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研究的检视与思考

2017-03-07 16:18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租界章程法制

向 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政法与社会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研究的检视与思考

向 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上海租界法制发展的起点是一系列土地章程的签订,对土地章程的研究一直是租界研究的重点。百年来,学者对上海租界土地章程作了或部分或专门的研究,其中主要包括土地章程的版本研究、内容研究、性质研究及章程背后的条约、人物和国家关系等相关主题研究。充分认识土地章程在区域近代化方面的历史意义,对未来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才能推动该领域的继续挖掘和创新。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检视;思考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经过多次修订,广义上包括1845年—1854年的一系列文件。从时间上看,有以不平等条约和侵略战争为线索,针对历次土地章程的研究;从空间上看,有对中国近代建立的上海、天津、汉口等各国租界的章程文件的对比研究;从内容上看,有对章程的版本、内容、性质和影响的研究;从领域上看,有从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展开的研究。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侧面对上海租界土地章程进行了解读与阐述,可谓是成果丰硕,蔚为大观。

一、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成果

关于上海租界领域的研究早在民国就有学者论述,以前都还是停留在殖民侵略的批判层面上,随着近三十年学术气氛的活跃,学界对租界和土地章程的态度逐渐趋于理性,学者开始不仅仅从殖民侵略的角度进行论述,更多去关注以前忽略的对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以弥补之前研究的片面和缺漏。

1.学术论文的专门研究

土地章程的研究是建立在对租界法制的充分认识基础之上的,租界法制建设的依据正是土地章程。目前还没有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专门性著作,但相关学术论文数量众多,*截至2017年7月,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以“上海土地章程”为主题词,以全文为检索对象的结果有460余条。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背景、内容、版本、性质、影响等,主要探讨该文件的出炉对当时政治、历史、法制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有一定的研究广度和深度,成绩斐然。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背景和影响研究,郑祖安《一八四五年<上海土地章程>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和影响》[1]一文是该方面的代表性文章。该文全面梳理了土地章程的来龙去脉,涵盖了背景介绍、意义分析和内容梳理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论述了土地章程对租界发展的重要作用,揭示了其在城市近代化、法制近代化乃至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深远意义。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版本研究,陆文达《上海租界第一次<地皮章程>中文原本书后》[2]一文有一定代表性。该文对照英译本和重译本,细致考证了该文件的名称、租地范围、名词术语、行文风格等问题,发现不少错讹之处,很多是有悖于文件原意的。这些研究成果,对该文件的版本学研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性质研究,以往学者大都认为土地章程是租界根本大法。练育强《从城市规划法看上海租界土地章程》[3]一文从章程规定的地域范围、土地制度和公众参与原则等方面论证了其属于城市规划法性质的文件,为我们拓宽了研究的视野,说理充分,论证有力。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相关问题研究,叶斌《上海租界的国际化与殖民地化:<1854年土地章程>略论》[4]从新视角出发,根据新发现的文本资料重新审视章程的起源,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分析英法美三国在租界的合谋和角力,揭示了上海租界国际化和殖民地化的历史原因和变化趋势。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综合研究,卢汉超《“上海土地章程”研究》[5]一文可为代表。该文从土地章程的产生和演变、清政府的意图和“土地章程”丧权辱国等方面展开论述,附带论证了清政府为争取租界权力而做出的努力,研究较为全面,是近三十年来首次对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专门性研究。

2.综合论著的相关研究

目前涉及土地章程研究的综合性论著也有不少,这些论著主要包括对上海这座城市的研究、对租界历史的研究及对相关法制史的研究,可见土地章程在相关研究领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上海学研究上看,许多著作从上海开埠通商的角度出发,介绍上海这座城市的发展历程,论述了土地章程是外国人居住通商的法律依据,推动了近代上海的繁荣发展,对中国近代化进程也起到了客观的推动作用。如唐振常《上海史》[6]、熊月之《上海通史》[7]、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8]、罗兹墨菲《上海——现代中国的钥匙》[9]、马长林《租界里的上海》[10]等都是区域性的上海研究著作,有助于我们整体把握土地章程在租界和上海的作用。

从租界史研究上看,研究租界问题就不得不提土地章程。土地章程的内容涉及租界的法理依据、城市建设、市政管理、司法管辖等诸多问题,是租界建设的法律保障。史梅定《上海租界志》[11]是研究中国地方租界志的代表性著作,其中“地产管理”部分涉及土地章程规定的土地管理问题。姜龙飞《上海租界》[12]第一章“宫慕久、巴福尔与上海租界起源”介绍了土地章程的出炉背景。夏晋麟《上海租界问题》[13]在“外人租界之起源与早年之土地章程”和“发匪之乱与近年土地章程”部分介绍了土地章程与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关系,最后着重讨论了土地章程问题。特别是以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为代表的研究中国各地区租界历史的著作,从名称和内容上区分了各国租界基本法的差异,以“租界章程”容量最大,囊括了租地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土地章程”次之,“市政组织章程”大体上只涉及行政组织的条款。[14]

从法制史研究角度看,王立民《上海法制史》[15]是研究上海法制史的代表性著作,以其中第十章“土地章程”为例,梳理了历次章程修订的背景、经手人、内容、特点和影响等问题,勾勒出上海租界法制建设的框架。以王立民、练育强《上海租界法制研究》[16]为代表的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著作,逐渐将租界法制史研究引入人们的视野。该书集中探讨了中国法制史特别是区域法制史研究的前沿问题。其中对土地章程确立的永租制的物权性质进行了法理分析,从城市规划法角度对土地章程的研究,让人耳目一新,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起源和诱因。

二、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面向

从研究内容上看,针对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包括版本研究、文本分析、性质研究及其背后的条约、战争和人物关系研究,可挖掘的材料和展开的侧面很多。梳理这些研究内容,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这份法律文件的学术价值。

1.中英版本考证研究

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郑祖安通过多方努力在英国国家档案馆复印了中文抄本,对照通行版的译文,发现不少用字不当和标点错误。他在《英国国家档案馆收藏的<上海土地章程>中文本》[18]一文中,对照徐、邱译文,进行了校对,找出了译文失当之处,厘清了多年来的分歧和费解。试举两例:

一是法律用语不同。如“催船员役及正经商人”、“商人剥船、脚船”、“无业游民”,分别译为“商人与曳舟人等”、“商人之货船及私船”、“浪人与无赖”,名称稍有出入。这类错误的影响不大。

二是法律期间不同。祭扫之期定七月十五前后共五日,十月初一前后共五日,冬至前后共五日,但译文却表述为七月十五前后各五日,十月初一前后各五日,及冬至前后各五日。“五日”译成了“十日”,与原意相差甚远。

由此可见,不同的版本对土地章程的研究极其重要。1845年土地章程原本是中文,所以不管是英文本还是回译本,在翻译中造成的错讹情况很多,都不能作为第一手材料。再如,1854年土地章程原本是英文,针对该章程的研究,首先应找到原英文版本。

2.内容条款分析研究

土地章程的内容随着西方列强的逐步入侵,经历了多次修订,其规定日益精细,外国领事的管理权逐步加强,中国主权逐步丧失。对其文本的研究主要包括内容的整理分类、历次修订的变化等方面,这有助于我们了解租界后续立法、行政法律的渊源和依据,以充分认识其作用。

(1)针对条款的整理研究。1845年土地章程的条款编排并不整齐,各方面内容分散于各个条文之中,再加上之前的研究者大都从殖民侵略的角度去看待这份文件,使我们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所有内容。《上海公共租界制度》[19]和《上海公共租界史稿》[20]都各自列出章程的12个要点,基本相同。郑祖安在前人基础上进行了归纳综合和技术分类:(一)居留地界限;(二)土地租赁(主要包括定界、立契、押租、年租、转租、分租、退租和定期报告);(三)居留地地面建设(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及其经费、修筑道路、建造码头、设立市场);(四)居留地管理(主要包括市容安全管理、坟墓管理、治安管理、商业管理、侨民管理);(五)违章惩治;(六)章程修订。

动态监控工作中,对数据信息的监控、判断、审核均主要依靠人工,预警机制尚未完全应用。对海量基础数据进行初筛也过多依靠监控人员,会分散大量精力,监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另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涉及的知识范围和业务领域非常广,这就要求监控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仅需要熟悉法规、政策,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敏感度和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因此仅靠人工开展监控,受监控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重要事项的遗漏,监控工作水平会受到一定影响。

从内容上看,土地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预先的设定——通商居住,英商除了租赁土地之外,还获得了建设和管理等多项权利,而清政府却虚有主权,基本丧失了对英租界的行政控制权。该文件以其超出条约规定的内容深刻地影响了上海租界的发展、上海市的崛起乃至中国近代化的起步。

(2)内容修订的比较研究。卢汉超《“上海土地章程”研究》在“土地章程的产生和演变”部分第一次全面介绍了历次的修订情况。王立民《上海法制史》对1854年土地章程与1845年土地章程进行了比较研究,内容包括:(一)确定了租界的新范围。包括扩大了英租界的范围和确认了法租界的范围,地域面积达到3800亩,是原来规定的3倍以上。(二)改变了租地程序。上海道处于从属地位,而外国领事居于主导地位。(三)“更夫”改为“巡捕”。更夫(watch)只是夜间报更鸣警,而巡捕(police force)是警政人员,性质和作用截然不同。(四)由华洋分居到默认华洋杂居。(五)规定了禁止行为和处罚条款。(六)设置章程修改障碍,须经三国大使和两广总督允准方可修订。叶斌对现今能看到的1845年和1854年的最原始版本*叶斌依据的1845年土地章程为英国国家档案馆藏中文抄本,1854年土地章程现存中文本最早见于清末辑印的《约章成案汇览》乙篇(上海图书馆古籍室藏)。进行了文本对比,发现了不少变化:(一)中国官员对租界的管辖权减弱;(二)外国领事权限扩张,自治色彩浓厚;(三)永租制有新发展;(四)章程批准和修订的级别变高。

从章程修订上看,土地章程的修订力度一次比一次大,英美势力在租界的控制力逐步增强,清政府的话语权逐步削弱。具体说来,租界拥有了实质的“自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租界在空间上也急剧扩张,城市建设和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学者们认为土地章程的不断修订是在将租界逐步建设成为远东第一大“自治市”的法制缩影。

3.章程性质的创新研究

从20世纪初以来,学界针对土地章程的性质提出了不尽一致的观点。王立民和练育强对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章程是租界的根本法,是租界的大宪章;也有学者认为是地方性的外交协议;近年来还有学者认为是最早的城市规划文件。

(1)传统观点:“根本大法”说。该观点得到了近百年来大多数学者的认同。1933年徐公肃和邱瑾璋提出,“此等土地章程或称地皮章程、地产章程,为租界组织之根本法,故亦称为租界章程”;1936年阮笃成提出,“地产章程或称土地章程,田地章程,为公共租界之根本法,故又可称为租界章程”;[21]史梅定也提到,“这一《土地章程》,被外国列强视为租界的根本大法。”王立民认为,土地章程作为租界“根本大法”,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确立租界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22]

但是,由于新的历史资料的整理发现及学术氛围的日趋理性,近年来,该观点又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份文件的性质。

(2)历史学观点:“地方协议”说。郑祖安认为,“这一章程显然是上海地方性的一个外交协议,一个有关上海的地方章程”,“这个章程是按照《虎门条约》的要求签订,为实施其一个条款而产生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英国侨民提供一个居留贸易基地,由此也落实了上海的对外开埠。从这一点上来说,这个章程实际是《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一个延伸,是它们在上海派生的一个分支新约。”[23]

按照中英两国间签订的一系列条约规定,中方开放五口通商,落实到上海地区,则是在外滩一带租地建屋而已,这就是地方协议的应有之义。但是土地章程却规定了很多城市建设甚至行政、司法领域的事项,这就大大超出了条约的规定。该观点的表述显然不够恰当,如果改为地方协议是最初土地章程的订立意图,后来内容和性质都发生了变化,可能更为准确。

(3)法学观点:“近代城市规划文件”说。这一观点最早是由练育强全面论述的,他认为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既是近代上海第一部现代城市规划文件,同时也是近代上海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他提出,土地章程规定了租界的空间地域范围,系统地规划了租界道路建设,规定了租界土地制度——永佃制,这些都属于近现代意义的城市规划内容;而且1845年上海开埠和土地章程的颁布与中国传统的相关制度截然不同,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迈出的第一步。

也有学者动态地分析该问题。卢汉超说,土地章程原本是中英双方规定的英国侨民居留地、租地手续和其他事宜的一个协议文件,经过历次修改,成了所谓的“大宪章”、“根本法”,被称作“上海外人租界之基础”。夏晋麟指出,最初土地章程规定的“不外土地保有权租金等问题,并无其他作用存乎其间”,后来的性质与签订者原意大相径庭。我们认为,确实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其性质,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形分析制定者的意图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这是土地章程的多面性和所处时代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4.相关问题的综合研究

上海租界的土地章程问题是一个广阔的领域,狭义上指土地章程本身的内容,广义上还包括对章程制定的依据——不平等条约的研究、章程制定背后的人物博弈研究及章程背后的国际关系等问题。正如卢汉超所说:“研究土地章程的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过程,分析它得以在近代上海产生并滋衍的根源,对于剖析租界制度,了解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侧面,会有所裨益;对于深入探讨近代中国丧权辱国的历史原因,也会有所启发。”

(1)章程与条约的关系研究。如上所述,上海租界土地章程是在《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签订背景下出炉的,条约的内容和性质直接影响着土地章程的内容和性质,而且除了中英签订的条约外,还有中美之间和中法之间签订的条约,之后在上海设立的一系列租界都是建立在与对应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之上。

郑祖安认为,1845年的土地章程是落实《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一个地方协定。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了割地赔款和五口通商的大方向,1843年又加签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该条款明确了在开埠口岸必须划定土地给英商租用,并将划定地界的决定权下放给了口岸的地方官和英国领事官。仇华飞指出,签订《望厦条约》时,中美两国经历了从对抗到妥协的过程,清政府代表基本做到了据理力争,但鸦片战争后的国际环境使清政府无法拒绝美国提出的“机会均等,利益均沾”的要求,这直接导致上海苏河北岸虹口租界的开辟。[24]

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土地章程是与租界对应的条约密切相关的,条约是两国中央政府的约定,土地章程是两国地方官进行的具体磋商,随着国际形势的恶化,土地章程规定的内容也偏离了条约的约定,客观上激起了近代中国人对法理、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2)人物和国家的博弈研究。针对章程背后的研究,还包括参与章程制定和修改的一系列历史人物。最早土地章程的签订背后,是上海道台宫慕久和英国领事巴福尔。学者们对两国代表及双方的继任者都有诸多研究。

卢汉超《“上海土地章程”研究》详细分析了华洋双方在签订土地章程时的意图与博弈。清政府对洋人怀有疑惧的态度,主要是通过划定居留地和华洋分居的政策,达到把洋人限制在一定区域内的目的。此外,永租制的规定虽然显示了侵略者霸占中国领土的野心,却也暗合清政府“华洋分居”的政策。姜龙飞在《上海租界》中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上海开埠通商后,巴福尔和宫慕久展开了长达两年的艰苦谈判。双方拉锯的主要环节是土地所有权的争夺。英方提出永久买断土地产权,宫慕久则不敢冒这么大的政治风险,而且他以条约中无买断产权为由据理力争。但是巴福尔在延长租期上开动脑子,规定了永租制*永租制即一次性定价,不问行情,承租方除了无权买卖,和买断没有区别。。

同样,学者在研究历史人物的同时,也重点关注着大国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关注着复杂国际关系在一纸文件上的角力。针对国家博弈和国际法的研究也是土地章程研究的重要侧面。

叶斌指出,1854年土地章程是将1845年土地章程确立的中英共管的租界逐渐演变为国际共管的“自由市”。1854年上海租界的生存依赖着列强海军提供武力保护、不平等条约体系提供法理依据、列强领事提供司法服务。它的国际化,使上海租界得以摆脱任何一国领事的控制,而其殖民地化,又使中国政府失去了介入租界事务的权利。潘攀指出,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签订反映出背后复杂的国际关系,是19世纪大国霸权主义的表现,是强权政治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践踏。[25]如租界本是中国将领土出租给外国“专理商贾事宜”,但是土地章程几经修改后,外国拥有了行政、司法、治安、税收等权力,中国地方政府则失去了这些权力。

三、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研究的思考

综上所述,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可谓无所不包,不一而足。但是,在租界研究领域,租界土地章程研究远不如巡捕房、会审公廨等侧面的研究;在租界法制史研究领域,该方面远不如不平等条约和具体规章法规的研究;在租界法制学术史领域,只有针对中国租界研究和租界法制研究的相关回顾,对于土地章程尚无一部著作问世。随着区域法制研究领域的开辟和深入,再加上近年来新资料的发现,其研究的拓展空间很大。[26]

1.研究高潮的兴起:从民国时期到改革开放以后

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有三个高潮。民国时期,随着要求收回租界的强烈呼声,学者们开始关注租界问题,以土地章程为切入点,揭露殖民侵略不断加深的事实。代表性作品有徐公肃、邱瑾璋的《上海公共租界制度》,阮笃成的《租界制度和上海公共租界》,蒯世勋的《上海公共租界史稿》,夏晋麟的《上海租界问题》等。但是,学者们主要将土地章程作为殖民侵略的罪证加以研究,没有借鉴、汲取其中有益的因素,没有从土地章程的修订中看到其城市建设、市政管理的先进之处而总结归纳,为我所用,实为一大遗憾。

改革开放后,学术空气逐渐活跃,租界问题也渐渐解冻,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港澳回归的历史问题亟待解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租界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卢汉超的《“上海土地章程”研究》和郑祖安的系列研究都是其中的代表。他们从史学视角考察当年的土地章程,掌握的资料更加全面,学术态度更加客观,文本的考证和分析更加细致和清晰,使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土地章程的原貌。但该阶段的研究属于史学研究,史学研究重在考证,尚未提及这份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的重要意义,也就无法论证租界发展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档案资料的整理出版,租界法制研究的概念逐渐引入学术领域,对土地章程的研究视角也从单一变为多元。法制史学者、行政法学者从其他领域引入新概念、新方法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值得借鉴和思考。王立民的《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练育强的《从城市规划法看上海租界土地章程》都是新时期区域法制研究的代表成果。这些研究发掘了土地章程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具备的法制要素,包括西方的立法技术、法律语言和市政建设的内容,并将其放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去考察,发现百年中国法制变革的细微之处。但是,土地章程出炉之时,制定者是否有法制变革、法制近代化的意识无从查考,土地章程的内容并无现代法学概念的指引,能否以现代法学方法进行研究,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2.研究方法的演变:从文本考证到问题解决

对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大多还是基于文本的归纳分析,一大批代表性著作和论文都是条分缕析地介绍土地章程的发展脉络,这批研究成果基本上已将土地章程的文本问题厘清。目前,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版本研究方面有中文本、英文本和中文回译本的区别,条款方面有租地、建屋、道路、卫生等方面的分类,有纵向考察土地章程历次修订变化和横向比较各个租界类似文件内容的。文本考证的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在对土地章程进行文本考证的基础上,学者们还进行了一系列问题研究。一是土地章程与上海城市起源研究。根据传统观点,上海因《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的规定而兴起,这样的说法笼统而不明确,通过对土地章程的深入研究后发现,这份章程是上海开埠通商的具体法律依据,规定了租界建设的区域、道路的规划、房屋的修建等,自治和法治的市政管理制度逐渐形成。[27]章程内容的完善和租界城市的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土地章程两面性研究。早年关于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研究,注重对外国侵略者的揭露和批判,特别是从土地章程的历次修订比较研究中看出殖民侵略的逐渐加深。随着客观中立的研究不断推进,逐步发现,土地章程不仅是西方殖民侵略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向上海输出了先进的物质文明;不仅是西方势力在华利益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清政府的主张和意图。这就表明,土地章程在制定和发挥作用方面具有两面性。

三是西法东渐与区域法制近代化研究。上海租界是近代中国的“特区”,区域内实行的不是中央政府的法律,而是西方舶来的法律法规、用语、观念等法律文化,极大地刺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后世大规模的变法修律运动。[28]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颁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起点和开端,是传统法制到近现代法制的过渡,是区域法制革新到全国法制转型的肇端。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研究是上海史研究、租界史研究、区域法制研究的重要侧面。百年来,中外学者或专门撰文,或著书立说,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学无止境”,我们希望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为后来学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以助推上海租界土地章程深入而广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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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陆文达.上海租界第一次《地皮章程》中文原本书后[J].史林,1993(1):92-96.

[3] 练育强.从城市规划法看上海租界土地章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52-57.

[4] 叶斌.上海租界的国际化与殖民地化:《1854年土地章程》略论[J].史林,20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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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长林.租界里的上海[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11] 史梅定.上海租界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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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潘攀.从上海公共租界的土地章程看霸权主义对国际法的制约[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3).

[26] 王立民.中国租界法制研究的检视与思考——以近30余年来的研究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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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王立民.中国租界法制与法制现代化历程[J].社会科学,2015(2).

(责任编辑:张明海)

2017-07-20

向 阳(1993-),男,湖北十堰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生。

10.3969/j.issn.2096-2452.2017.04.010

D929

A

2096-2452(2017)04-0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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