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永
作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范畴,阶级在特定历史阶段被过度推崇,而在今天阶级以及与之相关的阶级斗争、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都成为颇有争议的范畴。一些人不能正视阶级甚至害怕谈阶级问题,将阶级理解为具有天然割裂社会、鼓吹斗争功能的概念,一讲阶级,就认为是要讲斗争和阶级对抗,要区分出哪些人属于哪些阶级,要表明代表哪个阶级的利益而把哪些阶级作为对立面。应该如何看待阶级,如何审视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的遗产,如何思考阶级存在的现实以及阶级未来的走向?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立足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给予必要回应。
阶级范畴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专利,它的出现远远比马克思主义的出现要久远。马克思在一封信中曾写过:“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6页。马克思没有贪缔造阶级的功,而且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阐释,或者说没来得及进行系统阐释。在《资本论》第3卷的最后一章,马克思制定的标题是“阶级”,他在其中写道:“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是什么形成阶级?”②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02页。可惜的是,这一章,马克思只留下很少的文字,就中断了,而且是永远地中断了。这一未完成的理论规划给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留下了争论的空间,但同样也算是留下了任务,那就是回答“是什么形成阶级”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解为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分问题。第一,阶级是什么?这个问题相对容易回答,争议不大。阶级是一些人组成的集团,是全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基于相同的要素而形成的群体、集体或集团,正如当我们谈阶级时,总是会谈到某个阶级,比如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所以,承认阶级的存在,也就承认人口不是整一的,而是有差别的,它不是由共同的“自然人”形成的人群集合体,而是由分属于不同阵营中的“社会人”形成的人群集合体。人不仅仅作为个体、作为公民、作为市民而存在,也作为某个阶级的成员而存在。一个人再怎么强调自己的个体特殊性,也没办法否定他与同一阶级的其他成员具有共性,拥有共同的社会属性和相同的社会地位。
第二个问题,如何划分阶级?不同的人怎么样才能算属于一个阶级?回答这个问题容易出现不同的见解。我们会选择不同的标准,比如从事什么职业、财富收入多少、是否拥有政治权力、教育水平高低、喜欢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等。为了够全面,很多人喜欢从多个标准而不是从单一标准出发来界定阶级。专门研究马克思阶级概念的日本学者渡边雅男就做了一个综合的界定:“阶级就是指身处于不平等社会关系下的人类集团。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以经济的财富、政治的权力、文化的威信、社会的地位(榨取、非榨取的关系,支配、从属的关系,影响力多寡的关系,地位的上下关系)的不平等为基础的。”①[日]渡边雅男:《马克思的阶级概念》,李晓魁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作者自序第1页。如此定义初看起来有道理,但不得不说,多标准并行必然会带来一些混乱,因为经济财富多少,与有无政治权力、文化威信强弱、社会地位高低并不必然是一致的,而且经常是矛盾的,比如经济财富多并不代表政治权力就大,有文化威信并不代表就财富多,这势必会造成一些人在某方面处于支配地位,但在另一方面处于从属地位,无法说明其具体处于哪个阶级。
一些社会成员之所以归属于一个阶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根本上是由他们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所处的地位、在生产关系中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来决定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1页。阶级因此是一个经济概念,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③《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他更加明确地把阶级划分标准分解为四个要素:在社会生产体系的地位高低,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否支配劳动过程,获得财富的源泉是什么以及占有财富的多少。这种分解,更加明确把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作为划分阶级的根本标准,并适当考虑加入了占有财富多少这一标准。
但问题是,我们总喜欢舍本逐末,把占有财富多少(收入多少)作为界定阶级的根本标准或本质标准,把无产阶级理解为是没有多少财产(财富)的阶级,把中产阶级理解为有一定财产但不够多的阶级。这实际上错误地理解了划分阶级的标准。不能单独地从拥有多少财产、从收入多少来判断阶级,也不能以从事哪种职业、干哪个行当来判断阶级。马克思就批判过,“‘粗俗的’人的理智把阶级差别变成了‘钱包大小的差别’,把阶级矛盾变成了‘各行业之间的争吵’。钱包的大小纯粹是数量上的差别,它可以尽情唆使同一阶级的两人互相反对。……现代的阶级差别绝不建立在‘行业’的基础上;相反,分工在同一阶级内部造成不同的工种。”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43页。同一阶级的社会成员可能会从事不同的工作,会获得差别很大的收入,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属于同一阶级,因为使这些人成为同一阶级的根本标准是其获得收入或财富的源泉。
收入或财富的源泉就是资本、劳动(雇佣劳动)以及土地,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承认的阶级就是代表资本的资产阶级与代表雇佣劳动的工人阶级,以及代表土地的地主。“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①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01页。资产阶级收入的源泉是利润,所依赖的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占有生产资料、支配组织生产劳动,处于主导地位,工人阶级收入的源泉是工资,所依赖的是劳动,没有生产资料,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地主作为封建贵族的代表,随着土地可以被资本购买,逐渐走向分化,一部分加入到资产阶级的阵营中,一部分加入到工人阶级的阵营中。
第三个问题,阶级如何形成?这一问题本身说明阶级不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就出现的,它是个历史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生产力水平虽有发展但并不足够高的情况下,在出现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时候出现的。在创造的物质财富不足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一部分人必然会凭借自己在生产体系中的优势地位获得更多的财富,另一部分人往往付出更多的劳动却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财富。因此谈到阶级,一定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阶级、两个主体,指认某个阶级的存在一定要有与之对立性的阶级。没有与之对立的阶级的出现,它也就不能成为这个阶级。正如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共同出现的一样。阶级因此一定是关系概念,本质上说明的是不受人所支配的、反而规制人的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
但必须指出的是,阶级严格来说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阶级关系是近代以来形成的关系,或者说,只有资产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人们所形成的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阶级关系。虽然我们习惯上将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看做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的历史包括这两对主体之间的历史,但严格意义上他们的关系并不是阶级关系,最多只是阶级关系的粗浅表现,只具有阶级关系的一定表征。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只是等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等级关系。这个观点可以通过认真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文献得到,他们在多个场合做出过区分,只是被我们所忽略了。
在《哲学的贫困》中,恩格斯曾经专门加过一个注,这个注有很重要的意义:“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这些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55页。资产阶级消灭了等级,本身不再作为等级存在,或者说它把等级转化为阶级。我们不能把阶级等同于等级,等级是前现代的概念,是由于出身、血缘、世袭所形成的,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更改的身份,并且是在经济、政治乃至文化领域具有一致性的身份。比如贵族以及子孙后代总是贵族,并享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一切领域的特权,这被认为是完全正当的、符合自然秩序的甚至是符合神意或天意的。
阶级只是基于生产关系所形成的,是社会人的经济身份或扮演的经济角色。在政治国家层面上,是不存在阶级之分的,是看不到阶级存在的,因为我们看到的只可能是公民或人民,所有的人都被认为有共同的人权、自由权、财产权。只有走进物质生产关系、走进市民社会领域,才会发现阶级的存在。而且,一个人的阶级身份是后天可以改变的,相对于等级的不可变更性,现实的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成功地逃脱自己所归属的阶级,成为另一个阶级的成员。这是阶级取代等级所取得的历史进步,它至少给处于弱势阶级的人一种希望,使其有机会向上流动。阶级已经预设了流动可能性,如果没有了这种流动性,那么阶级就等同于等级。过度地把阶级关系看做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关系,看做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关系,这其实就是无视阶级出现的历史进步性。承认阶级出现的进步性,就要防止阶级固化,因为阶级固化实际上导致的是等级的再现,它切断了流动的可能性,让处于弱势地位的阶级成员失去了成为强势阶级成员的希望,也就为阶级斗争、阶级革命奠定了前提。
阶级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属于同一阶级的成员是否会形成阶级意识、展开阶级行动,则是另一回事。我们根据阶级分析方法指认哪些人属于哪个阶级,宣称某些社会成员在特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下构成某个阶级,不代表他们就会自觉认同自己的阶级身份,遵循这个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作为阶级主体去行动。道理就在于,阶级是基于在生产关系中的相同地位所形成的社会集团,但隶属于一个阶级的成员不一定会认同自己属于这个集团,这个集团也不一定会采取积极行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不仅有对阶级划分标准、阶级关系的客观指认,也有对阶级成员的主体意识如何形成、阶级主体的行动如何可能的分析。
不是说存在阶级关系,就存在着阶级主体,经常出现的历史状况是阶级(关系)在社会中客观出现或存在很久,但作为历史主体集体行动的阶级却可能迟迟没有出现。从客观存在的阶级到作为主体的阶级有一个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马克思把这个过程称为“自为的阶级”的形成的过程:“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54页。在一定历史进程中的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同等地位和共同利害关系,只是提供了阶级主体或自为阶级形成的客观基础。但仅仅有客观基础是不够的,自为阶级的形成还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即在斗争过程中的联合,阶级成员在斗争中意识到他们作为同一个阶级存在,意识到不维护整体的阶级利益就没办法实现个体的利益,从而为整体的阶级利益而不再仅仅着眼于个体利益而行动。
阶级主体形成及行动的主观前提就是阶级意识的形成。所谓阶级意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鼻祖卢卡奇曾经做出过完整的定义:“阶级意识就是理性的适当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则要归因于生产过程中特殊的典型的地位。阶级意识因此就不是组成阶级的单个个人所思想、所感觉的东西的总和,也不是它们的平均值。作为总体的阶级在历史上的重要行动归根结底就是由这一意识,而不是由个别人的思想所决定的,而且只有把握这种意识才能加以辨认。”②[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7页。这段话正确地指出了,阶级意识是作为总体的阶级进行阶级行动的前提,它不是某些个体成员对自己所属阶级的认同,不是这些个体成员的观念意识的总和,它是阶级成员整体的共同意识,是大多数成员对自己的阶级地位、阶级利益、阶级行动的理性认知。
阶级意识不是很容易就形成的,需要共同具备主客观的条件。客观条件往往是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一个阶级的成员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生活水平有走下坡路的趋势等。主观条件包括本阶级少数精英人物的宣传教育,以及少数人开始争取自身权益的抗争。具体历史事件引发的小范围的斗争,会加快阶级意识的形成。自为的阶级往往是在斗争中形成,为了反对另一个阶级而进行斗争,会更加认识到自己是一个阶级,从而形成阶级意识。不是先有了阶级意识才有阶级行动,有可能先有阶级行动才形成阶级意识。阶级意识可能在行动前已经有所萌芽,并在少数精英成员那里根深蒂固,只是在阶级行动中扩展到大多数阶级成员的头脑中,正是阶级行动使阶级意识最终形成。正如一些条件会加速阶级意识形成一样,一些条件则会延缓它的生成。阶级意识一般会随着社会成员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而削弱,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工人阶级已经不再可能成为革命阶级的原因。在他们看来,工人阶级享受着商品经济带来的舒适生活,推崇消费主义至上的生活方式,其阶级意识已经被“物化”了,因此很难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革命者。而且,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一定会想办法削弱被支配阶级的阶级意识,以预防其阶级行动。这个阶级不仅要通过生产力发展努力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还要力图使自己的思想作为社会的思想,让其他阶级接受这种思想和观念。被支配阶级的成员的思想很多时候都是隶属于主导阶级的,其阶级意识的形成必须克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支配。
但即使有了阶级意识,也不一定会有阶级行动。阶级意识是集体意识,阶级行动是集体行动,而在阶级之中的社会成员有其个性和自主性,他们本身是有差别的,甚至还是竞争的、对立的。“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此外,他们在竞争中又是相互敌对的。另一方面,阶级对各个人来说又是独立的,因此,这些人可以发现自己的生活条件是预先确定的: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0页。阶级身份是各个人的社会身份,这些个人受其阶级身份的影响,但并不是因为处在同一阶级中,他们就必然是、永远是站在同一阵营的人。有些人会考虑参加阶级行动将要付出的代价,有些人会超越自己的阶级属性,还可能会超越自己阶级的立场,产生对另一个阶级成员的跨阶级或超阶级感情。这本身说明,一个人的个性与阶级属性有时是冲突的,一个人客观上属于哪个阶级,并不代表他就有这个阶级的意识,一定支持这个阶级的行动。用阶级属性给一个人打上标签,认定他永远只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也是有问题的。
不同阶级之间也有一定的流动性,一些人会力求从自己所属的被支配阶级进入与之对立的另一个主导阶级中。马克思曾经指出过,“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有能力和经营知识的人也是可以成为资本家的”,资产阶级会从社会下层获得新力量来补充自己,资本的统治会吸引优秀的人加入到这个阶级中,而“一个统治阶级越能把被统治阶级中的最优秀的人物吸收进来,它的统治就越巩固,越险恶”。②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79页。阶级内部的多样性和阶级之间的流动性,无疑会减少或推迟阶级行动的出现。这说明,进行一场有效的阶级行动是要克服很多困难的。这也说明,阶级行动不是儿戏,不是随随便便就会出现的,它本身是历史的行动,它的出现往往都可以看做重大历史事件。阶级行动的建设性和破坏性的力量都是惊人的,对于渴望人类社会和平进步的人来说,必须慎重地预防。
阶级行动如何开展?像很多人所想的那样,它往往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表现出来。其实,阶级斗争不是阶级行动的全部,阶级斗争也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暴力镇压、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统治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不一定就是你死我活的革命行动,也可以理解为对抗、抗争、博弈。实现阶级利益是目的,至于采取什么样的阶级行动只是手段,只有一个社会的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达到极点、被统治阶级根本不能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阶级斗争、暴力革命才会成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在有机会通过合法、合理、正当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情况,处于弱势地位的阶级自然不一定马上采取极端的行动。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会发现,他们并不认为阶级行动就只是阶级斗争、暴力革命。阶级行动也包括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恩格斯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重申,《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有效地利用普选权可以作为实现阶级利益的阶级斗争方式,作为阶级行动的锐利武器。甚至,在一定背景下,“革命者”“颠覆者”用合法手段会比暴力手段获得更多的成就。所以,那种将阶级行动与阶级斗争,将阶级斗争与暴力革命画上等号的理解,明显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的。普选权当然是第一选择,如果在普选权的形式下,能够实现正当的阶级利益,那根本不需要再去进行阶级革命了。但实际情况是,形式上的普选带来的结果往往是资本的统治,普选权很容易沦为少数资本所有者统治的合法性工具。在这个时候,革命权就是不可或缺的。马克思、恩格斯承认了普选权,但并没有放弃革命权,自由主义实际上是让人放弃革命权,只承认普选权的合法性。
阶级存在说明人类社会还不是理想的社会,还是存在对立与冲突的不公平的社会。正如从事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研究的美国学者赖特所言,“阶级分析不仅是一个有关利益和冲突的科学理论,同时,它也是一个有关替代性道路的解放理论和一个有关社会公正的理论。”③[美]埃里克·欧林·赖特主编:《阶级分析方法》,马磊、吴菲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3页。指认阶级客观存在、分析阶级主体行动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阶级问题的解决实现更为理想的社会形态。
更公平、更美好、更理想的社会,必须解决阶级问题。难度也正在于,如何解决阶级问题?阶级将走向何方?寻求阶级平等可能会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既然阶级是一种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关系,那追求合理、平等,不就行了吗?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阶级之所以是阶级,就不可能是合理的、平等的,追求阶级平等本身是一个伪命题。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阶级平等”论调,“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所拼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94页。马克思反对各阶级的平等,还因为这种追求本身要求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它在政治解放后的政治国家领域已经实现了,政治国家层面上是没有不平等的阶级问题的,每个人都作为公民而平等。
阶级问题的解决,必须放在物质生产关系、市民社会领域来思考。这也符合马克思认定阶级概念是经济概念的结论。马克思坚持从这个角度思考的结果,必然是消灭阶级,是阶级的消灭。那么如何来理解阶级的消灭?阶级消灭有什么样的深意?阶级的消灭肯定不是人的消灭,不能理解成某些人的消灭。不是说一讲消灭阶级,就确认某些人属于哪个阶级,然后宣布用暴力革命的手段将他们消灭。把阶级的消灭等同为一个阶级消灭另一个阶级,等同为一些人将另一些人消灭,这种理解会让人类社会的思想家蒙羞。属于一个阶级的某些社会成员的消灭绝不可能就是阶级的消灭,阶级存在一定意味着两个对立统一的阶级主体存在,两个阶级主体才能构成阶级关系、构成阶级,阶级的消灭因此必然是两个阶级主体的共同消灭,其本质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特定社会关系的消灭。
阶级代表着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某种身份。不同的社会成员处在阶级关系中,说明的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一种不受身在其中的人所支配的关系,人还不是自己经济关系的主人,社会还不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还停留在不受人所操控的力量支配人的阶段。在阶级关系中的人归根结底是无奈的,他们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理想、价值来建立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而只能处在与他人的对立竞争中。对马克思来说,资产阶级利用资本来行使对工人阶级的支配权力,但资本的支配权力也支配着资本家本身,资本家作为人的一部分也不并不是社会的主导者,也处于无奈中。人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其中的任何人都没办法改变这种关系,而只能不断地被这种关系所塑造。具体的个人只能力求让自己处在这种关系中的占据优势、占据主导地位的一头,但却没办法真正地调整好这种关系,让所有的人生活在理想的社会形态中。
阶级的消灭因此表征着特定社会关系的消灭、人的阶级身份的摆脱,表征着不受人自己所支配的物化关系的消失,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人能够支配的关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实现。阶级的消灭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回归,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制约的实现,是每个人的关系不会成为支配他们自己的状况的实现。马克思实际上是站在人类社会思考问题的,是在阶级存在的历史背景下思考未来的整体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问题。马克思所设想的不是哪一个阶级的解放,不是哪一群人的解放,而是人的解放。但正是站在整体的人的立场上,他发现人是有阶级之分的,这种阶级属性让人受到束缚,人被阶级塑造着、制约着而追求不到他们想要的自由。
阶级的消灭如何实现?或者说阶级问题如何彻底解决、真正解决?首先要明确的是,阶级问题不是通过阶级斗争能解决的,阶级斗争只是推动阶级问题解决、消灭阶级的动力,但不能最终解决阶级问题、消灭阶级。成功的阶级斗争,会推翻少数人的统治,使本来斗争激烈的阶级矛盾得以缓和,推动人类社会走向更好的阶段,就此意义上是说,不能否定阶级、对抗、革命在阶级问题解决上的作用,不能否认阶级对抗促进社会公平。但是,阶级斗争还是阶级之间的斗争,没有消除阶级本身,原因在于没有消灭生成阶级的社会关系本身,消灭了一部分人,还会有一部分人出来充当被消灭的那部分人的角色,阶级问题因此还是没有解决。阶级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顺,在于社会改造的彻底完成。阶级问题绝对不是个别资本家或少数人的恶意所带来的,也绝不是通过消灭哪些人就可以解决的,这就是马克思不让个别资本家和地主为这种关系负责的原因,也是我们说通过阶级斗争消灭这些人注定不能消灭阶级的原因。阶级问题是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没有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理顺,就没有阶级问题的解决,就没有阶级消灭的可能。这种理解其实能够为人们提供基本的思路和方向,那就是要不断致力于生产关系的改善,让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让生产劳动的过程为大家共同支配,让生产劳动的成果为社会之人所享有。
阶级的消灭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为宣布阶级不存在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客观进程,通过阶级斗争扩大化也注定不能如意。但也不要认为,阶级问题永无解决之日。阶级存在是同生产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有其产生,就有其灭亡。在其产生和维系的条件解决之后,也就是其消灭之时。我们要把阶级问题的解决放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去看待。正如阶级的出现是客观历史进程的产物,阶级的消灭也要遵循客观历史进程。恩格斯说过:“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8页。“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贫穷的被压迫阶级。”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84页。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没有尽可能多产品的生产,没有社会分工的自由选择,没有劳动的自由解放,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阶级问题是注定解决不了的。
消灭阶级是人类社会的未来理想,是随着客观历史进程的变化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理解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审视阶级问题,但偏偏很多人并不承认阶级问题的客观存在,反而认为阶级理论会煽动人们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只会导致社会的割裂。这种看法不仅回避了社会现实问题,也给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泼上了污水。要知道,阶级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创造,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发现。马克思主义不是硬要制造出阶级的对立,不管承不承认阶级问题,它就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因为我们无视它,它就会消失。如果我们正视社会矛盾,就必须承认阶级问题,更好地利用阶级分析方法和阶级理论以推进社会进步。
当前存在着两种错误的观念。一种观念是,中国不要再谈论阶级问题,讲阶级问题已经不合时宜了,处在改革开放阶段的中国只应该谈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另一种观念是,阶级斗争依然是中国社会的主线索,阶级斗争的遗产不可抛弃,抛弃了阶级斗争理论,就抛弃了马克思主义。这两种观念其实分享着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认为阶级理论就是阶级斗争理论,谈阶级就是要讲阶级斗争,就是明辨出来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进行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斗争。这其实是对阶级理论激进、片面的理解,是暴力革命的思维在作怪。如果把这种阶级斗争认为是永恒的、持续的,那么可想而知将会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混乱。我们不能否认阶级存在本身,也不能过度夸大阶级斗争问题,更不能认为阶级理论就是阶级斗争理论。
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首先应作为科学的社会分析方法,它提供了一种冷峻地分析社会的方法,它提醒人们不要空想、不要过于理想地思考社会问题,不要以为喊一喊口号,就能实现美好的社会形态。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通过正确解决阶级之间的对抗、冲突、博弈来推动的。“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到目前为止,生产力就是由于这种阶级对抗的规律而发展起来的。如果硬说由于所有劳动者的一切需要都已满足,所以人们才能创造更高级的产品和从事更复杂的生产,那就是撇开阶级对抗,颠倒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4页。阶级的存在会让我们感到社会不够如意,但事实终归是事实,面对事实,必须理智。我们应不断协调阶级关系,提防可能出现的暴力的阶级斗争,在不断地化解阶级矛盾中推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才作为阶级斗争的行动指南。老是抓住行动指南不放,老是要区分敌我,这种思维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当然是有问题的。在今天理解阶级斗争,应该重新把握它的深意,减少它曾经具有的“火药味”。有很多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突出的重点意思是不同的,比如“革命”一词,马克思讲它时本来就有“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两种涵义,社会革命不是被统治、被压迫阶级夺取统治阶级政权的政治革命,而是指对旧社会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根本变革,是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文明方式、价值观念的全面革新。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囿于当时中国的历史任务,革命主要是在“政治革命”的意义上使用的,正如毛泽东那段精彩的话所讲:“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页。改革开放后,我们强调“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个语境下的革命肯定不再是暴动,不再是毫不留情地颠覆、割裂、对决,而变成了创造性地构建、补充、完善,实际上突出了社会革命的内涵。现在说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其实也并不是说那种暴力革命式的斗争,而是强调当今中国面对的事业的伟大性、艰巨性、全面性。理解阶级斗争也应该如此,要有话语的转换,不是非要凸显出它的暴力性,而是要突出解决阶级问题的长远性、艰巨性、复杂性。
究竟该如何看阶级之间的“斗争”或“对抗”呢?这其实就是看阶级斗争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的问题,只要构成阶级,就必然存在两个主体,两个主体之间绝不仅仅是对立,还有统一,绝不仅仅是斗争,还有合作。千万不要以为阶级对抗、斗争是绝对的,什么事情都要通过对抗的方式,采取残酷的革命暴力来解决。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特别讲到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问题:“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②《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34页。阶级斗争、阶级对抗只是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多数情况下则是在阶级合作中的博弈、角逐、冲突。解决阶级矛盾因此不能只强调斗争、对抗,还应该强调对话、协商。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阶级分析法的使用是有限度的,它只是社会分析方法的一种,不是全部。不能用阶级分析包打一切。产生社会分化的原因不仅包括阶级,还包括民族、宗教、阶层、性别、人种等等,阶级分析法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一起使用。处于同一阶级的社会成员会从事各种各样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的收入,不能因为阶级的归属和区分,就否认其他条件比如行业、教育、收入、生活方式等带来的差异。而且,正如同一阶级的成员并非就没有差异一样,不同阶级的成员也可能会有相同之处,不能以阶级身份武断地将社会成员绝对地对立起来。
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不会因归属于某个阶级就一定道德败坏,也不会因为归属于另一阶级就道德良好,不能以阶级身份武断地判断个人的道德品性。现实的、具体的个人虽然处于阶级关系中、处在某个阶级中,并不代表他就必然沾染上这个阶级的特性。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讲过,“单个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这是‘很可能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4页。一个人可以同时作为阶级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有个性的个人,他可以有超越某个阶级的道德观念,他的阶级身份也不是固定化的、不可改变的,他有可塑性,他有自主性。阶级分析法作为社会分析方法,而不是个人分析方法,不能将阶级胡乱套用到某些具体的个人身上,人为地宣布他的某个阶级身份,而将其置于自己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