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允,吴玉书
(1.临沂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山东临沂 276005;2.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大学学院运行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基于38所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刘恩允1,吴玉书2
(1.临沂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山东临沂 276005;2.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本研究选取教育部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以及香港、国外部分大学章程,对其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研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以完善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我国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普遍存在条例表述笼统,欠缺具体规定;同一问题表述模式雷同,同质性高;忽略学院自身发展特色;内部治理完善程度低等问题。为此,高校应该重视学院治理结构和运行体系的文本规定;充分考虑和明确规定学院自身发展特色;细化条文表述并具体化为各级编码,明确学院权力结构;综合设置编码范畴,完善学院治理结构体系。
大学章程;学院;运行体系
现阶段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主要以管办评分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重点,即更加注重内部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学院作为高校管理和教学的基层组织形式是高校改革的具体落脚点,其运行体系是否科学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宪法”,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法律保障,更是学院“依法治院”的法律基础,如何在章程文本中全面、科学地对学院运行体系进行规定,在保障学院自主运行的基础上激发学院的内在活力是值得研究的。本研究从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文本分析入手,对比香港、国外高校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指出我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一)样本选取
自2013年11月28日我国六所高校率先拿到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章程核准书以来,越来越多高校的章程文本通过了教育部的核准。大学章程是高校进行依法治校的法律保障,也是学院进行依法治院的“宪法”,其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是否科学,能否全面的保障学院的独立运行,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本研究将我国教育部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分成三类,即“985”高校类、“211”高校类、普通高校类,然后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每类抽取十个样本,样本容量即为30,各类具体学校见表1,以此作为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其次,本研究将3个类型的高校分别命名为A,B,C,而每类的10个样本依次命名为1、2、3、4、5、6、7、8、9、0,这样就将选取的30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文本规定分别命名为A1、A2……A9、A0;B1、B2……B9、B0;C1、C2……C9、C0。再次,本研究通过对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研究找出大学章程中院系运行体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表1 样本选取的大学章程文本
(二)信度与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首先搜集研究对象并将30个样本进行分类,初步提取其中的一级编码主题和二级编码主题,确定大学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规定的主题编码表。然后随机挑选10个样本进行信度测试,本研究使用Cornbach alpha方法进行信度分析,运用spss22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第一次分析得α值是0.698,使用spss22软件分析后确定删除学院设立这一级编码里的“设立条件”,再次选取这10个样本进行信度检验,发现α值为0.731,由此确定大学章程编码主题如表2所示。
2.效度检验
检验效度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检查内容效度[1],因此本研究主要检测其内容效度。本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内容效度进行检验,首先,该编码是在总结大量相关资料、统计大学章程文本、包含章程文本中关于学院的所有规定的进行基础上,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运用经验法检测其内容效度,由于该测验要用于两个层次的样本的检验,我国大学章程文本刚刚制定,处于制定大学章程文本的阶段,而香港和国外高校章程的文本是已经顺利发挥法律效力的文本,而这两类章程文本在进行试测的时候,很明显香港和国外高校的章程文本得分是普遍偏高的,这说明该编码的内容效度是较高的。
表2 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编码主题表
(一)整体分析及其结果
根据最后确认的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主题编码,大学章程中学院的运行体系从五个方面进行规定,对每个一级编码进行评估,即将一级编码下的每个二级编码赋值,如果章程中存在这个规定就记作1分,不存在这个规定就记作0分,然后再将每个一级编码下的所有二级编码所得分数进行累计叠加得出该样本个体一级编码的总得分,最后经过统计得表3,关于一级编码的得分情况反应了大学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整体规定情况。
表3 一级编码统计情况
1.学院设立问题。
很容易从表格中得出,这30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中关于学院设立问题的规定中,极其不具体的占26.67%,很不具体的占26.67%,不具体的占43.33%,稍微不具体占3.33%,而稍微具体没有。关于学院设立主题所得分数普遍是偏低的,这表明关于学院设立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为什么要设立学院,设立学院需要什么程序,经过哪些部门的探讨,这些在大学章程中都没有比较详细的条例,只是进行了一些粗略的说明。
2.学院的决策机制。
通过统计分析发现,搜集到的章程文本除了A1样本无一例外的规定学院是采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这是非常明确的可以看作是我国学院决策机制区别于国外学院决策机制的关键一点。针对学院的决策机制,其中极其不具体的占0%,很不具体的10%,不具体的占20%,稍微不具体占23.33%,而稍微具体的占36.67%,具体的占10%。总体来说比第一方面得分总体偏高,说明章程文本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是较为详细的。
3.院长的角色定位。
院长作为学院的领导者对学院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角色定位、职权范围、选聘和考察机制、职能的发挥等问题都是需要在章程中有所体现的。经过统计分析得出,章程中院长角色定位极其不具体的占13.33%,很不具体的占16,67%,不具体的占50%,稍微不具体的占20%,而稍微具体的和具体的都没有。这说明章程中关于院长的角色定位的规定不能保障学院的院长发挥自身权利,是有待提高的。
4.学院管理体制。
在统计中发现章程文本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学院中党委的作用,说明党委作为我国学院中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左右学院的运行。其中章程文本中关系学院管理体制的规定,极其不具体的占3.33%,很不具体的占6.67%,不具体的占33.33%,稍微不具体的占33.33%,稍微具体的占16.67%,具体的占6.67%。章程中关于学院的管理体系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除了都提到的党委职能,大都会涉及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
5.学院职能。
学院作为高校的基本组织单位发挥着管理和教学的双重职能,这也是需要在章程文本中进行规定的。经过统计发现,章程文本中关于学院职能的规定极其不具体的占6.67%,很不具体的占3.33%,不具体的占30%,稍微不具体的占40%,而稍微具体的占20%,具体的占0%。这说明章程文本中90%以上都对学院的职能进行了规定,虽然涉及的内容侧重点不尽一致,但都是各个规定中最为详细的一方面。
(二)对比分析及其结果
由于国内外不同高校的章程对同一问题的表述并不相同,本研究选取的章程文本都是经过专业翻译人员统一翻译的,避免了用词不同可能出现的麻烦。本研究选取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耶鲁大学、密执根大学、牛津大学、早稻田大学、洪堡大学等8所高校的大学章程文本,并提取其中的学院运行体系的文本规定,命名为D1、D2……D8,运用之前的编码主题对这8个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进行分析,由于这8个样本的管理体制中不存在党委管理这一项,故在进行数据统计时不采用这个二级编码指标,得出的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其他文本统计情况
通过表4可以看出:第一,学院设立方面,不存在极其不具体和很不具体的情况,章程文本关于该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的占25%,稍微不具体的占50%,稍微具体的占25%。第二,决策机制方面,8个样本的得分都是5分,这说明章程文本在学院决策机制方面的规定都是具体的。第三,院长角色方面,不存在极其不具体、很不具体、不具体和稍微不具体的情况,稍微具体的占37.5%,而规定具体的占62.5%。第四,管理体制方面,经统计可以看出,不存在极其不具体、很不具体、不具体等情况,而稍微不具体的占75%,稍微具体的占25%。第五,学院职能方面,不存在极其不具体和不具体的情况,很不具体的占12.5%,稍微不具体的占50%,稍微具体的占25%,具体的占12.5%。
在统计中发现,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除了注重这五个方面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规定。首先,有的章程文本将所有学院的名称及其所开设的专业涵盖在内,如D4、D6、D7、D8等样本,有的甚至会涵盖每个学院能够授予的学位类型;其次,有的章程文本注重学院教师职称评定程序及要求以及教师请假等人事聘用问题,并详细列出各个规定,如D5、D6、D8等样本;再次,有些高校为方便院与院之间就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交流设立会议制度,并在大学章程文本中进行规定,例如D6、D7、D8等样本。
越来越多大学章程经过教育部核准正初步发挥效力,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是学院在依法治校大环境下“依法治院”的法律保障,而大学章程的建设本身就是一项极其繁琐的工作难以一蹴而就。经过上述统计分析以及与香港、国外高校大学章程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表述笼统,欠缺具体规定
通过统计分析和对比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大学章程中院系运行体系的规定表述比较笼统,欠缺具体。我国大学章程中院系运行体系的规定没有具体列出一些实际会存在的情况,表述比较笼统,导致章程文本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参考价值。例如,针对院长角色这个一级编码进行表述时B8样本规定:“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这个样本规定只是简单说明院长的角色定位及其主要工作范围并不全面具体。同样是关于院长角色这一级编码D4样本是这样规定的:“院长为各学院之行政执行官,并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院长为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同时兼任学院终身职员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主席。院长应在受校长和教务长任命时向其作下一财政年度的学院财政预算报告。”[2]这个章程文本规定除了涵盖院长的角色定位外还包括了院长的任期限制及其需要做的工作的具体实例,从这两个表述当中,很明显可以发现D4样本表述更为具体、详细,而这样的章程文本自然会更有执行力。
(二)同一问题表述模式雷同,同质性高
大学章程文本中学院运行体系的同一问题表述模式雷同,同质性高。在我国高校仍在争取自主权限的阶段,我国学院运行体系中针对学院决策机制的规定同质性是比较高的,同时也是所有章程文本中都没有忽略的问题。经过统计发现,这30个样本中,其中29个样本存在“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确定”这样类似的表述,只有A1样本对于决策形式的规定是“院务会议”而不是“党政联席会议”,A1样本将学院党委的作用定位于政治核心的作用,而不涉及学院的决策形式。在表3的统计中也可以发现,虽然章程文本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各个一级编码得分普遍偏低,但是对于学院决策机制这一项得分是普遍偏高的,这说明,我国大学章程中重视对学院决策机制的规定,而且极大多数的文本规定都确立了行政力量在学院中的决策地位。
(三)忽略学院自身发展特色的规定
译文: “When everybody adds wood to the fire, the flames rise high.” We invite more of our compatriots in Taiwan to work together with us.[2]264
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往往忽略了学院自身特色。虽然不同章程针对学院运行体系规定有不同的划分方式,但总体上都包括学院变更条例、学院决策机制表述、院长角色定位、学院管理体制规定、学院职能界定等方面,高校进行章程文本制定时往往忽略考虑各个学院自身的特色。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互联网+教育”时代对高校的信息冲击,市场调节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等一系列挑战都将必然导致学院内涵式发展朝向更加多元的方向,大学章程是实现学院发展多元化的“法律”依据,而这就需要在大学章程文本中对学院自身特色加以规定,而我国已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中极少涉及学院自身特色的规定。
(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低
大学章程中我国学院治理结构的规定普遍存在完善程度偏低的情况。对比香港、国外大学章程文本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完善程度普遍偏低。假设将表3中各个样本的总分进行累计叠加看作我国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总体情况,将如果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都表述具体能够获得的分数看作理想的得分,将两者的比值看作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规定的具体程度,那么其具体程度是46.67%。同理可得,表4中香港和国外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具体程度是79.89%,而香港和国外章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是我国章程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这说明我国的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完善程度是比较低的,不仅各个一级编码下的二级编码的完善程度比较低,而且各个一级编码的完善程度也不高。
经过上述统计分析,以及与香港、国外高校的章程文本的比较研究,本研究得出我国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问题主要体现在:条例表述笼统,欠缺具体规定;同一问题表述模式雷同,同质性高;忽略学院自身发展特色;内部治理完善程度低等方面。针对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一)重视学院治理结构和运行体系的文本规定
我国大学章程文本在制定过程中,要重视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目前,我国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很大程度上是外界改革推动的结果,高校自身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学院运行体系方面的重视程度显然也是不够的,这是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存在问题的根源,也是我们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首先,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重视构建学院运行体系要认识到学院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学术组织又是行政组织,既有学术性又有行政性[3],在制定章程时需要考虑学院的双重特性,而这些就需要通过章程文本,赋予其法律效力。其次,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重视构建学院运行体系还要认识到章程对于学院运行体系的实际意义。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主体在于学院,学院的健康发展是大学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4],而大学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是学院运行的法律保障和基础,这是完善章程文本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的意义。
(二)充分考虑和明确规定学院自身发展特色
在制定章程文本时考虑学院自身的发展特色并在章程文本中予以肯定,这对于学院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学院是我国高校办学的实体组织,伴随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进程,在完成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将会更加开放和多元,这也是在制定章程文本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当下,学院发展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比如注重促进跨学科合作研究从而解决单一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引入企业、事业单位合作从而实现研究成果的积极转化,为学院发展增添活力;或者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针对我国缺乏技术型人才的现状,学生在学院进行理论学习,在企业进行实际操作。这些学院发展的趋势和新方向都需要在制定大学章程文本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章程文本中规定下来,以此成为学院治理的法律条文。
(三)细化条文表述并具体化为各级编码,明确学院权力结构
针对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规定存在的条例表述笼统、欠缺具体的情况,本研究提出细化条文表述具体化各个一级编码,明确学院权利结构的建议。从表5中得出,我国章程中学院运行体系整体规定的具体程度是不高的,例如在学院设立、院长角色定位这两个方面得分偏低,说明我国章程文本虽然涉及到该问题但是规定的表述比较片面,这就需要在制定章程时具体化各个一级编码,即针对问题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条文表述笼统与我国学院内部权利体系紊乱无法细化表述是分不开的。学院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经济权力和象征性权力等多种权利混合作用,厘清学院层面各种权力不是简单的“放”与“收”的问题,需要重新确定各种权力的影响范围,注重权力主体间的权力生成和制约[5],这也是制定章程文本时需要考虑在内的,倘若无法厘清学院的权利边界就无法细化学院的运行体系。
(四)综合设置编码范畴,完善学院治理结构体系
在制定章程文本时需要从整体视角切入,综合设置一级编码完善学院治理体系。对比香港和国外章程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容易发现,我国学院运行体系的规定是有局限的,没有涵盖学院运行体系的所有方面。香港、国外大学章程文本规定相对更全面,例如有些章程文本涵盖所有学院的名称及所开设的专业,甚至包括每个学院能够授予的学位类型;明确的条例规定教师职称评定程序及要求,以及教师休假等人事聘用问题,每个规定都非常具体全面;针对院与院之间的沟通问题单独设立会议制度,方便学院之间就相同的问题进行商讨;注重学院自身特色的发展,在文本中给予明确条例规定等等。这些是国内章程文本中关于学院运行体系所没有涉及的方面,也是整个学院运行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总之,学院是高校的基层组织,它既是学术组织又是行政组织,是高校发挥功能的实体组织,在大学章程中对学院运行体系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二级院系职能的良好发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对于大学章程中的学院组织的规定有明确的说明:“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6]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宪法”,而学院自身制定的规章则相当于“地方性行政法规”,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与“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关系,在大学章程中对学院的运行体系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是对学院自身制定学院规章的基础,也是学院发展的法律保障。
[1]李本乾.描述传播内容特征检验传播研究假设—内容分析法简介(下)[J].当代传播,2000(1):47-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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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川.学院组织及其治理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2,(12):118-126.
[4]刘恩允.治理理论视阈下的我国大学学院治理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4:1.
[5]薄存旭.从抓学院治理结构调整入手突破高校治理难题[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4,(6):46-4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2012.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University Operation System——Based on the Text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s of 38 Universities
LIU En-yun1,WU Yu-shu2
(1.The Office of Strategic Planning,Linyi University,Linyi Shandong 276005,China; 2.School of Education,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014,China)
Taking university constitutions from domestic and foreign countries,this thesis makes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study on constitutions of operation system,and gives suggestions to make operation system perfect in universities. The vague statement in constitutions of China’s operation system is a common problem,that is,it lacks specific explanation, uniformity,features of different universities and quality inner management.Thus,univers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operation system constitutions,take full consideration of university’s features,specify the description of constitutions into codes at different levels,clarify departments’responsibilities,comprehensively set code system and perfect department operation system.
university constitutions;colleges;college operation system
G647
A
1009-6051(2017)04-0110-09
10.13950/j.cnki.jlu.2017.04.014
责任编辑:徐元绍
2017-05-30
全国教育规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教育学一般课题“我国大学学院制改革进程中的院系治理研究”(BIA130065)阶段性成果
刘恩允(1970-),女,山东沂南人,临沂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高校德育研究。吴玉书(1989-),女,山东莒南人,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