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的伦理学思考

2017-02-24 08:38刘晓矿周玉珍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捐助者主客体众筹

刘晓矿,周玉珍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公益众筹的伦理学思考

刘晓矿,周玉珍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目前我国公益众筹出现主客体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信任危机、资源配置有失公平的伦理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得出明确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范围、营造诚信和谐的环境、建立公正透明的众筹机制等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

公益众筹;伦理道德;信任危机;权利义务;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公益众筹作为一种新的公益形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公益众筹在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利用公益众筹骗捐、公益失真失信等问题,尤其是出现伦理道德问题,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较大。这不仅会给捐赠者带来伤害,使其对公益失去信任,影响我国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因此,探究公益众筹的伦理问题,对减少公益众筹失真失信现象,制止社会不良风气,推动我国公益众筹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公益众筹概述

公益众筹,是互联网信息迅速发展大环境下的一种公益新模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1]通俗的说,公益众筹就是一种善行,一种扶持,一种援助,一种发自人们内心的真心实意的伦理道德活动,也是一种创新,一种对传统公益的创新,是依靠互联网成长起来的新的公益形式。这种新型众筹的主要捐助者不单局限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这样的大群体,广大群众成为了主要捐助者,人们从周围小事开始行善,逐渐使行善深入人心,促使公益众筹健康发展。

公益众筹作为一种新的关于公益的筹集资金形式,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首先,公益众筹门槛低。与传统公益相比,公益众筹项目发起主体没有资格限制或审查,并且,对筹款项目本身也没有条件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公益项目,无论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筹款项目。其次,公益众筹具有群众性。如2016年7月22日,广东中山市高考状元罗琳山在轻松筹平台发起了给母亲筹集手术费的求助项目,网友看到后纷纷献出爱心,不到两个小时,成功获得20万的手术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公益众筹案例,不到两小时就筹得20万善款,愈加显示出群众力量对于公益众筹的巨大作用。最后,公益众筹具有多样性。公益众筹的项目众多,众筹的类型和方向也各有不同。有些是为了治病,有些是为了更好的学习,也有些是为了助残助老,还有些是为了关爱留守儿童等等,类型多种多样。

二、 公益众筹存在的伦理问题

(一)公益众筹主客体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

通常情况下我们说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实现为基本条件。但是,在伦理角度,道德权利并没有与道德义务一一对应,道德权利就是道德义务,道德权利具有无偿性和非权利的动机性,这种道德权利更多的是主体的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体现的是主体发自内心的意愿,尽了义务,不求回报。

在公益众筹中,主体即捐助者,客体即受助者,两者间存在着一种伦理关系。目前我国公益众筹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模糊不清,尤其是存在主客体权利越界。

公益众筹本身就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活动,这种活动是捐助者内心真实的自我意愿,而不是被强迫的,体现的是捐助者的意志自由。但目前我国公益众筹实际发展过程中,道德绑架并不鲜见。由于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范围没有明确,再加上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主体的意志自由被道德绑架,一些人打着道德的旗帜要求他人必须进行捐赠,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事实上,公益捐助不具有强制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道德自觉。每个人都有行善的道德权利,但是无论谁都没有权利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要求别人或指责别人。

目前我国公益众筹活动中,作为客体,一些受助者往往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要求或是指责他人,尤其是对相对富裕的人,或者是熟人。“那么有钱为什么只捐了几百,不多捐几千”“别人都捐了几十万,你怎么只捐几万呢”“那个富豪只捐了几十万,太抠了”类似这样的声音,可以说已经屡见不鲜。在微信朋友圈发起公益众筹,本来是非常简单方便的公益活动,可以以小爱聚大爱,短时间内快速筹集善款,帮助有需要的人。但是有些人没有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没有感恩之心,只是一味地强求或指责他人,错误地认为富人或是明星就应该捐钱,就应该比普通人多捐,显然这使得捐助者的意志自由被绑架,违背了捐助的初衷,很大程度上会限制我国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公益众筹在本质上就是捐赠,是一种无偿的纯公益性活动。既是如此,那么公益众筹的主体即施助者进行捐赠就应该是无偿的。比如在助学或助老中,捐助双方即捐助者与学生及老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老人和学生接不接受援助,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表达对捐助者的感激,这是他们道德情感的体现,而不是他们的义务,而且任何捐助者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向他们谋取私利。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我国公益众筹中,经常有些人对自己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认识不清,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自己在众筹过程中的捐赠是有偿的,是有回报的,履行了捐赠义务后,就必然会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才会有机可乘,利用捐赠活动谋取私利,这完全混淆了公益活动中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公益众筹存在信任危机

“信任,即诚信,或诚实守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2]540在公益众筹活动中,诚信表现得极其重要。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的发达,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大,导致人们之间最基本的诚信道德观渐趋淡漠。一些人在公益活动中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丢弃诚信,致使公益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信任危机。

公益众筹的主体,即捐助者,他的诚信往往是第一位的,绝对不能以虚构的东西来欺骗群众。当然,值得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捐助者都是本着诚信的精神,参与公益活动。但是也有一些捐助者违背了诚信的本意,如有些商业组织为了自身产品营销而做公益,这本身就是一件利人利己的事情,但事实上有些组织并没有将其承诺实现。这类虚假的营销行为则是一种不诚信的道德行为,对广大群众和社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这些施助者假借公益之名谋取私利,显然违背了公益活动的伦理原则和要求。

公益众筹的客体,即求助者,应该本着客观诚实的理念,实事求是地叙述自身情况。“有些别有用心之人为了谋私利,利用众筹低门槛的特点,打着‘弱势群体’的旗号,编造虚假信息,博取同情,骗取公益组织或公众的爱心。”[3]有些人在接受公益救助的同时,利欲熏心,故意夸大事实,甚至利用不正当手段掩盖真实情况,以此来骗取公众的信任。这严重伤害了人们参与公益的热情,也使公众对公益众筹这种新的公益形式产生质疑,甚至失去信任。

2015年8月12日,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一个名叫“我的心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其与在爆炸现场旁边上班的父亲失去联系的消息,受到网友广泛关注,随后又发消息,称其父亲在爆炸事故中死亡,引起众多爱心网民的同情,络绎不绝的向她献出爱心,通过微博“打赏”的方式,该网民共获得10万元左右的捐款。随着捐款数额不断增大,一些网民也发出质疑的声音。接到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个名为“我的心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的网民叫杨彩兰,家住在广西,其父母不仅还健在人世,并且两人都未曾到过天津。随后,杨彩兰因涉嫌网上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立案侦查。2016年1月26日,杨彩兰因诈骗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 000元。

近年来,类似的事情频频发生,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质疑。在网络平台,爱心人士无法同专业机构一样,对各项事件进行严格及时的审查,了解求助者的真实情况,这样,公众很容易被利用。当公众多次遭遇这样的骗捐诈捐行为,就很有可能在社会中形成一种“见扶不扶”的社会风气。这样一来,人们对于这种网络形式的求助就会变得更加冷漠,对其失去信任,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也会慢慢消散。

公益众筹包括主体、客体还有介体,也就是互联网平台。众筹平台,作为构成公益众筹的基本组织形式,应该保持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就当前我国公益众筹发展的实际而言,“卖惨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事实上,除了求助者自身诚信的缺失,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缺失,也是原因之一,众筹平台对于这些提供虚假信息骗捐的情况,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众筹平台组织内部管理松散,项目监管和审核不严,信息缺乏公开透明,资金流向成谜,导致其信誉受损,同时也会使人们参与公益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除了众筹平台监管不利外,更有些众筹平台本身就存在问题,运行不久就被关闭,致使公众对这种新的公益形式产生怀疑,降低了信任度。

(三)公益众筹资源配置有失公平

公平原则不仅是现代契约关系下我们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们在对公益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重要伦理规范。然而在公益众筹的实际运行中,公益资源却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弱势群体的手中。再加上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还比较悬殊,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处于需要救助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支配的公益资源是极其珍贵而有限的。

目前我国公益众筹由于监管力度的缺失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多众筹资源都没有发挥它最大的作用,或者说没有用到实处,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得到公益资源。如2016年11月25日,《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这则消息在微信朋友圈疯狂转发。消息称主人公罗一笑9月不幸被查出患白血病,11月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其父亲罗尔就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起求助文章,社会人士也纷纷献出爱心,到2016年11月30日,共获得捐款270万元。随后有网友爆出罗尔在深圳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名下有一辆车,三套房产,其中深圳一套,东莞两套,消息一出瞬间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

上述众筹案例引起了群众的质疑,那么家境比较富裕的小康家庭,是否应该去众筹平台发布各项捐款项目?类似上述的案例,他们的家庭并不是极其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对富裕的,是有能力医治的,比如卖掉一套房或一辆车,就可以承担医疗费用。但是他们并没有想着自己解决,而是想着依靠社会大众的帮助。当然,这并不是说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人就没有资格获得社会的帮助,在面临困难时向社会寻求帮助,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但试想,在两个孩子都得白血病的同一情况下,一个来自富裕家庭,一个出身农村贫困家庭,这个来自富裕家庭的孩子就算不通过募捐也能够得到治疗,可是这个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他的情况又会如何发展呢?其实,我们公益的初衷是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使社会公益资源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可事实并非如此,类似上述案例时有发生,很多公益资源都被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消耗了,真正的弱势群体大病还是没有得到救助。可见,目前我国公益众筹资源配置中的公平性,值得我们思考。

三、公益众筹建构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范围

目前我国公益众筹问题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人们的道德认知有偏差,对捐助主客体道德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有误,所以我们要提高自身的道德认知能力,明确捐助主客体权利与义务的范围。

在伦理学上,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相对应存在的。伦理上只强调道德义务,即使有道德权利,也仅仅是履行道德义务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无偿性和非权利的动机性,它更多体现的是主体的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体现的是主体发自内心的意愿,尽了义务,不求回报。

作为主体,即捐助者,在公益众筹活动中,有行善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强调的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就是一种无偿的、不求回报的奉献。作为客体,即受助者,应尊敬每一个捐助者,不能强求他人对自己行善。在众筹活动中,捐助者受到尊重,内心的自我意愿得到充分的实现,不仅能使捐赠双方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还能使众筹活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受助者也应怀有感恩之心,不能对捐助者捐款的多少横加指责。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他们的帮助,或多或少,受助者都不能对其横加指责,因为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伤害捐助者的公益情感,不利于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无论主体还是客体,在参与公益众筹活动中,都要遵循奉献和仁爱的伦理原则,尊重他人的尊严,给予无私的爱和帮助,使公益众筹健康发展,传播更多的正能量。

为解决公益众筹中主客体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的问题,我们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活动。从个人到组织,进行基础性权利与义务道德教育,如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公司企业工厂等等,无论规模大小,定期开展权利与义务相关伦理教育专题活动,使人们能从混淆概念到知道概念、再到充分认识和理解的转变,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使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范围渐渐深入人心。

(二)营造诚信和谐的环境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诚信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纽带。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中,诚信也是当今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重要道德基础。”[2]540同样,诚实守信也是人们参与公益众筹的重要道德要求,并且公益众筹只有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在我国健康茁壮成长,从而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进步。

营造诚信和谐的众筹环境需要发挥教育和大众媒体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努力培育公民的诚信观念和诚信意识。从个人到组织,进行基础性诚信道德教育,如学校、机关单位、公司企业等等,无论规模大小,定期开展诚信教育专题活动,久而久之,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诚信意识渐渐深入人心,努力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

二是要正确发挥大众媒体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新闻媒体应该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现实生活的背后去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在公益众筹中,失信失真事件表面上看起来可能被受捐助者夸大了事实真相,但是也可能新闻媒体为了炒热度博眼球故意夸大事件。如去年网上热议的白血病女孩父母开奔驰、晒钻戒事件,具体情况尚未清楚,仅凭网友的一面之词,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就随便添上骗捐的标签,引起网民各种舆论指责甚至谩骂。事实上,当时人们并不完全了解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且后续也没有调查,新闻媒体也没有再报道,只是事发当时一些媒体为了蹭热度而已。因此,大众媒体在报道某一新闻时,一定不能以偏概全,要注重事情真相,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导向作用,传递社会正能量,营造诚信和谐的众筹环境。

(三)建立公正透明的众筹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公正原则,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公益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更需要公平正义的价值引导。“基于正义原则的规范伦理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而且还有利于进一步发掘和稳固个人的道德自觉,培养社会个体的慈善意识。”[4]公平正义与公益事业的宗旨基本吻合,既能保证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能在公益事业出现一些伦理问题时,提供良好的价值指导和阐释。因此,公益众筹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建立公正透明的众筹机制。

首先,必须要求众筹申请机构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利益。申请机构要适当提高众筹门槛,对项目申请者的身份进行资格审查,对众筹项目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项目申请者信息的真实性,保证项目的真实可靠。就目前我国公益众筹来说,每个项目的发起都会经过流程化的审核,包括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但这个审核是通过平台机器审核,不是通过人工审核,只是形式上的传资料而已。因此,要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就必须进行人工审核。审核这一关没把握好,很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有机可乘,编造虚假信息,欺骗公众,将众筹平台作为他们敛财的工具,进而使公益众筹失去公众信任。因此,众筹申请机构要对每个公益项目进行严格的人工审核,确保项目真实性。

其次,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资金监管。利用第三方机构对众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透明资金流程,及时更新资金变化,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众筹平台和第三方公益监管机构合作,监督资金流向,及时公布资金流向明细,使公益捐助者可以直接关注,维持和提高公益活动参与人员的热情。建立公正透明的众筹机制,使监管规则落到实处,推动公益众筹迈向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1]刘佳.浅析公益众筹对公益捐助的意义[J].山西农经,2015(2): 107.

[2]朱贻庭.应用伦理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3]陈引弟. 社会公益救助的伦理思考[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1.

[4]李永华.构建基于个人德性和社会正义的现代慈善伦理[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 16.

EthicalReflectionsonCrowdfundingforPublicWelfare

LIUXiao-kuang,ZHOUYu-zhen

(School of Marxism, 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oudi 417000, China)

At present, China’s crowdfunding has raised a lot of ethical issues, such as indistinct boundary abo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trust crisis, and unfair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there will b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mote sound development of crowdfunding for public welfare, namely,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creating an environment of integrity and harmony, and establishing a fair and transparent crowdfunding mechanism.

crowdfunding for public welfare; ethics; trust crisi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air

2017-09-13

刘晓矿(1994—),女,湖南泸溪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届毕业生;周玉珍(1971—),女,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指导老师,研究方向:伦理学。

B82

A

1673-0712(2017)05-0124-05

(责任编校:舒阳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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