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达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
张育达
(国家电网公司辽宁抚顺供电公司,抚顺 113000)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障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文章明确指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令人堪忧的现状,深刻分析了产生这些现状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有待遇的思考与建议。
建筑业;农民工;保险
2015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4500万,其中有3600万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农民工以其廉价劳动力和吃苦耐劳精神为城市繁荣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建筑业中这样一支中坚力量却没能享受应有地位和待遇。更为糟糕的是关于农民工劳动关系制度,以及工伤保险制度面临挑战,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当前,建立一个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对农民工劳动保障很不乐观。诸多因素使农民工与其企业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客观上增加了保护难度。
建筑业生产以工程项目为场所,项目竣工,人走场散。这种特征形成农民工想干就干,想走就走;企业是想用就用,不用就辞的无序用工状态。企业故意逃保、无意漏保的很多。
有调查显示,工伤事故人群中,九层以上是农民工。保险缺失,被迫“私了”便成了列行处理方式。企业与工伤职工或家属都希望一次性了结事故,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低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能获得的项目和标准。
现实中,工伤保险待遇落实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和工伤待遇给付之诉。走完一个“一裁两审”的完整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零9个月。
《社会保障法》实施后,规定企业要为员工参加全部五项保险。“五险合一”增加企业和职工经济支出,成为雇佣农民工较多企业巨大负担。多数企业不再遵循多年来实施的为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单独不保政策使参保人数大幅下降。
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甚至出现倒退现象,责任主体有三:
我们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与法律相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比较完善。比如,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七条“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比如,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农民工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内,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法规依据。
人社部、住建部、安监局、全国总工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再次重申2001年人社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强调“建筑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合同。对未签订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它劳动者证言等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依据”。
上述这些制度设计上借鉴了相关发达国家立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对探索能够更加直接快捷维护农民工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办法作了有效尝试。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复杂,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彰显了不足。这方面,地方政府显然不能逃脱干系。监管督查缺失,处罚追究不力,懒作为、滥作为,有时甚至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建筑业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后发包给没有资质或是挂靠它人资质的包工头,二是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雇佣农民工。层层包工,可达4-5层级。有工程几乎就会有“两包”违法情形存在,导致工程安全措施不能落实,监管乏力。包工制度下农民工被置于一种被遮蔽的劳动关系中,处于悬空状态。
第二,规避社会责任
企业明知为雇员投保工伤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故意不去落实。心存侥幸,政府查到再说。企业觉得农民工经常流动,即使不买保险,也不会有人敢于计较。企业还觉得发生意外事故概率很小,参保增大用工成本。更有甚者,瞒报、少报工伤事故。
第三,认识错误
综上所述,小儿糖尿病治疗中胰岛素注射对控制患儿血糖具有重要的意义,糖尿病患儿给予持续胰岛素泵皮下注射给药可有效降低胰岛素每日给药量、促进患儿血糖恢复正常水平,缩短患儿住院时间,对降低患儿外漏、低血糖、皮下沉积等并发症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些企业以为意外伤害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是对农民工人身保障,出险后能够得到赔付,这已经足够了。还有些企业将工伤保险与工资挂钩,降低工资,用减少的工资额缴纳保险费用。
笔者认为,农民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与其观念、意识没有关系。他们步入城市的第一目标是争取到生存需要的收入,多数农民工所做事情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最苦、最累、最危险工作。他们更关心工作岗位稳定性,很少考虑环境安全性。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严重失衡情况下,急于找份工作,比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享受工伤待遇显得更为重要。固然,他们也知道权益被侵害及其保护问题,但赚钱养家意识和动能驱使,置人身安全于不顾。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劳动政策一直在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深化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工伤权益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能否尽快完成意义重大,自不待言。
最高法院和人社部在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上统一了认识,农民工“伤得起”。最高法院表述是“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社部表述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两个机构分别从不同角度表述了实质相同的一个问题即施工企业在与农民工无劳动关系情况下,对其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不予确认劳动关系而判决工伤赔偿已经达成共识,减少了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结果差异性。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其实,农民工对于与雇佣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并不看重。涉及争议农民工所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多是为了解决工伤赔偿。既然没有劳动关系仍可得到改善救助,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就可有可无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为建筑业量身定作了一些具体措施。《意见》强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意见》规定了将全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这有利于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障、建筑管理、税务单位相互协调,通力配合,有效防止企业规避工伤保险参保行为。职能部门不能再按照以往操作惯例,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凭证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还指出,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将保险费用纳入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笔者以为这个规定还应再细致,如同安全生产费规定一样。建设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时要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概算,施工单位才会有基础保证。否则,不可竞争费用一定会冲减利润,增加总包单位成本,逃保、漏保现象仍会泛滥。
对农民工再教育,提高职业素质,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具备竞争能力。这项漫长而又艰难工作,应由政府推动,并提供政策或者部分资金支持。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利用好政府给予的政策,建立专项培训基金,专款专用。农民工进城后背着尚留在农村家庭对他们的经济依赖,同时,他们也有着为改善生存状况而增强竞争力的美好愿景。这也为政府、企业培训农民工学习积极性、学习的深度、广度奠定了基础。
面对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短期内很难缓解状况,政府应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主动调节劳动力供求,尽可能使市场大致平衡或者不至于严重失衡。
“农民工”这种称呼明显地将农民工与产业工人严格区分,被排除在产业工人范畴。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行列,始终在身份的囚笼里挣扎,自身也感到卑微、被歧视。鉴于此,有必要对建筑业发承包制度的兴起与衰落以及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变迁进行梳理,使其能够回归标准劳动关系。将农民工从身份的藩篱中解放出来,要加快落后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群体身份,还农民工产业工人、城市主人的地位。
第一,改变“民不举,官不究”被动执法,主动身入现场工地实地考察核实施工情形、进场人员。到法院、仲裁院查阅法律文书,发现问题线索。抛弃以会议落实文件、以通知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执法。
第二,启动督察机制,履行督察职责,发挥督察效用。督察政府职能部门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认真工作。督察到位,督察到人,督察问效,督察问责。
第三,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从长远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大帐,使企业理解社会保障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作用与效果。
第四,提高违法成本,查处与制裁侵害劳动保障案件绝不手软,使未参保企业认知社会责任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议如同恶意欠薪一样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对隐瞒工伤事故、私下了结,补偿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要加重处罚。只有让违法企业感受到法律威严,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制裁,才能有效管理约束,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1]人社部、住建部、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J].中国论文网,2014(3).
[2]王明,农民工何时走出“一失万无”尴尬[J].中国论文网,2015(1).
[3]张军.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J].中国论文网,2015(2).
[4]曾峥.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J].中国论文网,2015(3).
(责任编辑: 郭玉伟)
C931
A
1007-421X(2017)04-007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