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结构分析的两种向度

2017-03-10 11:25王红生
临沂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语法结构句式语义

王红生

(1.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宝鸡 721013;2.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 300071)

汉语语法结构分析的两种向度

王红生1,2

(1.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宝鸡 721013;2.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 300071)

语法结构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体,形式和意义不能分离。研究结构不能仅看到内部的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还要顾及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只有如此才能确立结构之间的对立关系及各自价值,即不同结构以有差别的形式表示不同的意义。出于语法科学研究的目的,研究结构应从形式出发来发现意义,这是避免主观因素参入而取得客观结论的有效研究程序。

汉语语法结构;形式;意义;交换关系;聚合关系;对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学者曾结合汉语语法的实际问题较为集中地讨论过语法结构形式和意义的关系,以及将这种关系贯彻到汉语语法研究中等问题。语法学者的共识是语法研究应坚持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但如何理解形式和意义,如何将二者结合,采取怎样的研究程序等,对这些问题各家的看法很不一样。这些问题到如今也不能说完全解决。

一、语法结构的构成及研究程序

语法结构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只有将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才能确定一个结构。朱德熙对此有个原则看法,即“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所以从原则上说,进行语法研究应当把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不过这个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会儿讲点意义,一会儿讲点形式,两方面没有内在的联系。这叫糅合,不叫结合。真正的结合是要使形式和意义互相渗透。讲形式的时候能够得到语义方面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够得到形式方面的验证”,并强调“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关系是语法研究中的根本问题。”[1]146-149[2]108这告诉我们,研究语法结构不只在其形式,也不仅在其意义,而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它们的对应关系,只看到其中一方面都不能完整认识其结构。

从研究程序说,如果一种语言的语法是讲这种语言的社群能直接感受到的知识,理论上完全可从说话人和听话人两个不同角度,采取或从意义到形式,或从形式到意义不同的研究程序,二者路径不同却殊途同归。事实上,这两种研究程序的合理性为许多学者所主张。比如,陆俭明以为,研究语法结构,“我们可以从意义入手,也可以从形式入手,但无论从哪一方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去得到验证。这就是说,从意义入手,要力求在形式上得到验证,找到形式上的表现;从形式入手,要力求在意义上得到验证,找到意义上的依据。”为说明这个道理,陆俭明曾举例这样说明:对于[A]式(如“台上坐着主席团”)和[B]式(如“台上演着梆子戏”),我们首先从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上抓到它们的不同:一个表示存在,表静态;一个表示活动,表动态。于是通过变换分析从形式上加以验证([A]式和[B]式的变换式不同),然后又通过语义特征分析,发现[A]式里的动词Va都具有[+附着]的语义特征,而[B]式里的动词Vb不具有这一语义特征,从而又从意义上得到验证,说明[A]式和[B]式确实应严格分化为两种不同的句式。[3]62-63

邵敬敏也持类似观点,并指出汉语语法研究从意义入手似更合适,因为汉语“形态变化不那么丰富,语法形式的外部标志不那么明显”。邵先生特别指出,有两种研究倾向“值得警惕”:一是强调语法研究只能从形式入手,而不可能从意义入手,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忽视了汉语的特点的”;二是片面强调汉语的“意合法”,用语义的分析来取代形式的分析,这就有可能回到历史的老路上去。[4]本文原则同意这种或从形式、或从意义出发的研究程序。可是,这两种研究程序在难易程度、结论的客观性追求、遵循的方法原则等方面却有很大差别。

从意义出发会在语法研究中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这里略陈几点:第一是“意义”问题。这是语言学的复杂问题,而语法意义比起词汇意义更复杂。词汇意义可在词典中标明而作为特定语群的固有知识,可语法意义没这么简单。语法意义是词与词或符号与符号的关系意义,这种意义决不像标在词典中词义那样了然。语法常被看成讲这种语言的社群的习惯,看做“无意识”的东西,语言到底有什么语法意义,这并非像词义那样容易看得明白。其次,语言的“意义”并非都是语法意义,只有部分意义才能进入语法学者的视野,可这些意义并不能预先确定,而要靠人们去发现。比如,上文所举的陆俭明的分析,陆先生所提的“静态”“动态”这样的语法意义,动词是否有[+附着]这样语义特征,这些“意义”的语法价值并非一开始人们便能认识到,只是因为它们与形式相联系,才进入人们的考察视野。最后,世界上所有语言的语法意义并非完全相同,这种意义同别的意义一样,都是不同族群对现实世界的思想反映。一个族群有些思想反映在语法结构中成为“意义”,语法意义只是语法形式表达出的那部分意义,离开了形式,我们依据的“意义”便无所从。总之,从意义出发在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语法意义是预知的、确定的,可这正是难处所在。

有些人认为,结构主义语言学重视形式而忽略意义研究,这是个很大的误解。结构主义并非忽略意义,只是其研究特色是从听话人的角度,从形式出发研究意义,把形式作为语法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从有形到无形、从直感到抽象,符合人类的认知程序。受结构主义语言学影响,徐思益较为深入地论述过其研究原则。首先,语法不同主要在于形式不同。语法研究重要的不在于语法意义,而在于用何形式来表现语法意义,“形式是语言的本质特征”。其次,形式是意义的物质载体。“语法形式是语法意义的外部表现,是语法意义存在的物质凭借。如果没有语法形式,即使有某种意义存在的话,也不是语法意义,而是逻辑概念了”。最后,形式是研究的出发点。“语法构造是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可是作为研究语法的出发点,应当从语法意义的物质凭借,亦即从语法形式入手”,“不可把研究语法的出发点放在意义上,再去寻找与意义相对应的表现形式。这就是语法研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是“由语言观而产生的方法论问题”。[5]53-54,184-199[6]这些论述较为准确地贯彻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精神并对其有所发展。本文对此再补充几点:

首先,徐先生以为语法的不同在于“形式”而非“意义”。本文以为语法不同不仅在“形式”也在“意义”。我们只要想象现代汉语没有“双数”“三数”等这些意义,便能知道意义的差别。语法意义同词义一样,没法用个统一定义“用于一种以上的语言和方言”。[7]92语言间能相互翻译不能证明语言间语法意义相同,能翻译的只是言语而不是语言。其次,从形式出发决非什么“形式主义”“形而上学”。语法跟逻辑有些类似,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但没人把它看做形式主义学问。思维是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的统一,思维形式是从思维内容中抽象出来的,而语法形式是从语法组合中抽象出来的,它们都重视形式的地位。但语法与逻辑有根本区别:逻辑形式和意义对全人类是共同的,逻辑规律适应全人类,但语法形式却因语言不同而不同,这些形式也对应不同意义。如果将语法意义看作思维内容,那所有语言的语法意义一样,但语法意义跟逻辑内容根本不同,坚持形式和意义相结合,就是要从形式的区别发现意义及其区别。因此,坚持形式出发的原则,并顾及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没必要强调意义上的相同。最后,徐先生的语言观来自索绪尔“语言的本质是形式”的观点。索绪尔所说的“形式”指关系,这种关系既有符号内部的声、义关系,也有符号间的外部关系,而一般所谓语法形式存在于结构内部,是结构的表现形式,如词序、虚词、形类选择、形态变化、语调等。索绪尔的“形式”可看作广义的,而一般所谓“形式”可看作狭义的。本文所说的“形式”属狭义理解,但要理解这种狭义形式,却要以广义形式为框架才能科学研究。

以索绪尔“语言本质是形式”为理论根据研究语法结构的形式和意义的关系,在目前语法研究中并不常见,本文对此作一尝试性探讨。索绪尔的“形式论”是以他的语言价值理论为基础得出的,有关这种理论可见索振羽[8]、徐思益[5]370-390等论述。将语言价值理论用在分析语法结构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形式和意义的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使二者各自取得价值。形式和意义不能分离,说某个形式便意味着某个意义,说某个意义就意味着代表它的形式。一是结构和结构之间的外部关系,即语言系统中不同结构构成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这些关系使每个结构取得自己的价值。分析一个语法结构,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只看到一方面是不全面的。

二、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

用语言价值理论讲,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像商品经济中不同商品自由交换一样,这种关系性质被索绪尔认作“任意性”。受此影响,方光焘把词和词的结合看作“非纯理性的”,“是根据各种社会生活习惯约定俗成的”。[9]如果认同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关系的任意性,那会有以下基本推断:其一,语法系统中某个结构的形式或意义与其他结构的形式或意义的关系是“消极”的,它们的价值表现为“差别”,即形式不同的价值在于表示不同意义,而意义的不同用不同的形式表示出来。其二,“差别”是认识的出发点和基点,在掌握形式或意义的“差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它们各自的价值。语言讲究经济原则,一般说,只要存在形式差别,这种差别便有自己的特殊价值,假如两个形式有差别,却代表两个完全相等的价值,讲这种语言的人会自动放弃一种而保留另一种。其三,不同结构之间尽管存在联系,但它们间的形式或意义不存在逻辑蕴涵关系,它们是有差别地联系着。这种观点与当下有人认为的形式和意义存有“积极”关系,如认为结构的形式和意义间遵循有理据的“象似原则”,以及由此得出的结构之间存在像语言类型学所说的“蕴涵”关系的观点有根本区别。

重视形式差别的语法价值本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的首创,但现在更像是功能主义语言学的贡献,更有人把功能主义的这种理论优点看作结构主义的天然不足。比如,石毓智在谈到汉语语序时有个看法:“语序是汉语最重要的语法表达手段,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含义是,不同的语序一定具有不同的表达功能。研究这些功能差别正是我们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说,“不同的语法结构必然对应于不同的语义结构,反之亦然,不同的语义结构必然用不同的语法结构来表达。两者之间是一对一的映射关系。也就是说,没有这种现象:不同的语法结构来表示绝对相同的语义值,也没有绝对相同的语义值用不同的语法结构来表示”,并指出“过去几十年的汉语研究,因为受结构主义思想方法的影响,注意力集中在语法结构上,相对忽略了这些结构的篇章话语功能。也是汉语研究自身的逻辑发展的结果,最近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对语法结构的功能感兴趣,更注重从认知功能语言学的角度寻找语法结构的理据”。[10]90-95本文原则同意这些看法,但有几点要指出:第一,功能是索绪尔提出的语言“价值”的重要表现,实则很多人便把这种“价值”称作“功能”。可以说,语言价值是结构主义语言学和功能主义语言学沟通的媒介。其二,语言(包括结构)的价值或功能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从言语(包括篇章)抽象出来的。结构主义决非“忽略”“篇章话语功能”,相反是靠这些功能来确定结构价值的。其三,结构的“篇章话语功能”是否与“理据性”有必然关联,还可以讨论。不过,石氏指出“功能差别正是我们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这却是值得重视的观点,用本文看法,就是要分析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而不同结构的形式和意义之间呈现为不同的交换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对应关系。

石毓智所讲的“一对一的映射关系”看起来是最能体现形式和意义交换关系的理想状态,因为语言事实已证明存在结构形式和意义一对多的情形。人们一般将之称为“多义”或“歧义”结构。朱德熙认为,句法跟词汇一样也有“多义”性,他称之为“句法歧义”。例如,“反对的是少数人”,其中“反对的”可能是施事,也可能是受事。这种“多义”决定于其中动词,即动词“反对”是二价动词(V2),从而造成句式“V2+的+是+N”的“多义”,“离开了一定的上下文,这句话的意思是不确定的”,而这种“多义”是“代表这些句子的抽象的‘句式’所固有的,并不是组成这些句子的那些具体的词的词义引起的”。朱先生指出,词汇学有所谓“多音词”和“多义词”的区别,将词汇处理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它的优点,可“从语法研究的角度看,就不是这样。我们总是尽可能采取分化的办法,即尽可能把多义句式分化为几个同形异构的单义句式。这是因为语法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找出语法结构和语义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是我们能够把多义句式分化为单义句式,那就说明我们在语法结构上找到了产生歧义的原因所在。”[1]339-358[2]141-145分化这种“歧义”或“多义”的普通办法是变换分析,如“山上架着炮”既可能表静态也可能表动态的意义,前者能变换成“炮架在山上”,与句式NP+V+在+NP[地点]联系,后者能变换成“山上正在架炮”,与句式NP[地点]+正在+V+NP联系。这与“台上坐着主席台”表静态、“台上演着梆子戏”表动态不同,前者只可变换成NP+V+在+NP[地点]的“主席团坐在台上”,后者只能变换成NP[地点]+正在+V+NP的“台上正在演梆子戏”。这三句虽是相同的句式NP[地点]+V+着+NP,但有多义与单义的区别,用陆俭明观点说,这三句的不同是“由句法结构内部实词和实词之间的语义关系的不同造成的”。[3]23-27采用变换分析固然属从形式发现意义的办法,但对这种结构所谓“多义”或“歧义”可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理解是像朱德熙、陆俭明等认为的,这种结构是“多义”或“歧义”的,即一个形式对应多种意义。陆俭明、沈阳认为:“语言中要表达的意义是无限的,而表达意义的句法格式又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格式来表达无穷的意义,就致使同一种格式可以表示多种意义,从而使语言中存在大量的歧义句法格式”。[11]这是将语言的经济原则用在句式多义的解释上。可是,我们分析便会发现,这种所谓“多义”或“歧义”并不是由句式带来的,而取决于结构中某个主要成分,如动词的语法价值不同(与动词联结的必备名词项的区别),从而造成这些句式所谓“单义”或“多义”。如句式“V+的+是+N”是否“多义”,取决于V是一价还是二价动词。“V1+的+是+N”“V2+的+是+N”形式上具有同一性,它们在意义上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是由价值不同的动词而不是句式本身造成的。

另一种理解是承认这些句式内部存在差异,但不认为这些句式是歧义或多义的,而是表示特定意义,这种特定意义是对包含的各类有差别的意义抽象概括来的,即一个形式依然对应一个意义。比如,句式“V2+的+是+N”的“多义”取决于V是二价动词,“V2+的”或是受事,或是施事,但都是动词直接关涉方。这样,有差别的“V1+的+是+N”“V2+的+是+N”的语义结构可概括为“V的(关涉方)+是+N”,“V的(关涉方)+是+N”这种抽象概括意义只有实现出来才是具体的、有差别的。若恪守形式和意义“一对一的映射关系”这条原则,那就要将人们分解出的“多义”抽象概括为一个综合意义,据此得出结构形式和意义的对应关系。承认结构形式和意义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实际上在于如何看待形式和意义的交换价值,以及如何看待语言的抽象概括和具体个别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结构外部的对立与关联

一种语言包含的若干语法结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说它们对立是指这些结构用不同的形式表示不同的意义,说它们有关联是指这些结构既发生线性组合关系,又据其相似点存在聚合关系。比如,“打碎了小王的花瓶”,其切分为:“打碎了∕小王的花瓶”,“打碎了”是述补结构,“小王的花瓶”是偏正结构,“打碎了小王的花瓶”体现了述补、偏正两种结构的组合联系。对立和关联也相互联系,联系结构的关联才能更深刻理解结构间的对立。本文主要讨论结构的聚合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讨论结构之间的对立。为讨论这个问题,本文把注意集中在对汉语语法研究有重要影响的一种分析法——变换分析法,重新评估这种分析法便于我们深入理解结构间的关联与对立。

西方有Harris和Chomsky创立的两种不同transformation思想。这两种思想有原则区别,“首先,Chomsky的‘转换’是一套语法规则,旨在通过这套规则生成新的合乎语法的句子;而Harris的‘变换’是句子间的等价的结构关系,其目的最初是为了进行语篇分析,后来则是为了建立基于变换关系的变换语法,以对语言结构进行更有效的描写与分析。其次,Chomsky的‘转换’是从深层结构到表层结构的变化过程,而Harris的‘变换’则基本上是同一层级结构间的变化过程。”[12]27-28对汉语语法分析影响更大的“变换”思想主要来自Harris却不是Chomsky。受Harris相关句式间存在“等价”关系观点影响,我国学者流行一些类似看法,认为变换的相关句式“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是一致的”“语义结构关系一致”“不改变句子的意义”“同义句式”等,甚至认为具有“同一性”。[1]135-145[13]当然,语法学者也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变换相关句式的差别。朱德熙以为,“变换前后的句子结构不同,在语义上不能没有差别;但是另一方面,变换前后两个句子也有维持不变的东西,那就是共现成分之间的语义结构”,至于有何差别,朱先生谈到一些,如与“上下文”“语用学的因素”“说话的角度”“特别重要的是对于主语的选择”相关。[2]156,172胡明扬指出:“这里的‘不改变句子的意义’应该理解为‘不改变句子的命题意义’,因为实际上语法形式方面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语义内容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变化,或者是语用方面的变化,或者是修辞方面的变化等等,仅仅是命题意义基本上没有重大变化而已。这一点似乎在语言学界意见还比较一致。”[14]我们说,意见一致是一回事,但像石毓智那样把“功能差别”作为“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另一回事。

语法变换不等于数学变换,后者是等值的,可语法变换并非这样,它更与“田忌赛马”这种变换次序而有不同功效的事情相似。形式价值在于表意,形式差别在于指示意义差别。结构意义是关系意义,它是语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同结构意义会选择有差别的形式显示出来。语言学中“意义”是个复杂问题,人们所谓相互变换的句式间“同义”,这里的意义其实只是逻辑语义关系。逻辑与语言密切关联,但逻辑不等于语言,逻辑意义也不等于语言意义。逻辑意义虽然是语言意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以此还不能全面掌握语言“意义”。房德里耶斯将语言分为感情语言和逻辑语言,并讨论了其句法特点,雅柯布森肯定这一点,他称作表情语言和理性语言,并认为前者在一种语言中有“约定”的表达方式,且认为“把情感功能等同于言语”是错误的。[15]29-31如果把语言意义比做一个人,他不仅有骨骼(如语言的理性或逻辑意义),还要有皮肤(如语言的感情意义),这才是完整的人,语言意义是包括逻辑意义在内的不同类型意义的融合物。结构意义跟别的意义一样,都是现实的反映,只不过是现实关系意义的反映。现实中存在多种关系,这些关系对于讲不同语言的族群是共同的,但是,各种语言对现实关系的反映却不同,即有些关系意义反映在语言结构中,这些意义用语法形式固定下来,有些关系意义却没有被反映进来,而是通过别的手段表达出来。受制于诸如民族的思维方式、社会环境、文化习惯等参数不同,不同民族的语言对现实关系的反映不同,其语言结构形式表达的语法意义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不过,变换分析使我们看到结构间的关系,这便于加深对结构间对立的理解。陆俭明以为“变换分析着眼于句法结构的外部分析”[3]29,本文以为,这种“外部分析”正基于结构的聚合关系,即将结构形式和意义相似的不同句式联合在一起。形式相似是指同现的实词相同,意义相似是变换前后的理性或逻辑意义相同。但是,变换前后的形式不同,这些形式决不像Harris说的等价,它们表示的意义而是有差别。变换引起的语义差别也为生成语法学家注意到,但这种差别却被限制在极狭窄的领域,如有利推动“量化算子及其辖域”的研究。我们以为,所谓语法意义是指一种语言语法系统中不同语法形式所表达的有差别的关系意义,只要表达了不同语法形式间有差别的关系意义,都应进入我们考察语法意义的视野。比如,“人在椅子上坐着”和“椅子上坐着人”能相互变换,石毓智以为二者因形式不同而表示不同“语义结构”“语义值”,如前者“人”是有定的,后者是无定的。石先生所说的“语义结构”“语义值”显然超越了逻辑语义,而据此认为每种词序“对应不同的语义结构”、“表示不同的语法意义”。[10]91-93形式差别表示的意义差别是从言语中抽象出来的,它可能包括多个平面的内容。胡裕树、范晓曾提出语法分析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的语法观,[16]我们以为这几个平面实际是不同时期语法学观念的叠成。如果能打破人为设定的句法、语义、语用的隔阂,而把它们看做融合一体的东西,正如石毓智认为的结构、语义、表达三个平面并非“互不相干的”,以及石先生提到的沈家煊的看法,以为“句法、语义和语用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才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10]49-66,本文以为这些平面都可统一在言语上,从而为讨论有差别的形式表示的有差别的意义提供了广阔的视野。

汉语语法结构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体,形式和意义不能分离;研究汉语结构要顾及内外两个向度的关系,内向关系是要研究结构内部形式和意义的交换关系,仅此还不够,还要研究外向结构间的关系,只有如此才能确立每个结构的价值,即不同结构以有差别的形式表示不同的意义;出于语法科学研究的目的,我们主张研究汉语结构当从形式发现意义,这是避免主观参入而取得客观结论的有效研究程序。

[1]朱德熙.朱德熙选集[C].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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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俭明.八十年代中国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9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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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思益.说话的学问[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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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wo Dimensions of Chinese Grammatical Structure

WANG Hong-sheng1,2
(1.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Communication,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Baoji Shaanxi 721013,China; 2.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Nankai University,Tianjing 300071,China)

The grammatical structure is the unity of form and meaning.Not only vertical exchange relations between form and meaning,but also horizontal relations among structure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order to study the grammatical structure.Only in this way the opposition relations and each value of the grammatical structure can be identified.To study the grammar scientifically,it is essential to study structure meaning from form,which can avoid subjective elements and be an effective research procedure to achieve scientific conclusion.

Chinese grammatical structure;form;meaning;exchange relations;paradigmatic relations;opposition

H1-0

A

1009-6051(2017)04-0071-08

10.13950/j.cnki.jlu.2017.04.009

责任编辑徐元绍

2017-07-15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关中方言领属结构的生命度及其个性”(16JZ005)

王红生(1979—),男,陕西大荔人,宝鸡文理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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