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东红
(绍兴市老年大学,浙江 绍兴312000)
试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哲理性
钱东红
(绍兴市老年大学,浙江 绍兴312000)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开创了马克思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道路。富含哲理性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他关于“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等一系列论述,指出了德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公正与良知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致性和辩证关系。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在辩证阐述中蕴含着深刻哲理。
习近平;依法治国;哲理性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大地,深入于当今中国社会,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继续开辟了马克思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道路。富含哲理性正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一个显著的思维特征,任职浙江省委书记时他就提出“法治浙江”,并将“法治浙江”纳入浙江整个发展布局来展开:“使之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1]353。笔者试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公正与良知的关系等方面来加以论述其依法治国思想所蕴含着的哲理性。
哲理性之一: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认为,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这里有两个关键抓手,即是: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早在2003年,习近平在《浙江日报》发表的《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一文,强调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重要性,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就法治与德治二者关系作了充分的论述:“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1]389这段话,将法治与德治的意义和二者的有机统一性、不可偏废性作了深刻的阐述。习近平认为,道德与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两个保障:法律靠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道德靠的是人们的内心制约力。并以“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做比喻,深入浅出地表达了二者的辩证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依法治国是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柔性手段,无论是刚性还是柔性,它们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器,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这样表述的:“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为一个省的层面,这样的表述是简明扼要、恰如其分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作为必须坚持的五个原则之一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其中许多表述就吸收了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讲话时的一些要义。
如果说,在浙江省委书记的任上,习近平就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从省委书记的站位而言,那么在担任党的总书记后,他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特别是他对道德的内涵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全新的阐述,其主旨是“道德”也是法律,只不过是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29法律是从文本和制度的层面规范人的行为,道德是从精神的范畴来约束人的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是一致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二者不可偏废,也就是说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是同样重要的实现手段。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有的题中之义。那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认为的,道德滋养法治、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才能付诸实践。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最后的落脚点是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体现在两个作用上:
1.规范作用。法律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道德,法律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法律制定的依据是道德,法律的底线与道德的底线具有一致性,法律当然可以通过强制性来规范、惩罚违法行为;但道德在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中能起到法律无法起到的作用,因为道德是人的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意识。“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2]30如此,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来说,要注重将一些全社会共同认可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范;将道德理念、人文情怀更多地注入法律和法规之中,以法律来强化和促进道德的规范作用,实现法律在确保道德底线中的规范作用,使得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升。习近平提出的“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从文字和理念上从没有抛开道德这个要义,他将二者的关系更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或者说,从法制建设的人文视角进行了阐述,特别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个定义,回顾党的法制建设史,这是第一次这样表述的,且深入解说了为何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的原因,这也可以说是从道德的角度对法律文化提出的新要求。
2.教化作用。法治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它的源头和活水从哪里来?或者说是什么滋养着法律?是道德,人们所共同遵守的社会基础就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所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2]31习近平提出的“支撑作用”,大可深味。因为不论任何国家,仅从数量上有最多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行为,那就是一纸空文,只有真正成为人们所自觉遵行,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更需要道德来滋养。道德也不是教条,是有着更加丰富的内容。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以及社会、家庭、个人等的良好品德的培育等。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推进过程中始终充盈着道德支撑的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所认为的道德的教化作用,是从两个角度在阐述:一是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二是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这两个角度,极好地体现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的有关德治与法治关系所包含着的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甚至可以说,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将法律的条文赋予温馨的人文情怀,冷冰冰的条文不应是法律化身和面目,只有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起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
哲理性之二: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曾就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过一些论述,特别是从立法的视角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对每一项通过立法进行调整的内容、作出的决策、创设的制度,都要从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1]365。其宗旨是法律法规的制订要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需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避免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1]365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呢?这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又有更进一层的辩证思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原则。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原则,那就是“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2]51这简短的话,直指要害,且充满了辩证思维,可谓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势必会碰到制约改革深入的一些条条框框,如何面对?是裹足不前呢,还是勇往直前?特别是对经过改革实践和实际试点的亟须推进的改革事业,需要有一个原则上的把握。按照习近平提出来的“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的观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极好地诠释了这一原则。
2.规范。当今中国,处理纷繁复杂的改革事务迫切需要一整套严密科学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2]51依法治国任重道远,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考验着顶层设计的智慧。科学立法是关键所在,深化改革必然涉及诸多立法问题。对能促进具体改革方案落地,经改革实践证明,能促进深化改革的,要及时予以立法;对经实践证明,阻碍改革深化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废止;对需要在改革实践和实际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的条文条规,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不甚明确、模棱两可的,要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使立法工作始终规范可循。所以说,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首要环节,二者之间的系统性的问题或者说同步性的问题即是我们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必须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注重规范,而不是随心所欲地乱来。
3.观念。习近平以充满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和法治密不可分的关系:“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2]51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时至今日,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亟须破解诸多新难题,攻克新堡垒,亟待纠正工作中的误区和打破思想上的教条。回顾中国历史上的变法,无一不是废旧法、立新法,无一不体现着改革和法治的紧密关系。我们要摒弃两种片面的观点:一是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了、迟滞了改革,法律要为改革让路;二是法律的权威性和适当的滞后性,决定着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熟谙中国历史的习近平,以中国历史上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为例,说明改革和法治一直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事实,并提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辩证观。
4.方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呢?或者说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把握呢?这涉及方法论的问题,习近平认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2]51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实践,其显著的一个特点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起到了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对于一些重大改革,我们做到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切实于法有据,达到改革和司法同步推进。正是基于这样“相统一、相衔接”方法和理念,我们对那些经过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或者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陆续上升为法律;对由于实践条件还不十分成熟,仍需要不断试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授权;对经改革实践证明了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正是基于这样“相统一、相衔接”方法和理念,我们拒绝出现借口改革,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哲理性之三:公正与良知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赖以运行和存在的基本因素,《礼记·礼运》所谓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它的主旨是一个“公”字。不独中国,世界各国对此也有深刻的论述,仅从法律规范和法治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曾说:“反对倾向的法律”[3]5,一再强调“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典。”[3]42,邓小平曾通俗地说:“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4]《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发表的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于“平等”的理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习近平在谈到公平正义时,多次引用培根的这句名言。习近平深刻地洞悉,如果司法这道最后防线失守的话,那么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如果出现公平正义普遍被质疑的情况,那么法律的底线就彻底溃败。可见习近平紧紧抓住了司法问题的关键点——公平正义,正如先哲孟德斯鸠所言:“国家的法官无非只是法律的代言人而已,他们对法律无能为力,既不能削弱其力量,也不能减轻其严峻。”[6]法官唯一能做的只能是秉公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只能是坚守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具有“两个线”意义,那就是“生命线”和“防线”,且是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38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那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永远不会停息,因为它是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体系,是基于追求生命价值同样的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公平正义,有了公平正义这个不变的坐标,才能切实保护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是一致的。“四个全面”之一的全面依法治国,如离开了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话,那么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作为生命线来看待,进而可以将其上升到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全面依法治国也就找到了“全面”这个词的答案,那就是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或者说,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首要前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67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提法,早在他提出“法治浙江”时,就在《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一书的有关“建设‘法治浙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节中,曾将“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个标题列出,可见其在习近平心目中的分量。这些年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落脚点也即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2]78
1.基于生命线和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所以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有大量对此问题的细节方面的思考。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的公信力主要是看两点,那就是公正与廉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2]71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要做到这两点说起来简简单单,要实实在在做到就不十分容易了。所以,习近平在各种场合谈及司法工作时,每每告诫司法人员要以制度约束自己,扭住职业良知这个关键环节,切实保证司法公正运行。
二是公开透明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2]73公开透明就司法领域来说,首先是公开的主动性,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司法领域的自觉行为;其次是公开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一些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要从司法依据、流程、程序、结果等方面来提高透明度;再次是公开的创新性,不断畅通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在不断完善司法公开体制机制中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让暗箱操作没有一丝一毫的空间。
2.基于生命线和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所以习近平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案子问题深恶痛疾。针对个别领导干部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插手司法办案,特别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习近平措辞严厉地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2]73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眼睛始终盯着各级领导干部是不是带头依法办事,是不是带头遵守法律。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体公民都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的理念,心中常怀敬畏之心。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不能以自己的影响力去以言代法,以人民赋予的权力去干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之事。习近平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角色,试想,如果领导干部不遵纪守法,怎么让群众去遵纪守法?针对当前有的领导干部借手中的权力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办案,或者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的现象,近期出台的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说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3.基于生命线和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所以习近平对涉及老百姓的司法问题尤为关注。他说:“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2]96习近平从村支部书当起,一步一个脚印走上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岗位,深谙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洞悉基层的一切,“人民”这个词在他心中始终有着沉甸甸的分量。老百姓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是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相信能讨“一个说法”。如果老百姓每一次都是求告无门,每一个审判结果都不公正,这不仅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受到严重损害,更严重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质疑,九十九个公正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被一个不公正所摧毁,可见其危害之严重。这也从另一方面对政法战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个司法案件办成公平正义,使每一个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习近平提出“四个决不”:一是“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可见“人民群众”这个字眼在习近平心中的分量,那是何等之重啊!依法治国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二是“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可见习近平的心与普通群众的相通、相知,依法治国就是让每一个人都享受得到法律带给人的尊严;三是“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可见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治国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四是“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依法治国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四个决不,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司法公正而对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
如果说公平正义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属于法治的范畴,那么他倡导的“良知”便属于德治的范畴。可以说公平正义与良知之间的关系,是他的法治与德治思想相辅相成在实践上的具体化。这个良知包涵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职业良知。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末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3]46这段话讲了许多方面的问题,最集中是讲了法律与法官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法官如何运用法律的问题,再引申开去,就涉及法官的素质问题了,所以就司法工作来讲,法官的职业良知在法律工作中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所提出的职业良知其核心思想是“执法为民”,一个法官是否具有职业良知,检验标准是是否做到“执法为民”。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集中体现在是否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司法机关职业良知的一台崇高的天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2]97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凭人们的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用不了多少法律专业知识,但有的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就偏要弄得是非界限不清。所以说,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如果每个人都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丧失心中的良知,甚至丧失做人的起码良知,那这个社会状态是无法想象的。
二是职业道德。在习近平眼里,一个人的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它是形成职业良知的唯一源泉:“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2]97职业道德可以落实到某一个细节。对司法领域来说,它可以体现在一个案件中、一个案宗中,甚至体现在一词一句的司法用语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办案的原则,同时也是职业道德的集中反映。对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就要从内心深处恪守职业道德,始终把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要义,对百姓急需急盼法律援助零懈怠,将不公不廉作为最大的耻辱,以惩恶扬善为使命,养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法律是治国理政层面的最重要的规矩。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迫切需要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其战略眼光的焦点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在辩证阐述中包含了依法治国思想的哲理性。
[1]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3]公丕祥.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3.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7.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93.
ThePhilosophicalNatureofXiJinping’sThoughtofRuleofLaw
Qian Donghong
(Shaoxing University for Senior Citizens,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Grounded on the status quo of contemporary China,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has initiated the road of Marx’s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philosophical nature is a prominent feature of thinking in Xi Jinping’s rule of law. His idea “the law is written morality and morality is the law of inner heart” says that the rule of virtue and rule of law, the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justice and conscience are of a consistent and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in the practice of running a state by the rule of law.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boasts a profound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 in its dialectical elaboration.
Xi Jinping; rule of law; philosophical nature
10.16169/j.issn.1008-293x.s.2017.05.013
D920.0
A
1008-293X(2017)05-0086-06
2017-08-03
钱东红(1965- ),女,浙江诸暨人,绍兴市老年大学政工师。
(责任编辑林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