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权力与领导责任析

2017-03-28 03:56:51马正立
重庆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问责职责权力

马正立

领导权力与领导责任析

马正立

领导权力既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又要对领导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进行惩罚性“问责”。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构成了对应性的结构关系。在民主和法治的条件下,构建“责任导向”和“权责对等”的“责任性权力”并严格启动“问责”程序,是破除“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畸形权责背离关系的必由之路。“责任性权力”的构建和“问责”程序构成了领导责任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领导权力 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5

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可以上溯至中国哲学有关“有为”和“无为”的两个重要哲学概念,亦可寻源于西方伦理学的基石“自由”和“权利”两个概念。自由是天赋的权利,而一个人自由的止限就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领导权力实际上是来自人们权利的一种让渡。当人们让渡权利形成领导权力之后,如马克思所揭示的,权力作为分配社会性权利的一种有用且有力的工具,领导权力也是以不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为止限,而这恰恰也是领导权力所应该肩负的最基本的领导责任。只不过领导责任的含义不局限于此,它还包括要求领导权力“积极作为”的责任,以及对领导权力“不作为”或“过度作为”(乱作为)的一种惩罚性“问责”。

领导责任本身是对领导权力的一种对应性的约束,有权必有责,有权须有责,享受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将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这种对应性的结构关系称为“责任性权力”。

在民主和法治的条件下,构建“责任导向”和“权责对等”的“责任性权力”并严格启动“问责”程序,是破除“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畸形权责背离关系的必由之路。

一、领导责任的立体解析

领导责任是立体的、有层面的,不仅仅局限于我们习惯理解的要求领导主体通过行使领导权力“积极作为”的“有为”中部层面,还包括最基本的“不与民争利”的“无为”底部层面,也包括上部层面即对领导权力“不作为”或“过度作为”(乱作为)的惩罚性“问责”。我们可以把中部层面和底部层面的领导责任合称为 “职责”,而把上部层面的领导责任称为“问责”。把握领导责任这一概念中蕴含的层次体系,应简要追溯其中国哲学和西方伦理学渊源,并对各个层次的内容作适当的剖析。

(一)领导责任及其立体层解析

在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体系中,一谈到领导责任,就会首先联想到要求领导者以身作则、夙夜在公、勤政为民、孜孜不倦。这是因为中华传统文化里有着根深蒂固的以民为本的为政思想,同时中国古代老百姓也习惯把为政者视作为民作主的“父母官”和“青天大老爷”,这是传统中国里为政者和老百姓之间的一种良性的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关系。譬如,子路曾向孔子求问如何为政,孔子的答复是“先之劳之”并且做到“无倦”。[1]与此同时,中国先贤也敏锐地意识到为政者和老百姓之间也是一种“舟”和“水”的关系,即为政者是“舟”,老百姓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唐太宗和魏征之间的多次对话中也常常转引这一古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圣人先贤对于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之间关系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为政者要视老百姓如子女,将手中的权力用于造福于民,积极作为,并且时刻保持一种“居安思危”的权力和责任意识。

那么,领导权力除有上述“积极作为”的领导责任,还有其他层面的意蕴吗?这就要从中国传统文化说开去。在中国政治哲学里,一直存在“有为”和“无为”两个重要的哲学概念,但这里的“有为”和“无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一组概念,只不过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有为”的侧重点是造福于民、积极作为,而老子所提出的“无为而治”思想的侧重点是“不与民争利”。老子主张为政者要像水一样,“水善利万物而不争”,“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2];要像天地化育万物一样“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3],为政者这样做就是“无为而无不为”,天下反而得到大治。老子反对的是与民争利、横征暴敛的苛政,他寄希望于为政者“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

西方哲学从“自由”和“权利”的概念出发,引证出公共权力以不侵犯个人自由权利为止限。[4]西方伦理哲学的一大基石是“自由”。自由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指“个人能够免于外在干涉而径自行动的范围”,二是指“个人实现自主行动的能力和程度”。[5]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人人天生享有这两种自由。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人们径自行动的范围和程度的止限在哪里?人们行使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为止限的。这种人们之间互不侵犯自由以保障人们都享受自由的要求,就必然要求形成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自由权利分配的正义秩序。于是人们让渡出一部分自由权利交给国家,就形成了公共权力。由此,我们知道是先有人们的自由权利,才有国家的公共权力,国家的公共权力是由人们让渡权利而产生的,它的旨趣就在于维护人们享受自由权利的秩序,而不是反过来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公共权力以不侵犯人们自由权利为止限,这就是领导权力的最底部层面的领导责任。

领导权力包括“积极作为”的“有为”领导责任,以及“不与民争利”的“无为”领导责任。如果领导权力违背上述两大领导责任,即违反 “职责”,要么“不作为”,要么“过度作为”(乱作为),该怎么办呢?这就引出了领导责任的另一个概念 “问责”。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和 Accountability都指向中文的“责任”。如果要对应来说,Responsibility是指前面两种领导责任即“职责”,是拥有领导权力的领导主体应该要去做的事,而Accountability是指拥有领导权力的领导主体不这么去做就要被惩罚 “问责”。Accountability 这个词的词根是”Account”,它是指“计算”和“账目”的意思。由此,Accountability 的完整含义是领导主体若违背其职责,就要承担被权利主体追查、清算并予以惩罚的后果。其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一词也明确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6]因此,领导主体在行使领导权力过程中 “不作为”或“过度作为”(乱作为)就须被惩罚性问责,是领导责任的上部层面。

至此,从领导责任的中部层面,谈到领导责任的底部层面,进而谈到领导责任的上部层面。其中,领导责任的底部层面和中部层面可以合称为“职责”,而上部层面则称为“问责”。可以看出,领导责任是立体的、多层面的,并且上部层面的领导责任是对中部层面和底部层面的领导责任的一种保障机制。

(二)领导责任及其剖面解析

领导责任的中部层面、底部层面及其上部层面的内容已经较为明确,那每一个层面的内容对领导主体有什么要求呢?

我们首先来谈要求领导主体“积极作为”的“有为”领导责任。作为领导主体首先是要“胜任”,而“胜任”的标准就是有能力去正确行使领导权力从而为人们创造福祉。要深知,领导权力来源于权利主体的让渡,领导权力的领导责任就是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邓小平同志说的“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参照中国先贤鬼谷子所指出的九条标准:一是主“位”。领导主体要对自己的“权位”有深刻自知,在其位要谋其政,并且要有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虚心平意以待倾损”[7]。北宋杰出政治家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就曾写下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诗句。领导主体的“积极作为”只有本能地源自这种对“位高责重”的忧患意识,才能保证为政“积极作为”的正确方向。二是主“明”。“积极作为”并非“盲目作为”。正如鬼谷子指出:“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者,则无不见;以天下之耳听者,则无不闻;以天下之心思虑者,则无不知。”[8]作为领导主体要集思广益,保持自己目明、耳聪和心智,避免闭目塞听。三是主“德”。鬼谷子提出要虚心纳谏,做到“勿坚而拒之”,不要随便拒绝他人的建议。领导主体在积极作为时,应修炼这种善于倾听的品德,并容纳不同意见,以保证决策不出现失误。正如李斯在《谏逐客疏》中写道:“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四是主“赏”。领导主体在带领大家积极作为时应做到赏罚分明,“用赏贵信,用刑贵正”。只有赏必信、罚必正,领导主体的积极作为才能获得人心的支持。商鞅变法初期,老百姓都不相信,后来兑现“扛木赏金”的承诺,老百姓才纷纷遵从新的法令。五是主“问”。领导主体积极作为必须先问计于天下,并考问自己的作为是否顺天应人,“一曰天之,二曰地之,三曰人之。四方上下,左右前后,荧惑之处安在?”六是主“因”。领导主体积极作为要遵循自然、社会和人的规律,“因之循理,固能长久”。领导主体若违背规律,好大喜功,这种作为就变成劳民伤财。七是主“周”。领导主体在作决策前后,要通情达理、精心组织、策划周密,以免疏忽造成不必要的动乱和浪费,“人主不周,则群臣生乱,家于其无常也,内外不通,安知所开”。八是主“恭”。领导主体在实施领导行为时,要具备洞察细微的能力,“明知千里之外,隐微之中”。正如老子所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9],万事万物生于隐微之中,同时风险危机也可以从隐微中看出征兆,这就需要领导主体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九是主“名”。领导主体的积极作为要做到名实相符,不可图虚名,“循名而为,实安而完”。只有实至才会名归,积极作为应着眼于为人们带来实惠。

接着我们来看要求领导主体 “不与民正争利”的“无为”领导责任。中国历史上有无数的故事告诉我们,位高权重的统治者若横征暴敛,就会很快导致国库虚空。藏富于民,国家才能强大。《论语》中讲到鲁哀公和有若之间一段精彩的对话故事。鲁哀公向有若请教:“年成不好,国家用度不够,应该怎么办?”有若答道:“为什么不实行十分抽一的税率?”鲁哀公觉得很惊讶,质问有若说:“现在十分抽二,我还不够,怎么能十分抽一呢?”有若答道:“如果百姓的用度够,您怎么会不够?如果百姓的用度不够,您又怎么会够?”[10]的确如此,若不与民争利,让百姓富足起来,哪怕实行十分抽一的税率都会比原来十分抽二的税率所获得的税收总额要大。中国哲学里的“无为”并不是“不作为”,这一点要解释清楚,它特指为政者与民不争,让老百姓休养生息。老子的本意是要求为政者要做到“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11],其为政目的是实现“善治”,为政者为此要“善能”且“善时”,而不能不顾老百姓的实际情况,在不该作为时“竭泽而渔”。从西方伦理学的角度来说,领导责任要以不侵犯人们自由权利为止限,“自由的人作为万物之灵,天然地对自身生命以及对地球资源具有占有与支配资格,而且,这种资格的原初状态是不受限制的。这一假设是一切人类伦理的前提,一旦放弃,社会伦理系统就将崩塌”。因此,“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权利作为人类社会得以维持的伦理基础,是不因个体在道德、出身、智力和体力等方面的差异而有理由被剥夺或区别对待的”[12]。领导主体在行使领导权力时,应保证人们的自由权利受到符合正义程序的对待,领导权力只有在个人权利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才是有正当性的。

最后,我们来讨论当“职权”僭越上述“职责”,“不作为”或“过度作为”(乱作为)所导致的惩罚性“问责”的领导责任。领导主体既有职权,又有相应的职责。“不作为”是领导主体既不行使职权,也不履行职责,是对要求“积极作为”的“有为”领导责任的直接违背。“过度作为”是指职权的行使超过了职责的范围,从而损害了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利,是对要求“不与民争利”的“无为”领导责任的直接僭越。由此,违背了职权和职责相匹配的权责关系,领导主体就应该被权利主体追查和问责,并要求领导主体承担接受惩罚的后果。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很多地方官员在老百姓遭遇洪灾和旱灾饿殍遍野时,仍能只顾自己锦衣玉食,两耳不闻窗外事,而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这种现象就是“不作为”。与此同时,也有的官员为了凸显自己政绩,迫使老百姓违背自然规律执行其行政命令,结果也是啼笑皆非,这就是“过度作为”,也可以称为“乱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这都理应要被“问责”。

二、关系解析:领导权力与领导责任

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背离,这根源于“权力”本身犹如一头猛兽具有狡诈而强势地向外扩张的自然属性。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两者相对等,才是应然的良性关系状态。

(一)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之间的背离

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相背离的表现形式包括“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大责小”、“责大权小”。“有权无责”和“权大责小”,都属于权力的不正常扩张,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权力作为分配权利有用且有力的工具,权力本身具有狡诈和强势的特性,这也是为什么中央要提“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有责无权”和“责大权小”,则属于责任的不正当划分,其根源还是来自外部权力被侵蚀。

为什么说权力具有这种自我扩张性并且容易被侵蚀?因为权力的诱惑是巨大的,可以说权力有多大,自由就有多大。权力本身具有强制力和支配力,是进行社会性分配自由权利的工具。对于权力的追求,切合了人性贪欲的弱点,为此,不仅领导权力存在自我扩张的本性,甚至连权力周边的人们都可能会想方设法获取权力。中国古代的先贤们对于权力的这种属性有深刻认知。韩非子在《八奸》中就曾建议君王要注意防范身边大臣的八种可能觊觎权力的手段:第一种是“同床”,指臣子用珍贵之物贿赂高贵的皇后夫人和得宠的姬妾妃子,让她们迷惑君王而答应臣子的请托;第二种是“在旁”,臣子用金银玉器贿赂君王身旁供取乐的侍从和亲信影响君王,以听其使唤;第三种是“父兄”,指臣子用音乐和美女贿赂君王亲近宠爱的父兄,收买权贵大臣,让他们在关键时候为自己游说;第四种是“养秧”,指臣子顺从君王的欲望修饰亭台楼阁和装扮美女狗马;第五种是“民萌”,指臣子挥霍公家的财物来讨好民众,以便蒙蔽君主;第六种是“流行”,指臣子搜罗各国能言善辩之士来为自己的私利进说;第七种是“威强”,指臣子供养亡命之徒恐吓群臣百姓以实现个人意图;第八种是“四方”,指臣子里通外国,招引外部势力来挟制国内恐吓君主。[13]如果权力被上述八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那权力必然会用于谋取私利,从而不会顾及责任,就会保障自己“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而致使其他人“有责无权”或“责大权小”。

此外,即使是在职责范围内运行的领导权力,职权本身也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当这种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且没有任何外部监督时,就可能会不时地背离领导责任。比如说有的地方干部趁着掌管分配扶贫资金的职权,在职责范围内,可能偏向将扶贫资金分配给那些符合标准但自己更为熟悉的人。这个例子中的地方干部并没有不作为,但他违背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在分配中没有秉持正义的程序,即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进行权利的分配,因而属于“过度作为”(乱作为)。

(二)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之间的对应

在讨论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前,可以通过世界政治中有关政府权责关系的讨论来得到一些启发。在世界政治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讨论“小政府”和“大政府”、“责任政府”和“集权政府”的问题。这几个概念都是片面的,都只是从权力和责任某一个方面对政府类型进行划分。“小政府”不一定就是“责任政府”,因为一个政府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那么就有可能需要“大政府”与之相对应。并且,“小政府”也可能和“集权政府”重叠,试想有些非洲小国政府管理的事务少,但权力集中在一两个人身上,这就会出现上述重叠。而“大政府”也不一定就不能和“责任政府”划等号,“大政府”也不一定就是“集权政府”。那么什么是一个好政府?管事少和管事多都不一定是好政府。按照上述划分,其实我们无法说清哪种类型的政府就一定是最好的,但常识告诉我们“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最大而责任最小的政府”[14]。也就是如果不想成为坏政府,那就必须要做到权责对等,要么权大责亦大,要么权小责亦小。世界上权大责亦大的政府,美国和中国是典型代表,而权小责亦小的政府,瑞典等北欧国家是典型代表。那么在权大责亦大和权小责亦小两者之间,哪个更好一点呢?这个就无法说清楚了,但我们可以说这两者绝对都不会是坏政府,因为它们所承担的权力和责任大致相等。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不一样,民众倾向政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既然责任不一样,那么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就会有区别。

通过上述世界政治生活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政府的权力实际来自人民权利的让渡,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人民希望政府承担多大的责任,政府就会拥有多大的权力。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也是一个道理,人们要想领导主体承担多大的职责,就会赋予领导主体多大职权,当然这种职权和职责对等关系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否则职权就会想法设法僭越职责。

从根本上来说,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需对等,是由领导权力的合法性要求所决定的。领导权力的合法性要求来自两方面:一是领导权力来源于人们自由权利的一种让渡,先有人们的自由权利,后有领导主体的领导权力;二是领导权力的旨趣是在接受人们所让渡的权利委托之后,为人们创造福祉,并维护人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秩序。这两点缺一不可,否则领导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只有履行对等的领导责任,领导权力才具有完整的合法性。

三、约束保障:领导责任与领导权力

权力的自我扩张性、权力易被侵蚀性、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之间的背离。保障领导权力的合法性,则需要领导主体履行对等的领导责任,这就要求在领导活动中将权力和责任结合起来,构建“责任性权力”,并且在职权僭越职责时,就要被“问责”。这种“责任性权力”的构建和“问责”程序恰恰构成了领导责任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一)领导责任对领导权力的约束

权责关系的逻辑是先有责任委托,后有权力权限。因此,“责任性权力”就是指以责任为导向且权责对等的权责关系结构。“责任性权力”始终将责任放置在前,而权力放置在后。那么,如何构建这样一种良性的权责关系结构呢?

第一,先定职责。我们要对需要履行的责任进行梳理和归总,确定“责任清单”。好比派兵布阵,要先考察对方人数多寡、力量大小和阵势类型,然后再根据实际需要来安排自己的兵员和阵形。前些年,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了“馒头办”,我们暂且不评价这一机构设立的意义,但是在设立这一机构前应该先设定需要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一旦这一职责得以履行完后,相应的临时机构就要及时撤销。先定责就是以责任为先导。此外,因为职责包括“积极作为”和“不与民争利”两部分,这就要求在定责时对“要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同时规定清楚。这就是要确定哪些事情是领导主体必须管的,哪些事情是领导主体不应该管且管不好的事情。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曾说:“我们的各级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都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领导主体应该不干预不该管的事,而把该管的事情管好。

第二,再定职权。要依据“责任清单”,编制“权力清单”和“权力行进地图”。责任划定清晰之后,就要定职权。但在定职权之前,最好有一个根据职责进行“清权”的过程。也就是说,首先对职责对应的职权做减法,确定哪些权力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其次再“合权”,就是指看看哪些权力分项是可以完全统合到一块的,避免政出多门;再次是“核权”,核查权力和职责哪些地方是有空隙和出入的地方,扫除“三不管”地带;最后是“确权”,该环节主要是检查权力整体运行的流畅程度,并对权力运行可能受阻的地方进行清理。

有了“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权力行进地图”,领导活动就有了依据和章法。接下来,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或制度将其固定下来,以做到“不以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总之,在构建“责任性权力”中要秉承“责任导向”和“权责对等”两条原则。

(二)领导责任对领导权力的保障

问责是针对职权僭越职责后要求追查和清算领导主体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不作为”和“过度作为”(乱作为)的惩罚性后果。

即便有了责任导向和权责对等的 “责任性权力”,如果没有“问责”环节,职权也会时不时跨越重重障碍来僭越职责,腐败问题研究专家克里特加尔德提出著名的腐败方程式“腐败=垄断+自由裁量-问责”[15]。问责是为“责任性权力”预设的一种保障机制。

因此,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权力行进地图”的基础上,还要明确“问责内容、情形和程序”。 对于问责内容和情形可以根据对责任清单的违背,具体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就领导活动而言,问责内容和情形主要是针对“决策权”和“任用权”这两项分项权与领导责任的背离进行问责。这是因为,决策失误往往会引起比浪费和腐败更不利的后果,而任人唯亲则会严重打击一个队伍的士气。用问责管住决策权,最关键的是为决策权确立检查标准。比如对于党政一把手的决策权的检查标准,可以设立为“中央路线方针是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相关地方和部门是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是否得到逐步改善;环境是否得到保护;社会是否和谐稳定”[16]等。

用问责管住任用权,最关键是要约束推荐提名权和最终决定权,确立谁推荐谁负责和票决制的规则。另外,对于所任用人选,应同样设立检查标准。比如对于被推荐和被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检查标准,可以设定为“被任用的干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被任用的干部是否存在败坏党风、违反政纪问题;被任用的干部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被任用的干部是否具备民主作风、团结精神”[17]等。对于问责的程序,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18]的原则。问责要区分责任,是集体领导责任还是个人领导责任,问责要确定具体的惩罚方式[19],并对应相关的问责内容和情形。问责要确定时效[20],即对任期内的失误,在多久内必须要追究责任。问责还要确定主体,由谁来实施问责。

[1][10]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12 年,第 185、177 页

[2][3][9][11]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

[4]肖克:《公共权力“责任”伦理内容论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 39~44 页

[5]柏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第196~226页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

[7][8]东篱子解译:《鬼谷子》,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第 272、275页

[12]肖克:《公共权力“责任”的政治伦理根源析论》,《天府新论》2011 年第 4 期,第 1~5 页

[13]任娟霞解译:《韩非子》,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第 44~45页

[14]秦晖:《关于政府“大小”问题的理论与历史考查》,《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期,第10~37页

[15]任建明:《责任与问责:填补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理论探索》2016 年第5 期,第5~10 页

[16][17]李景治:《让责任管住权力》,《党政研究》2015年第 3期,第 5~12页

[1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

[19]张添翼:《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路径》,《党政干部论坛》2011 年第 10期,第 18~19 页

[20]闫帅:《中国复合型问责的制度基础与行为模式研究》,《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166~172页

Analysis of Leadership Power and Leadership Responsibility

Ma Zhengli

Power of leadership has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sitive act” and has to take “accountability” for punishing the “negative act” and “arbitrary act”.Power of Leadership and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constitute a corresponding structural relationship.In the condition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building of the“responsible powe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sponsibility-oriented” and “equal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 while starting strictly the“accountability”process is the inevitable way to get rid of the deformed and diver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 alike “having 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ies” or“assuming responsibilities without power”.The construction of “responsible power” and the “accountability” process makes up the restraint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the power of lead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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