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昌
(中共楚雄州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研室,云南 楚雄 675000)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由一个战略目标和三大战略举措构成的有机整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这个战略目标包含多方面具体目标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度建设的目标要求;在三大战略举措中,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质是推进各方面各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构建和实施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要坚持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制度建设贯穿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和推进各方面各领域的制度建设,才能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目标,还包括制度建设的目标,而且制度建设目标是包含在各领域、各方面建设中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个重要方面,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建设目标要求,即到2020年构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之一,其中明确把“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这个制度建设目标包含一个总目标和五个重点目标。制度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五个重点目标是:第一,民主法治建设目标,即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第二,人权产权制度建设目标,即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第三,经济体制建设目标,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第四,军事体制建设目标,即中国特色现代军事体系更加完善。第五,党的制度建设目标,即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2]除了这些重点目标,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还有具体的制度建设目标。
把“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的重要目标要求,具有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今天,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4]从长远看,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且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还存在不少重大社会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化解这些矛盾,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办法,但从长远和深层次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最重要的途径是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措施办法只能治标,而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则是治本,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原因。在社会现实中,制度总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制度,因此,制度建设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而是包含在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工作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求我们全面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的制度建设以及军事体系、党的制度建设,才能在整体上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总之,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战略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战略举措。人们都知道,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为什么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首先要明确,改革改什么?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改革的内涵是广泛的,但从社会发展角度看,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包括各种体制机制、政策规定、法律法规等等。
制度的意义在于对人的行为、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影响和作用,如果对人的行为、对人们的社会活动不产生影响和作用,这样的制度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制度。制度对人的行为、人们的社会活动的影响和作用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约束和激励。约束就是限制、减少消极行为和有害行为发生,激励就是鼓励、激发积极行为和先进行为发生。在社会活动中,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积极行为、先进行为,同时,限制消极行为和有害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活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相反,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则会抑制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难以激发积极行为和先进行为,反而会使得消极行为、有害行为普遍发生,导致社会关系不协调、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环境无序混乱,降低社会活动效率,阻碍社会发展进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质,就是全面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废除不适应发展、甚至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适应、促进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强大的制度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从理论上讲,改革本来的意义是积极的,人们一般也是从积极意义上来看改革的,但在社会现实中,就具体的改革看,并不是所有的改革都是正确的、都是好的、都是有意义的。对实际的改革,要从两方面来分析判断。第一,改革的目的是否合理正当,这是价值标准,也就是改革是否对社会、对人民群众有利。第二,改革的手段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改革的结果好不好。我们所需要的改革是目的合理正当、手段科学有效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才是对社会有利、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才能够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改革的目的是否合理正当、手段是否科学有效,最终都要体现在制度中,体现在各种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中。制度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制定出目的合理正当、手段科学有效的制度,否则,虽然形式上是在搞改革,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怎样正确有效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及时建立新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除不适用的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5]第一,要坚持“全面改革”,经济社会各领域各层级都要进行改革,而不能只是在某些领域中、某些层级上进行改革,要克服改革局部化、碎片化现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配套性,形成改革的整体力量。第二,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哪里有问题,哪里就要改革;凡是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都要进行改革。第三,要坚持“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改革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一是具体手段措施的改革,可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但这只是治标。二是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这是治本。这样的改革,才能消除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才能解决普遍性的问题,“深化改革”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改革。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既要重视设计好宏观制度,又要重视设计好微观制度。社会发展的宏观力量是由社会微观力量(个人力量)整合而成的。如果不能把全社会的微观力量充分激发出来,是不可能形成强大的宏观力量的。宏观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形成社会发展的宏观力量(整体力量),而微观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激发微观力量(个人力量)。从微观力量到形成宏观力量,需要建立一整套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制度体系。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在制度建设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重视宏观制度设计,不重视微观制度设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宏观制度对人们具体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对人们的具体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微观制度。宏观制度往往是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而微观制度则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即使宏观制度中的原则、要求是正确的、是好的,如果没有微观制度的具体作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也难以调动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宏观制度是好的、激励性的,而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则是限制性的、阻碍性的。“大政策鼓励、小政策阻碍。”“中央鼓励、地方限制、部门阻碍。”这是当前改革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制度建设的不协调性,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之间不配套、不一致。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了明确阐述,包含六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根本政治原则,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三,法治体系建设,包含“五个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四,两个“坚持”的基本方针,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五,法治建设的完整过程,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六,法治建设的根本意义,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全面加强和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全面构建和严格实施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从制度学的角度来分析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重要制度问题。从制度学角度看,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全面推进法律制度建设。从制度学来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应注意以下两个重要问题。
1.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关系。这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制度建设的范围很广泛,法治建设包含在制度建设中,是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建设中,只讲普遍性、忽视特殊性,或者只讲特殊性、忽视普遍性,都是片面的,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不利于顺利有效推进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有自身的特殊规律,但也要遵循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包括以下一些重要方面,在制度建设中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辩证统一,坚持采取工作措施、经过实践探索、总结概括经验、设计制定制度有序推进,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学习借鉴和从国情实际出发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与稳步推进、谨慎实施相结合,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等等。这些重要原则,实际上是对制度建设基本规律的认识和反映。遵循这些规律,处理好这些重要关系,法治建设才能顺利推进,才能取得好的成效。
2.不能孤立地推进法治建设。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法治建设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治建设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而是包含或渗透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中的。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发展进步。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体现在是否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在法治建设中,要避免“法治孤立主义”。这种现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注意法治建设与社会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二是不注意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相互关系。孤立地搞法治建设,不论设计出多么严密精致的法治体系,如果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没有多大作用,甚至还会产生阻碍作用,这样的法治建设是没有意义甚至是有害的。因此,要把法治建设放在国家制度建设大局中来考虑,把法治体系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来设计,法治建设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
在法治建设中,包含三个层次的关系,即法律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法律制度与组织活动的关系、法律制度与公民行为的关系。这三个层次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
1.法律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这是宏观层面的关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我们讲依法治国,通常是在这个层面上讲的。在这个层面上,主要考虑的是顶层设计问题,就是宏观法律制度与国家宏观治理的关系,主要涉及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根本原则、总体框架等问题。但是要注意,国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国家是由各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组成的。依法治国不是治抽象的“国”,而是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所在。因此,法治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或抽象地谈论法律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要进一步考虑以下两个层面的关系,这两个层面的关系涉及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2.法律制度与组织活动的关系。这里的“组织”是广泛的,包括政党、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各种民间组织。在这个层面上,依法治国就体现为所有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制度。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如A事物和B事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向,即A对B的影响和作用,B对A的影响和作用。分析事物之间的关系,要从这样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制度与组织活动的关系,也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法律是组织活动的合法依据。任何组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组织活动可分为外部活动和内部活动,组织在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是外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制度,这一点一般是清楚的。组织内部活动是组织自身的管理活动,这种活动也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个方面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在现实中存在一种现象,有些组织的外部活动是遵守国家法律制度的,但在处理内部关系上规避国家法律制度,所制定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制度,这种现象可以叫做“外部守法、内部违法”。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
第二,组织活动规律是制定法律制度的客观依据。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是组织活动的依据,这一点一般来说是清楚的,这就是“法律意识”。但是,深入思考一下,或者说反过来思考一下,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说,法律制度是组织活动的依据,那么制定法律制度的依据又是什么?法律制度不是从来就有、自然存在的,而是由人们制定出来的。人们制定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我们现在讲要实现“良法善治”,“良法”就是好的法律,“善”包含“善良”和“善于”两个意思。“良法善治”,通俗地说,就是用好的法律实现好的治理。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法律都是好的,有些法律是良法,而有些法律则是不好的。
法律制度本身的依据,就是要分析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和正当,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法律是组织活动合法性的依据,那么,法律自身的合法性依据又是什么?遵守法律的活动是合法的,那么,制定法律制度这种活动的合法性依据又是什么?简要地说,法律是合法性的依据,那么,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是什么?法律自身是否科学、合理和正当,就是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有两个基本标准。一个标准是法制制度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这是合目的性问题,是价值标准。另一个标准是法制制度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这是合规律性问题,是科学标准。“良法”就是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和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善治”。
3.法律制度与公民行为的关系。依法治国最具体、最广泛的要求,就是全民守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法律制度是公民社会行为合法性的依据,遵守法律的行为是合法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是从法律制度对公民行为的约束、规范作用来讲的。反过来说,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是什么?要求公民遵守法律,那么,公民对法律是否应该有要求呢?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传统的观念(可以说成了一种潜意识)就是公民必须服从、遵守法律,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人们从来就没有反过来想一想,公民只要遵守法律制度就可以了吗?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是什么?不论什么法律制度,只要制定出来,人们就必须服从吗?如果有些法律违反人的行为规律、不代表人民利益和不体现人民意志,就是说这些法律是不科学、不合理和不正当的,那么,对于这样的法律,公民也应该、必须服从和遵守吗?如果法律本身是不科学、不合理和不正当的,那么,遵守这种法律的行为也是不科学、不合理和不正当的。这里也同样出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矛盾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也要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在设计法律制度时,要遵循人的行为规律,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制定出科学、合理和正当的法律制度。
通过以上分析,在法治建设中,要全面考虑三个层次的关系。第一,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关系,法律制度是否能促进国家发展进步?第二,法律制度和组织活动的关系,法律制度是否能保障组织活动有效进行?第三,法律制度和公民行为的关系,法律制度是否能保障公民行为有序进行?在分析这三个层次的关系时,关键是要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系来分析,而不能仅仅从单方面来分析。
1.妥善解决“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在四个环节上,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构成法治建设的完整过程。从制度建设来看,这实际上就是制度建设的完整过程,即制定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和遵守制度。它预设着一个前提,就是法律制度是合法的,遵守法律的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一个问题,人们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来自法律,但是,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依据来自什么?法律是由一些人和一些机构设计制定的,他们在设计制定法律制度的时候,所考虑的依据是什么?这里涉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如果一种法律本身是不合理的,那么,遵守这种法律的行为是合理的吗?虽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合理的。在现实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不是天然一致的,而常常出现相矛盾的情况。从制度建设方法论来看,解决这个矛盾应坚持“演化论”和“设计论”。
2.坚持“演化论”和“设计论”的统一。在制度起源问题上,英国学者哈耶克主张演化论,反对设计论。他认为制度应该是在人们长期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他认为设计出来的制度是从外部强加于一个组织的,而不是从组织内部产生的。哈耶克认为,设计制度的人员和机构,在理性上是有局限的,信息、知识、经验、思维能力等等都是有局限的;在道德上也是有局限的,他们不是天使,他们的道德不是绝对完美的,可能有私心、利益偏向。因此,他们设计出来的制度可能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也就是制度本身缺乏正当性、合法性。美国学者诺斯则强调设计论,他认为制度是由人们(机构或个人)通过理论分析论证设计出来,然后在社会中或在一个组织中执行实施的。他们两人的观点都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也有片面性。
从历史和现实看,制度的产生形成,纯粹的演化或纯粹的设计都是不存在的,制度的起源实际上是演化和设计相互作用、交替进行的过程。在演化(博弈) 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些大家公认的惯例,当要把这些惯例转化为正式规则(法律、制度)时,就需要进行理论分析和设计。用我们的话语来说,就是“顶层设计”和“摸论”相结合。摸索的过程,就是实践探索和博弈演化的过程。经过一定时期,积累了一定经验,对经验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再设计正式的制度。在法治建设中,制定法律制度也应坚持“演化”和“设计”相统一,经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理论分析和设计规则这样几个阶段,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和正当的法律制度。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两个基本方针,即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在这两个基本方针中,思想建党、以德治党是基础,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要靠制度,“从严”也要靠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时也要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要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和运行有效的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全面治党”就是要克服管党治党的片面性,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
1.管党治党的领域要全面。党的建设是由各个方面的工作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各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全面治党就是要全面加强、同时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不能只重视某些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同时,在每个领域、每个方面都要建立起配套完备、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如思想建设制度、组织建设制度、作风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度,等等。
2.管党治党的层次要全面。我们党的规模很大、层级很多,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不同层次的各级党组织。党内没有特殊党组织,全面治党要求对从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的工作和活动,都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在各个层次上,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3.治党的对象要全面。党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他们所在层级、所在部门、工作岗位和职位职务是不同的,但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从党的高级干部到基层普通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教育、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说,“全面治党”就是横向要全面、纵向也要全面,做到管党治党的领域没有缺失、层次没有缺失、对象没有缺失,同时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上,都要依靠严密的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监督。
知错而认错,是老实!拿不准对错而认错,是老练!拿得准对错而认错,是老道!明知错却不认错,是老婆!明知没错却认错,是老公!知他人错却认自己错,是老兄!知自己错却推他人错,是老板!不知自己错也不知他人错,是老土!知自己错也知他人错,是老师!
1.坚持从严治党是由我们党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地位所决定的。“从严治党”,就是对全体党员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在管党治党上要求从严、措施从严、查处从严。为什么要从严治党?这是由我们党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党的本质特征是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从严治党,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处于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只有从严治党,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如果管党治党不严,长期处于宽松软状态,消极行为、腐败现象必然在党内滋生蔓延,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丧失,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就会降低,执政绩效必然降低,就会削弱党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2.党内法规制度的三个主要特征。从严治党的方法、措施、手段是多样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措施和手段,但历史经验教训证明,从严治党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要靠制度、靠法规,必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如果党内没有严格的制度和法规,或者执行制度和法规不严格,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关于制度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这“四个性”可以归结为“制度是决定因素。”[8]在我们各方面的工作中,还有什么东西的意义可以概括、提高到这样的程度?可以说,邓小平把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了最精辟的阐述。从党的建设角度看,可以说坚持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制度是决定因素。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是通过它的三个主要特征表现出来。
第一,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度不是随意制定出来的,是由法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这是制度的合法性。制度的合法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人们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对待。党内法规制度是由党的权威机构(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对待。
第二,普适性和强制性。党内法规制度适用于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党内没有特殊党组织和特殊党员,所有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都必须遵循党内法规制度,全体党员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的强制性,就是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不执行和不得不遵守,不执行和不遵守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必然受到追究查处。
第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党内法规制度不同于一般性的原则和要求,它对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行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党组织怎样开展活动、党员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可以照着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去做,也必须照着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去做,这样就不会出问题和犯错误。
3.普适性和强制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核心特征。党内法规制度的主要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其中普适性和强制性是核心特征。
第一,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以普适性和强制性为支撑。如果一些党组织、一些党员必须遵守,而另一些党组织、另一些党员可以不遵守,这样的党内法规制度不可能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党内法规制度同一般的措施和手段的最大区别,就是它具有强制性,而强制性是以惩戒机制为基础的。没有强制性的惩戒机制作为支撑,任何法规制度都是没有意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完全在于等级性,人们一般认为上级的要求是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等级层次越高的要求,权威性和严肃性就越强。理论上说是这样,但在实际当中不一定是这样,上级的要求、上级的部署经常得不到贯彻落实,这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贯彻落实中,没有强制性的惩戒机制。“从严治党”这个要求,早在1984年就提出来了,一直都在反复强调,而且不断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本身都是正确的、都是好的,但是,为什么得不到贯彻落实?党内的问题反而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根本原因就是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法规制度空白。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法规制度,但由于强制性的惩戒机制不健全、不严厉,使得这些法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也是以普适性和强制性为基础的。“规范性”就是“必须照着做”,“可操作性”就是可以“照着做”。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惩戒机制,就会出现该做的不去做、不该做的却去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去做等现象,法规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际上也落空了。
4.要把“六个从严”制度化法规化。从严治党,就是要做到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还要做到要求从严、措施从严、查处从严。要真正做到这“六个从严”,必须把要求、措施和查处制度化法规化,也要使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化法规化。一般的要求、一般的措施和一般的查处,如果不转化为严厉的法规制度,作用是有限的,同样,教育、管理、监督,没有相应的严厉法规制度,作用也是有限的。
例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一个长期存在、难以克服的顽疾现象。为什么要搞对策?就是不想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想遵守法规制度。有的人还以“从实际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作为依据,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实际目的就是不执行政策规定、不遵守法规制度。这种现象的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制度本身不严密,或者执行法规制度不严格,特别是惩戒机制不严厉。政策规定、法规制度虽然出台了,有的执行、有的不执行,有的遵守、有的不遵守,对违反政策规定、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不严厉查处,只是批评教育一下,搞“下不为例”。这样,时间长了,再好的政策规定和法规制度,也没有多大作用。
因此,把要求做的、应该做的和必须做的事情,用法规制度规定下来,而不只是提出一般的要求;要建立鞭策机制,做得不好的,要批评教育,做得太差的,或者不去做的,要严肃查处,才能迫使人们认真地去做。不准做的事情做了,不允许做的事情做了,这就是“有禁不止”,原因同样是法规制度不严厉。什么事情不准做,什么事情不允许做,不能只是提出一般性的要求,要作为法规制度规定下来,并建立惩戒机制。对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轻的要批评教育,加以纠正;严重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给以严厉的惩罚处分,才能警示人们不要做禁止的事情、不要产生不允许的行为,才能减少消极行为和有害行为。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三大战略举措中都包含制度建设问题,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是,为什么又要把它们分开作为三大战略举措呢?既然都是制度建设问题,为什么不把它们放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来讲呢?因为三大战略举措中的制度建设问题各有特点,要求和侧重点及制度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全面深化改革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提供强大动力,全面依法治国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政治保证。要构成强大的发展动力,需要形成制度性的动力机制;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需要形成制度性的社会协调机制;要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需要形成制度性的社会引导机制。这三种机制的核心都是制度,但这些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作用,所以三大战略举措中的制度建设具有各自不同的规律和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建设涉及的范围很广泛,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涉及。从制度建设的重点看,就是要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制度动力。什么叫“动力”?就是激发人们的行为动机、推动人们去做某种事情的力量。社会发展动力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分析。根据恩格斯的“历史发展合力论”,社会发展的宏观力量就是“合力”,社会发展的微观力量就是“分力”。“合力”是由“分力”相互作用形成的,宏观力量是由各种微观力量整合形成的,最终要体现在每个人的具体行为动机、具体行为表现上。人们的具体行为没有动力,社会发展的整体动力是难以形成的。人的行为动力来自两种因素的结合,从内部看,是人的需要、人的愿望和人的利益追求;从外部看,是政策规定和体制机制的作用,也就是制度的作用。这两个方面相互协调、有机结合,就会产生强大的行为动力。科学合理的制度、好的制度,能够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人们产生积极行为和先进行为。这些行为形成社会合力,就能够有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对限制、约束人们积极行为、先进行为的各种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大胆革除、彻底摈弃,消除人们行为的制度阻力。
在社会生活中,制度阻力的作用是很大的。从人们内在的需要、利益追求看,人们想做的事情是很多的,但为什么不去做呢?因为有各种制度的限制、制度的阻力,无法去做,或者做了反而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就是“主观上想做,但实际上做不了”。所以,要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人们的积极行为、先进行为,首先要通过改革,打破旧的制度限制、破除旧的制度阻力,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好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才能激发人们的行为动机,把人们的需要和利益追求转化为实际行动,使人们产生积极行为、先进行为,从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所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全面深化改革是“破”和“立”的统一。“破”,就是废除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消除制度阻力;“立”,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型制度,形成制度动力。在社会现实中,好的制度是动力,不好的制度是阻力,所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消除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阻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动力。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意义,就是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良好环境。法治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性、维护性的,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人们做什么,而不是鼓励人们做什么,即是禁止性的。法律制度要限制的、禁止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破坏公共安全和侵害公民权益等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普遍发生,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就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所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法治建设的重点是制定约束性、禁止性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实施,限制和减少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比较而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是建立激励性制度,消除发展阻力、形成发展动力,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是建立禁止性法规制度,限制和减少有害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发展进步创造和谐有序稳定的环境。在设计制定法律制度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注意把握好允许与不允许、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不允许不可为的,要用法律制度来禁止;而允许的可为的,则不能随意禁止,就是说要把握好法律制度的边界。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里的制度建设重点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是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各种党内规章制度的总和。党内法规制度是针对党组织活动、党员行为的,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的。
从严治党中的制度建设,应把握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基本方针,即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能忽视思想建党、以德治党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9]第二,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包括党内法规制度的设计制定、执行实施、监督保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遵循法规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同时要探索遵循自身的特殊规律,特别要注意把握三个层次的规律,即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从严治党规律,党组织工作、活动规律,党员行为规律。第三,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就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政治保证。这个“政治保证”是由我们党的政治地位所决定、所产生的。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处于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这就是我们党的政治地位。“政治保证”作用能否发挥、是否强大,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取决于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如果党不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能进一步提高,政治保证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好。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这两个根本要求,进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设计制定、执行实施和监督保障。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光明日报,2012-11-18.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5-11-04.
[3][4][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04、104、379.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光明日报,2014-10-29.
[7][8]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308.
[9]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