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探索

2017-03-09 22:36张大伟杨雪华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民事检察机关

张大伟,杨雪华

(1.淮南市检察院,安徽淮南232001;2.淮南市八公山区检察院,安徽淮南232072)

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探索

张大伟1,杨雪华2

(1.淮南市检察院,安徽淮南232001;2.淮南市八公山区检察院,安徽淮南232072)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展开,公益诉讼也是如此。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积极探索和运用电子证据是极其重要的且必要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条件,在公益诉讼活动中应用电子数据是完全可行的。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应用电子数据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出公益诉讼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现场勘验和网络提取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发现和分析能够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线索和证据。为了在公益诉讼中更好地应用电子数据还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

公益诉讼;电子数据取证;公益诉讼证据;证据调查

导言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吉林、安徽等13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试点省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当前的公益诉讼还存在着一定的难点,主要凸显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经验较少,提取证据的手段还不够丰富。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民行部门应当积极在公益诉讼中探索电子数据的运用,从而更好地收集和利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据。

一、在公益诉讼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必要性分析

(一)视听资料等证据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以及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可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是民事行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证据组成部分。这里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尽管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异同很多学者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本办法中用的是视听资料等证据的表述形式,可以理解这里包含电子数据。此外,民事行政部门在对相关的视听资料进行收集和固定的同时需要用到电子数据的固定和收集的方式和方法。在当前,视频、音频、图片、聊天信息、微博、电子设备日志遍布公民和行政主体之中,为了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应当重视对视听资料的应用。

(二)应用电子数据是民事行政部门调查取证重要的补强手段

民事行政部门的检察干警调查取证的经验相对较少。以往民事行政的相关的工作都是以审查核实为主,直到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才明确赋予了民行检察部门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因此民事行政部门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质证还都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相应的调查取证还存在着经验不足、手段比较匮乏的现象。但是,当前开展的公益诉讼对于民事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却有着一定的要求,如果民事行政部门能够善于应用电子数据取证,那将极大地补强当前民事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

(三)在开展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中必然会遇到电子数据的相关材料

随着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类随身数码产品的普及,人们运用这些电子设备拍摄视频、照片、进行录音等也越来越常见。可以预见的是在以后,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的证据材料都是电子数据或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例如,某地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于住房建设和保障部门的不当作为,导致某村村口常年被堆放垃圾。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之后,该行政部门仍旧放纵他人乱堆放垃圾。检察机关所拍摄到的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后,继续倾倒垃圾的照片和视频,就是本案公益诉讼的有力证据。而这些形式的证据都需要运用电子数据的相关知识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固定。

(四)信息技术是行使民事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

当今社会是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社会,检察机关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有些时候需要利用一些先进的仪器和设备来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能。如四川、广西等地的检察院为了监督相关的林场已经使用了无人机进行巡航拍照,以便于其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五)一些案件涉及到的电子数据材料需要进行检验

当下开展的公益诉讼中,很重要的一类是要求对案件受理的线索进行审查。例如,有人提供了不法分子正在制造危害大多数人的食品等的相关照片、视频,那么作为民事行政部门就必须对收到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因为证据的真实性是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前提。这时候,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就尤为必要。

二、在公益诉讼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法规上的可行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拥有调查核实权:可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及采用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民事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权是开展相关电子书数据取证等应用工作的法律基础。同时,在高检院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都赋予了民事行政部门相应的调查核实权。

此外,民事行政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对于相应的案件事实也有责任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相应的证据从而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二)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民行部门可以收集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勘验物证、现场;这些相应的方法能够在技术上完成对相关的电子数码设备的取证分析。尽管不能对被调查人的电子商品进行扣押,以带回电子数据实验室进行分析,但是在当前信息科技发展的情况下,现场勘验被调查人的手机、计算机等设备完全是技术上是可行的。高速读写的闪存、运算速度极快的中央处理器等高速发展的硬件设备都使得现场快速完成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固定等成为可能。

三、公益诉讼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实现路径分析

(一)公益诉讼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的开展方式

1.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之前,民事行政部门可以向检察技术部门委托对一些相应电子设备进行检验分析,从相关的信息中发掘提取出有利于民事行政部门开展公益诉讼的线索。

2.提出公益诉讼的鉴定意见

公益诉讼过程中,在诉讼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民行部门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或相关鉴定部门提出相应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委托。经检察技术部门或是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用于支持开展公益诉讼。

3.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对于诉讼参与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电子数据材料,民事行政部门可以交由检察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电子数据类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伪,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

公益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原则。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从本质上来说和传统物证的勘验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只是其作为新的证据类型,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分析工作不同,在公益诉讼中,民事行政部门不能对电子数据的载体进行查封和扣押,因此必须在提取和固定的过程中强化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工作和网络取证工作。

1.现场勘验电子数据工作

根据民事行政部门在开展公益诉讼中所具有的调查权,民事行政部门有权对被调查人的电子设备进行勘验、检查,同时为了保证电子数据不受污染,不被篡改和伪造,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现场勘验公益诉讼的电子数据应当对该电子设备的状态进行提取和固定,这种提取和固定可以通过数字指纹签名的方式实现。对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制作相应的镜像。经由被调查方、调查方、第三方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制作的电子设备的镜像。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镜像的电子设备,应当在三方的见证下,完成数据的提取工作,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文件提取出来,并进行相应的生产电子指纹的操作,如计算该文件的MD5值。同时,还应当对现场的整个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网络取证工作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有很多的证据与线索可能存在于互联网上。如相关人在论坛发布的帖子、微博的信息、政府部门在其主页上进行信息公开的内容等。对于这些易失性的、动态的信息,民事行政部门应该主动地有意识地进行获取。民行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某一时间点的网络数据进行收集和固定,并进行云端的存证,也可以对相关的网络上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具体的信息通过截屏、复制、下载等方式进行存储,并对存储的过程进行录像,从而确保网络取证的真实性。

四、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分析

在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分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发现和识别电子数据,然后是局部分析电子数据,最后是综合分析电子数据。

(一)电子数据发现

1.电子数据载体的发现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样式的电子设备层出不穷,其外观的隐蔽性与日俱增。它的外观有可能是一个烟盒,有可能是一个玩偶,取证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敏感性、对相关现场仔细搜索,细心甄别。

2.数据的发现

具体数据内容的发现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从各种载体中发现和搜索所需要的数据,也包括从无法提取镜像的电子设备中发现和提取数据。既包括发现和提取直接固定在设备中的静态数据也包括发现和提取易失性的和动态的数据,同时还包括对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对隐藏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等。

(二)电子数据的局部分析

所谓局部分析主要是指对公益诉讼中单一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如对计算机进行取证,对手机进行取证,重建相关人侵犯公共利益的过程。利用时间线、最近使用的文件、搜索与案件有关的关键字等方法对公益诉讼中的电子数据检材进行分析。

1.时间线分析

时间线分析是电子数据分析中的一种常见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公益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中。通过对现场勘验的电子设备的检材镜像中的文件进行时间线的过滤能够把该设备中的文件按照时间的顺序排列出来,调查分析人员再结合具体的公益诉讼案发的时间节点,能够发现一些被调查人创建以及修改的文件。如为了规避调查刻意后补的一些文件材料,已经签发制作但是刻意删除的文档,被调查人拍摄的一些与案件相关的照片、视频,其他涉及到相关公益诉讼的电子文件材料等。

2.最近使用文件分析

最近使用的文件方法是电子数据分析中一种适合快速分析入手的分析方法,在公益诉讼中,利用这种方法除了可以分析出被调查人最近浏览或是编辑的一些文件,还可以用来分析被调查人一些使用电子设备的特性,如习惯的文件存放位置,经常用的应用程序,由此进一步找到分析被调查人涉案的其他线索。如环境污染案件中,被调查人负责处理垃圾的协议等。

3.关键字搜索分析法

关键字搜索分析法不仅可以检索到提取的镜像中的关键电子文件还可以检索出已经被完全删除并抹去的存储在文件残留区的线索信息。如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检索“同意”、“批准”、“排放”、“污染”等相应的字样,以获取相应的信息和线索。

(三)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则主要是指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多个设备进行关联性分析,把所获得的电子数据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数据库,进而对库内数据整合分析进行综合的判断。如人物关联性分析、社会交往情况关联性分析,多机文件、事件关联性分析。带着针对案件特征的目的进行分析,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这些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都有着自己的类型和特点,通过对案件类型的剖析,再综合地分析相关的电子数据。

五、开展电子数据在公益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探讨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的原则是为了指导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能够科学、有效、规范地收集与运用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和证据效力。在公益诉讼中应用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案件侦查中,应当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电子数据的收集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保持谨慎,采用适度的手段,将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的侵犯降低到可容忍的程度,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平衡。

(二)时效性原则

赢得公益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一般而言,离案发时间越近,有关案件的证据就越容易查找,随着时间的流逝,不仅证据被破坏的可能性变大,而且可能出现很多伪造的证据,使案件被还原的难度加大,所以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必须在调查取证中及时取证。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它更容易被伪造、篡改。对案件涉及的网络邮件、短信通话、及时通讯记录等获取更加要及时,如果时间延误,记录在各种存储介质的电子数据很可能被灭失和篡改。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普遍性技术规范

这是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相关的兜底规定和规范,以防止在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违法违规。另外,还包括一些相应的普遍性技术规范,比如对电子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的要求和规范。

(四)建立好电子取证工作中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1.保障被调查人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告知当事人电子取证相关内容的权利。在不妨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的情况下,应当让被调查人知悉检察机关要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收集电子数据前,向被调查人提供相关的司法文件。如果被调查人对电子数据取证行为存在异议,检察人员应当作出解释、记录在案并作出妥善应对。

2.保障被调查人能够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民行部门在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侵害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导致相关人员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国家必须予以赔偿的救济制度。对于给被调查人带来损失和侵害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结语

检察机关想要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必须注重证据的固定和收集,而电子数据证据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的较好的一种证据种类。应当充分应用电子数据以支持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当前,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展开,民事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在公益诉讼的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积极探索,以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我们也积极呼吁相关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收集取证的职权,从而让公益诉讼更好地运行。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to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ZHANG Dawei,YANG Xuehua

Evidence is the core of litigation in that the whole process of litigation centers on collecting and investigating evidence,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is no exception.Nowadays,it is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for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According to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is workable.In order to better apply electronic evidence to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some rules have to be observed.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litigation evidence for public interest;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D926.32

A

1009-9530(2017)05-0145-04

2017-06-14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立项课题“电子数据在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探索”(AJ201616);安徽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点课题“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固定研究”(AHZC2016B04)

张大伟(1986-),男,淮南市检察院技术处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孙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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