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2017-02-25 08:5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校长办学

雷 芳



民办学校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雷 芳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 长沙410005)

民办学校文化建设应突出“民办”特点,精神文化突出诚信、责任、创新意识;物质文化强调建设自有校园校舍和硬件投入,保护法人财产权,克服形式化倾向;制度文化强调依法建立决策机制,依法进行制度建设,依法建立民办管理与监督机制;行为文化建议方面,董事长行为强调自我角色的准确定位,校长行为强调专业素养的塑造,教师行为立足于克服打工仔文化,员工行为强调全员育人观念的落实,学生行为强调行为习惯的养成。

民办;精神;物质;制度;行为

目前我国复兴于改革开放后的民办教育已发展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从学前到高等、从业余培训到全日制学历等各级各类教育。完全有理由说,民办教育对我国教育的贡献率和作用日益增强。民办学校在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大多强调文化立校、文化兴校、文化强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不少民办学校对自身的特点缺乏认识,文化建设的重点突出不够,在进行学校文化建设中存在一些误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全国上下大力倡导文化强国、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形势下,民办学校加强文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很有必要对其文化建设的重点进行梳理。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学校进行文化建设时,应该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突出以下重点。

一 精神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一是突出诚信意识。民办学校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有些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常常带有急功近利的色彩。虚假的宣传、浮夸的业绩和形式主义的包装,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整体形象。因此,民办学校在核心价值观的确定上要突出诚信。要守“信用”,杜绝财务风险和经济犯罪。学校举办者要在具备“诚信”的前提下对本单位财务运行的“真实性”负责,学校财会人员要在“信用”的基础上坚决不做假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办学校按规定将学杂费收入存入银行账户;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或者学校合理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并开具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票据;依据国家规定严格履行经费开支和资产使用的审批手续,防止以任何形式或名目私分、侵占、挪用学校所收费用或学校资产的行为发生。要讲“互信”,防止不正当竞争。各民办学校之间虽是竞争的“对手”,但决不应是“敌手”。在参与教育服务市场竞争的同时,应本着“互信、双赢”的原则,在竞争中加强“合作”,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甚至由“合作”走向“联合”,组建民办教育集团。只有同舟共济、共同发展,才能提高民办学校的地位,扩大民办教育的影响,争取社会更多的支持。

二是突出责任意识。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要切切实实地严于律己,为社会的进步负责。要对学生负责,既对现在的学生质量负责,也对学生的长远发展负责,要从学校的组织和师资上,以及教学指导思想上,在课堂风格的设计上,做出自己的成就。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供良好教育服务。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管理、苦练内功、形成特色、打造品牌。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会以特色的教学、特色的课程、特色的管理、特色的升学和就业前景等,为学生及家长选择民办学校提供充足理由。由此,民办教育才会赢得较大的发展空间、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佳的办学效益。要对教师负责。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尊重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师提供业务学习和专业成长的平台,为员工营造张弛有度的工作环境,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安全感、幸福感、归宿感。要对社会稳定负责。一所学校,几千号甚至上万学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因此民办学校应时刻紧绷“安全无小事,稳定压倒一切”的弦。同时,民办学校在办学当中应正确处理好两组关系,一是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民办学校在运作过程中,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必须储备继续生存发展的足够资金。因此,民办学校收费应体现按成本核算的原则,而不应按商业性服务来计算收费。企图获得高额回报的急功近利行为,在“利国利民、奉献社会”的道德信誉面前应变得“平和”与“适度”。二是正确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民办学校在考虑做大做强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和对社会应该负有的责任。如果不能够在质量、诚信和稳定方面,把对社会、学生和教师的责任放在心头,这个学校不可能持续发展,甚至会出现倒闭。

三是突出创新意识。自民办学校兴起之初至一段较长发展时期内,它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不足的补充身份出现的,公办学额有限,公办教师待遇低,为民办学校招生延师提供了空间。随着近些年来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加大,入学人数的减少,公办教师待遇的提高,民办教育作为补充教育资源不足的身份已成为历史,其曾经拥有的比较优势不再,当前及今后民办教育的价值在于更多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教育的需求。那种与公办学校亦步亦趋、与公办学校同质化发展的民办教育没有存在的价值,也不会有生存的空间。创新是新的形势下民办学校存在的重要理由和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民办学校要在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机制、课堂教学模式等方面大胆创新。同时,创新也是历史赋予民办学校的使命和责任。民办学校灵活的机制与来自民间的草根式的创新精神为不少教育专家、学者甚至教育行政人员称道,他们预言和期待真正的教育变革发起于民办学校。

二 物质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一是强调建设自有校园校舍和硬件投入。民办学校中有不少是租赁校舍办学,虽然进入业界时降低了成本,但后遗症很大,一是房租费用很高,且不断上涨,导致办学成本大。二是校址不稳定,受制于房产所有人,不能满足房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房产所有人另有他用,导致民办学校搬迁变更甚至中止办学。所以民办学校租赁办学没有生命力,不建设自有校园校舍,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立足于办百年老校的民办学校,一定要想方设法修建自有校园校舍。同时,强调加大硬件投入,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当前,我国民办学校大多是投资而非捐资,一方面举办人期望快速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很难吸纳社会资金,而且民办学校从银行贷款的渠道很窄,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单一,基本上限于学生学费,且学校大多为租赁,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物质文化建设捉襟见肘,表现之一是,设备设施不完善且不及时添置,如有些中小学风雨操场、塑胶跑道、理化生实验室、图书馆都没有,职业学校缺乏实训设备、数字化校园设备,幼儿园缺户外活动场地、区角活动场所,等等。表现之二是,设备设施陈旧老化且不及时更新。如不少学校的计算机、图书等在数量上符合配备标准,但陈旧老化,无法正常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所以,民办学校无论从文化兴校的高度,还是规范办学的角度,都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二是强调保护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置的权利。民办学校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等。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总之,民办学校不是举办者私人财产,学校财产应登记在学校而非个人名下,没有登记在学校名下的,应该过户到学校名下。这是民办学校长治久安、独立自主的根本保障。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已在推动这项工作,上海市2012年出台《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十二五期间启动的民办骨干学校建设项目,对于中小学以上学段的骨干民办学校,要求有自有校园校舍,且都在学校名下。

三是强调克服形式化倾向。与公办学校比较,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更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体现在办学实践中的表现是,更注重学校品牌形象的铸造,更讲求效益和效率。但有的民办学校没有把握好分寸和尺度,对所取得的成绩宣传夸大其词,甚至进行商业炒作,表现出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形式化、表面化倾向较为严重。具体有三种表现:其一,课程文化建设局限于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这些活动的设计与开展没有注意与学校文化核心理念深度融合,使这些活动丧失原本的价值,无法成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偏离文化建设的预设目标。其二,文化建设等同于学校装修。不少学校在文化建设中,注重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设备的完美化和净化,不惜巨资对校园进行文化装修,设计了校史馆,在办公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地方摆放着形形色色的装饰品、艺术品、师生荣誉证书等,但是因为没有考虑与学校的核心价值观、办学特色定位在逻辑上的一脉相承,使得这些文化装饰和摆设背后缺乏精神内核的支撑,没有理念与灵魂。其三,文化建设停留于口号、标语。校训、校徽、校歌等要素原本应是一所学校精神内核的高度浓缩,充分反映出学校的精神面貌。但有些民办学校文化建设陷入标签口号化的漩涡中,各种标语、口号、名言警句、校训琳琅满目,热点话题或时髦词藻被学校作为标签随意张贴,成为文化建设的炫目外衣,与学校核心价值观不匹配,与整体环境不协调。学校文化需要长期的历史积淀,需要历届师生在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共同积累。需要长远规划,系统统筹,并持之以恒地渗透到学校日常各项工作当中。虽然文化建设可以通过有计划的干预而加快建设的步伐,但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把文化建设当成一场运动,甚至是一个活动。在匆匆营造的文化场景中遍插文化标签的行为,商业广告轰炸式的做法,也许具有短期效果,但因缺乏文化底蕴与内涵,日久必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学校先进文化的积淀与创造,必须加以克服。

三 制度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一是依法建立决策机制。首先要依法落实决策机构的设立。对于这一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许多民办学校没有建立董事会,有的设立了,但结构组成不合法,基本上是由出资人及亲属组成。有些学校按照法律要求建立了董事会,但形同虚设,用于应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尤其是那些独立出资的民办学校。其次要落实决策机构的运转机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等。但在办学实践中,许多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没有按上述要求运转并发挥作用,学校决策很少召开董事会成员会议,基本上是董事长或举办人说了算。

二是依法进行制度建设。公办学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上下级行政关系,民办学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契约关系,强调契约精神,契约一经缔结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因此民办学校制定管理制度过程中要突出强调依法依规。民办学校缺少公办学校强大的政府经济后盾,主要靠学费收入,经济上需要自负盈亏,面临的经济压力相当大,加之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学校大,政府干预和监管比较少,所以从增加收益、节约成本出发,一些民办学校的制度建设存在钻法律空子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如有些民办学校规定员工试用期6个月,学校为工龄在一年甚至三年以上的骨干教师买保险,学生转学不退学费,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民办学校的制度文化建设更强调依法依规,凡公办学校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守。此外民办学校还应该遵守民办教育专门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地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同时,民办学校制定管理制度时,应尽量克服商业化、企业化倾向,少直接与奖惩金钱挂钩。

三是依法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实际情况是,不少民办学校的决策制定,以及对决策执行过程与结果的监督,一般由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执行,或由董事会(理事会)直属的督导部门执行。教师代表大会和工会,有的没有建立,有的形同虚设,普通教职员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也是引起教师队伍不够稳定的一大因素,对此,民办学校应引起足够重视。此外,民办学校还可以通过加强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建设,充分调动家长与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 行为文化建设应突出的重点

一是董事长的行为文化建设强调自我角色的准确定位。民办学校的文化走向,一定程度取决于举办者,也就是被学校教职员工俗称和敬称的“老板”。成功的民办学校是教育家、经营家、活动家合作的作品,有些举办者希望集三者于自己一身,这是很难做到的,人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董事长应该引进教育家来办学,自己的角色主要定位为活动家、经营家,充当办学资金的筹集者,对外关系的协调者,办学环境的营造者,办学政策的争取者。这就要求董事长:一是处理好与其他出资人的关系。要敢于担当,疏财仗义,赢得合作者的信赖,保证办学资金链的连续性,集体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领导,敢于争取权益,加强联合协商,为学校赢得良好的办学环境和政府支持。三是处理好与职业校长的关系。对于职业校长应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充分放手,充分放权,不要干涉校长,真情关心校长,充分激发校长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校长“士为知己者死”。还有一点至关重要,董事长一定要兑现对校长的承诺,用诚信取信于校长。

二是校长的行为文化建设强调专业素养的塑造。与公办学校校长不同的是,民办学校校长的专业素养主要体现在:第一,能够正确处理好与董事长的合作关系。民办学校董事长与校长关系的处理是事关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校长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处理好与董事长的关系: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同文书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处理好与董事长关系的前提。民办学校校长与董事长合作不愉快,甚至导致协议期末满中途离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聘任之初,校长没有在法律框架下,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与董事会达成共识。二要善于与董事长及时沟通与协调。校长需要用实际行动做出成绩,赢得董事长的信任,同时,校长还要主动与董事长加强沟通与交流,重大事件及时汇报。如果缺乏有效沟通,导致董事长误会或猜忌,校董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最终无法形成管理的合力,甚至合作“流产”。三要保持对学校纯正的忠诚度。要求校长对同一所民办学校“从一而终”,这是不现实的,但在协议服务期内,校长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全心全意维护学校的利益,不该自己得的利益不拿,真心实意对学校的发展服务,这不仅能赢得董事长信任,而且有益于个人人格的提升和事业的发展。第二,能够处理好与教师的合作关系。民办学校的校长与教师不完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更多的是一种合作、服务的关系,校长要积极向董事会为教师争取权益,有效凝聚队伍人心,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心理。因为民办学校师资不稳定,教师流动频繁,校长还应该具备快速培养新教师的能力。第三,能够维护好相关的公共关系。校长是民办学校的名片和窗口,一定要处处维护、宣传学校形象,打造学校品牌,广泛吸引生源。尤其在学校遇到紧急情况下,校长应具备冷静而智慧的危机公关能力。

三是教师行为文化建设立足于克服打工仔文化。打工者心态像一道魔咒,顽固地困绕着民办学校的教师,这是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最大瓶颈。打工者心态具体有五种表现。一是失落,缺乏成就感。二是浮躁,缺乏荣誉感。三是压抑,缺乏幸福感。四是忧虑,缺乏安全感。五是漂泊,缺乏归属感。这五种心态体现在教师行为层面上,就是工作没有精气神,职业倦怠情绪严重,工作不主动,缺乏长期规划,教学研究和学习提升的积极性不够,随时都有辞职、跳槽的冲动。因此在教师行为文化塑造上,民办学校一定要在帮助教师克服这五种心态上下功夫,视教师为战略伙伴,强调主人翁精神的培养。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其学历提升、职称晋升、教学科研创造条件,营造公平、和谐、进取向上的工作环境,对于其中的优秀者,可以为他们购买补充险、商业险或企业年金,对于元老级的骨干教师和中层以上骨干,可纳入董事会成员,赋予其参与决策的权利,甚至允许其拥有学校一定比例的出资额度。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优秀员工所持股份分给红利。

四是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强调全员育人观念的落实。民办学校大多为寄宿制、全天候、全封闭管理,配备的教辅人员比较多,许多民办学校教辅人员与教师的比例高达1:1。这么庞大的队伍是公办学校不具备的,学生本应该与家人在一起的时间基本上和教辅人员一起度过,从某种程度上说,民办学校的教辅人员对学生充当着家长的职责。教辅人员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可想而知。从另一个角度讲,“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德育理念是当下得到广泛认同的理念,而该理念在民办学校的落实,也需要教辅人员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民办学校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人员配备上要吸纳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教辅队伍,不能从节约劳动成本考虑,聘请素质较差的入职。第二,树立学校职员皆为教育工作者的理念,重视员工的培训教育,不断强化其教育者身份意识,训练其“言传身教”的技能技巧。第三,重视员工行为规范的建设,纳入常规的监督和考核范围。

五是学生行为文化建设强调行为习惯的养成。相对于学业成绩的提高,民办学校的学生更强调行为习惯的养成。相比同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主要来自两部分群体,一部分是旨在花钱买更好教育服务的家庭的孩子,包括需要学校提供优质教育、托管等特殊服务的孩子;另一部分是公办学校落选下来的学生。第一部分学生,其家长付出更多,期待更高,不仅要求孩子在学业成绩上取得进步,更要求学校能给予孩子生活上的关照,生活自理能力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第二类学生,属于潜能生,不仅学业基础差,行为习惯也不够好,而家长、社会对这批孩子受教育后的评价标准并没有因此降低,低进高出是他们对民办学校的期待。期待得以实现,他们认为正常;期待没有得到实现,他们对民办学校的评价就会打折扣。因此,民办学校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既要提高这类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纠正他们的行为习惯。而要帮助这类学生提高学业成绩,首先得纠正他们的行为习惯。总之,对于民办学校的学生,突出强调对他们实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1]雷芳,等.民办学校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

[2]雷芳,刘文章.民办学校专任校长的特殊素质[J].教师,2013, (5).

(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7-05-16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中小学文化建设评估研究”(项目编号XJK014BJC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雷芳(1970-),女,湖南常德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

G61

A

1673-2219(2017)09-0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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