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宗肖肖(1991.12-),女,汉,陕西延安黄陵,硕士,中共陕西省委党校,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社会契约思想以一种新的视野和角度为欧洲大陆带来政治思想领域上的变革与发展。而公意思想贯穿于社会契约的始终,它借助于政府和法律得以体现和实现。同时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对公意的部分阐述存在歧义,文章就关于社会契约中的公意思想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自由;平等;公意;政府;主权;法律
一、公意的产生
卢梭社会契约的最终目的是形成这样的一个社会“要找出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同时在这一联合体中,每个人在于全体人相联合的时候,所保持的服从仅仅是对它本人意愿的服从,而且仍然保留着像以前一样的自由。”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卢梭提出了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社会契约思想。
社会契约的产生源于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从人性善的观点出发,卢梭认为最初社会就是由家庭关系构成的自由、平等的社会。而到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就会受到某些障碍,且这种障碍已经超越了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为了自我保存的力量,为了保存自我,在不能产生新生力量的这一情况下,只能通过联合即——契约的形式来克服这种障碍。因此契约的建立就有了必然性,但怎样才能在建立新的契约的基础上,依然保持着以前的自由与权力?卢梭给出的答案是公意!为了让人民让渡出自己的全部权力来构建新的契约,就必须保证在新的契约下,人民在最初自然状态下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和其它权力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公意代表着普遍人的意志,它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公意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契约有了公意的支撑,因而就具有了道德性和集体性。
二、公意的内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部分的第三章“公意是否会出错”中对公意的性质和内容做了一定的描述。首先,公意产生于自由和平等。公意是大多数人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古代和欧洲封建社会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凌驾与他人之上。卢梭曾在第一部分的第三章中写到:“暴力并不产生权利,而我们只有义务服从那些合法的权利暴力产生的只是暂时性的权利与他人暂时性的服从,暴力者的权利会被更强大的暴力所取代,这种依赖暴力而产生的权利是不稳定、不持久的。同时卢梭认为我们应该服从权利,因为权利来源于上帝,永远都不会被人僭越。只有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公共意志才是真正的公意。
三、公意的表现
公意的执行来源于对国家的管理,而这种管理依靠两个方面:政府和法律。
(一)政府
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它有两个目的:一是保障臣民和主权者能够相互适应,相得益彰;二是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为了更好的贯彻契约下的自由,卢梭将社会权力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立法权一部分是行政权,立法权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实际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要按照公意来实现公共利益。同时卢梭主张权力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开并不等于权力的分割,因为在卢梭看来,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君主或议会都只是拥有立法权的人民的一种妥协,只是权力行使的代表人物,他们代表主权者行使这种管理国家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违反了公意,主权者有权收回。同时卢梭提出了“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一个不靠外来的帮助,不靠吸收同化外邦的人口,也不靠发展海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之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快,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就是一个最好的政府。
(二)法律
“正是因为现实形式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一直保持倾向于维护平等”只有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意志才是公意,也只有通过立法确立的平等才能真正的确保公意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卢梭立法的目的是确保自由与平等,自由是指社会自由,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平等不仅是指权利和财富达到相对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公民强大到发展成为暴力,可以富到用钱可以买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到要出卖自身,卢梭在这里提出了平等的最高限额和最低范围。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的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身份。个人意志反应个人利益、团体意志反应团体利益,众意反应人们利益的总和,而公意是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全体成员反应其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和共同幸福的共同意志,而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确保这种共同意志的实现。
四、关于公意的歧义
“当社会派别出现的时候,也就是说形成了小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小的联合体是以牺牲大的联合体位代价的,那么每一个这种联合的意志对他的成员来说就是公意,而相对于国家而言,这样的公意就不过是特殊意志而已。这时候我们可以说,与投票者数量相等的是小的联合体的数量而不再是实际的人数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肯定了公意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认为公意是恒定的不可改变的,而且是纯粹的,但同时他又提出影响公意的几个因素:(1、人们受他人欺骗。2、出现联合体并且联合体的力量足够强大,大到联合体的人数多于公意的人数,那公意就不复存在。)认为公意会被侵占在其范围内的其他意志所掩盖从而居于次要地位。卢梭在开篇表达了公意现人类之善的一种状况,体现出他对公意的推崇,卢梭认为这样的一种状况:即特殊利益在社会中,小团体开始对整个社会施加影响的时候,甚至公意被特殊利益所取代,他仍认为公意没有被消灭或腐蚀变质,他仍坚信公意只是被其范围内的其他意志所取代,个人利益不能完全从公众中抽离。我认为卢梭对公意的理解有歧义,公意既然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既然有一个足够大的联合体大于其他一切同类的时候,为什么就说公意不复存在呢?而为什么那个足够强大的联合体代表的就是公意呢?同时卢梭一方面对公意推崇备至,但他却对公意的主体即人民存在颇多怀疑,一方面他坚持人民主权,来自于人民的公意永不犯错,另一方面他又承认人民常常看不清自己的利益所在,容易被他人诱惑,而导致公意不能正确的反应民意。我认为卢梭对于人民并不是完全信任,对于公意能否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普遍意志存在怀疑。
卢梭的公意思想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摆脱封建神权束缚,争取自由、民主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是时代进步发展的产物。公意思想的提出虽没有彻底解决存在于欧洲封建社会的一系列政治问题,但它却体现出卢梭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以及在实践中对直接民主的理论发展,它有效的推动了欧洲社会的民主化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公意,也使得社会的发展趋于人性化和理性化。(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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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远平.浅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公共意志的思想[J];《法制与社会》2007年06期
[5]丁岭杰.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J];《党史文苑》2010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