性别”原本的男权立场确实极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对“社会性别”在女权主义立场上的理论更新与实际运用极为不利。或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鲁宾在提出“性/社会性别制度”时,并没有将“社会性别”的理论源头上溯到社会契约论的本源。然而,也正是由于撇开了社会契约论这一原初的理论背景,才无法认清“社会性别”于其原初运用时即已绑定的男权立场,也无法理解其在契约社会的蓝图构想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也正是由于缺乏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视角,“女人交换”所具有的“性权分享”意义、亲属关系组织的兄弟同盟实质、从绝对父权到兄弟同盟的伟大转变都无从认识,更无法探知到“性契约”这一妇女从属地位形成的真正根源。鲁宾有意回避社会契约论很可能是为了避免理论上的尴尬,但也因此导致了她的许多重要论述都无法切实地深入下去。只有结合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大背景,对女权主义视野下的“社会性别”理论加以重新考察,才有可能使妇女从属地位的根源性探究真正成为可能。

[ 1 ] [美]盖尔·鲁宾.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A].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译[C].北京:三联书店,1998.

[ 2 ]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赵伯英,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 3 ] [英]约翰·麦克因斯.男性的终结[M].黄菡,周丽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 4 ] [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M].李朝晖,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 5 ]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M].邵迎生,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137.

(责任编辑 鲁玉玲)

Social Gender, Male Power an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Rereading Gayle Rubin’sTheTrafficinWomen:Notesonthe“PoliticalEconomy”ofSex

SHI Wen-fei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China)

Gayle Rubin first proposed the “gender / gender system” inTheTrafficinWomen:Notesonthe“PoliticalEconomy”ofSex, and promoted the rapid rise of “gender” theory in the perspective of feminism. However, the origin of the core concept of feminism is actually a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with distinct male power perspective. To avoid confusion and theoretical embarrassment, Lubin intends to avoid the origin of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resulting in the impossibility of in-depth discussions. Bearing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 mind, taking the theoretical background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to consideration, this thesis makes it possible to have in-depth discussion and the search of origin of women’s subordinating status.

social gender; social contract theory; patriarchal system; brothers alliance;traffic in women; sexual contract

2017-06-03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资助项目“性别书写研究与近世白话小说”(项目编号:2014YB11)

施文斐(1978—),女,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中文系讲师,主要从事近世小说与性别研究。

C913.68

A

1008-6838(2017)05-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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