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亟待强化规则意识

2017-03-08 03:13喻文德
湖湘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民规则价值观

喻文德

(吉首大学,湖南 湘西 416000)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亟待强化规则意识

喻文德

(吉首大学,湖南 湘西 416000)

规则意识是弘扬法治价值观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当前,规则意识淡薄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强化规则意识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培养法治思维、依法执政、严格执法等是强化规则意识的重要举措。

规则意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依法治国

一、规则意识淡薄的表现、原因及其危害

(一)“中国式过马路”是规则意识淡薄的一种具体表现

近年来,“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一个新的网络流行词汇——对“不管红灯绿灯,凑足一撮人就走”的调侃。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中国式过马路”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交通违法现象。在“中国式过马路”面前,交通规则形同虚设,交通秩序严重受损,行人与车辆安全面临诸多隐患。据报道,“2012 年1月至 10月份,全国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共计 87852 起,造成 26154 人死亡,其中因行人违规导致的肇事造成262 人死亡。”[1]血淋淋的事实有目共睹,可有些人对此熟视无睹,依然我行我素。

造成公众集体闯红灯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总体上来说,并非所有的红绿灯信号都设置不合理,但是,几乎所有的红绿灯路口都有“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规则意识的淡薄才是“中国式过马路”的主要原因,“中国式过马路”则是规则意识淡薄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规则意识淡薄的诸多原因

不守规则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和深层的社会心理结构,必须从民族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境遇中寻找原因。

首先,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是导致规则意识薄弱的政治原因。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人治的理想是贤人治政,强调统治者自身的德行与才能,但也夸大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人治是以政治上的专制为基础的,法律不是作为民众权利的基础,而是作为专制权力的工具。在专制制度下,权大于法,权力的拥有者不受规则制约,可以随意超越规则。权大于法,造成公众只唯上,不守法的现象。时至今日,我们的一些党政官员在人治思维的影响下经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或是徇情枉法,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在这样的人治环境中,人们习惯了接受上层领导的摆布,头脑里没有法律即规则的意识,而只有权力即规则的意识,一些人逐渐形成了世故乡愿、阳奉阴违、不讲规则的人格特征。

其次,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是导致规则意识薄弱的经济原因。一方面,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尽管我国当前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但是,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依然广泛存在,由小农经济而滋生的小农意识严重制约了规则意识的成长。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引发大量的投机行为,削弱了社会主流规则的影响力。

再次,实用理性泛滥是导致规则意识薄弱的文化原因。实用理性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李泽厚曾指出:“所谓‘实用理性’就是它关注于现实社会生活,不作纯粹抽象的思辨,也不让非理性的情欲横行,事事强调‘实用’‘实际’和‘实行’,满足于解决问题的经验论水平,主张以理节情的行为模式,对人生世事采取一种既乐观进取又清醒冷静的生活态度。”[2]在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实用理性坚持生存至上,功不可没。但是,实用理性所追求的“实用”“实际”主要是偏重于人生日用。这样,实用理性存在两个严重缺陷:其一是急功近利,只求有用;其二是目光短浅,缺乏对超验理想的追求。在经济利益鼓动之下,当今中国人的实用理性已经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很多人从实用理性出发,信奉“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总是想利用各种关系解决问题。由此一来,很多社会规则就大打折扣了。

除此之外,道德失范、社会不公、官员腐败、执法不严等诸多因素都会削弱人们对规则的遵守。

(三)规则意识淡薄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危害

作为一种群体现象,无视规则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危害极大。规则意识淡薄,任意践踏法律,不仅损害法律权威,而且破坏社会正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法律高于任何其它社会规范,是所有行为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曾形象地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3]法律权威需要公民的内心认同和自觉维护,只有每一个公民衷心拥护法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权威还需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才会真正具有实践意义。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法律权威受损,法律效力将大打折扣。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基本防线。法律执行不力,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导致故意违反法律的人受益,自觉守法的人反而受损,这将严重破坏社会正义并挫伤公民自觉守法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一些原本自觉守法的公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到违法队伍中来,最终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形成德福背离的现象。道德与幸福背离——有德者受损,无德者获利——这种德福背离的现象实际上是社会不公在道德领域中的体现。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4]

二、规则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规则意识蕴含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法律的内部效力来看,法律至上是指宪法至上,一切其他法律违宪无效;而一般法律又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就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社会规范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法律必须具有至上的权威。如果人们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规则和最底线的伦理。规则意识犹如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隔离带,能够有效阻止人们的违法行为。遵守规则首先要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必须要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然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既是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规则意识的集中体现。

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要求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作为最低标准,法治要求建立一个使政府和人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法律是根据预先确定的制度制定的,并且是普遍的和公开的。”[5]其次,权在法下。任何公共权力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当公共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至上要求公共权力服从法律的制约。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再次,对法律的自觉服从。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和正义是一致的,自觉守法就是维护正义。尽管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绝对至上的,才值得人们遵守,但由于正义具有相对性,良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人们对法律的善恶评价具有主观性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即使法律与正义发生背离,人们也要自觉服从法律,而不能以此为借口随意违背法律。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就是在法律丧失正义的情况下依然遵守法律的典范。在法律与正义发生了严重背离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要求经过正当的程序修改法律。

(二)规则意识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意识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奴隶制民主政治。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公民,在理想的政体中,公民“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在古希腊城邦社会里,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事务的自由人,奴隶、女人、小孩等都不是公民,因此,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是一种特殊阶层,而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获得的身份。在现代社会,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认某人属于某国公民的法律依据,任何公民都享有所在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自觉认识。公民意识的生成是法治社会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价值取向。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倡导公民意识,推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只有在全社会普及规则意识,才能有效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并逐步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在普法宣传活动中,不少公民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不少人往往片面强调个人权利,义务意识相对匮乏,不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规则意识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意识。法律是分配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则体系之一。依据规则意识,公民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而且要有义务意识,还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权利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与态度,包括权利认知意识、权利实现意识和权利救济意识等。义务意识是公民对自身职责的一种自觉认同,包括道德义务意识和法律义务意识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充分体现了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公共性”。公民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三)规则意识是一种维护正义的道德能力

道德能力是个体完成道德活动所具有的潜能或力量。我国古代的孟子认为,人先天具有仁义礼智等道德能力。尽管道德能力离不开某些自然基础,但是道德能力并不是先天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养成的。从形而上的层面来说,道德能力是使人成为道德之人的能力。无道德能力,则无有德之人——道德能力是美德赖以生成的必要条件。从形而下的层面来说,道德能力是道德主体对某种具体道德规则的认识、选择与践行的能力。无道德能力,道德规则无法兑现——道德能力是道德规则由知转化为行的必要条件。

正义是制度的首要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内在诉求。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更是良法之治。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良法。规则意识包含了对正义的深刻觉解和坚决捍卫,在规则意识的支配下,公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维护正义。因此,规则意识既是一种正义美德,也是一种维护正义的道德能力;只有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会义无反顾地去遵守法律,维护正义。对此,麦金太尔指出:“美德与法律还有另一种至关重要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知道如何运用法律。”[6]由此可见,仅有规则还不够,还必须培养正确运用规则的美德,而培养美德的前提是培养道德能力。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旨归,而道德能力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如何实现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道德能力。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把公民的道德能力视为实现正义的道德基础。他认为,社会是一种公平合作的系统,公民的道德能力是取得合作成员资格的条件。为此,他指出:“个人被看作是因其在必要程度上拥有两种道德人格能力——正义感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而成为自由平等的个人。”[7]正义感能力是理解、运用和践行公平正义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是一种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能力。两种道德能力是现代公民的必备条件——每个人只有拥有这两种道德能力,才能成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才能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在规则意识的养成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一)以法治思维促成自觉守法

规则意识的养成需要法治思维的指引。简而言之,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范和程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相比人治而言,法治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的稳定性源于规则的稳定性。规则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思维实际上是规则思维。培养法治思维是培养规则意识的不二法门。

规则具有可普遍性。康德曾经为人类行为提供了一条先天的普遍性实践规则:“不论做什么,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8]康德强调为义务而义务,规则的普遍性缺乏现实的经验基础,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事实上,法律规则是一种经验的可普遍化规则——它建立在现实利益之上,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可普遍化要求法律规则平等适用于所有人,人们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法律分析必须基于普遍性规则的演绎。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使人们能够准确地预测他人的行为,合理规划自己的行为。可以说,法治思维是一种可普遍化思维,是规则意识的具体表现,规则意识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落实。

法治思维需要领导干部和普通民众共同拥有,以便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中实现法治。因此,法治思维不仅要落实到政府的执政活动中,而且要落实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只有法治思维成为公民的一种日常思维,才能使法律分析成为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普通民众是将法治贯彻到底的决定力量,“从法治的角度看,社会需要的不是每一个人都成为卓越的法律人才,而是众多的合格公民——那种具有法治思维水平和掌握法治方式的自由、权利的捍卫者。”[9]要培养法治思维,一方面,所有民众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形成依法表达诉求的习惯,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主观条件;另一方面,政府要在社会治理中依法行政,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客观条件。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只有让广大民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才能不断地强化法制观念,逐渐养成法治思维。

(二)以依法执政树立守法榜样

广大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因而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力量。依法执政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关键。依法执政即依法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村看村、户看户、老百姓看干部。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有着较高的价值期待,广大党员干部的言行作风发挥着行为参照的作用,他们能否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广大党员干部滥用权力,知法犯法,不仅会严重挫伤人民群众的守法积极性,而且会引发他们的刻意仿效,甚至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可能成为某些人践踏法律的借口。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法用权。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榜样。当前,我们党在国家治理中运用的规则有两套:一套规则是宪法和法律;另一套规则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告、文件、讲话和批示等。如何处理两套规则之间的关系?根据依法执政的要求,第二套规则要服从第一套规则;第二套规则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才能获得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委的各项决策必须依法依规,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破坏。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带头守法,才能推动全民守法。

当前,依法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法治以人性恶为预设,试图通过制度约束权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权力拥有者不能滥用权力的防范机制和不敢滥用权力的惩戒机制,因此,制度制约成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同志曾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实现权力的制度化、法治化——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以利剑高悬遏制违法行为

英国制度经济学家马尔科姆·卢瑟福指出:“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了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现,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11]法治是一种权威之治,规则意识的养成不仅需要自省自律,更加需要严格执法的强力支持。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人严格遵守规则,不敢违法。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屡禁不止?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是其主要的内因,监管不严则是其主要的外因。生产伪劣食品的企业失去了道德底线,但食品的安全不能纯粹寄希望于企业道德底线的回归,严加监管才能让其坚守底线。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简称FDA)为执行《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制定了大量技术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的质量标准、标签、生产加工程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任何一点不符合法律法规,都会被FDA 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不能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这些规定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严格的法律监管有效地维护了食品安全。美国的这种做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牟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是伪劣食品生产企业的目的。因为通过违法生产而获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可能因此而受到的惩罚,所以,这些企业往往选择铤而走险。对他们来说,从事伪劣食品生产逮不着就可以牟取暴利,即使被逮着也是罚款了事。针对不法企业的这种贪婪和侥幸心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必须利剑高悬,让其付出惨重代价。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让他们从严厉的惩戒中敬畏法律,最终自觉遵守法律。

规则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要滋养,规则意识的养成过程也是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过程。随着规则意识的养成,法治价值观将转化为公众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此时,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也就真正落地生根了。

[1]高鑫 .把脉“中国式过马路”[N].检察日报,2013-04-17(5).

[2]李泽厚 .中国现代思想史论 [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320.

[3][美]潘恩选集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5-36.

[4]慈继伟 .正义的两面 [M].北京:三联书店,2001:1.

[5][澳]切丽尔·桑德斯 .普遍性和法治:全球化的挑战 [M]//夏勇 .法治与 21 世纪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73.

[6][美]麦金太尔 .追寻美德 [M].宋继杰,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92.

[7][美]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M].万俊人,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35.

[8][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 [M].关文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30.

[9]陈金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 [J].法学论坛,2013(5):10.

[10][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1][英]卢瑟福 .经济学中的制度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

责任编辑:曹桂芝

D6

:A

:1004-3160(2017)03-0031-05

2017-02-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共生活的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BKS097);湖南省教育厅开放基金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生活化研究”(项目编号:15K104)。

喻文德,男,湖南浏阳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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