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环境下高校科研绩效核算的探讨

2017-03-18 23:42张斌曹晓葵
会计之友 2017年6期
关键词:科研放管服

张斌++曹晓葵

【摘 要】 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在科学研究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管理和运营机制的活力。作为激励人员的重要因素,绩效支出的管理面临着挑战:核算总量加大、分配对象界定模糊、统筹权与自主权发生博弈等。为顺应改革趋势,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绩效支出的账务处理流程,处理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会计法、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文章探讨了“放管服”环境下高校科研绩效核算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放管服; 科研; 绩效支出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84-03

2015年5月12日,“放管服”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被提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指出,要在科研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内容包括: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大多数的预算科目调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大幅度提高激励力度,不限制劳务费比例,将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提高到20%;會议、差旅等支出的标准可以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科研机构可依据现实条件制定相关经费使用办法;简化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等机构基建自主权。“放管服”在科研领域的推进,尤其是绩效支出比例的提高,大大激发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活力,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重视。高校的会计工作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加强科研绩效支出的核算。

一、科研领域中“放管服”的内涵

“放管服”是针对怎样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提出的。“放”主要指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社会活力;“管”主要是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要在市场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服”主要指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为社会发挥活力、进行创新提供服务,为人民提供基本保障服务。“放管服”三管齐下,共同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1 ]。

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放管服”改革是要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那么“放”将会是改革的核心。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扩大预算自主权、提高绩效支出比例、简化仪器采购管理、扩大基建自主权等措施表明,“放管服”改革给了项目承担机构和负责人更大的自主权,优化了资源配置,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了活力。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管”是“放”的保障。市场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环境下,“管”的难点在于找准方向,找对方法。科研活动中,“管”的方向应该是明确权责,明确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管”的方法应当从计划、指导变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利用有效的方法,如抽查、公示等,杜绝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现象。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服”是从“管”中分化出来的,它体现了管理机构转变职能作风,树立服务意识。科研活动中,项目委托方与承担单位要善于研究激励政策,优化服务流程,例如提高财务报账、经费报告等服务效率,更好地让项目负责人专心投身于科研事业。

二、“放管服”对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应对核算总量增加的局面

2011年,《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提出,科研管理人员可以领取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制度逐渐深入人心,管理措施逐步完善,发放绩效成为常态,不仅纵向科研的绩效支出基本保持在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横向科研也逐步执行绩效支出,比例甚至远高于纵向科研。根据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将从原来的5%提高到20%,纵向科研绩效支出的总量将提高3倍,如果横向科研绩效支出也相应提高,总量将会更大,这对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二)处理好单位统筹权与负责人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434号文规定,绩效支出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这项规定奠定了绩效支出管理的基调。“放管服”改革后,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将成为主流,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自主权将进一步扩大,就绩效支出来说,单位统筹权与项目负责人的自主权将面临博弈,两者将在分配范围、考核办法、发放时间等方面争夺主动权。对于高校来说,应当将管理重点确定在考核办法、发放标准的制定上,充分给予项目负责人在分配对象、成绩认定、发放时间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绩效分配的范围

434号文规定,绩效支出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十七条指出,“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由此可见,绩效支出的对象,文件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论。许多高校认为:绩效只应当发放给项目中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换言之就是本校在编人员;课题组其他人员,诸如研究生、外单位人员等,不应发放绩效,只应发放劳务费[ 2 ]。然而,根据“放管服”精神,应当在不违反法制的前提下,充分采用激励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课题组每位成员的积极性,将绩效支出的对象确定为课题组每位成员,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在获取劳务费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科研绩效考核的标准,都应当取得绩效奖励。

(四)处理好适用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绩效分配对象的争论带来适用经济法的问题。有些观点认为,研究生和校外人员虽是课题组成员,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他们与学校的关系是劳务关系,非雇佣关系,因此没有资格领取绩效;另外,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精神,绩效支出应当属于工资福利支出范畴,而研究生和校外人员不属于校内职工,因为不能在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列示,所以绩效支出不应发放给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看到,绩效是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在课题组这个小团体中存在的狭义概念,它与劳动法和会计法上的相关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发放绩效时,校内人员的绩效支出在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列示,其他人员的绩效支出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下列示,这与会计法并不冲突。另外,课题组中研究生、校外人员与学校的关系,也应当确立为劳务关系,不会与劳动法产生冲突。

三、“放管服”环境下绩效支出的会计核算

(一)科研经费入账的会计处理

例1:教育部直属A高校收到一笔非教育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500 000元(经费来源对会计科目的列支有影响,因非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故不作详细说明),其中设备购置费100 000元,科研部门审核后,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提取,其中绩效支出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财务部门进行入账处理。

按照434号文规定,绩效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由于现在大多数的高校财务系统都是按照项目核算,每个项目在系统中单独设置项目编号,因此,科研经费中的绩效部分可以单设一个项目账号(为了区分科研项目的概念,以下称为账号),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是方便单位进行统筹管理,设置与原科研项目不同的审批权限;二是方便科研与财务不同口径报告的填制。综上所述,在财务系统中设置两个账号:一个是账号K,用于核算例1中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和非绩效支出的间接费用;一个是账号J,用于单独核算绩效支出。另外,在“科研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中下设“间接费用”科目,方便明细核算。科研经费入账时,提取绩效与其他间接费用,本次提入账号J的绩效支出为(500 000-100 000)×10%=40 000元,剩余的间接费用为(500 000-100 000)×(20%-10%)=40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K账号)

500 000

借:科研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间接费用(K账号) 40 000

科研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K账号)

40 000

贷:事业基金 40 000

科研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J账号)

40 000

(二)绩效支出的会计处理

例2:经过考核,A高校与课题组决定向课题组成员发放绩效,共计30 000元,其中:本校职工1人,金额为10 000元;在校研究生1人,金额为10 000元;外单位人员1人,金额为10 000元。假设:本校职工当月已领工资薪金6 000元,已代扣个税;在校研究生当月已领取劳务费3 000元,已代扣个税;外单位人员当月收入不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虽然发放的都是绩效支出,但由于劳动关系不同,所列的会计科目也不同:本校职工同学校是雇佣关系,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列支“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为核算方便,可以在“工资福利支出——其他”科目下设“科研绩效”科目;在校研究生与外单位人员同学校是劳务关系,应当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为核算方便,可以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目下设“科研绩效”科目。按照税法规定,本校职工所领绩效应当计入当月薪金所得,本次代扣个税为[(10 000+

6 000-3 500)×25%-1 005]-[(6 000-3 500)×10%-

105]=1 975元;研究生所领绩效应当计入当月劳务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本次代扣个税为(10 000+3 000-800)×20%-(3 000-800)×20%=2 000元;外单位人员所领绩效应当计入劳务所得,由于其本月所得不明,高校只按本次劳务所得代扣个税(10 000-

800)×20%=1 840元。因此,本次绩效支出的个税共计

1 975+2 000+1 840=5 81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科研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其他——科研绩效(J账号) 10 000

科研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研绩效(J账号)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815

银行存款 24 185

(三)填制相关报表

例3:年底,上级科研部门要求填报科研经费执行情况表,上级财务部门要求填报财务收支情况表。假设该课题一年中除了间接费用(包含绩效支出)外,还发生材料费60 000元,差旅费40 000元,劳务费30 000元,财务部门分别填制科研经费执行情况表和财务收支情况表。K账号与J账号会计科目发生额如表1。

填制科研经费执行情况表时,应当依据反映经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的原则,包含绩效支出的间接费用在科研经费入账时已经被提取至学校统筹使用,无论学校是否实际支出,都应视同在科研经费中已经执行完毕[ 2 ]。因此,应当把K账号按支出科目填制,所有转入J账号的金额全部视同支出完毕,如表2。

填制财务报表时,由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所以应完全按照科目发生数合并K账号和J账号,如表3。

【主要参考文献】

[1] 馬宝成.推进放管服协调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J].行政管理改革,2015(7):86-90.

[2] 王丽.高校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管理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4(5):30-33.

【基金项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财务视角下的大学内部资源配置研究”(2010SJA630006)

【作者简介】 张斌(1979— ),男,江苏徐州人,会计师,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财务稽核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高校会计实务;曹晓葵(1969— ),男,河北润丰人,会计师,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研究方向:高校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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