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海涛,韩喜平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民主社会主义评析
——以其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挑战为视角
仲海涛1,韩喜平2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民主社会主义是当前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挑战较为严峻的一股社会思潮。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必以公有制为主体,中国共产党“两个先锋队”的性质表述意在弱化党的工人阶级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主张阶级调和。这些论断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构成了极具针对性的现实挑战。能否有效应对挑战、消解其负面影响,关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民主社会主义;评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近年来,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在与主流意识形态争夺话语权的过程中,把批判的重点进一步聚焦到与中国现实联系更为紧密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使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面临严峻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消解其负面影响,增强人们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成为当前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一)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必以公有制为主体
民主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基本立场就是主张建立不分所有制主次的混合经济。以此立场出发,在一篇题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章中,作者公然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不必再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能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为进一步论证上述观点,他们还从理论和实践维度提出了相应的依据。从理论上看,他们认为邓小平在 1992 年的南方讲话,在阐发社会主义本质如此重要的问题时都没有提及公有制,表明他在晚年已经放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换言之,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不再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张用“共同富裕”取代“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这就从理论层面支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观点。从实践上看,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对经济制度进行了调整,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主社会主义认为,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制标准,借鉴了他们建立混合经济的主张,只是这种借鉴还不完全,还带有策略性。因为囿于“传统社会主义观念”,当前中国的混合经济还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但现实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在很多国民经济领域根本做不到,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未来中国经济制度的走向必将是不分所有制主次的混合经济。“目前这种混合还是小‘混合经济’,估计将来会在世界范围内无声地逐步扩大为兼容并包各种制度长处的大混合经济。”[1]简言之,未来世界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因素,又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大混合经济”。以此论断出发,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未来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趋势也必将如此,再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有悖社会发展规律的。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1.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第一,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要研究其一贯的思想,不能只看南方谈话。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始终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他反复强调,无论改革开放如何深入发展,绝不能抛弃公有制,走私有化的道路。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大量涌现,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加大。针对这一现实,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2]110。针对随后泛起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他又强调:“我们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学习外国的技术,利用外资,是为搞好社会主义建设,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全民所得”[2]185。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全面展开不久,当经济成分发生变化,人们思想出现波动之时,邓小平便已及时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是不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邓小平后来逐渐改变了他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公有制的态度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1992年7月时隔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后半年,他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3]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邓小平对公有制的态度与之前并无二致。总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邓小平一以贯之的思想,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本质论字面上没有提及公有制,就片面地认为邓小平在晚年放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而应联系南方讲话前后邓小平的相关阐述,全面地加以理解,这才符合认识事物的科学态度。第二,邓小平南方讲话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发是有其现实针对性的,而不是从学理出发来阐述概念。当年针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原则分歧。概括起来有两种错误倾向:一种认为改革开放虽然使得生产力获得了极大发展,但却造成了贫富差距愈演愈烈,最终必将导致两极分化,从而葬送社会主义;另一种认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根本上体现在生产力的发展比资本主义更快,因而只要生产力获得空前发展,贫富差距等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针对这两种错误倾向,为了澄清人们在思想上的疑惑,邓小平在南方讲话才有所侧重地指出,社会主义首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最终目标。由此可见,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发是有其现实针对性的,是紧紧针对这两种错误倾向,而不是单纯地从学理出发来阐述“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故此在表述上才没有力求全面。我们今天理解社会主义本质论的表述,要将其放到当年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特定语境下,历史地具体地看待和分析。第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我们梳理邓小平以往对公有制的表述会发现,他在谈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时,通常不是孤立地讲,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同发展生产力或共同富裕联系起来阐述。例如,他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2]111此外,从内在逻辑关系上看,公有制占主体、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三者之间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发展生产力,只能是共同贫穷,而共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发展生产力,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财富就会被少数人占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存在了。综上所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邓小平一贯的思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表述是有其现实针对性的,表述中虽然没有提及公有制,但以公有制为主体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民主社会主义认为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没有提及公有制,意味着他晚年放弃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中国对经济制度的调整并不是取消所有制标准。第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经济制度的调整根本上是基于对现实国情认识的深化。改革开放后我国之所以改变了过去建立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的做法,允许和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完全是基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历史时期,尽管我国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生产力总体水平仍比较低下,且发展很不平衡,在这种低水平的基础上强行追求所有制的纯而又纯,只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降低劳动生产率,削弱经济发展的活力,由此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这点我们是有过深刻历史教训的。正是出于对我国现实国情认识的深化,在充分汲取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才对经济制度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和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主张并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对经济制度调整的根本前提。从形式上看,两种“混合经济”确有雷同,即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但本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民主社会主义的“混合经济”虽然强调不分所有制主次,但实际上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我们的立足点是,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其活力,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并非像民主社会主义所宣扬的那样,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都做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际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就“质”而言,我们采取各种改革措施,不断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就“量”而言,有研究者“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知识从就业比重、资产比重、GDP比重、税收比重、外贸比重等五个方面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量’的演变趋势”[4],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比重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有些已跌破 50%,但“由于我国统计工作的原因,统计数据没有进行细分,非公有制经济中有大量股份公司与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占主体”[4]。事实是我们采取了灵活的经济政策,即在一些不必要由国家管控的经济领域放开手脚,不再要求以公有制为主,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这样,不仅有利于创造产值和扩大就业,而且也可以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一些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只有公有制经济才能够担负起相应职责。基于此,只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占据优势,就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不是苛求公有制经济在每个行业和领域都占据绝对数量上的优势。总之,不论我们对经济制度如何调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中国对经济制度的调整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制标准,这种观点是有悖现实的。
(一)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两个先锋队”的性质表述意在弱化党的工人阶级基础
鼓吹建立超越阶级的全民政党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伯恩斯坦的修正主义、戈尔巴乔夫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布莱尔的“第三条道路”都主张打破阶级的界限,成立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超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党章把党的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进一步表述为“两个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民主社会主义认为这一改动恰恰体现了他们的“全民党”思想,之所以又增加了一个先锋队,是因为我们党也意识到了以往关于党的性质表述的局限性,这是在有意弱化党的工人阶级基础。以党的性质表述改动为契机,民主社会主义者纷纷发文立说,打着拥护党中央理论创新的名义,散布其“全民党”思想。如有篇题为《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的文章就明确主张“将党的名称中国共产党改为中国社会党”,“这个党的性质是为全体人民的,即全民党”。他们还大肆宣扬不仅党的性质表述的改动是借鉴了民主社会主义思想的结果,中国改革开放中有许多做法也都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进而得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走上了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民主社会主义”。[5]此外,有的民主社会主义者还认为“两个先锋队”的表述在逻辑关系上存在矛盾,因为工人阶级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二者在外延上相互重叠,既然如此,只强调“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即可,“工人阶级先锋队”不必重复再提。
(二)“两个先锋队”的性质表述没有弱化党的工人阶级基础
1.“全民党”本身就是个伪科学概念。主张建立超越阶级的全民政党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本身并不具备科学性。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全民党”都是不存在的。从理论上讲,政党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它始终代表着特定阶级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阶级性。阶级性是政党的根本属性,没有阶级性的政党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历来反对“全民党”思想,当伯恩斯坦提出要将德国党改造成为“一切富有仁爱精神的人”所组成的“全民的党”时,他们二人在党内联合发表了一封《通告信》,建议持有“全民党”思想的人“应当退党,至少也应当放弃他们的显要职位”[6]。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全民党”思想是有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初衷的,根本不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政党只是一种伪善的提法,听起来很吸引人,似乎很具有代表性,但在一个政党内把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强行组合在一起,必然产生矛盾,最终必将导致党的分裂。因此,从理论上看“全民党”是不会有的。从实践上讲,凡是标榜自身为“全民党”的政党,无一例外都堕落为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苏东巨变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全民党”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国家用来和平演变共产党的一种政治伎俩而已。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必须引以为鉴,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政党属性。
2.“两个先锋队”表述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我们党之所以把党的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调整为“两个先锋队”,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的急剧变迁,我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不再是过去简单的工人、农民、军人和知识分子,出现了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民营企业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或群体。这些新兴社会阶层或群体大多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劳动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贡献。我们党作为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政党,理应代表他们的利益,并且应该向他们敞开党组织的大门,吸纳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如此才能不断地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正是基于对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深刻认识,我们才把党的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表述为“两个先锋队”。从 1848 年《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共产党诞生,到2002 年中共十六大召开,150 多年世界共产党的历史中,在阐述党的性质时都是一个先锋队,要么是工人阶级先锋队,要么是无产阶级先锋队,要么是无产阶级有组织的先锋队,从来也没有提过人民性和民族性。所以,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中国化的一次创举,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而不是像民主社会主义所云:我们党意识到了“一个先锋队”表述的局限性,所以才借鉴了他们的全民党思想,提出“两个先锋队”,意在要弱化党的工人阶级基础。
3.“两个先锋队”的表述在逻辑关系上并不矛盾。第一,工人阶级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全社会最先进的阶级,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先进阶级的先锋队,它自身的发展顺应历史趋势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从代表利益层面讲,它不仅应成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必然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不仅要带领工人阶级,同时也要团结带领其他阶级和阶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所以,从依靠力量层面讲,它必然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仅要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同时也要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其他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的阶级和阶层是我们党的群众基础。所以,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层面讲,我们党不仅应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必须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综上所述,“两个先锋队”各自的功能定位是有所区别的,并不存在相互重叠的逻辑矛盾。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两个先锋队”的表述在逻辑关系上存在矛盾,是没有完全理解其中的深意。他们主张只保留第二个先锋队提法的观点,表面上看是从逻辑关系的角度进行阐释,其实质是要我们党放弃工人阶级的政党属性,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警惕。
(一)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主张阶级调和
民主社会主义借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机,大肆兜售其阶级调和理论。他们认为,“在革命斗争的年代,我们可以强调矛盾和斗争,实行‘斗争哲学’,现在,党已处于执政地位,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不能再讲矛盾和斗争了。应该改造我们的思维方式,用社会党的阶级调和思想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7]。换言之,以往那种对抗性的矛盾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处理矛盾的方式不应该继续沿用斗争的方法,而应该采取调和的方法。由于“阶级调和”字面上的意思是主张社会中的各个阶级相互协调、和睦相处,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有相似之处,故带有很强的迷惑性。当前一些人就接受了这一观点,在处理各种矛盾问题时只讲调和而不进行斗争,认为这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其结果是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因此,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主张阶级调和的观点,不仅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思想混乱,而且在实践上也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必须针锋相对予以有力回击。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否定矛盾和斗争
1.承认并有效解决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否认我国社会存在矛盾。与之相反,当前我国发展进入社会转型期,诸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涉法涉诉、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等各种矛盾凸显、多种问题交织。这些矛盾和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逐步化解,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过程。伸而论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还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现象,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需要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正确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实现。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为我们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指出:“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8]诚如毛泽东所言,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和掩盖矛盾,只有公开承认矛盾,不断地去揭露和解决矛盾,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否则,一味地回避矛盾,粉饰太平,只会让矛盾越积越多,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一言以蔽之,承认并有效解决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民主社会主义的阶级调和论则是建立在否认矛盾的基础上,如果把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不仅在理论上与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与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背道而驰,而且在实践上也会让人们产生轻视、忽视各种矛盾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麻痹下,势必会导致矛盾积重难返,如此是绝无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
2.人民内部矛盾的非对抗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要驳斥民主社会主义的阶级调和论,除了要阐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这一客观现实外,还必须阐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因为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只有在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才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但是在存在剥削和压迫的阶级社会里,占社会主导地位矛盾的性质是对抗性的,这种矛盾只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化解,希冀在这样的社会里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空想。因为在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之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关系,即便达成了一时的妥协,也只不过是统治阶级采取一些手段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可能维持长久。而社会主义社会则不然。1956 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社会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也不可能凭借自己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如此人们之间的根本利益就达成了一致,就不存在那种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性矛盾。矛盾的性质由对抗性转为非对抗性,这种转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前提。但是,在此仍需强调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经济领域还存在着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些人认为在这些组织中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由此导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日益增多,有占据社会矛盾主导地位之势。我们说,这种看法实属危言耸听,道理显而易见,非公经济比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少数,如何能让阶级矛盾占据主导。再说,这些公有制经济组织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他们与剥削社会的企业相比,还会受到社会制度的种种限制,其矛盾本身也不都是对抗性的,大部分仍属人民内部矛盾,有些对抗性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下也是能够逐步化解的。伸而论之,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大部分都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可否认仍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不过我们要正确看待这些对抗性矛盾,一方面它们就社会矛盾的整体而言只是处于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还是非对抗性矛盾;另一方面有些对抗性矛盾也不是铁板一块,除了极少数敌我矛盾无法缓和外,大部分都是可以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可以通过民主的方法来解决。总之,我国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矛盾的性质已变为非对抗性,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前提。而资本主义社会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占据主导,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只能通过阶级调和的手段来缓和矛盾。因此,民主社会主义所主张的阶级调和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用来缓和阶级矛盾的手段,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是不恰当的。
[1]胡培兆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今 昔观 [N].光明日报,2006-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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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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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3-0036-06
2017-0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zd ﹠ 001)。
⒈仲海涛,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变革和发展;⒉韩喜平,男,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