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类型的完善

2017-01-28 05:55耿春芳刘竹君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血亲法定继承

耿春芳 刘竹君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论继承类型的完善

耿春芳 刘竹君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婚姻家庭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受到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时,将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类型或者是方式给予明确,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违背社会传统所包含的公序良俗尤为必要。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公序良俗

一、继承类型的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目前学界普遍认可的继承类型主要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继承纠纷时法官据以裁判的主要依据。此外,自然人对其遗产的处分方式还包括遗赠。就其性质而言,虽然都是自然人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方式,但遗赠并不同于继承,它不属于继承的类型。

继承制度的设计应符合遗产流转规律。所谓遗产流转规律是指长辈尊亲属积累的财富在其死亡后向其血亲传承的方向,即家族积累的财富是向何方向传承,故遗产流转方向就是人类社会遗产流转的运行规律。①它不因立法者的意志而改变,是人类社会繁衍生息数千年形成的规律。世界上大多数继承法的制度设计都遵循了这一规律,同时也是制定继承类型尤其是法定继承的理论基础。

二、现存继承类型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是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杨立新教授认为主要是血亲继承人范围过窄,仅仅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作为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这与我国当下形成的独生子女居多的家庭模式不相适应。倘若独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将面临无血亲可继承的境况,在无人继承时只能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不仅有违遗产的流转规律,而且不利于对自然人私产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过少。若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将会终止。另一个问题是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欠缺科学合理性,因为如果子女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全部由其配偶继承,致使其他血亲得不到任何继承。

另外,法定继承的范围也不明确。对于法定继承人们往往更加关注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却忽视了其生前所负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应向谁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等义务性问题。

(二)遗嘱继承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得以实现的工具。②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自由处分私产权利的尊重。遗嘱继承发展至今受到了世界各国继承法的普遍推崇,展现了其独特的法价值。然而,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继承法也不例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遗嘱继承在处理遗产纠纷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虽提到了有关遗嘱行为能力的问题,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对于遗嘱的效力形式过于限制,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打印遗嘱效力未作明确限定,以及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是否绝对适用,夫妻共同遗嘱应否被承认、遗嘱生效时间等诸多问题都亟需有效的解决。

三、完善建议

(一)改革法定继承制度

针对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过窄和继承顺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呼吁立法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时改变和增加继承顺序来解决。例如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现在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扩展到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其目的是减少无人继承的情况,避免遗产“充公”。改变继承顺序主要涉及配偶和父母,从遗产流转规律的角度看他们位于继承的第一顺序欠缺合理性。应明确在子女能够继承遗产时将父母挪至第二顺序或者不参与继承,以防止遗产向旁系血亲流转,同时这也不违背人伦孝道。至于配偶,其和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继承资格毋庸置疑。但为了继承制度制度更加体系化可以考虑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份额以及和谁一起继承来确定其具体继承。③有关法定继承的范围应当予以明确,继承人应概括继承,在继承权利的同时也要替被继承人履行生前所负的债务,这也是我国传统“父债子还”的一种体现。

(二)适当修改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首先,应当规定取得遗嘱行为能力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增加设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的效力,区分适用公证遗嘱优先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尽可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实现权。最后,要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是否必然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重合。

关于继承的类型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无论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亦或是遗赠规则,甚至是继承协议等这些决定遗产归属的制度都必须以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尊重遗产流转规律,符合社会对公序良俗的期待。只有这样,继承法才有希望实现其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不是额外的“引发”矛盾。

[ 注 释 ]

①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2).

②刘志刚.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法学,2017(2).

③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J].中州学刊,2013(1).

[1]杨立新.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5).

[2]冯乐坤.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J].政法论丛,201(5).

D

A

2095-4379-(2017)25-0249-01

耿春芳(1991-),女,山东菏泽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社会保障;刘竹君(1969-),女,吉林人,硕士,长春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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