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决策模式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2017-03-11 10:08罗依平周江平
理论探讨 2017年5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决策

罗依平,周江平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协商决策模式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罗依平,周江平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提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强调要实现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由此看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已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将协商民主理念、程序与制度纳入政府决策过程从而构建协商决策模式,是当代中国政府决策模式创新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途。

协商决策模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商民主;政府决策模式创新

一、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协商决策模式的形成与内涵界定

任何一种决策模式的建立都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追溯协商决策模式的理论渊源,当属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盛行于西方社会的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是指,“在政治共同体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而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并经由协商民主达致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其核心在于公共协商,基本要素包括:协商参与者、偏好及其转换、讨论与协商、公共利益及共识”[1]。协商决策模式的形成首先得益于将协商民主理念引入政府决策当中,其次是将协商与决策的有效结合。1980年,学者毕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并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并认为:“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能够就共同体长久和总体的利益形成集体协商。”[2]后来,协商民主理论得到了学者曼宁与科恩的推广,其中,曼宁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主要就是从公共决策的角度展开的,他认为:“一项合法的决策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从所有人参与的协商中产生出来的决策。每个人的意志都是在协商中形成的,是这一点赋予了决策以合法性。”[3]这意味着协商民主是判断政府决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与合法性的重要标准。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不断发展,曼宁的观点得到了诸多学者的支持,使协商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米勒指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4]亨诺德也认为:“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5]民主不仅仅需要通过协商来实现,更需要通过决策来付诸实践。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已经意识到将协商民主引入政府决策的重要性,但有一个难题却始终摆在大家面前,那就是协商理念与公共决策有效结合的问题。协商民主理论必须将协商与决策结合起来,才能把它的理念投射到实际政治生活中去,而公共决策只有包含了协商因素,才能确保其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实现。针对这个问题,理论家们做了诸多探索。学者科恩指出:“协商应该在一个制度性框架里过渡到决策活动,这一制度性框架主要指政党与社团的活动”,并提出了协商制度的模式来弥合协商与决策之间的非连续性问题,试图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公共决策的协商性。而哈贝马斯认为,要实现协商与决策的有效结合必须借助于一种协商的双轨(two-track)模式,即,“协商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在这一模式中,存在于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与形成于公共领域中的协商相互补充”[6]。在宪法建制形式的协商有利于缩短协商与决策的距离,规范协商与决策的程序;在非正式形式下协商而形成的公共决策更具有包容性。这些都为协商性决策模式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前提。

协商决策模式是从协商的视角来研究公共决策过程,并试图将协商与决策有效结合的一种决策模式。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罗依平认为:“基于协商民主的价值偏好和由此形成的协商决策程序与制度运作体系,即可称之为协商决策模式。”[7]协商决策模式具有四个要素:一是非经协商不得决策,即把协商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二是协商于决策之前,即所有协商的程序、协商的环节、协商的活动都必须在决策之前进行,不能在做出决策之后再去协商。三是各协商主体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在协商决策中,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公民个人,不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大家必须本着平等相待的心态,运用理性表达的方式,通过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有关决策事项进行广泛的酝酿、磋商和讨论,充分实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四是协商决策的权力各有归属。在协商决策中各种权力具有明确分工,公民和社会团体主要行使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决策方案最终选择与制定的权力属于政府机关。我国协商决策模式的构建是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治基础,以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以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和互动,通过地方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咨询、信息、监控、评估各系统的协调运作和整体联动,真正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现代决策机制为目标取向的。协商决策模式的确立,有利于确保政府机关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框架内,主要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公共交通、房屋折迁安置、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城管执法、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等问题,在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把民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使利害相关各方都能充分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并理性地审视各种建议,从而能够尽量避免精英垄断与合谋”[8]。通过采取精英吸纳、决策咨询、公开听证、协商对话、媒体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有效协商过程,化解社会矛盾,达成利益协调,提高政府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有效性和回应力。

(二)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物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9]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指国家治理手段、方法紧跟时代步伐和体现科学性,治理行为逐渐民主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从而提升治国理政的水平和实际效果,其本质是要实现国家的善治。俞可平教授认为:“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0]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政府权威的自觉认同。协商决策模式的建立,既具有超越人类历史上既有政府决策模式的意义,也是积极探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创新。首先,协商决策模式构建营造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环境。协商决策模式倡导政府与社会等多元利益主体,就公共生活中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公共交通、房屋折迁安置、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城管执法、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等问题进行理性协商,形成决策共识。一方面,政府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倾听到公众心中最真实的利益诉求的声音,从而根据公众现实需求导向来制定公共政策。另一方面,公众通过与政府的沟通与协商,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政府决策初衷和面临的各种复杂条件,学会在利益需求表达时超越个人理性,站在增进公共利益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因此,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可以改善政府与社会、公民个人间的人际生态关系,实现三者之间良性互动与合作信任体系建设。其次,协商决策模式构建保障了合作治理行为的程序化与制度化。合作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平等协商与决策的过程,各治理主体都有权参与决策,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科学的制度建构和严格规范的程序设计,是实现治理活动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协商决策模式是基于现代民主理念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和由此产生的协商决策程序与制度运作体系,它既是一种程序性民主,也是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运作体系。正如科恩所说:“源于合法性的民主谱系只能通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以及与公平过程相关的价值来体现。”[11]科学的制度建构和规范的可操作性的程序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多元治理主体的现实需求,协商决策模式可以有效地推动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其中,通过广泛的对话与协商进行多向交流,共同输出对彼此都有约束力的治理规则,推动合作治理的有效运作。最后,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有利于提升合作治理效能。治理效能是检验一切治理行为的实践指标,如果效果不佳,再完美的治理理论、行为、模式都难免归于失败。合作治理不是多元主体之间简单的互动关系,它必须在各主体资源交换和正式沟通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治理优势,从而提升实际治理效果。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一个包含差异、包容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过程,“是一种基于尊重的对话、协商、寻求共识的治理;是一种诉诸共同利益的合作的治理”[12]。其平等性、多元性和包容性理念特征,为多元治理主体追求和增进合理合法的利益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有效地激发了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为合作治理效能的提升奠定了基础。因此,“协商决策模式是当今政府管理由‘善政’走向‘善治’的必然趋势”[13]。

二、协商决策模式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相互契合

协商决策模式是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过程。我国所确立的协商决策模式是以实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政府决策机制为价值取向的[14],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府决策领域的重要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求政府及时回应社会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一套更为完备和管用的现代治理制度。二者都以协商、合作为基本特征,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很强的内在统一性。

(一)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要素

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作为主要治理主体的国家改造自身体制、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相结合共同建构自主性治理网络的能力,它本质上是一种治理主体自我重构的能力”[15]。当前,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因素有很多,但关键因素主要有治理主体的素质、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和治理秩序的构建。首先,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可以培育治理主体所需要的理性沟通与信任品质。俞可平认为:“对国家治理能力产生影响的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治理主体的素质,既包括官员的素质,也包括普通公民的素质”[16]。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模式已成为提升当代中国治理能力的现实选择和内在要求。而信任与理性沟通是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多元主体间的互相信任和理性互动,任何有效的合作都不可能开展。相反,如果各主体在理性互动的基础上能够增进彼此间的熟悉了解程度、情感认同,那么合作治理的信心就会增强,成本就会降低,最终提高合作效率。协商决策模式提倡多元决策主体在自由、平等和尊重、理解他人偏好的前提下通过对话、讨论与协商等形式,将个人理性转化成公共理性,从而做出大家都满意的决策。这意味公共决策的产生是多元主体经过深思熟虑做出来的,是在理性指导下的协商做出的,决策的过程就是凝聚公共利益、达成公共理性的过程。其次,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可以巩固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治理行为的合法化。马克斯·韦伯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不是企图努力唤起并竭力维持民众对其的‘合法性’的信仰”[17]。在当代,一切治理行为只有赢得公众的支持与认可才能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提高政府权威。哈贝马斯认为:“公民在广泛的对话、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合法性基础”。协商决策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理性对话与协商,主张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公共政策议程当中,通过交换理性而非强制的方式来促进整个决策的形成,由于决策方案的形成是集体协商而非政府单向调整的结果,因此,比较容易赢得公众的价值认同与普遍遵守,保证决策的顺利执行。最后,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可以健全决策供给体系,提高公共决策供给质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是要依靠公共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来实现的,任何科学的、理性的公共决策,都应当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使政策相关方从中获益。这需要公共决策在制定过程中能够调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并在此原则上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商与互动,最终形成“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与“自上而下”公共政策合法输出良性互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为什么表面上看起来很好的政策缺乏有效的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政策失败的窘境?”[18]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一种由公共需求来决定政策供给的决策模式,是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的。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协商决策模式构建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可以为协商决策模式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复杂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困境的出现,需要构建协商决策模式予以积极回应,并通过制度化建设来保障实施。首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协商决策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实践平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创新国家治理方式、优化国家治理结构,为社会稳定提供一套完备和管用的制度体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19]。因此,一切好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都应该在当代国家治理实践中大放光彩。协商决策模式构建可以为多元治理主体的政治参与和理性交流提供合作平台和制度支撑,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主体广泛性、差异包容性和效果显著性等巨大优势。因此,在我国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必然会将协商决策模式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当中,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多元社会主体真正参与到国家治理实践中来,从而构建起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组织与个人之间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的新型契约关系。其次,国家治理复杂化的现实需求推动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0]可以说,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不断调和冲突,寻求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事务主体日益多元和不断成长,不同利益诉求迅速增长和大量涌现,传统的国家利益整合机制难以应对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新的利益表达、整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如何有效拓展国家治理空间、优化治理格局、重构公共治理秩序,促成多元主体利益诉求有序、有效表达,成为走出国家治理困境的首要问题。而有效的国家治理活动必须能够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实现偏好转化,进而形成利益共识、共同建构与维护良好的治理秩序。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对复杂社会条件下形成良好公共治理秩序的积极回应,它主张政府与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理性、有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在协商与互动基础上将个人偏好转变成公共理性,进而推进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不同观点表达与行为价值取向的和谐共存及秩序构建。最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协商决策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提出必须健全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由此看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已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与重要内容。“任何一种民主制度,如果不能回应一国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参与需求,同时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就不能有效运行,甚至无法续存。”[21]协商决策模式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实践平台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三、以构建协商决策模式为契机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当反映、整合社会多元主体利益需求的协商决策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能力就会得以提升,公共认知和公共理性也会得以拓展。此时,“执政党和政府权力范围会不断缩小,社会力量的影响力会不断扩大,而整个政治系统的治理能力会得到普遍性的提高”[22]。显而易见,协商决策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决策模式,能更加充分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通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来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一)公共精神培养: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的前提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公民社会之中,建立于公共理性本质基础上的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公共价值和公共伦理取向,表现为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体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促进以及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23]。协商决策模式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公民参与,通过广泛参与,促使原有的封闭式和精英式的决策体系在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开放协商,吸纳与反馈多元利益主体的需求,以公共精神、公共理性来优化政策议程,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治理。因此,公共精神培养是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的价值导向与基本前提。公共精神的成长有赖于公民有序参与公共政治生活,首先,政府要完善公民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热情。目前,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随着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网络论坛、网络问政等不断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渠道,网络参与具有门槛低、参与面广和互动性强等优势,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复杂化和动态化也容易导致公民参与的非理性和无序状态。因而要继续规范制度外的或非正式的参与渠道,并尽可能地将其纳入制度内渠道,使之形成有效互补来增强公民参与渠道的供给。其次,公众要提升责任意识,增强参与能力。协商决策模式是公公众利益的整合,它既不同于科层制模式下的技术理性,也不同于封闭决策模式下的精英控制,而是公民广泛参与后的理性选择,因此,公民参与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协商决策的成败。为了提升公民公共决策参与的能力,并使其趋于秩序化和理性化,“需要一种易被感知且能持续释放的动力,这种动力理应来自公民内心深处,能够在未来的公共参与行动中自发自为”[24],这种动力就是公众的责任意识。只要将这种责任意识内化于心,并通过政治参与实践外显于日常生活,公民参与能力和公共精神就会得到不断提升。

(二)社会资本发育: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的基础

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能弥合社会裂缝,整合不同的背景和价值观、促进如宽容、合作与互惠”[24]。社会资本的内在特征与协商决策模式的内在要求如合作、理性、协商互动等具有高度契合性。协商决策的本质在于国家通过一定的权威手段将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有效整合,并实现协同共治的过程,其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在于多元主体间的互相信任与合作。而社会资本是推动政府与公民合作的关键要素,并提供了培养信任的框架,在协商决策过程中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减少协商运行过程中的摩擦,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质量。因此,社会资本培育是协商决策模式运行的基础条件。加快社会资本培育首先要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公民的桥梁、是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纽带、是社会资本培育的重要载体,它可以通过分散化和多元化的方式来产生协商决策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其次是要整合文化资本。文化资本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来说,协商决策是一种多元文化碰撞与交流、整合与重塑的过程,一个国家的制度只有深深根植于该国的文化中,才能适应该国国情并顺利发挥作用。要推动协商决策在一个大规模、多元文化且日益复杂化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不仅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还需要一种现代化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要主动吸取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合、共济、协调”等有益成分,并与当代中国民主实践相结合,促进这些有益文化向现代化转型。最后是要加快构建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协商决策是以共识和信任为有效运行机制,以非强制性、非控制性的合作网络权威为支撑的集体行动,其中信任是社会资本培育的关键要素,“对集体行动的产生帮助很大,当社会处于高度信任状态,人们有较高的意愿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合作性的互动”[26]。因此,只有加快构建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各个治理主体才能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广泛的决策协商。

(三)合作组织设计: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的平台

协商决策是基于一定的组织平台让多方主体参与讨论、协商,改变个人偏好而达成治理共识,是多元主体通力合作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协商决策模式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设计来营造共同的价值认同感,通过建立合作规则,明确多元主体在合作治理中的角色扮演、权责分配,以及政府部门如何与外部决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与良性互动。合作组织设计应该遵循三个原则;第一,以公共利益实现为最终目标原则。协商决策模式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决策过程,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将个人理性转变成公共理性,从而制定出可以让各方都满意的公共政策。第二,合作组织规则应有利于实现偏好转变原则。协商决策模式不是简单的强调个体理性与偏好聚合,而是强调公共理性与偏好转换与整合。它需要全面地倾听并思考他人的观点,在协商过程中修正各方之前所提出的价值诉求,并在涉及公共事务治理的问题上形成集体意见。第三,保障各主体的平等地位原则。协商决策模式是多元主体在资源交换与正式沟通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互动的过程,这不是传统科层制模式下的决策信息上传下达的线性运行模式,它更强调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因此,只有在保障彼此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多元治理主体才能形成有效合作与协商。当前我国协商组织设计,首先,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的作用[27],推进协商组织平台建设多样化、多层次化发展。其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拓新的协商组织载体。网络信息的出现不仅拓展了民主发展的空间、丰富了民主的表现形式,也为协商决策提供了宽广的平台。近年来,各地出现的电子政务、网络问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协商等一系列网络民主成为了政府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最后,要加强各类协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商决策要在不同领域、层次上发挥重要作用,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来设计相应的组织架构,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类组织的互动与有效衔接,发挥协同治理效应。

(四)制度体系完善: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的保障

制度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对政治生活的塑造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决定谁能够参与某种政治活动的场所;二是塑造着各个政治行动者的策略;三是影响行动者的目标确定和偏好写成。实践证明,以制度来确认和巩固改革发展成果,是实现可持续性治理的重要保障。推进协商决策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能够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物治理的热情,保障各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从而提高协商决策的有效性。正是基于制度体系建设在推动协商民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目标之后,对协商民主发展的更为微观上的设计。协商决策模式构建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内容。因此,首先要推动协商决策模式制度化。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律法规在制度建设中的引领与推动作用,保障所有协商的程序、协商的环节、协商的活动都必须在决策之前进行。其次要完善有利于协商决策模式运作的制度机制。因为协商决策模式强调参与对话的多元主体地位平等,每个参与者都能自由地把他们的价值偏好和建议输入集体决策协商过程中,经由理性协商与互动,在尊重各主体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形成决策共识。这是一个民意表达—理性协商—政府回应的良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畅通民意需求表达机制是基本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利益诉求顺利进入政府决策议程,协商才有意义;完善政府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是动力,信息公开是协商有效性的保障,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协商失灵;完善政府回应机制是保障,只有政府及时回应公众多元价值诉求并主动深入公众中去,才能顺利实现公众有序参与和政策合法输出的双重功能。最后要健全协商决策模式运行的监督体系。要科学设计协商决策程序,并健全协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协商决策取得实效。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一个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呈现社会关系复杂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趋势,只有确立协商决策模式,改善政府决策质量,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政策来协调经济、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确保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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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华薇〕

2017-06-1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健全协商民主制度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决策模式创新研究”(14BZZ046)阶段性成果

罗依平(1964—),男,湖南双峰人,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周江平(1991—),男,湖南邵东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D63-31

:A

:1000-8594(2017)05-01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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