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冰一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毒驾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韦冰一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急需刑罚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环境来说,也已经具备了将毒驾这种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毒驾入刑既符合刑法的兼抑性原则,又可以打击交通违法犯罪,不足之处还可以借鉴国外毒驾入刑的经验。因此毒驾行为有必要也完全可以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
毒驾;危害;危险驾驶;刑罚
(一)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①我国通说也主张犯罪与一般性违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就具有这样危害性。毒驾,字面上的解释就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中的“毒”不仅仅指代我国禁毒法所禁止的毒品②,还应当包括一些没有在禁毒法中规定,但是却具有麻醉、致幻作用的药品等;“驾”则指代驾驶我国交通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辆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在非道路上行驶都不应当属于毒驾。醉酒驾驶早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归入了危险驾驶罪,而社会危害性更甚的毒驾却迟迟没有相应的刑事法律来规制,因此有必要将毒驾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
(二)急需刑罚来惩治毒驾行为,提高违法代价
尽管在我国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醉驾驶机动车辆规定为了犯罪,但是醉驾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我国对于单纯的毒驾行为尚没有刑法的规制,能使用的手段只有禁毒法中对吸毒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罚款,交通法中的对违规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驾驶证、罚款等措施,处罚的效力和毒驾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对等。毒驾的违法代价过低,在客观上是放纵了毒驾这一行为,导致现如今毒驾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急需在刑法上对毒驾行为来进行规制。
(三)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将很多和毒品有关的行为规定为了犯罪,比如贩卖毒品、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吸毒驾驶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的行为且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对涉毒人员本身来说是一个相对暴露的环节,是极具隐蔽性的贩毒吸毒系列犯罪行为的一个显性窗口。③因此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能够越多的将与毒品有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能够越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一)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思想
谦抑性思想又叫做必要性思想,即如非必要不适用刑法。刑事立法应当从行为的性质、代替刑罚的手段、处罚规定对有利行为的影响、处罚的公正性、处罚的目的与效果等方面考虑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处理的必要性。④刑法除了打击犯罪的功能外,最主要的应当是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需要被刑法规定禁止,除了要考察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还要考察是不是非要用刑法来制裁不可,因此判断一种行为能否被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应当满足以下5点要求:
1.社会危害性大到无法容忍的地步
一个行为需要被刑法的规定所禁止,需要其社会危害性大到“多数人”不能容忍的地步,迫切需要用刑法来禁止这一行为,这也是“立法遵从民意”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毒驾现象也不断涌现出来,根据《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统计数据⑤,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有目共睹。吸毒具有成瘾性,毒瘾发作时具有判断力下降、神志不清、精神混乱等现象,而且即使是已经戒毒的吸毒人员,也会时常伴有戒断反应的现象,因此毒驾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此众多的吸毒人员同时又拥有驾照,如果不以刑法来规制毒驾这一行为,对与道路上的其他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这种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是全社会都无法容忍的。
2.只有采用刑法才能抑止
社会控制的方式有很多种,法律只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控制方式相辅相成,当用其它方式可以控制一种行为的时候,就无需法律的介入;反之当运用到法律来进行控制的时候,也就说明其它方式已经无法有效的控制这一行为了。⑥目前我国对于毒驾行为,能够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然而这些前置的法律并不能真正遏止毒驾这种行为的频繁发生,而刑法的规制具有最后手段性,被称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
3.没有限制大多数人的行为
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必然不能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有可能做的,也就是刑法的禁止行为不能限制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自由。对于毒驾,首先吸毒本身在我国就是违法行为,我国所有的公民都有义务不吸毒;其次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目前也是受到行政法管制的,也是所有公民都需要遵守的,因此将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双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会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自由。
4.能够在刑法上无差别的认定和处理
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还要求刑法可以无差别的执行。⑦能够确定一个明确的入罪的标准是毒驾可以被纳入刑法管辖的必要前提。随着鉴毒技术的日益发达,检测人体毒已经可以做到类似于酒精测试的呼吸式检测,对于结果异常的人员采取进一步的血液检测,而不会消耗太多的执法资源。由于毒驾行为可以在刑法上进行客观而明确的规定,就不会允许司法人员的恣意判断。同样,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会导致不公正的处理。
5.符合刑罚目的
刑罚最根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人,来达到处罚、教育犯罪人和警示一般人的结果,这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历史事实,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应当地也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⑧对于毒驾行为而言,不仅吸毒是违法行为,吸毒驾驶同样是违法行为,当这两种违法行为叠加发生时,就可能危害到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刑罚相比其他行政法规具有更严酷的否定性评价,一个人违法和犯罪、初犯和累犯在社会上的评价是不尽相同的,犯罪者往往要比一般违法者面临更多的否定性的评价。因此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不仅可以惩罚那些实施了毒驾行为的犯罪人,使得其他一般人不敢犯罪,同时也能够通过刑罚来教育那些毒驾的犯罪人,使其今后不敢再犯罪。
(二)符合我国大力整治交通违法犯罪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发展十分迅速,居民汽车的拥有量也在逐年上升。⑨为了应对快速增长的交通违法犯罪现象,我国先后两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数个条款来规制诸如醉驾、飙车、超速超载、违规运输危化品等交通违法行为。然而我国目前的危险驾驶罪并没有包括毒驾这种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的行为。因此要最大限度的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就必须将法律尽可能的涵盖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于这一类具有重大危险性的行为,还应当用刑法来加以规制,以惩罚那些犯罪者,同时警示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去做这一类的行为。
(三)有其它国家的众多理论、实践经验可以参考
毒驾行为同其它毒品犯罪一样,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存在着,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都存在这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虽然我国还未将毒驾纳入刑法之中,但是有很多国家已经做了类似的立法规定了,因此其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美国
在美国,对于毒驾的处罚规定特点是:将毒驾作为一种行为类型整体纳入犯罪,对于毒驾的犯罪人,法院将依照行为的程度处以刑罚、法院命令、行政处罚等不同的处罚。美国虽然在整体上对毒驾采取了一种否定的评价,但是对于毒驾的基本概念,各个州的认定则存在较多差异。如在规定毒驾中毒品的类型时,有的州将“麻醉药或者使人产生依赖的药物”纳入了毒驾的管制范围;另一些州则进一步从药物的作用、机理上细化了药物的种类,如规定服用了“致人兴奋或者昏迷的药物”作为毒驾中的吸毒的行为。对于毒驾的入罪标准,有的州采用的是吸食毒品后,有明显降低驾驶能力的效果的才属于毒驾,即犯罪人吸食的毒品已经对其产生了生理或心理上的影响,就可以被判断为犯罪;而有些州则对毒驾行为坚持“零容忍”,一旦在驾驶员体内发现法律禁止的药物成分,则驾驶员就属于犯罪,无视了服用毒品剂量的多少以及对驾驶能力是否有影响。
2.英国
在英国,毒驾的规定则比较完善,《1988年道路交通法》根据毒驾行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结果,将毒驾分为危险犯和结果犯。⑩该法的第4条还规定,在毒品影响下,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辆的,构成“在毒品影响下驾驶或照管车辆罪”。当毒驾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时,即还是属于危险犯时,想要对其调查取证甚至处罚还是比较困难的,首先是其没有事实上的危害结果发生;其次是吸食毒品后,毒品的药物残留在体内的时间有限,在经过相当的时间后,其毒驾行为的证据会完全消失;最后就是毒驾的检测相比与醉驾要困难许多,目前类似醉驾的路旁检测还不能十分准确的测量出驾驶员是否属于吸毒状态。对此英国的做法就是给警察一个授权,才其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个嫌疑人在进行毒驾的时候,可以不经逮捕令许可,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并统一使用国家制定的检测仪器来检测嫌疑人的汗液或者唾液,来判断嫌疑人体内是否达到法律限制的毒品成分和含量。这么做就有效的解决了毒品代谢和路旁检测不准的问题。
3.日本
(一)扩充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危险驾驶罪还不能覆盖所有值得课以刑罚的驾驶行为,毒驾入刑能够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覆盖范围,更好地适应我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因此急需扩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毒驾括进去。由于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其构成要件中,主体都是驾驶员,客体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以下是“毒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分析:
1.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进步,其打破了以往的以犯罪实害结果或者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来入罪的传统思想,依靠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抽象危险来入罪。因此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服用了毒品、使人成瘾、致幻的精神类药品后,仍然驾驶车辆上路的,就应当构成此罪。行为人明知不仅指的是其知道自己吸食了非法的毒品,也应当包括合法的医疗用途的麻醉类药品,因为这些药品同样拥有降低驾驶能力的效果,也就是说哪怕行为人处于医疗目的服用了此类药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同样构成此罪。但是由于一般的毒品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常见的毒品多是白色粉末状或者颗粒状,一般人难以辨别,因此也存在行为人误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可能,在这里就不应当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通常较难确定,因此这方面还需要侦查机关的仔细调查。
(二)量刑设计
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自由刑仅仅是拘役一项,只要其行为不发生法定的加重结果,其顶格刑至多六个月。六个月的刑期对于处罚、教育超速超载、醉驾等行为也许足够,但是对于危害性、违法性都更甚的毒驾行为则稍显不足。然而我国目前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是针对总的四种行为进行的规定,如果单纯的为了惩罚毒驾行为而加重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则会导致对于原来的四种危险驾驶行为过度处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有必要从另外的角度对毒驾行为予以处罚。
毒驾行为同另外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多了吸毒这一行为,由于吸毒具有成瘾性,所以需要专门的措施予以戒毒。毒驾的处罚方式可以关联上强制隔离戒毒,两者期限互相叠加,待犯罪者戒毒完毕后再给予拘役刑罚,达到分别处罚这两种行为的目的。“毒驾型”危险驾驶罪可以这么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对吸毒人员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待戒毒完毕后执行。这样既不会直接增加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导致法条的内部矛盾,也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还可以采取类似保安处分的处罚方式,除了强制戒毒外,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人驾驶机动车,这个期限由戒毒的效果而定;对于多次毒驾,即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可以对其采取终身禁驾的处分,以惩罚和预防其毒驾行为。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人来警示其他人,使其他人不敢再从事犯罪活动,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在于此。随着我国交通规模的扩大,毒驾的危害也日益凸显,急需刑法来进行规制。随着酒驾、超载等行为相继入刑,相信毒驾这一行为也会很快纳入刑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公共道路交通环境。
[ 注 释 ]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82.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③刘建安.“吸毒驾驶”入刑及其关键问题探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01.
④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04.
⑤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⑥[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7.
⑦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145.
⑧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9.
⑨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8亿人.
⑩<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3条的规定,在毒品的影响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在毒品影响下的粗心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罪”.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82.
[2]刘建安.“吸毒驾驶”入刑及其关键问题探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01.
[3][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M].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71.
[4][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7.
[5]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145.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9.
[7]赵思聪.国内外对“毒驾”行为处罚的比较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5.5.
[8]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J].河北学刊,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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