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礼法流变探微
——以叔孙通“制礼作乐”为中心

2017-03-14 21:14孔维京
大连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儒者礼器礼法

孔维京,王 燕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汉初礼法流变探微
——以叔孙通“制礼作乐”为中心

孔维京,王 燕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汉初儒者叔孙通与时变化,制礼作乐,卒为“汉家儒宗”。他制礼作乐的政治实践活动,贯彻了其“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实现了汉初儒学与政权的合作,成为儒生走上朝堂的代表。而这种“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也对后世王朝的礼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最终成为一种立法原则,影响了中国后世法典的制定。

汉初;礼法流变;叔孙通;制礼作乐

对于中国古代礼法关系,东汉著名律令学家陈宠曾有这样的表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1]1554,其实这种礼法结合思想在西汉初年叔孙通“制礼作乐”的运动中就有所体现。

叔孙通,薛人,为孔子后裔孔鮒的弟子,最初为秦待诏博士,秦末大起义时,先后改投项梁、怀王、项羽等各方势力,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刘邦入彭城时,开始从汉,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云:“叔孙生之为器小也!徒窃礼之糠枇,以依世、谐俗、取宠而已,”[2]376认为叔孙通“事十主而百变”,是儒者中依世、谐俗、取宠的代表。然而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司马迁对其却极其称赞:“叔孙通希世度务制礼,进退与时变化,卒为汉家儒宗,”[3]2726班固亦在《汉书》中评价其:“卒为汉家儒宗,业垂后嗣,斯成法也,”[4]1034一边是“事十主而百变”的窃礼糠枇之徒,另一边却是业垂后嗣的“汉家儒宗”,可以说从古至今学界对于叔孙通及其“制礼作乐”讨论从未停歇①华友根《叔孙通为汉定礼乐制度及其意义》(《学术月刊》,1995年第2期)、华友根《西汉的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黄宛峰《叔孙通、陆贾与汉初的儒学走向》(《学术月刊》,1995年第3期)、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一一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杨鑫《叔孙通之“进退与时变化”与汉代儒学的转向》(《孔子研究》,2016第2期)、罗昌繁《论叔孙通儒学入仕实践的意义—兼论司马迁对叔孙通的评价》(《中国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但是以往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对于叔孙通的评价及其汉初儒学的转向问题,而对于其“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模式及其内容还少有人关注。

一、汉初时势与叔孙通的“与时变化”

春秋以降,礼崩乐坏,至公元前202年,刘邦称帝于定陶,中国历史又迎来一次大变革时期。

(一)布衣将相,儒者式微

汉高祖刘邦是历史上第一位以布衣身份荣登帝位之人,且其身边的肱骨辅弼之臣,也大多来自于社会的中下层,这种现象是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总结的那样:

陈平、王陵、陆贾、郦商、郦食其、夏侯婴等,皆白徒。樊哙则屠狗者,周勃则织薄曲吹箫给丧事者,灌婴则贩缯者,娄敬则挽车者,一时人才皆出其中,致身将相,前此所未有也。盖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5]31

而这一秦汉间的大变局,所带来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当权者治国思想的变化,刘邦君臣认为“吾以马上得之(天下),安事诗书乎?”[6]4219,甚至直接表示过“为天下安用腐儒”[3]2603治国思想,因此汉初甚至出现“沛公不喜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4]2105的历史闹剧,在这种背景下儒者叔孙通不得不“与时变化”,委曲求全,《史记》记载:“叔孙通儒服,汉王憎之;乃变其服,服短衣,楚制,汉王喜。”[3]2721

可见,汉初叔孙通和儒者就是处于这样一个两难的境地,刚刚脱离秦朝坑儒的阴霾,又要面临汉初布衣将相之局下轻儒的氛围,儒者在君王面前甚至连起码的尊严都不可保证,也就是在这种紧迫的政治环境下,为了儒者和儒学的生存,以叔孙通为代表的汉初儒者不得不“进退与时变化”,适时的进行儒学变革,以期得到当政者的认可,而“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模式正是其选择与君王合作的方式。

(二)悉除秦法,约法三章

秦王朝统一天下后,独行法家理论,施严刑酷罚,从而导致先秦之“礼”在调节社会关系中完全被弱化,传统的礼法结构被打破。

汉儒贾谊曾对秦亡的历史教训作出这样的总结:“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3]282,即是说“进攻”用法家也许还可以,但要“守”住天下,必须“施仁义”。法家轻视人,将人贬斥到极低的地位,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狭隘卑鄙的,需用严酷的惩罚手段控制。同时法家在“法”的推行方面仅仅依靠君王的威势,这又容易形成其一方面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另一方面却大树君王权势,产生了“法之所坏,皆由上始”的矛盾局面。公元前207年,刘邦还军霸上,在见证了秦独行严刑苛法的历史惨剧后,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3]362。可以说,正是由于汉初君臣见证了秦独行法家思想的恶果,也更加引起了他们对于礼法关系的重新思考,而之后儒者叔孙通“知时变”的提出礼法结合的变革模式也顺应了汉初时势的需要。

二、制礼作乐——叔孙通的礼法运用

汉初叔孙通的儒学变革始终伴随着他“制礼作乐”的政治活动,即通过主持制定朝仪、《傍章》《汉礼器制度》等仪礼制度,逐步实践了其儒学变革思想,实现了儒学与政权的合作。

(一)定朝仪,立君威

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天下初定,叔孙通即为刘邦策划了“诸侯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3]2722的登基仪式。但是在汉初“布衣将相”的局面下,刘邦君臣上下依然不识礼仪法度,对此司马迁在《史记》中对刘邦君臣的宴会有这样的描述:“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3]2722,“高帝患之”体现出此刻刘邦已觉察到这种君不君、臣不臣的局面已影响到自己作为君王的权威,但是似乎也表现出无可奈何。正是在这种时机之下作为儒者的叔孙通,知时变地向刘邦提出了“夫儒者难于进取,可与守成”[3]2722的自荐,简单直接地向刘邦表明儒学最大的优势在于“守天下”,并上表“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3]2722的具体实施方案。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4年)长乐宫建成,叔孙通为刘邦制定的朝仪初次上演:

先平明,谒者治礼,引以次入殿门,廷中陈车步骑卒卫宫,设兵张旗志。传言“趋”。殿下郎中侠陛,陛数百人。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向。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向。大行设九宾,胪传。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自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肃敬。至礼毕,复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3]2723

这是《史记》中所记载的叔孙通所定朝仪盛况,不仅在场面上庄严肃穆,而且秩序井然、尊卑分明,一改以往缺乏约束混乱不堪的局面。而更为突出的是“执法官”的出现,“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可见在叔孙通的这套朝仪中,礼与法的功效同时包含其内,基本实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1]1554的制礼目标,同时也体现了叔孙通“礼法结合”儒学变革思想。当刘邦亲自经历了这样的朝仪盛况后,不禁感叹“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3]2723,并从此一改憎儒本色,拜叔孙通为太常,并赏五百金。此后,叔孙通又以此为标准制定了宗庙礼乐和仪法、服饰之制、婚丧嫁娶之礼等等,均显示出礼对人的强大约束力,也体现出礼与法密切的联系。

(二)制《傍章》,明法度

叔孙通“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在其编撰的仪礼——《傍章》中有更加直观的体现。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中指出:“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7]76《晋书·刑法志》云:“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8]922由此可知,作为仪礼的《傍章》是直接作为《汉律》的补充而存在的。但是叔孙通所撰《傍章》十八篇早已亡佚,现幸得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辑佚、考释了其中部分内容,现摘录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傍章》篇数条:

祠宗庙丹书告。《说文》系部:“纤,籀文缯。从宰省。扬雄以为《汉律》祠宗庙丹书告。”段曰:“縴为祠宗庙丹书告神之帛,见于《汉律》者字如此作,扬雄言之。雄《甘泉赋》日,上天之縡,盖即谓郊祀丹书告神者。此则从宰,不省者也。[9]1659

《傍章》“祠宗庙丹书告”,沈家本认为是祭天和祭祀祖先的礼仪,《说文·系部》有“扬雄以为《汉律》祠宗庙丹书告”,说明它不仅是礼仪更是法律。

见姅变不得侍祠。《说文》女部:“姅,妇人污也。《汉律》曰,见姅变不得侍祠。”……《汉律》与《周礼》相为表里。[9]1660

沈家本指出《傍章》此条指的是妇女在生理期期间不得参加祭祀活动,而《汉律》中“见姅变不得侍祠”,进一步说明《汉律》与《周礼》相为表里,也可知,《傍章》即是礼,也入法。

临丧后。《功臣表》:“北平嗣侯类,坐临诸侯丧后,免。”《史记·张苍传》:“类代为侯,坐临诸侯丧后,就位不敬,国除。”《续礼仪志》:“列侯薨,百官会送如故事。”[9]1662

《傍章》“临丧后”,这条是诸侯王、列侯死,王侯百官会同送丧的礼仪,但是也可以看出,如果王侯百官有失礼之处,会以不敬论处,这也体现出礼的效力与法相同,实现了“出乎礼则入刑”的制礼目标。

除以上几条以外,根据沈家本整理研究,《傍章》还包括祠䃾司命、祕祝、祝厘、祭功臣于庙庭、乏祠、侍祠、侍祠醉歌、山陵未成置酒歌舞、予宁、告归、吏两千石有予告赐告、被害者与告、吏五日得一下沐等各个方面的仪礼,关系到天子、诸侯、列侯、大臣公卿、基层官吏、祭祀人员、百姓、妇女等等,并依次有免职、遣归、夺爵、废国、治罪、警告、论杀等刑罚。可见,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名为“礼”,实为“法”,实践了其“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

此外,华有根先生还指出:“张汤的《越宫律》、赵禹的《朝律》,实际上也是‘益律所不及的’的礼仪。《越宫律》为宫卫之礼,《朝律》为朝聘之礼。”[10]可知,上述律法与叔孙通的《傍章》一样也充分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思想,所以沈家本也特别指出:“汉礼仪多在律令中”[9]865。

(三)著《汉礼器制度》,分尊卑

《汉礼器制度》也是较能反映叔孙通礼法思想的一部著作,其书也已散佚。现根据华友根先生在沈家本摭遗汉律的基础上,并通过考辑《周礼》《礼记》等相关注疏,分析整理了几则《汉礼器制度》的条款②参见:华友根.叔孙通为汉定礼乐制度及其意义[J].学术月刊,1995(2).,但这也足以体现出西汉初年叔孙通制礼的思想。

如,《周礼·天官·凌人》云:“大丧共夷槃冰,”[11]617唐贾公彦疏:云《汉礼器制度》云云者。叔孙通前汉时作《汉礼器制度》,多得古之周制。……依《制度》云,天子大槃,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此周谓之夷槃,汉谓之大槃,是别大异名。”[11]617此条指的是,天子大丧时为防止尸体腐烂而盛放冰块的容器,周叫“夷盘”,叔孙通定汉名叫“大槃”,也可见,叔孙通所作《汉礼器制度》中对天子大丧所用礼器做了严格的限制,可以推测如果他人僭越了这个规格可能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又如,《礼记·王制》载:“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之,”[12]370唐代孔颖达《正义》曰:‘按《汉礼器制度》,……柷之节乐节一曲之始,其事宽,故以将诸侯之命。鼗所以节一唱之终,其事狭,故以将伯子男之命。”[12]370柷和鼗作为奏乐的礼器,在叔孙通所撰《汉礼器制度》中也有尊卑、等级之分,体现出他制礼作乐过程中的礼法结合原则。

总之,《汉礼器制度》中叔孙通所制定的礼仪中不仅关系到尊卑、贵贱的差别区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礼仪的界限是不可僭越的,如果天子与诸侯颠倒了,或者公卿、士大夫乃至庶民混淆了,不仅仅是违礼,更必有法律上的惩罚。此外《汉书·礼乐志》曾指出:“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4]1035所谓“理官”颜师古认为便是“法官”,因而上述《傍章》、《汉礼器制度》和朝仪也应如律令一般也由法官掌握,可以说实际上就是正式的法律制度。

三、礼法结合与儒学转向

礼法结合的思想在汉初叔孙通制礼作乐的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正是这种礼法结合的模式对后世王朝的礼制和法制建设均产生的深远影响,也成为今后儒学转向及其政治化的滥觞。

(一)“以法护礼”——礼的等级法制化

礼的核心是贵贱等级制度,春秋以来,儒家礼的伦理道德色彩变得日益浓厚,德、孝、仁、忠等思想逐渐与礼紧密联系,进而在汉初礼法结合的背景下渗入到了律法当中。例如在汉律中“法”赋予了天子特殊的人格和君王至上的权威,天子不仅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大权,而且自身可置身“法外”,汉律中对凡是侵犯皇帝及其皇权的行为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主要包括:谋大逆、谋反、大不敬等七大类别,甚至盗宗庙服御物、欺漫、腹谤等行为都须执行死罪,而且这些罪行不得享受赎免政策。又如汉律中的“先请制度”,这种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或叫做“八议”,指的是皇帝的本家、故旧、官吏、功臣、贤者、能者、贵族和先朝之后等八类人,凡这类人犯罪,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上请皇帝,皇帝视具体情况,依其与皇室的亲疏关系、功劳大小等等,决定如何减免其刑罚。如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4]74,东汉光武帝曾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4]80。

由此可知,随着汉初礼法的结合,两者共同成为统治手段,法与礼的等级身份制相结合,导致了“王权至上”法制化,从而使礼的等级原则法制化。而为了维护这个尊卑等级,保证礼切实遵循、施行,又必须制定惩罚措施,而这个惩处规定便又是法。

(二)“德主刑辅”——注重经义决狱

从孔子提出“以德治国”到董仲舒确立“德主刑辅”,这个过程体现出了春秋到汉初儒家礼法关系的演变。其中“春秋决狱”或是“引经决狱”是最具代表性转变之一,这种执法方式是由西汉大儒董仲舒正式提出,指的是执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以法律、条令等为依据,还要注意从儒家经书中能找出相关的论述,其实这种执法思想也与汉初叔孙通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一脉相承。譬如,汉代一些儒家化的执法官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就往往特别注重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礼”的原则,譬如“复仇”行为就因符合了儒家经义原则,从而“合情合法”。《后汉书·列女传》载东汉女赵娥为父报仇,然后到县廷自首,而当时的禄福长尹嘉,却不忍给赵娥判罪,甚至“解印绶欲与俱亡”[1]2797。东汉郅恽为朋友董子张报父仇后,去县廷自首,而“令应之迟……令跣而追惲,不及,遂自至狱,令拔刃自向以要惲曰:‘子不从我出,敢以死明心”[1]1027。赵娥和郅恽因复仇而杀人的行为确确实实触犯了刑法,但是他们的行为在执法官看来又符合儒家经义原则,即《礼记·曲礼上》中所讲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12]56从而执法官认为他们二人杀人的动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符合礼制的,并以此标准为判罪原则。

此外,“息讼”也成为地方官员推行教化的目标之一。《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写道:“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3]57这里司马迁点明了礼与法各自不同的功效,礼最为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教化和防范不法行为,而当发生诉讼时,即使使用法律惩处不法者也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例如,汉宣帝时冯翊太守韩延寿治下,发生了一起兄弟争田之讼,对于这起诉讼,韩延寿并没有选择依法审判,他反而认为是自己“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4]3213为此他要求当地三老等有威望之人对兄弟二人进行劝告,最终“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4]3213。

(三)以“孝”为核心的家族礼制法制化

在汉初叔孙通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背景下,儒家以“孝”为核心的家族礼制也逐渐法制化。《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中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汉惠帝时因为经常要前往长乐宫朝见吕后,担心烦扰百姓,从而在高庙(高祖庙)附近修建了复道(天桥),然而就是这件小事在叔孙通眼里成了“违礼不孝”的大事,大呼“奈何令后世子孙乘宗庙道上行哉?”[3]2725,他认为把复道修建在每月从高寝送衣冠出游到高庙的通道上面是极大的“违礼不孝”,无论天子百姓,如有侵犯,即是过举,必受刑罚,为此“孝惠帝大惧,曰:‘急坏之’”[3]2725。从中可以看出“孝”的仪礼观念在叔孙通的礼法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之后汉律中直接吸收了儒家“孝”的礼制原则,将不孝行为认定为重大犯罪,并给予严厉的惩罚。不仅如此,在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下,为了维护家庭孝道甚至可以屈法,《论语·子路》中讲:“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13]139在这种容隐制度下,将包庇亲属间犯罪的行为看作是“孝”的体现,当作维护血缘伦理的方法,这也是汉律中礼法结合的重要特征。

此外,在儒家尊亲孝亲的礼制思想影响下,后世将“同居共财”和“依服治罪”等宗法原则也吸收进了法典当中。《礼记·坊记》中讲:“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12]1290儒家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对子女和家庭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利,同样对于子女来说这也是尽孝道的一种表现,因此如果不经父母同意而私自分居或擅用家庭财产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服制即是指“五服制度”,是儒家用来区分亲属关系远近的尺度,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西汉以后“五服”逐渐纳入刑罚当中,成为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

四、结 语

儒者叔孙通在汉初礼法结合的儒学变革思想指导下,制定了既适合时势要求,又易于君王接受和实行的礼乐制度,最终成为一代“儒宗”,同时他与时变化、顺应时势的参政方式,也为其制礼作乐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空间。

叔孙通所定朝仪、《傍章》《汉礼器制度》等仪礼正是其礼法思想的具体实践,而这种礼法结合思想也影响了此后儒学的转向,成为儒学与君王合作的开始,是儒学政治化的体现。此外,这种礼法结合思想也影响了此后中国后世王朝法典的制定和司法运作过程,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

[1](宋)范晔,(唐)李贤,等注.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2](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3](西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清)赵翼.廿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3.

[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8](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9](清)沈家本.邓经元,骈宇骞.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华友根.西汉的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11](汉)郑玄.(唐)贾公彦.周礼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66.

[12](汉)郑玄.(唐)孔颖达.礼记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1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Abstract:As master of Confucianism, Shu Suntong proposed etiquette and music in early Han Dynasty with political practice by combining etiquette and laws to realize the cooper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the government hall as the representative and participator in administration, bringing about a strong infl uemnce on late generations as both a political principle and a design for China’s legal and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Early Han Dynasty; evolution of etiquette and laws; Shu Sun-tong; etiquette and music making

Exploring the Etiquette and Law Evolution in Early Han Dynasty—— on Etiquette and Music Making by Shu Sun-tong

KONG Wei-jing, WANG Yan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 Tourism,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81, China)

K23

A

1008-2395(2017)04-0029-05

2016-12-06

孔维京(1992-),男,研究生,主要从事儒学史和北方民族史研究。王燕(1975-),女,讲师,主要从事历史旅游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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