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独群体现状及其社会救助机制的策略选择

2017-03-07 10:26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救助养老

郭 磊

(黑龙江省春蕾捐助中心,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我国失独群体现状及其社会救助机制的策略选择

郭 磊

(黑龙江省春蕾捐助中心,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独生子女的死亡是一场极其不幸的家庭变故,他们的父母在承受着沉重的身心创伤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保护、经济支持、心理健康、生活照料等一系列现实难题的困扰。为此,应该多措并举,构建综合性的失独群体救助机制,完善制度化的保障体系。政府在其中要发挥好核心主导作用,其他社会成员也是必不可少的支持力量,最终构筑一道多方共同参与,帮助扶持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网络。

失独群体; 社会救助; 策略选择

在我们身边生活着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每逢中秋、春节等家人团聚的日子,他们却因为永远等不到子女回家而黯然神伤,这些人被称为失独者。由于社会或自然等因素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孩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他们还要面对失独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了解失独群体现状,分析他们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一、失独群体的数量规模

近年来我国失独家庭比例不断提高,有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失独家庭已经达到了241.26万户,其中城镇失独家庭为82.69万户,农村为158.87万户,农村失独家庭数量远高于城镇。同时,在医学上将49岁作为女性的生育极限年龄,在我国超过这一年龄的城乡失独父母数量为82.1万人[1]。此外,中国社科院人口预测专家王广州在运用人口抽查数据和计算机仿真模型测算后也指出,2010年全国每年新增死亡5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总量为9.51万人,到2015年这一数字将超过10万人[2]。可以看出,我国每年新增死亡独生子女的规模不仅基数大,而且增速也在加快。透过这些数字,我们看到失独现象不仅仅是少数家庭所经受的悲惨遭遇,而且是由一个数百万人所组成的庞大群体的共同经历。

二、失独群体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保护方面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针对失独群体救助制度的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虽然《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不是没有涉及就是语焉不详。尽管2015年12月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但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弹性较大,缺乏详尽的操作细则,在没有相关具体法律支撑的条件下,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失独群体面临法律缺失的风险。

(二)经济支持方面

虽然从2007年开始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对失独群体进行经济帮扶的相关政策,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部分省市特别是有的经济发达地区投入的专项资金严重不足,发放标准偏低,长期维持在每人每月100~200元的水平上,并且缺乏其他的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在CPI指数不断攀升、生活成本高企的今天,难以有效缓解失独群体的生活压力。而对于农村失独家庭而言,虽然他们的人均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但是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城乡待遇不统一的问题,这对于农村失独家庭来说显失公平,而公平原则却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每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失独者,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获得救助的权利,绝不能因为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笔者在调查时还发现,由于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再加上申领程序中的一些要求缺乏应有的人性关怀,导致了一些失独家庭因没有及时了解到相关政策而无法享受到经济补助的现象发生。

(三)心理健康方面

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就是父母的全部希望,独生子女的逝去意味着一个幸福家庭的瓦解与崩溃,以及失独父母痛楚生活的开始与延续。丧子之痛使失独父母的精神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他们的内心世界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长期精神抑郁,陷入自我封闭的状态,不愿与外界接触,心理变得极为敏感而脆弱。他们常常感到自卑,给自己贴上“低人一等”的标签,往往人们无意中的一些话语也会让他们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他们过分压抑自己的情感,高度关注负面的信息,不允许自己快乐,认为这是对逝去孩子的背叛,长期陷入丧子的阴影无法自拔。一项对100名失独父母进行的《90项症状自评量表》调查显示,他们当中有60%以上存在较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3]。沉重的心理压力已经使得失独父母的心理健康状况到了令人十分堪忧的地步。

(四)生活照料方面

对失独群体而言,失独之后不但失去了子女的赡养,而且也失去了日常生活中子女的照料,尤其是面临着养老与医疗方面的困扰。正如笔者访谈过的一位家境殷实的失独者所言,虽然经济上没有负担,但在自己年老体弱甚至失能时都找不到合适的人来照顾她的生活起居。还有一些失去配偶的失独者表示他们在就医时连个能帮助排队挂号和取药的人都没有,更担心自己在家中突发疾病或意外而不能及时被发现,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死亡。随着失独父母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各项身体机能也在经历着逐渐衰退的生理过程,身体健康状况不断下降。来自全国政协的调查显示,失独父母中50%的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有15%[4]。可见失独群体对日常生活照料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然而无论是养老还是医疗,他们所处的境况都不容乐观。以养老为例,尽管在2013年开始实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了老年人可以直接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而无需监护人的参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养老机构不愿为失独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而以床位紧张、服务续费无人担保以及在老人出现疾病、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无人负责等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与此同时,在医疗救治方面,也存在着在施行手术等医疗活动时,要取得其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的强制性规定,这导致失独老人可能面临无人签字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发生,以及出现手术之后无人照料的现实窘境。

三、构建失独群体社会救助机制的策略选择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失独群体提供立法保障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缺少针对失独群体在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保障。无论是《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条文缺失或虚设的问题,无法有效保障失独群体的相关权益。当前在社会救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基本上都是遵照立法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来执行的,导致出现法律断层。在一些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对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都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完善对失独群体的救助机制。虽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便开始立项和研究起草《社会救助法》,但时至今日仍未能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单独制定《失独群体社会救助条例》,全面统筹规划构建失独群体社会救助的保障机制,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着力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待时机成熟再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范畴,最终形成健全完善的失独群体社会救助保障的法律体系。

(二)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失独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应建立扶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由于生活成本逐年上升的原因,各地政府应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依据统计数据,对扶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动态的评估,定期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应统一城乡标准。农村失独群体的数量不仅高于城镇,而且其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够健全,因此,农村失独群体应该享有与城镇同等的待遇,这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再次,应根据失独群体的需求和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保险制度。北京市在解决失独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实践中就进行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值得其他地区参考借鉴。其模式为由北京市政府出资为失独家庭购买综合型保险,它涵盖了养老、疾病身故、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女性重疾等险种。再者在失独群体医疗和养老方面应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家庭贫困的失独者其医疗费用应尽量减免,还要考虑到其住院护理的费用负担,同时应适度提高失独群体的医疗报销比例。对于需要入住养老院的失独老人,应给予“优先入住”的优惠政策,对其中经济困难的每年还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最后,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同时简化申领程序,将人性化关怀贯穿始终,让每一名失独者都能充分享受到惠民政策带来的温暖。

(三)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失独群体心理救助机制,保障失独者的心理健康

可以由政府购买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依托心理医院或精神卫生中心为失独群体进行专业的心理康复治疗。组织失独群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为他们建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档案,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心理干预。经常组织心理专家深入到失独家庭,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活动。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队伍加入到关怀关爱失独群体的行列中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和个性化的志愿服务,帮助他们排解心中的寂寞,舒缓精神的压力,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四)拓展服务覆盖范围,建立失独群体综合服务体系

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批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公益组织作为为失独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对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家访并每月提供一定数量的家政服务。对需要入住养老院的失独老人,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担保,并协助他们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在失独老人出现疾病或其他紧急状况需要就医时,代为办理住院登记、手术签字、医疗陪护等事宜。在失独老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代其进行维权。协助失独老人选择符合要求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资产管理,增加养老资金,提高失独老人养老的生活品质。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还应支持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舒适的专业性养老院,为失独者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一个集医疗、养老、临终关怀于一体的复合型养老机构,彻底解决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丧有所葬的难题。

[1] 周伟,米红.中国失独家庭规模估计及扶助标准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2013(5):5-6.

[2] 王广州.独生子女死亡总量及变化趋势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13(1):57-65.

[3] 庄庆鸿,黄秋霞.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 每年新增7.6万个家庭[N].中国青年报,2015-10-14(8).

[4] 张曦,李琳海.百万“失独”家庭呼唤关爱填补缺失[EB/OL].(2013-05-11)[2016-06-12].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5/11/c_115729608_2.htm.

编辑:杨桂芳

2016-11-16

郭 磊(1978-),男,黑龙江省春蕾捐助中心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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