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永昌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管子》法家两派说
柴永昌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现存《管子》一书部分篇章被认为属于法家系统著作。一些学者认为《管子》是齐法家的代表,甚至认为《管子》以齐法家政治思想为主导,其特点是“法教并重”,强调《管子》法家与商、申、韩等为代表的三晋法家思想有别。而另一些学者则将《管子》中的一些篇章与三晋法家同等看待。事实上,《管子》中的法家作品应分属不同的两派,一派体现出“法教并重”的特点,可用“齐法家”概念概括;而《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等7篇则并不体现“法教并重”观念,应属于三晋法家一派。
《管子》; 法家; 两派
《管子》一书被《隋书·经籍志》列于法家著作之首。在宋代,有学者认为《管子》与申韩观点较近①。20世纪初,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以及后来杨幼炯的《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②等亦将《管子》纳入“法家”范畴与商、申、韩共同论列③。然而在20世纪40年代,李源澄《管子中之法家言》一文较早则指出管子中尤以晚期《先秦政治思想史》,以及后来杨幼炯的《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④等亦将《管子》纳入“法家”范畴与商、申、韩共同论列⑤。然而在20世纪40年代,李源澄《管子中之法家言》一文较早则指出“管子中尤以晚期之法家言为多”,疑《管子》的作者“为儒法两家融会后之新法家”“此东方合儒法之法家不能不异于三晋合道法之法家也”[1]。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张岱年先生提出“齐法家”概念,认为《管子》虽杂,但以齐法家思想为主导,并指出齐法家的特点是“法、教统一”“法教并重”*张岱年先生认为:“《管子》基本上是一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著作,具有自己的中心观点。这个中心观点就是法教统一,或者说兼重法教。”(张岱年:《齐学的历史价值》,《文史知识》,1989年第3期。)还说:“《管子》书包容虽广,但实以齐法家政治思想为主导。”(见《管子新探》“序一”。胡家聪:《管子新探》,中国社会学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按:张岱年先生认为《管子》虽杂乱,但是有系统的。与三晋法家有重要区别。这一观点的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时至今日,仍要不少论著认为《管子》法家思想与申韩等为代表的三晋法家有重要区别*胡家聪说:“《经言》各篇属于一个思想体系,即齐法家管理国家、治理人民的‘牧民’学说体系”,还说“从表面现象来看,其中有法家、道家、儒家、兵家、名家、农家、阴阳家、轻重家等等学说,好像大杂烩,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全书各篇是以齐法家政治思想为主导”,还说“从总体上考察《管子》书,《经言》的齐法家政治思想乃是全书总的统系脉。”(胡家聪:《管子新探》,中国社会学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47页。)按:胡先生通过分篇考证研究,虽认识到《管子》有些篇章与申韩思想较近,但仍认为《管子》整体上还是有宗旨的,与三晋法家不同。另一些学者虽不用“齐法家”概念,但却认为《管子》中的法家具有融合儒法、融合齐学与鲁学的特点。。由上述学术史的简单回顾即可看出,在《管子》研究史上,一些学者将《管子》与申、韩思想同等看待,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管子》法家与申韩为代表的法家有别。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不够准确。《管子》中法家文献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用“齐法家”这一个概念来概括,另一类与申韩为代表的三晋法家关系密切,可归入“三晋法家”,即《管子》中的法家作品可分属于两派。
之所以要将《管子》书中的法家文本分为两个不同的派别来看待,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认识。
第一,张岱年先生认为的齐法家“法、教统一”“法教并重”特点来看,《管子》中一些法家性质的篇章便不具备这样的特点。最为明显如《明法》篇和《明法解》两篇*按:下文有专门的简要论述。。胡家聪先生认为《管子》以齐法家政治思想为主导,在论述《法禁》篇时,对罗根泽《管子探源》将《法禁》篇定为“成熟之法家言”的观点给予充肯定,并认为包括《法禁》在内的《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正世》等文,“其思想内涵继承《经言》的齐法家学说”[2]251。如果以胡先生《管子新探》第一章“从《经言》看齐法家管理国家的学说”中提出的“在齐法家看来,礼义教化和厉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2]41的标准来看,《法禁》等6篇并不具有这一特点。而且,胡先生在论述《法法》篇时专门将之与《韩非子》相关篇章进行比较,得出“《法法》的法治思想后启韩非学说”[2]256的观点,在论述《正世》时将之与《商君书》相关篇章进行比较,认为“《正世》这篇法治论文,正体现两国(按:指齐秦两国)法家学说的交流”[2]325,这都说明《法法》《正世》等篇实与三晋法家的关系较近,不具有“礼法并重”的齐法家特点。更可注意的是,胡先生在肯定罗根泽关于《法禁》篇的看法时,并没有注意到一个事实,即:罗根泽先生所谓“法家”主要指以商鞅、申韩为代表的法家。也就是说,在罗先生看来,如《法禁》《法法》《任法》《明法》等篇,应与三晋法家同等看待。总结起来,如果承认《管子》中有齐法家作品,那么以齐法家特点来衡量,《管子》中也存在一批与三晋法家观点一致的著作。现在不少研究《管子》的论著往往以“礼法并重”“法教并重”概况《管子》中的法家思想,一系列专门研究《管子》中法家思想的论著,也几乎不作区别,而笼统地认为《管子》法家与三晋法家有别,这是很不准确,很不科学的。
第二,早有学者指出《管子》中的一些篇章与申韩思想关系密切。罗根泽将《牧民》《形势》《权修》《立政》等“经言”中现在被认为是齐法家的著作称之为“政治思想家”所作,《法禁》《法法》篇是“战国法家作”[3]4,29,认为《重令》篇“带极浓厚之法家色彩”[3]33,认为《任法》《明法》篇是“战国中世后法家作”[3]6,认为“《明法解》解释《明法》,自多法家之言”[3]76。可以看出,罗先生对《牧民》等“经言”诸篇与《法禁》诸篇在性质上是明确做了区分的。陈启天先生根据罗先生的考证,在《中国法家概论》中进一步明确认为《管子》中:“纯法家语的有《七法》、《法禁》、《法法》、《重令》、《任法》、《明法》、《明法解》等篇。”[4]231陈启天所谓“纯法家”主要指以商鞅、申不害、韩非等所代表的法家。另,吕思勉先生在《经子解题》中对《管子》各篇内容和性质进行了总结概况,他论及《法禁》篇时说“其论法制不议,与李斯主张焚书之理颇同”;论《重令》篇时说“如此篇等者,盖皆主商君之法家言也”;认为《法法》篇既有“主商君之法家言也”,也有“与儒家言相近”的;认为《任法》《明法》《正世》等“三篇皆法家言”;认为《七臣七主》《禁藏》“两篇亦法家言”[5]201-203。事实上,吕思勉所理解的法家仍主要指以申韩为代表的法家[5]525-532。在吕先生看来,《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正世》《七臣七主》《禁藏》等篇与申韩法家应属于一类。
由上述三家论述可知,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明确指出《管子》一些篇章与商鞅、申韩法家思想应归为一类。在笔者看来,这是符合实际的。我们知道,《汉书·艺文志》将《管子》列于道家,《隋书·经籍志》将《管子》列于法家,后来有学者认为《管子》可称之为杂家*吕思勉《经子解题》认为:“此书错杂特甚,与其隶之道法,毋宁称为杂家;则谓其必本有条理,亦尚未必然也。”吕思勉:《经子解题》,《吕思勉文集•中国文化思想史九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到目前为止,认为《管子》内容“杂”是学界的共识,即使如主张齐法家主导说的学者也不否认。“杂”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价值,罗根泽认为《管子》于“各家学说,保存最多,诠发甚精,诚战国秦汉学术之宝藏也”[3]3-4。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管子》的价值恰在于其中保存多家学说,不能过分强调《管子》思想的统一性而忽视各篇之差异。如有学者所言,《管子》保存的法家材料最多,但应清楚,其所保存的法家材料并不能完全用“齐法家”概况括之,它也保存有和三晋法家思想立场一致的法家材料。
《管子》中的一些篇章应归入申韩三晋法家一类,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张岱年、胡家聪等学者把齐法家的特点概况为“法教统一”“礼法并重”就是一个很好的标准。对此,其他学者的相关论述也值得参考。
李源澄《管子中之法家言》认为《管子》中的法家言“为儒法两家融会后之新法家”,与三晋法家有异,“三晋法家绝无阴阳家色彩,而此则有之”。还说“与三晋尚权术务耕战而废礼文恃刑赏以为治之法家不同如此”[1]。蒙文通先生认为《牧民》所讲“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与申、韩之专恃威刑者又殊”;还说“管书之重教化而不恃刑罚,皆大同于儒而反于法也”,“商、韩则皆摈抑工商业,此又《管子》与法家相异而终不离东方之教也”[6]160-162。蒙先生虽认为《管子》是儒者“采法家之长”,“儒、法、道调和之作”[6]160,但他把我们现在称之为齐法家的作品与三晋法家进行比较,指出二者区别是三晋法家“专恃威刑”,与张、胡先生概况其实一致。在《中国政治思想通史》(先秦卷)中,刘泽华先生说“《管子》中法家派著作是东方法家著作的总汇,《商君书》是西方法家著作的汇编”,认为“管法”更注重政治原理和法治理论的探讨,而且比较注意事物的分寸,与《商君书》对其他诸子持绝对排斥的立场相比,也很注意吸收其他诸说,理论上要比《商君书》丰满得多[7]480。余敦康认为今本《管子》包括管子学派的著作和稷下先生的著作两个部分,说“主张采取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术”是管仲学派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8]360。池万兴说:“《管子》主张道法统一,认为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治国必须以法律制度为准绳,必须严格执法,以法制断,这些和秦晋法家思想都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与秦晋法家不同的是,《管子》道法合流,礼法兼重,德法并举,在强调法律至上的同时强调礼义道德对法律制度的巨大反作用。”[9]203杨玲《中和与绝对的抗衡: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一书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齐法家德法并论,法治、德治俱重,标本兼治的治国之策更具有远见。”[10]196
这些观点立言角度有所不同,但都强调“管法”与三晋法家有别,其主要差别概况起来就是:齐法家融入了儒家的思想内容,或者说有与儒家思想一致的地方,即重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的同时,还重视礼教、德治,而不专恃刑威,形成了与商鞅、申韩为代表的三晋法家明显有别的特点,从这个角度说,“管法”相对三晋法家而言,更具理论包容性。
事实上,《管子》中就有为我们区分这类文章的标准。非常显著的一个例子是:《枢言》说“法出于礼”,而《任法》则说“所谓仁义礼乐,皆出于法”。前者纳法于礼,后者纳礼于法,即清楚地显示出不同的学术立场。若将“法”理解成藏之于府库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制度规定,那么,由前一立场出发,就给德、教留下了发挥的空间;若由后一立场出发,德、教便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是“法出于礼”,还是“礼出于法”,正可作为判别《管子》法家篇章内部区分的依据。由此标准出发,《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7篇显然与商鞅韩非法家思想为近。这些篇章没有仁义礼教的位置,强调君主应根据人情好利恶害之情充分发挥势位和刑罚的控制作用。
罗根泽、陈启天、吕思勉等学者认为《管子》中一些篇章的思想内涵与三晋法家为近,并不约而同地认为《法禁》《法法》《重令》《任法》《明法》《明法解》等6篇属于“法家”(即三晋法家)的篇章。不同的是,罗根泽说《七法》是“孙吴申韩之学者所作”[3]4,陈启天则认为《七法》属于“纯法家”,吕思勉则认为《七法》“为兵家言”[5]200。另外,吕思勉认为《正世》《七臣七主》《禁藏》等篇也属于法家,而罗根泽则认为《正世》既有“似法家言”者,也有“似儒家言”[3]65;认为《七臣七主》“言法者尚多”[3]70;认为《禁藏》比较复杂,既有“法家言”“又撮取儒家之论”“又有吸于墨子之教”之意,所以应该是“杂家之言”[3]71。《管子》中的哪些篇章应归之于三晋法家一类呢?在上述学者研究基础上,笔者试着分析如下:
关于《七法》,笔者认为不应将之列入“法家”(即三晋法家)。罗根泽认为《七法》“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按:该文所引《管子》均据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等句强调“唯法主义”,进而认为它有“商韩之学者之主张”[3]20。事实上,《七法》关于国家治理的思路是非常宏阔的,其所谓“七法”指则、象、法、化、决塞、心术、计数等,也就是说国家治理需要考虑这七个方面因素,“法”仅是其中之一。《七法》讲“不明于化,而欲变俗易教,犹朝揉轮而夕欲乘车”“不明于心术,而欲行令于人,犹倍招而必拘之”,强调“化”和“心术”的重要性,实际上都肯定了德、教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恰不是三晋法家所能肯定的。从这个角度讲,《七法》实际上体现着“法、礼并重”的思路。因此,《七法》从根本上不应归于三晋法家一类。
关于《正世》篇,它讲“君道立然后下从,下从故教可立而化可成也。夫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君人者不可以不察也。”罗根泽认为此句“似儒家言”[3]65。胡家聪也以此句为据,认为“以法治国与礼仪教化兼用是齐法家的一贯主张,而《正世》仍具有这种特色”[2]325。笔者认为罗、胡二先先生恰恰是割裂上下文意。而在此句之紧前面,《正世》说“夫君人之道,莫贵于胜。胜故君道立”,而《正世》还说“所谓胜者,法立令行之谓胜”。也就是说,“君道立”的前提是“法立令行”,而在此基础上“礼义之文教”才有可能。这一思路恰好与《牧民》讲的“四维张则君令行”完全相反。也就是说,《正世》篇仍然把通过执行“法令”来实现社会控制看作是最根本的举措,所以《正世》才有“赏必足以使,威必足以胜”的话。《正世》还讲“民者,服于威杀然后从,见利然后用”,强调“厚赏”“重禁”, 这完全与商、韩对民众的看法一致。由此可见,吕思勉将《正世》作为“法家言”(即三晋法家)是正确的。
关于《法禁》篇,吕思勉说“其论法制不议,与李斯主张焚书之理颇同”[5]201。罗根泽对《法禁》与商鞅、韩非子的“法”观念进行较为详细的比较[3]29-33,认为它是战国法家作品。《法禁》讲“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认为“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身无职事,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间,议言为民”“行僻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等等均在被禁之列,强调既定之法制不允许民众议论,与商韩驱民于农战一样,凡是干与君主要求不一致的,就不被允许。《法禁》说“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还讲“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强调刑、法对臣下进行控制的根本作用。该篇作者还列举18条当“禁”之事,作者对“禁”的重视即体现出对强制力量在君主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法禁》最后一段讲“圣王之身,治世之时,德必有所是,道义必有所明”,还讲“圣王之教民也,以仁错之,以耻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好像有肯定德、教的意思,实则不然。其所谓道义,正是君所明之“仪”、所陈之“制”。
关于《重令》篇,胡家聪认为它“前承《经言》诸篇”,“‘重令’的主题思想,渊源于《七法》中的‘不为重宝亏(令),故曰令贵于宝’”[2]253。这样的论述是有问题的。如上所述,《七法》的包容性是很强的,它不仅“贵令”,而且还讲德化,不能因《七法》讲“贵令”就认为《重令》与《管子》“经言”的齐法家观点一致。《重令》说:“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令”是君主作出的制度规定和政策决定,《重令》强调严格执行君“令”的重要性,认为通过严罚实现“重令”,进而实现对臣下的控制,进而巩固君主权威。《重令》还强调王者治国之“三器”是“号令”“斧钺”“禄赏”,事实上并没有给德、教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是说,《重令》整篇并不体现“法教并重”的齐法家观点是非常明确的。
关于《法法》篇,胡家聪虽认为它“前承《经言》”,但又认为《韩非子》多处引用或发挥《法法》的法治思想[2]256。在此,我们暂不论《韩非子》与《法法》谁先谁后,即使从胡先生的观点来看,《法法》与《韩非子》思想的关联性是非常大的。《法法》强调“私议立则主道卑”,强调“明君在上,民毋敢立私议自贵”,“法者,民之父母”,和韩非子“以吏为师”之旨一致;《法法》反对以“爱民用民”与商鞅、韩非子一致;《法法》讲“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与商、韩一致;《法法》讲“凡人君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与韩非一致;讲“仁而不法,伤正”与韩非子一致,即对君主的道德素养要求不高;《法法》论“壅蔽”“周密”,与申韩一致。《法法》说字:“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这与韩非强调以“刑德”二柄导制臣民的思路一致。因此,《法法》篇虽总体上并不连贯,但就思想内容来看,应归之于三晋法家类。
关于《任法》篇,它首段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与韩非思想完全一致。第二段把尧和黄帝都说成是通过“明法禁令”而实现天下治理的。《任法》提出“法者,天下之至道”命题,把“法”提到本体的高度,实不多见。更为重要的是,《任法》认为“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强调“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以此作为臣民行为的根本准则。《任法》还强调通过生、杀、富、贫、贵、贱“六柄”实现对臣民行为的控制。讲“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强调臣民应在君“令”范围内活动,都与韩非子思想完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任法》篇讲“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梁启超据此认为:“管子之法治主义,又非有所私于君主也。管子之所谓法,非谓君主所立以限制其臣民,实国家所立,而君主与臣民同受其限制也。”[11]27并引用“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至“国之不治从此始”一大段,认为“统观《管子》全书,其于人主公私之辨,一篇之中,三致意焉。所谓公者何?从法而已矣。所谓私者何?废法而已矣。以君主而废法,管子所悬为厉禁。犹之以君主而违宪者,立宪国所悬为厉禁也。商君之言法,不过曰法行自贵近始,而犹未及于君主;而管子则必致谨于是焉”[11]28。梁启超在此强调管子与商君之异,把《任法》所讲之“法”提高到今日我们所谓“宪法”的高度,以表彰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这实际上是有违《任法》原旨的。首先,《任法》明明强调“生法者,君也”,说明“法”在根本上由君主所立。既如此,其所谓“法”便不具有超越君主权力之的力量;其次,《任法》强调君主应当“以公正论”“以法制断”,而不应“私视”“私听”“私虑”。实际上强调的是君主要保证“法”之落实,必须排除私意,并不能将之与立宪国君主违宪悬为厉禁相提并论。而《任法》中的这些看法实际上《韩非子》完全一致。
关于《明法》篇,罗根泽认为“《管子》钞《韩非》,非《韩非》钞《管子》”[3]63。胡家聪有相反看法[2]323。关于谁抄了谁,谁先谁后,暂且不论,但从《明法》与韩非子《有度》的特殊关系,即可认为与申韩法家旨趣一致。
关于《七臣七主》篇,其中从“故一人之治乱在其心”至“百姓无怨于上矣”一大段,据清代学者张佩纶说,是《禁藏》篇之错简。吕思勉亦认为该篇有错简[5]203。那么《七臣七主》罗列七种君形态,只有“任势守数以为常,周听近远以续明”的“申主”被认为是值得推崇的,而其所谓“申主”则正与韩非所讲“明主”相合。如果把《七臣七主》中被认为是错简的部分剔除,那么,将该篇归之于三晋法家系统就是合适的。
关于《禁藏》篇,笔者同意罗根泽的看法,它的内容相对复杂,尚不能轻易归之于申韩法家一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本《管子》中,《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等7篇,从思想内容来看,并不体现“礼法并重”“德法并重”的齐法家特点,而强调“法”“令”在实现社会控制方面的根本作用。同时,这些篇章对人性的看法一致,强调人趋利避害的特点,认为君主通过利害杠杆,即可导民于治。另外,这些篇章着还眼于防止奸臣专权,强调君主控制臣民靠的是权势,依据的是法度,而不是靠道德教化,因此,应将之归入三晋法家一派。
最后,笔者以为,在《管子》研究过程中,如果一味地从某一角度抽离《管子》一书思想的一致性、系统性,无疑会多多少少掩盖《管子》因驳杂而独有的魅力,而着力于单篇或分类的《管子》研究或许更益于研究的深入,其结论或许更为可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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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本文为2017 年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项目( 项目号为: 17SZYB01) 阶段性成果。
柴永昌( 1979—) ,男,汉族,陕西华县人,中国史博士,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思想史研究。
B226.1
A
1002-3828(2017)03-0011-05
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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