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意愿·障碍·对策
——基于云南省红河州的调查分析

2017-01-24 12:25马泽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意愿贫困地区农产品

马泽波

(中共红河州委党校 州情研究室,云南 蒙自 661199)

电商扶贫是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拉动网络创业和网络消费,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销售的一种信息化扶贫模式。[1]推进农村电商扶贫,对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实现就业增收具有强力的推动作用。为有效推进农村电商扶贫进程,近期课题组联合红河州13县(市) 的部分大学生村官,对13县(市) 26个村庄的650位村民,就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意愿、障碍及对策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共发放调查问卷650份,收回问卷639份,有效问卷631份,有效率98.7%。

一、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

(一)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调查分析

1.从总体看: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倾向不一。在问到“你是否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时,表示“愿意”的有493人,占78.1%;表示“不愿意”的138人,占28.9%。表明大多数农民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但也有部分农民热情不高。访谈中还发现,少数农民虽思想上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但当政府真正推进此项工作时,这部分人在行动上却表现迟缓。

2.从性别看:农民对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并无明显差异。被调查对象中,男性愿意者为249人,占50.5%;女性愿意者为244人,占49.5%。男性不愿意者为63人,占45.7%;女生不愿意者为75人,占54.3%,比男性高8.6百分点。

3.从年龄看:青壮年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较为强烈,年龄越大或越小的参与意愿越弱。调查结果显示,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比例为:18岁以下25人,占5.1%;19—30岁185人,占37.5%;31—40岁164人,占33.3%;41—50岁94人,占19.1%;51岁以上25人,占5.1%。年龄在19—40岁之间的调查对象,参与意愿较其它年龄的农民更为强烈,其参与意愿占总意愿数的70.8%。这说明农村青壮年在思想观念、知识技能、生活方式与年龄较小和较大的人之间有明显差异。这是由于年轻人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能力强,有信心通过参与农村电商扶贫实现就业增收。而年龄较小或偏大的人,在知识和能力上可能会有所欠缺,加上易受传统经营方式的影响,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弱,其参与意愿并不强烈。

4.从文化程度看:学历高低对是否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有一定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比例为:小学及以下94人,占19.1%;初中211人,占42.8%;高中或中专117人,占23.7%;大专32人,占6.5%;大学及以上39人,占7.9%。其中,初中和高中或中专学历人占总样本数的61.5%,占总意愿数的66.5%。说明处于这个文化层次的农民,其参与意愿较为显著,但总体文化程度并不高。

5.从人均年收入看: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意愿较为强烈。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比例为:人均年收入低于2800元的有147人,占29.8%;2801—4000元的有190人,占38.5%;4001—5000元的有79人,占16%;5001—10000元的有48人,占9.7%;10001元以上的有29人,占5.9%。结果表明,个体收入是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收入越低的农民,参与意愿越强烈。

(二)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原因分析

1.农民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原因。在被问及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原因时,调查样本中,在可选两项的情况下,选择“有助于增加收入”的329人,占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66.7%;选择“有助于发展生产”的207人,占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42%;选择“有助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389人,占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78.9%;选择“有助于改变生活方式”的59人,占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12%。说明“有助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有助于增加收入”和“有助于发展生产”是吸引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主要原因,而对改善生活方式的吸引力并不大。

2.农民不愿意参与农村电商扶贫的原因。在问及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原因时,选择“不清楚农村电商是什么”的120人,占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87%;选择“农产品没有竞争优势”的76人,占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55.1%;选择“电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62人,占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44.9%;选择“政府不重视”的18人,占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13%。由此可见,农民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主要原因是“不清楚农村电商是什么”、当地“农产品没有竞争优势”与“电商基础设施不完善”。一位乡镇干部在接受访谈时说道:“在互联网时代,农村电商无疑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发展农村电商是一种有效的脱贫手段。关键是农民不了解电商,不知道怎样把农产品通过电商销售出去。”入户访谈时有人说:“农村电商涉及方方面面,仅靠农民自身难以开展,希望政府能引导参与。”这些客观原因可能对推进农村电商扶贫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需引起政府重视并对如何开展农村电商进行深入研究。

二、农民参与农村电商扶贫面临的障碍

(一)农民对农村电商总体认知程度偏低

1.农民对农村电商认知程度为中等偏下水平。调查样本中,“对农村电商认知程度”非常了解的有33人,占总样本数的5.2%;了解的106人,占16.8%;了解一些的有317人,占50.2%;不了解的116人,占18.4%;非常不了解的59人,占9.4%。而在参与意愿调查中,愿意参与人数达到了325人,占愿意参与人数的65.9%。一般来说,对电商认知程度较高的人,其参与意愿较为强烈,但从实际调查来看,认知程度较低的农民,其参与意愿也同样强烈,可能的原因是农民期望通过电商扶贫手段增加自身收入。尽管农民对参与电商扶贫的意愿较为强烈,但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的限制,因而对农村电商认知程度总体偏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提高农民对农村电商的认知水平和操作能力,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发展农村电商。

2.农民对农村电商运营不熟悉。在继续追问“对农村电商运营流程和技巧是否熟悉”时,493位表示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农民中,选择“非常熟悉”的仅有18人,占3.7%;选择“熟悉”的74人,占15%;选择“一般”的126人,占25.6%;选择“不熟悉”的190人,占38.5%;选择“非常不熟悉”的85人,占17.2%。说明农民虽愿意参与电商扶贫,但对农村电商运营知识和技巧并不熟悉,因此,急盼参加电商知识的培训。而表示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138人中,选择“一般”“不熟悉”和“非常不熟悉”的共有120人,占87%。这说明对农村电商运营流程和技巧不熟悉,是阻碍农民参与电商扶贫的原因之一。

3.农村电商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从现实情况看,政府在电商人才培养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如建设电商孵化园区,成立电商协会或不定期举办电商培训班,为当地电商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和人才储备。但在调研中发现,农村电商培训的针对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效性并不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民对电商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尤其缺乏网店运营的技巧和能力,致使想通过短期培训实现自主创业的愿望难以实现。另外,政府提供的电商知识培训,无论在内容、形式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提升

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网络及物流。目前,红河州围绕“骨架路网高速化、干线路网高等级化、农村公路通畅化”的目标,全力打造现代化公路交通运输体系,截至2015年,全州公路通车里程已达22455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9686公里,130个乡镇通畅率为100%,1300个建制村通达率为100%,通畅率为52%,交通运输网络已初步形成。[2]基于此,课题组在调查中主要选取网络、物流作为调查重点。

1.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看:83.9%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地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基本能满足电商发展需求。在本次调查的631人中,选择“完全满足”的73人,占11.6%;选择“满足”的275人,占43.6%;选择“基本满足”的181人,占28.7%;选择“不满足”的102人,占16.1%。这是由于近年来红河州加大了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建成158个农产品信息站点,4G网络实现全州全覆盖,移动宽带接入60%以上行政村,提高了农村信息化普及率,为发展农村电商奠定了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贫困山区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行政村移动宽带接入率不高,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

2.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看:71.3%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地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调查样本中,认为“比较完善”的仅有26人,占4.1%;认为“基本完善”的155人,占24.6%;认为“不完善”的450人,占71.3%。贫困地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建设的覆盖广度和通达深度还比较落后,影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第二,贫困地区农村电商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农产品上行与工业品下乡的量小,物流企业出于对商品的储存时间、配送时间与快递距离等方面的成本考量,往往会放弃在贫困地区布局物流服务点,这限制了电子商务本应具有的快捷便利的优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电商扶贫的意愿。

(三)农村电商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电商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从事电商所需的平台建设、产品加工和包装、电商产品营销及运营等服务架构。从调查数据分析看,68.6%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地电商服务体系不完善。调查样本中,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138人中,有122人认为电商服务体系不健全是影响他们参与电商扶贫的主要因素。而在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493人中,有354人认为电商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这说明政府或电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有限、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影响了农民参与电商扶贫的意愿,从而阻碍了农村电商扶贫的顺利推进。

(四)农产品生产规模和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农产品生产是否具有一定规模、农业经营水平能否适应电商需求,是推进农村电商扶贫的重要条件。目前,红河州果蔬、畜禽、花卉、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迅猛,但适度规模经营仍然受限。在红河南部六县,由于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始终处于分散经营状态。而在北部七县,虽然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由于各地产业结构的趋同化,同质农产品竞争较为激烈,且规模农业标准化程度不高、市场空间狭窄。各种客观因素叠加,导致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不大,在激烈的电商市场争夺中缺乏竞争优势。

为了检验上述影响因素是否存在,课题组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两个相关选项。在问到“当地主要特色农产品具有一定规模”时,64.7%的调查者并不认同此项说法。调查样本中,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493人中,仅有132人认为当地农产品具有一定规模,占26.8%。而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的138人中,则有72%的人认为当地农产品不具规模。说明在贫困地区,农民仍然以分散型家庭经营为主,而这种分散经营无疑会拉升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和物流的成本,因此,难以适应电商经营模式和发展要求。另外,在对“当地网销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已实现标准化”的调查中,认为当地网销农产品未实现标准化的比例,分别占愿意和不愿意参与电商扶贫总人数的91.3%和85.5%。从调查结果分析看,政府要推进农村电商扶贫,一是要解决好农产品的规模经营问题。二是要重视并逐步研究解决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三、推进农村电商扶贫的对策

(一)夯实农村电商发展基础

1.加快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在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对交通和网络通道建设的评价不一,红河州北部满意度较高,南部满意度较低,调查结果符合州情实际。总体来说,红河州农村交通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能满足电商发展需求,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则相对滞后。因此,第一,重点完善物流配送体系,以财政专项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在村一级设立物流网点,降低物流成本,并且保证物流畅通。第二,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于一体的集散中心,整合物流信息资源,系统规划物流基础设施,保证电子商务的资源整合与信息传递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3]

2.突出电商人才培养的实效。推进农村电商扶贫,人才必不可少。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商人才培养体系,做到培训对象精准、学习形式多元、培训内容丰富且有实效。第一,在培训内容方面,要加强网店建设、装修、运营、推广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二,在培训对象方面,重点针对农民工返乡青年、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农村能人和带头人开展培训。第三,在培训形式方面,可采用专家讲授、带头人示范、外出考察和经验交流等多元学习形式。第四,在政策扶持方面,对培训效果好、网店经营好和有明显创收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营造农村电商扶贫的良好氛围。电商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农民个体是农村电商扶贫的基础动力,要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商主体对电商扶贫重要意义的认识,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融入电商生态环境,发挥农村电商扶贫的正向导向作用。第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农村电商扶贫的宣传力度,总结和推广农村电商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消除农民对电商的陌生感。第二,实施农村电商扶贫主体培育工程,加大对电商企业以及加入当地电商协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开展农村电商发展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电商扶贫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贫困农民积极参与和发展农村电商。

(二)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1.建立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第一,建立电子商务园区,聚合电商发展要素,搭建创业就业孵化平台,为本地农村电商发展提供服务支撑。第二,健全电商服务网络。要从梳理和整合优势特色农产品、人才资源入手,构建面向本地的电商产业服务体系,依托“千村万店计划”扶持点、当地小卖店、合作社、村委会等,建立农村电商服务点,提供服务农户的网络代购、特色农产品销售、生活服务等电商扶贫服务。第三,引入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建立电商企业乡村合作点,实现工业品下乡助农节支,农产品上行助农创收。

2.加大政府购买电商服务的力度。第一,建立本土化和市场化的服务体系,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缺漏。电商服务体系内容宽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可能面面俱到,许多服务,如网店装修、产品摄影、图片设计、电商文创和网店推广等,则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获得。第二,考虑贫困农民资金困难的问题,设立农村电商专项贷款项目,引入电子商务金融扶贫,统筹管理和整合使用财政投入、公益支持、社会帮扶等各类资金,帮助电商企业或个人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消解农民未盈利先付出的顾虑,提升农民参与电商扶贫的积极性。

(三)促进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村电商要成功,农产品上行是关键。[4]要实现农产品上行,须紧密结合当地的产业优势,对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和品牌化,然后才能有效对接电商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农业供给侧必然要做出改变,要在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和降低成本上下功夫。第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的研究和运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满足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需求,主动适应电商对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的要求。第二,合理调整农业结构。要充分发挥红河州独有的自然资源优势、生态环境优势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大力培育优势主导产业,不断拓展产业领域,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要因地制宜地抓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开发,探索现代农业与农村服务业共同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多方位推进传统农业产业体系向质量和效益型农业产业体系转变,努力实现一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坚持绿色发展导向,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从供给侧入手,用绿色创新理念增加绿色和有机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减少一般农产品的供应,增加优质特色农产品的供给量,促进农业生产从数量为主转向数量质量并重。[5]要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大幅度减少农药、化肥等要素投入,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从而实现低投入、高产出、品质优的绿色发展目标。

2.提高市场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第一,增强农产品对接电商市场的适应性。电商市场需求倒逼农民必须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等环节,都要做到与市场相衔接,以此增强农产品电商销售的适应性。第二,实行企业化运作。农产品生产经营受规模小、市场认可度低的影响,要通过电商渠道扩大销售市场,往往会因其繁杂过程增加成本,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应鼓励和推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村电商市场融合发展,使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向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模式转型,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第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合作开拓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且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产业结构,缺少的是如何把农产品推向互联网的经验。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的合作,有助于补齐发展短板,拓展农产品的市场空间。

3.聚焦农业产业在电商背景下的调整和融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农村电商的关键。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无法满足电商市场的需求。政府在推进产业扶贫时,应考虑产业规模是否适应电商发展需求。第一,在规模上调整。加快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能人和带头人的流转,形成特色农产品适度规模经营。第二,在发展上融合。引导分散型、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户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统一进行生产和销售,推进农业产业开发与农村电商融合发展。一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产业开发提供基本条件。二要引入电商企业,引领农村电子商务提速发展,突破当地特色农产品销售的空间限制,带动贫困农户广泛参与农村电商,共享农村电商发展成果,促进贫困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创新农村电商扶贫机制

1.充分认识农村电商扶贫的重要意义。政府应敏锐捕捉电商发展带来的机遇,高度重视农村电商扶贫在脱贫攻坚中的重大作用和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促进农村电商扶贫的各项要求。第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商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等的要求,将电商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体系,积极策应、顺势而为。第二,加快在全州58个贫困乡镇、527个贫困村布局农村电商,进一步整合扶贫资源,稳步推进农村电商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

2.建立健全农村电商扶贫工作机制。电商扶贫工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给参与部门带来了许多困扰,分工不明确、措施不到位、人员数量少和知识结构偏旧的问题,制约了电商扶贫在农村的深入推进,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可持续的工作机制是推进农村电商扶贫的基础。第一,设立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加快制定电商扶贫政策,出台州、县(市)、乡(镇) 三级具体发展意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落实目标,细化责任,确保有专人负责。第二,根据贫困地区资源配置现状,把发展农村电商作为吸引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有力抓手,统筹规划,分层推进,并提供相应的要素保障和行动激励。第三,建立考核机制,将电商扶贫与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列入各级各部门考核范畴,及时督查,定期考核。

3.选择合适的农村电商扶贫模式。实践证明,不论何种模式的电商扶贫开发,都离不开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政策支持。政府要在熟悉当地贫困地区资源配置的情况下,借鉴国内电商扶贫先行区的经验,创新电商扶贫模式。第一,积极探索适应贫困地区农村的电商扶贫模式。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的实际情况,探索电商扶贫到户、参与产业链扶贫、分享电商溢出效益等模式。通过实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电商扶贫模式。第二,着力推广“政府推进+企业主导+农户参与”模式。目前,政府推进型模式在红河州各县得到普遍应用,也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农村电商的深入推进,这种模式往往会因为政府包办太多而减弱了电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另外,贫困地区农民自身素质普遍偏低,仅靠老弱病残贫困人群,难以实现农村电商促进自主创业和提升产业扶贫效率。因此,农村电商扶贫开展初期应以政府推进为主,后期以电商企业为主导,农民则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等方式参与农村电商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推进+企业主导+农户参与”模式更切合贫困地区实际情况。

总之,农村电商扶贫能为贫困地区减贫脱贫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同时,也要考虑农民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从红河州的调查情况看,第一,贫困地区农民参与电商扶贫的积极性较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人均年收入、对农村电商认知程度、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产品规模及标准化程度等,和农民参与意愿呈正相关系,因此,在推进电商扶贫过程中,要强化这些因素的作用。第二,政府在推进农村电商扶贫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电商发展基本条件,发掘特色产业,培育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电商扶贫模式,引导、推动贫困地区农民参与农村电商发展,促进贫困地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解梅娟.电商扶贫:“互联网+”时代扶贫模式的新探索[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02).

[2]曹松林.构筑大交通 推动大跨越[N].红河日报,2015-11-27.

[3]李丹青.“互联网+”战略下的电商扶贫:瓶颈、优势、导向[J].当代经济,2016(12).

[4]钟诚,罗小凤.关于农村电商发展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J].电子商务,2016(12).

[5]张海鹏.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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