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民办学校税收和土地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等,都有明確规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