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探析
——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例

2017-03-08 04:30杨浩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关键词:外语类法学专业外语

杨浩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外语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探析
——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例

杨浩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通晓外语和法律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是外语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理性路径选择。将国内外法律制度、外国语言文化和国际交往规则有机结合,实现法律和外语的深度融合是外语类院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有之义。外语类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应利用其外语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优势,错位竞争、特色发展,在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突出国际化特色。

外语院校;国际化法律人才;课程改革;实践教学

法学、医学、哲学并列为现代高等教育的三大“显学”,为现代高等院校的支柱型学科。法律作为现代工业化国家最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历来是各国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的重中之重。自教育部2011年提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逐渐成为各开设有法学学科专业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导向和基本精神。目前国内专业型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各异,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导向也风格迥异,如财经类院校提出培养财经类复合型法律人才,理工类院校提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等等。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的确立,我国更频繁地跻身于世界舞台,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的处理,世界大国之形象日益巩固。在此背景下,培育一批既懂外语,又深谙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当前中国高等院校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其他外语类院校的考察,厘清和探索外语类高等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期对外语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有所启示。

一、外语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应注重“国际化”特色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直较为严峻[1],一方面,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观之,全国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学专业的比例过高(全国有近70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同英美国家将法学专业作为“贵族教育”(研究生阶段方开设法学专业)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专业的设置较为泛化,门槛较低,招收学生较多,这客观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基数较大,劳动力市场呈现供大于求之情势;另一方面,就法学学科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国内法学学科人才的培养,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实践教学存在流于形式之虞,这导致法科学生毕业后难以有效地、迅速地将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可有效应用的法律技能,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脱轨致使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青睐。传统政法类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明显的教学和科研优势,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往往更具有竞争力,但国际化程度不足是传统政法类院校的短板[2]。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外语院校的法科专业并非其主流学科,法学专业所占有的教学、科研、社会资源并无明显优势。法律人才教育的培养内涵在强调法律人才培养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同时,还应避免简单的同质化模式[3],故外语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另辟蹊径。如何破解外语类院校中法学学科的资源劣势,化被动为主动,是摆在外语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颇具现实意义的命题。

随着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参与国际事务的日益频繁,既通晓外国语言,又深谙国际规则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正日益旺盛;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涉外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设计多层次、多元化、国际化培养平台,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既是国际社会和市场的多样化的外部法律需求,也是当今法学教育自身应承担的历史使命[4]。我国亟需培养具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高端法律人才已成为学者们呼吁的焦点[5]。对此,有学者呼吁:广西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利用和东盟成员国的地理位置优势、文化交流优势推行“法律+东盟小语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6]。就外语类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培养具有广阔国际视野,熟练掌握外国语言、通晓国际规则,能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更是其应有之目标定位和导向。鉴于此,以国内外法律制度、国外语言文化、国际交往规则为主要内容,以“法律和外语深度融合”为导向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外语类院校培养法律人才的必要路径选择。

二、外语院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改革

依据现代课程的模块设置,高等教育课程的内容包括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三大课程模块。结构合理、内容适当的课程体系设置是各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条件。就专业教育而言,国内多数高等外语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若干通病,呈现出明显的 “专才教育”特征,即法学类专业课程设置的比例过高,课程设置较为单一,不利于培养能胜任涉外法律工作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就通识教育而言,国内多数高等院校的“通才教育”人才模式的课程设置过于泛化,针对性不足,不符合法科教育的专业化要求。

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例,该校本科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类别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通识教育课程类,包括大学英语、体育、政治类、计算机等,共59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为39.60%;第二类是大类课程类,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7门课程,共20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为13.42%;第三类是专业课程类,分别包括社会法方向、经济法方向、民商法方向、国际法方向、诉讼法方向、行政法方向共11门课程以及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共70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为46.98%。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校在专业类课程中仅设置了一门“跨学科大类选修课”,占2学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课程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语类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第一,部分课程以双语教学和全英教学形式展开,例如,国际商法(全英)、美国法概要(全英)、外国法制史(全英)、外国投资法(全英)等,这些课程大多由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讲授,采用国外原版教材、案例等教学资料,为学生接受纯正的外国法律制度创造了有利的环境;第二,“跨学科大类选修课”所占比例偏低,所占学分比例也较轻。就具体课程设置而言,开设有关外国语言和法律相结合的课程门类还有待增加;第三,采用双语教学和全外语教学形式开授的法律专业类课程的语种大多仅限于英语,鲜有采用非通用语种开授的法律专业课,缺少外语语种的多样性,这距离培养系统掌握法律制度,又懂非通用语种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第四,在课程开设的时间上也存在改进的空间,目前开设的法律英语、英语文学课程以及以双语教学、全英教学形式开授的法学类专业课程大多安排在大三和大四期间。在大三、大四期间,学生大多忙于司法考试、实习、撰写毕业论文或者求职,因而难以投入充分的学习时间和学习精力接受课堂教育,学生疲于应付、到课率偏低,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鉴于此,就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外语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安排和结构设计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外语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亟需解决好专业课和选修课的比例问题以及专业课中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增加双语课程和全英课程的比例,适当开设以非通用语种形式讲授的法律专业课程,同时兼顾语言类、双语授课课程、全英授课课程的开设时间。

结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国内语言类高等院校的教学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外语类院校在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依然存在优化的空间,应从总体上优化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强化出涉外法律类课程的特色。以涉外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为导向,在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外,外语类高等院校需要合理提升语言类、外国文化类跨专业通选课的比例和学分,突出法律和语言相结合的优势和特色,具体优化路径如下:第一,强化语言类课程的教学,增加语言类课程、外国文化类课程的比例和学分,强化学生对外国语言的掌握和外国法律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的了解,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外法律问题奠定基础;第二,通过对在职老师的培训或者引进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提高法律专业课双语教学和全英文教学的课程比例,使学生能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训练学生用英文思考、解决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模式;第三,对于理解和把握非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言,采用其本国语言而非英语讲授其法律制度可使学生更为直观和感性地认识和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外语院校利用非通用类外语语种的学科优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开设使用非通用语种讲授的法律专业课程,如用德语讲授德国法概要,用日语讲授日本法概要等,有利于我国培养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非英语国家的法律事务,有利于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类型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第四,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背景下,职业化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是故法学专业类教学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设计依然需要以法学基本课程为基础。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要求课程的设置应当兼顾和平衡语言类、外国文化类和法学专业类课程的开设。如何在这种法律职业化教育和国际化教育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有待探索的命题。就目前而言,在合理安排语言类课程、外国文化类课程授课比例的基础上,鼓励以双语、英语或非通用语种的形式开授法律专业类课程显得尤为必要和具有可行性;第五,外语类高等院校应当将语言类课程、外国文化类课程、以双语或英语形式开授的法律专业类课程尽量安排在在大一、大二或者大三上学期,使得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到“法律和语言的深度融合”。

三、外语类高等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完善

“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高等院校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无疑是培养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复杂艺术”的最佳方式。受制于传统教学方式的思维定势,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注重于以课堂讲授形式开展的理论教学,对实践教学缺少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与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律诊所和案例讨论等形式为主的法学教育形成鲜明对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较为重视训练和培养学生参加国际性法律赛事。我校法学院的学生在各种国际性法律类赛事中屡获佳绩。具体表现为:法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贸仲杯”(英语)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作为常态化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所组成的辩论队,继荣获第三届“贸仲杯”中国赛区辩论赛亚军后,在第四届“贸仲杯”中国赛区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中摘取了桂冠,并代表中国“贸仲杯”赛区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维斯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取得优异成绩。我校还在全校范围内整合语言和法律专业的教学资源,聘用固定的师资教练担任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辩论赛的教练。法学院常年选拔并组织学生参加杰赛普国际法模拟辩论赛。法学院学生组成的参赛队伍在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第五届全国选拔赛中取得了二等奖;2014年和2015年组成的广外代表队连续荣获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杰赛普国际法模拟庭(英文)辩论赛全国二等奖。此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还积极选拔和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WTO模拟法庭比赛、全国大学生外交外事礼仪大赛,并于2015年在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中取得全国二等奖;2012、2016年全国大学生外交外事礼仪大赛中取得冠军和三等奖;这些成绩的取得表明我校具有良好的外语与法律基础。同时,也应看到我校法学院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语类院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层面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实践类教学学分偏低,26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7.45%。就学校层面而言,不能在时间与学时上体现与发挥本校语言加法律的优特点;就学生层面而言,使得学生为修学分、拿学位而修学分。二是国际化特色的实践教学形式单一,仅限于选拔和组织学生参与国际性法律赛事,国际性法律赛事具有临时性。赛事能激励学生更高层次的职业向往,一旦赛事结束,学生不一定在状态,不利于培养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处理常规性、常态化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应当建立长效的教学实践机制。三是国际化特色的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不充分,仅整合了英语语言学科的教学和科研资源,而未利用其他非通用语种的教学和科研资源,如德语、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种的教学科研资源没有充分运用。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逐步推行,尤其是2015年3月,我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第一次提出要“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再次提出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2017年3月,中央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计划;粤港澳三地政府与国家发改革委,于今年7月1日在香港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随之而来的湾区间的交往从经济生活延伸到个人婚姻家庭生活各个方面,以致我国区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工作必将面对更为现实复杂的问题,许多新的区际法律问题需要加以研究,一些传统的理论与制度也需要重新作出探讨,更为重要的是广州这一地缘特色区际私法案件的收案量大。为此,对外语类院校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实践教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 外语类院校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实践教学层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提高实践教学的学分比重,从制度层面鼓励学生参与具有国际化特色的实践教学,这是与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有别,学校错位发展,办精品特色法学院必须面对的教学实践学时数设计的制度改革。二是除选拔和组织学生参与临时性国际性法律赛事外,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与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大政方针相吻合,积极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境外企业等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审理涉外案件集中的省内法院、仲裁机构合作,尤其是自贸区内的法院、仲裁机构合作;与办理涉外案件有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选拔学生出国、出境进行交流、学习、实习。三是充分整合外语院校非通用语种语言学科资源,组织选拔学生参加以非通用语种进行的国际性法律赛事,为毕业生参与和处理非英语的国家、国际组织、跨国企业的法律事务搭建平台。

[1]刘静然.法学毕业生为何就业难[N].光明日报,2017-03-23.

[2]蒋后强,章晓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理论与实践——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

[3]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5).

[4]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J].现代大学教学,2017,(1).

[5]杨清望.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类型与培养路径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2,(3).

[6]陶斌智,陈丽平.西部地方院校“法律+非通用语种”复合型人才培养初探[J].梧州学院学报,2013,(1).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责任编辑:李洪杰]

2017-06-12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阶段成果(GD16XFX17);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阶段成果(CLS(2016)D145);2016年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项目阶段成果(2016WQNCX025)

杨浩楠(1988-),男,湖南湘潭人, “走出去”战略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讲师,法律经济学博士,从事社会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G642

A

1008-7966(2017)04-0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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