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分级制设想

2017-01-26 23:17:08吴小国
中国出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分级制度规制分级

□文│吴小国

新媒体的兴起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带来信息共享、交流通畅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色情、暴力、恶搞等低俗化现象,动摇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基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众利益受到侵害。鉴于发达国家治理经验中的分级制度在规制新媒体内容低俗化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拟就我国引进分级制度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乱象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为了增强对受众的吸引力,各类新媒体使出浑身解数,一时间泥沙俱下,各种低俗化现象层出不穷, “性”闻满眼,“腥”闻猖獗,绯闻满天飞,“恶搞”层出不穷,谣言、假新闻、封建迷信等屡见不鲜。新媒体内容的低俗化已经对社会环境,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规制效果仍不理想。相关立法以行政规范为主,整体立法层次不高,目前专门性法律只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余均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1]这种整体立法层次不高的状况滞后于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速度,不利于新媒体合法性风险的防控,法律监管的手段和力度明显不足。执法上,我国也仿效发达国家设立了网络警察,随时跟踪新媒体上的低俗化信息,对于危害程度较大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并处罚责任人。我国政府还初步利用了敏感词过滤技术,自动屏蔽色情、暴力等信息,但这种以行政立法和监管为主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未能建立起长效治理机制,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法律规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新媒体内容低俗化分级立法的域外经验

放眼国际,分级制度是治理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乱象的有力武器。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技术含量高,单纯的法律规制难免捉襟见肘,分级制度其实质在于将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技术措施可以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法律则可以让技术措施具有权威性,得到更好的应用。但分级制在新媒体领域的应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考察几个典型国家的经验,可以对我国实施分级制度有所启发。

美国是网络及新媒体的发源地,对媒体内容规制的立法比较成熟,分级制确立较早,历程曲折。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新媒体中低俗内容的侵害,美国在1996年制定《体面传播法》(CDA,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低俗化信息。[2]1998年又制定《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也是强制性地推行网络新媒体过滤低俗化内容的法规。由于这两部法案的部分条款定义的标准不清晰,被认为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屡次违宪诉讼中败北。终于,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得到了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支持,该法案吸取以前的教训,在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成年人通过新媒体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注重技术措施在分级制度中的应用,要求学校和图书馆等场所的电脑必须安装过滤软件,但可以自行决定过滤的具体标准。CIPA法案的成功,使美国新媒体分级制度由CDA、COPA法案的直接审查、强制监管模式转向行业自律、间接监管模式,法律手段加技术措施的分级制度在监管新媒体领域开始取得成效。

2010年6月,德国重新修订了《青少年媒体保护国家条约》,根据这一法律,德国对网站、移动服务提供商及电信等新媒体开始实行分级制管理。[3]要求他们配合问卷调查,自己甄别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包含“色情、暴力”等低俗信息,然后按照“6岁以上、12岁以上、16岁或18岁以上”的年龄分级对信息进行标识,家长则拥有过滤软件的选择权。德国各州媒体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传媒保护委员会监督执行分级制的执行,同时媒体提供商协会承担自我监督的职责。该修订法案得到了各州州长的共同批准,说明分级立法具有可行性,但该法案未能充分考虑微博、脸书等新媒体内容低俗化规制的特殊性,未能调动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企业的分级任务过重,遭遇强烈的反对,最后两个州的议会未能通过。

相较而言,韩国在政府强制立法和社会力量参与方面作出了平衡,分级制在监管新媒体有害信息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实践。韩国从1995年《电信商事法》开始,就对互联网等新媒体传播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地调整,依据2008年《广播通信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了韩国传媒标准委员会(KCSC,Korea Communication Standards Commission),整合之前的广播委员会、通信委员会和互联网安全委员会,[4]这种专门机构监管模式为分级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韩国一方面设立专门机构强力推行新媒体内容审查的分级制,同时KCSC下设了“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青年推荐网站”和“网站内容分级服务”,十分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公众的广泛参与为分级制的实施赋予了强大的推动力。

三、我国进行分级立法的基本设想

截至目前,对新媒体进行分级制管理在我国仍未提上议程,针对目前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管理困境,分级立法,引进分级管理的技术措施,或可成为我国该领域未来的主要规制措施。

1.明确分级制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治理、共担责任

政府理所应当地成为分级制实施的主体。美、德、韩等国经验表明,政府都是分级立法的发起者,确定分级范围和标准,筹备建立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管理基金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引导新媒体企业实现行业自律,要求学校、图书馆和家庭等主动参与和执行分级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监督分级制的实施。为克服我国通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多头管理的难题,可以由国务院下辖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成立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信息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分级制的具体执行。政府的重要职能还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投入资金,开发分级过滤软件等。

新媒体内容提供者在分级制实行过程中担负着最多的责任。内容提供者主要是新媒体服务的经营者,他们可以浏览、发布、传递并储存海量的信息,因此他们在提供这些内容时应当予以分级管理,采用的分级标准在符合国家分级立法情形下,可以有一定的自主性,自主制定的标准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新媒体内容提供者还包括数量巨大的使用者,他们在利用微博、短信、论坛社区等新媒体形式发布信息时,必须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担负起分级的责任和义务。

新媒体服务经营者协会组织可以协调各经营者分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行业协会统一的分级标准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体现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的统一。

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是抵制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现象的社会力量主体。学校和家庭必须担负起执行分级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义务。但推行分级制度却不能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为代价,要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给予社会力量等主体一定的自主权,学校和家长可以选择恰当的信息过滤软件和过滤时间。诸如妇幼权利保护机构、共青团组织、教育联合机构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则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和人才优势,监督分级制的执行,向学校、家庭、图书馆等推荐适当的分级过滤软件,开展调研活动,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

2.制定指导性分级标准

新媒体传播内容如果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则属于禁止传播的内容,这类信息也无须分级处理。另一类是限制传播的内容,处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这些低俗化信息对社会大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分级处理。分级的标准可以从年龄和信息内容两个方面来区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学龄的实际,可以分为6岁以下(学龄前)、12岁以下(小学生)、15岁以下(初中生)和18岁以下(高中生)4个划分标准,年龄段越小,限制的内容越多。从内容上分,一般可分为语言、性信息、暴力信息和其他4类。[5]语言类主要指是否包含轻蔑侮辱、粗俗、粗鄙字眼等;性信息指性暗示、性行为描写、裸露图片等故意挑逗性欲的信息;暴力信息指直接表述抢劫、爆炸、械斗等血腥画面,容易引起大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模仿的信息;其他则包括迷信、赌博、揭人隐私、变态行为等低俗化信息。新媒体对属于限制传播的低俗内容,需要按照分级的标准进行明确标识。

3.统一过滤软件相关参数

过滤软件是实现分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其功能在于学校、家长等新媒体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阻止一些低俗化信息的出现。分级立法需要统一过滤软件的标准、关键词数量、关键词含义等参数。软件标准可以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设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的互联网内容筛选平台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汉语语言习惯及当代新媒体的实际,拟定标准包含的关键词,并形成体系。而这个关键词体系应该是动态的,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关键词应进行不断的调整,丰富关键词数量和种类,进一步明确关键词的含义,因为关键词数量和明晰度决定着过滤软件的功效大小。

4.实行奖惩制度,设立举报中心等机构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分级立法,只有在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和监督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设立举报中心或类似机构,可以接受新媒体广大受众的监督。如果存在低俗化信息未进行分级标识处理,或是分级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举报,政府部门则可立即进行审查处理。同时,举报中心也可以接受新媒体经营者的申诉,对分级制度存在的瑕疵或与实际脱节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地方进行改进,达到逐步完善分级制的目的。政府主管部门还可以定期对主流新媒体进行优良评选,给予落实分级制度状况良好的新媒体以资金奖励,树立典型,引领风尚。

四、结语

新媒体内容低俗化的治理必须依靠法律,运动式执法也只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而且单纯的法律治理在手段上也存在明显不足。分析发达国家治理经验,引入分级制度,研究分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结合国内实际,逐步进行分级立法,可能是未来治理我国新媒体内容低俗化乱象的主要方向。

注释: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 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张志铭,李若兰. 内容分级制度视角下的网络色情淫秽治理[J]. 浙江社会科学,2013(6)

[3]德国即将推出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EB/OL]. http://news.ifeng.com/world/detail_2010_10/18/2814384_0.shtml

[4]郭庆婧,王保平. 韩国广电和通信监管体制发生重大变革[N].人民邮电报,2008-03-07

[5]杨攀.我国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研究[J].法律科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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