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严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81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张 严*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8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党和国家在中央层面多次强调完善该项制度,在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针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体制方面和参与机制加以改进,同时要强化陪审员制度的独立自主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诸多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入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征和价值是完善该制度的重要前提。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征
1.司法民主的基石。民主即是人民的权力。其外在表现即通过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这一精神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公民参与司法活动进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是通过以下两点实现的,第一、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意愿,第二、来自人民群众,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自身参政、议政的愿望日益增强,而人民陪审制度背后的民主价值也就越来越被人民所推崇。
2.司法公正的保障。法官由于法律知识和思维的限制,容易在审判工作中形成“隧道视野”①和固化思维。来自生活不同领域的陪审员,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认定可以形成更为广阔的交叉视域。陪审员和法官不同视角下互补形成的视域更有利于发现隐藏细节中的案件事实,从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法官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适用法律,运用理性的思维去解读法律条文,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陪审员则凭借公民的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和公平感,来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社会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判决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3.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社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实现司法公正。民众参与是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结合的最佳方式,公民在亲身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容易对法院和法官产生认可和信赖。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树立法治观念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桥梁,将理论中的概念和原则在实践中履行并运用,亲身运用法律来改变他人的命运本身就是一件重要的人生经历和生动课堂。
此前我国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独立自主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制度体制方面:人民陪审员整体数量的不足和人员的固化使得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制约
人民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其社会来源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使得陪审员数量基数小,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相对固定。陪审员平时受所属法院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受制于职业法官,难以起到中立性的作用。陪审员设立的本意是用其生活的经验和社会的价值去审理案件,但陪审员人员结构固化带来确实陪审员被“法官同化”,陷入法官的惯性思维中,失去了其制度设计的本意。
(二)制度机制方面:审判组织中陪审员与法官间存在职权和比例的矛盾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权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两者在职权和职责上的差异,使得这一规定能难实际履行。因为陪审员在专业法律知识方面的缺失很难在决策上取得话语权,其审判权也就无从谈起,合议庭表决时,往往盲目附和,或者发表文不对题的见解而被孤立。虽然法律仅规定了陪审员的权力并没有规定其应尽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力,成了被虚化的权力。
上述两方面影响了陪审员制度的独立自主性。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和体制结构内,法律所赋予陪审员的职责无从施展。陪审员和法官的关系,从原本相互制衡转变成了服从沉默,进而形成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表象”,透过现象看本质,解决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在于中制度和体制上提升其独立自主性。
(一)中央对陪审员制度提出的完善方向
2015年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加强陪审员独立自主性的内容:
1.体制方面的改进。完善选任机制,即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也是随机抽选产生。从而避免人民陪审员过多地受制于司法机关,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过程中的自主性。
加强选任机构的非垄断性,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选任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以及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随机性相配套,人民陪审员选任机构由过去司法机关一家调整为由司法机关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避免人民陪审员过多地依赖于司法机关,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独立性。
2.参与机制的改进。扩大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组织中的比例,即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新方案中提出要在重大案件审判组织中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提升其比例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审判中的话语权,避免被职业法官支配。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的明确从根源上解决两者之间在职权上的矛盾问题,有效提升了陪审员的独立自主性。
除了以上几点,新改革方案还包括: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惩戒机制以及履行职权保障制度等,在此限于文章篇幅不再赘述。
(二)围绕陪审员制度的独立自主性的几点建议
1.双模式②强化独立性。人民陪审员应当做到一案一选并且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随着参审案件审理的终止而结束。每个案件的陪审员分别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产生,“一案一选”可以保证陪审员在更大的基数范围内保持其灵活性,防止陪审的僵化,使陪审员的广泛性得到更大的体现;“随机抽取”用以保证陪审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法官和固化思维的制约。
2.潜在的团式化模式。人民陪审员如果要避免被职业法官支配,切实发挥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就必须在审判组织的人数要多于职业法官。一方面在陪审员的整体基数上要多于法官基数,另一方面在审判组织中,陪审员的数量要多于法官的数量。方案中所规定的:特别是在重大案件中,明确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没有规定陪审员的上限,未来5人或者9人的团式化的新模式会给中国的陪审制度带来更多的灵活性和扩展空间。这种用“量与质”间的平衡才是避免陪审员被法官同质化的合理方法。
3.审判角色的新视野。改革明确人民陪审员不负责法律适用部分仅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那么今后能否进一步的明确分工。比如:在人民陪审员参加的重大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职业法官仅负责庭审的指挥以及法律的适用。这样的角色配置更有利于陪审员发挥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见证了中国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是有中国特色伟大理论指导下的创新之路。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那样,每个民族都可以用自身的智慧去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法律中凝结着人类理性的精神。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注定拥有东方民主智慧的特色,这也正是当代法治人改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注 释]
①隧道视野:在医学上称之为管状视,指的是患者视力受损导致只能看到眼睛正前方的物象,就像人们在隧道中只能看到隧道内的情景.在心理学上,其是指选择性地集中于某个目标而不考虑其他可能性的一种倾向.
②双模式:即通过每个案件各自独立选取陪审员,做到陪审员的个案独立性,同时每个案件的人员选取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组合称之为双模式.
[1]银福成.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质疑[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4(1).
[2]韩大元.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J].法学杂志,2010(10).
[3]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J].法律科学,2016(2).
[4]高一飞.上帝的声音:陪审团的法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
[5]黄士元.正义不会缺席-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与纠正[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张严,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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