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的源与流
——以生命历程理论为视角

2017-01-24 10:51王春梅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强奸犯罪行为

王春梅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1 问题的提出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发生了11起入室强奸、杀害女性并残害女性身体的案件。公安部将这11起案件并案,统称为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及相关犯罪数据库的时代局限性等多方面原因,这起系列大案多年一直悬而未破。2016年3月,警方运用DNA检测神器Y-STR检测技术[1],确定并抓获了该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经初步审讯,高某某对其实施的11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28年悬而未破的系列强奸杀人案终于告破。

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爆发于1988年5月26日,此后14年都时有案发,最后一起案件发生于2002年2月9日。由于该系列案件时间跨度长达14年之久,案发地跨甘、蒙两个省区,被害女性众多且案犯作案手段异常残忍,因此,多年以来该系列案件广受社会关注,甚至一度被称为“是一起跨越了世纪之门、位居‘十大未破悬案’之首的特大案件”[3]3。即使在案件告破后,公众对该案仍充满了好奇和猜测:犯罪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怎样的特殊经历使他持续14年时间疯狂犯罪,2002年2月9日以后他又遭遇了什么而停止犯罪的?

作为长期关注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并从事犯罪学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来讲,积极尝试从学科视角研究和分析案件相关问题、服务司法实践、解答公众疑惑,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该案现在仍处于刑事诉讼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也还未定罪量刑,但并不影响我们从社会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去分析和阐释该系列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轨迹。

2 研究视角及进路:生命历程理论

2.1 研究视角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生命历程理论逐渐兴起,它是一种将社会历史和社会结构联系起来阐述人类生活的理论。生命历程理论不仅关注人一生中早期的生活经历,而且更关注社会结构、社会互动对人的一生的重要影响,以及生活机会对个人发展的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埃尔德是生命历程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在《经济大衰退中的孩子们》(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中讲到,所谓生命历程是指在人的一生中随着时间变化而出现的,受到文化和社会变迁影响的逐级年龄角色和生命事件序列。生命历程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命轨迹,由一系列相对稳定、较为平滑、沿着一定轨迹和方向发展的生活状态组成;一是转折点,这些转折点把不同的生活状态连接在一起[4]45。总的来说,生命轨迹反映个体行为的持续性,而转折点则反映个体生命的变迁。转折点存在于生命轨迹之中,而生命轨迹的不同状态则由转折点连接而成。

严格地说,生命历程理论不是一个解释某种社会现象的理论(例如日常活动理论),而是一种理论范式或研究方法[5]。该理论的分析框架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第一,生命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老化的过程,而是一个从子宫到坟墓不断发展和变迁的过程。尽管童年和青少年时期对生命轨迹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中年和老年的变迁也同样不可忽视。第二,生命轨迹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生理的、心理的及社会的发展轨迹是密切联系、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第三,生命的发展是由一系列互相联系的事件组成,而这些事件由社会价值规范所指导,当这些事件发生的顺序错乱时,个体的生命轨迹可能就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生命历程理论关注的是人生经历、时间选择及构成个人发展轨迹的阶段或事件的先后顺序。

2.2 研究进路

2.2.1 生命历程理论为动态研究犯罪的发生、持续和变迁提供了理论支撑

生命历程理论在越轨社会学研究中运用较为普遍[6]。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生命历程理论开始被应用到犯罪学领域。犯罪学家运用生命历程理论研究和阐释个体犯罪行为在不同生命阶段的持续性和变迁,以及个体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和变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学家高特弗雷德森和赫希提出:预测个体犯罪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变量是个体的犯罪历史,尤其是儿童时期的问题行为,如大声喊叫、推搡他人、顶嘴等不礼貌的行为及在学校糟糕的成绩等[4]50。对犯罪人生命历程的研究发现犯罪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那些孩提时代就有过多不当行为的个体,会将这种不当行为延续下去,在青少年时期和成年时期就往往有更多的社会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他们指出,孩童时期的不当行为和青少年及成年犯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是由一个因素决定的,即“自我控制”(Self Control)[4]50。自我控制形成并发展于幼儿时期,并在8~10岁之前基本定型。自我控制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是由家庭和学校所决定。由于自我控制早在童年期就已定型,因而就特定个体而言,其不当行为从儿童时期到老年,都是恒定的。个体之间自我控制水平的差别决定了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犯罪频率是不同的。

但是,研究者罗宾发现“几乎所有的表现出反社会行为的成年人在儿童时期都有反社会行为……大多数反社会行为的儿童却并没有成长为反社会的成人”[4]49。他运用生命历程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在人的一生中个体的生命轨迹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犯罪的持续性特征仅仅是反社会行为的偏态分布①犯罪的持续性特征仅仅是反社会行为的偏态分布,在不同的生命阶段,只有一小部分人(大概4%~9%)表现出反社会行为。例如,在幼儿时期,大概5%的幼儿被父母认为“极难管教”;大概4%~9%的小学生被诊断为有行为失序;6%~7.5%的成年男性成为职业犯罪者;而大概5%的成人被诊断为具有反社会行为。。实证研究表明,个体犯罪频率都在青少年时期增长,而在成年时期下降[4]48。这说明犯罪具有非持续性,其频率随年龄阶段的变化而变迁。用生命历程理论来解释就是:许多生活事件减少了成年越轨行为的产生,例如,进入工作、婚姻等状态,成年人与工作和家庭的联系越紧密,犯罪和越轨行为就会越少。

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比,生命历程理论是以动态而非静止的视角看待个体生命的过程,也是用动态变化的视野研究童年、青少年及成年等各个时期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持续和变迁,以及历史的、社会的、社区的、家庭的、个人的发展和变迁对犯罪行为产生、持续和变迁的影响。

2.2.2 从个体生命历程中寻找与其犯罪轨迹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和事件

生命历程理论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对于分析阐释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1964年出生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农村的一个贫困家庭[7],其母40多岁时才生下他,他有5个姐姐、两个哥哥。母亲早逝,全家生活十分艰难。姐姐纷纷出嫁,二哥挣苦力不慎溺亡[8]7,家庭气氛逐渐冷清。祸不单行,父亲积劳成疾,瘫痪4个月后去世。伴随着巨大的家庭变故,高某某又经历了两次高考落榜和招考飞行员失败。高中毕业后,高某某先在家务农,后外出务工,但生活都十分窘迫。结婚后,生活依旧穷困不堪。在贫困、多难、挫折和孤寂中,高某某度过了人生的前24年。1988年5月26日,他第一次实施犯罪:进入甘肃省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家中并将其强奸杀害①此案简称“88·5·26”案件。案发后,警察勘查现场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时年24岁。此后,高某某又持续犯罪14年,实施强奸杀人犯罪10次。2002年2月9日后他终止了犯罪。

本研究试图在犯罪学学科知识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生命历程理论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积极吸纳生命历程理论在犯罪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沿着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轨迹,从犯罪嫌疑人生命历程中寻找与其犯罪轨迹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和事件,着重从家庭依恋、社会联系、重大生命事件、个体生命特征等多方面对犯罪人初次实施犯罪、持续犯罪和停止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推进对该系列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认识和解读。

3 生命历程理论视域下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生命历程理论来看,个体生命发展轨迹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家庭和社区是影响个体的最直接因素[4]4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在甘肃农村的成长生活经历对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走上强奸杀人犯罪之路有着重要的影响。

3.1 微弱的家庭依恋和社会联系,导致较低的社会控制

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犯罪学家赫希认为,对正常人来说,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9]47。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时,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母亲早逝,他过早地失去了母爱的关怀。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其父忙于农活和家务,也无法给高某某较多的陪伴和关爱。其父瘫痪去世后,他更是失去了生活依靠和情感寄托,更加孤独和无助。赫希认为,“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10]75

此外,家庭和家族观念对于约束和激励个体的行为、保持自我克制、提升社会责任感、遏制各种不良行为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1]。然而,由于长期生活在贫困、残缺、多难、冷清的家庭环境中,高某某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他不仅没有朋友,而且与亲人和家族长辈的交往也非常少。成年后,他与唯一的亲哥哥在分家时因经济纠纷等“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不相往来,在邻里眼中“高某某与亲哥形同外家”[12]。即便见到同村长辈,他也很少主动问候[8]6。婚后,他与妻子交流也很少,家庭生活比较平淡。

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弱化或破裂时,犯罪及违法行为就会产生[10]10。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和社会交往可以看出,高某某从小与父母、亲人、同辈的交流沟通都甚少,缺乏亲情呵护和友情滋养,与社会的联系微弱。微弱的社会联系,削弱了家庭、家族和社会对高某某的控制,使他更容易犯罪。

3.2 对社会规范的内化程度低,导致较低的自我控制

自我控制理论认为,自我控制是一个最主要的,甚至是除去犯罪机会之外的唯一一个影响犯罪的变量[4]50。自我控制程度高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就小;相反,自我控制程度低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就高。如前所述,个体自我控制形成并发展于幼儿时期,并在8~10岁之前基本定型。自我控制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其发展程度基本上是由家庭和学校所决定,尤其是家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4]50。

从家庭来看,孩子对父母的依恋,制约着少年的适当社会化和对行为准则的内化[9]48。在贫困的、残缺的、多劫难的家庭里,高某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依恋微弱,他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非常有限,致使他在童年时期能从父母那里获取的情感安慰、家庭管教、成长鼓励和人生指引都比较少。“功能紊乱(或微弱)的家庭成为儿童反社会行为的第一个训练基地。”[4]52微弱的家庭教养功能使高某某的社会化受到了一定制约,尤其是他从父母和家庭习得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和习惯都十分有限,他对社会价值体系、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内化程度(指赞同、承认和相信的程度)都较低。而犯罪学家赫希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9]51。对传统社会价值体系、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内化程度较低,必然形成了较低程度的自我控制,个体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3.3 特殊的成长经历,造就了一个犯罪的“后期开始者”

犯罪学家帕特森等人提出的社会互动发展模型认为,个体的行为(例如犯罪行为)与个体和周边环境,包括家庭、学校和伙伴团体长期、持续的互动关系有密切联系[4]52。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他们将犯罪者分成两类:早期开始者和后期开始者。早期开始者在童年时期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这种反社会行为一直延续到青年和成年时期。早期开始者一般都生活在功能紊乱的家庭,他们在家庭中习得了父母等家庭成员的强制行为,长大后,逐渐将从家庭习得的反社会行为带到其他场所,最终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后期开始者则是青春期才出现犯罪的,并在成年后基本不再卷入犯罪行为。

帕特森用“边缘性假设”理论解释后期开始者的犯罪行为。后期开始者的父母亲具备基本的(边缘的)教育子女的技能,父母子女间也有少量的交流。同时,后期开始者本人也基本具备个人生活技巧。与早期开始者相比,后期开始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生活和生活技巧都略高,但又低于那些从不参与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当这些青少年逐渐长大,他们开始跳出对其控制力较弱的家庭,而参与到越轨或犯罪团体中[4]52。根据“边缘性假设”对“后期开始者”原生家庭情况的分析,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就成长于一个“边缘性”家庭:父母与孩子间少有交流,孩子缺乏父母的细心照料和关爱,孩子与父母感情联系微弱,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乏力。因此,高某某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犯罪“后期开始者”。

综上所述,个体自小形成的较低程度的自我控制和个体微弱的社会联系所造成的较低的社会控制,致使高某某在24岁时,成了犯罪的“后期开始者”。

4 生命历程理论视域下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持续的原因分析

个体的自我控制和社会联系都形成于少年时期,一旦形成就在个体生命历程中保持稳定。甘蒙系列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微弱的社会联系和较低的自我控制也在其生命历程中稳定地保持着。因此,在第一次犯罪后,其犯罪行为有可能会持续。此外,研究还表明:若首次犯罪后,在个体生命历程中的多种危险因素不断强化、累积和叠加,则个体继续犯罪的几率更高。甘蒙系列案中高某某犯罪持续了14年之久,也是犯罪嫌疑人生命中出现的一些危险因素不断强化、逐渐积累、相互叠加的结果。

4.1 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断强化,个体具有犯罪的“现在持续性”

由于是家里最小的男孩,高某某在幼儿时期受到了父母的宠爱,被父母给予较高期望。在初中升高中时,他还考了全校第三名[8]6。高某某本来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但高考落榜和招飞失利,使他对人生和未来感到心灰意冷,“愁眉苦脸了好长一阵子”[8]6。他不甘于务农,于是外出务工,但生活还是依旧贫困。高某某将自己不幸的遭遇和人生的失败都归因于社会的不公,逐渐开始仇恨社会,形成了反社会人格障碍。

犯罪学家莫菲特认为犯罪具有“现在持续性”,即由于个体自儿童时期养成的反社会性格,和他人相比较,他们更具有“犯罪性”,更容易参与犯罪行为[4]54。生活经历使得高某某的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断强化。通过第一次作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深切体验了强奸杀人及残害女性的快感,后来他常常回味这种犯罪的快感,毫无悔罪感。可见,在第一次犯罪后,高某某的反社会人格特征更加明显,他具有了犯罪的“现在持续性”,他毫无内疚感和罪恶感,更加冷酷无情,无视社会道德、行为准则和义务,也全然不顾其为人夫、为人父的家庭角色和家庭责任,一犯再犯而不知悔改。据乡亲讲,持续作案那十几年,他就居住在老家,每次作案,就从榆中县到白银市区,作完案,回家继续生活[13]。犯罪成了高某某生活中平常无奇的一件事。

4.2 反社会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叠加,个体具有犯罪的累积持续性

犯罪学家莫菲特认为越轨行为具有“累积持续性”,即个体自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这强化了他们和犯罪团体伙伴之间的联系,并减少了他们从事亲社会行为的几率。也就是说,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的神经心理缺陷,导致生命过程中一系列的链式反应,并最终造成个体犯罪行为的稳定和持续性[4]54。特殊的人生经历使高某某形成了反社会人格障碍,反映在其早期行为上,即他挑战了以习惯和伦理为准则的家法族规[14]。高某某在家务农时,到了农忙收割季节,他宁愿呆在家里乘凉,也不愿下地干活。在八十年代的西北农村,不悉心照料庄稼的人常被乡亲视为“好吃懒做”,高某某也因此常常被人看不起[13]。但他对家法族规、乡规民俗及乡亲的评价毫不在意,行为上仍是我行我素。即使1988年长子的出生也未能安慰和抚平他的心,反而加快了他反社会情绪的爆发进程,他积极地寻找一种途径发泄他对现状的不满和对社会的仇恨,将一腔怒火和仇恨发泄到了无辜的女性身上。长子出生时,由于他的外出(初次作案),致使坐月子的妻子独自在家挨饿,就连邻居都记得“他的大儿子出世后,他失踪了一段时间,他老婆在月子里喊着隔壁亲戚讨馍馍吃。”[12]高某某在乡亲眼里留下了不顾家、不关心爱护家人、缺乏家庭责任感的形象。

此后,随着二儿子的出生及家庭负担的加重,高某某的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断加剧,其反社会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乡亲对他的负面评价)互相叠加,使他很难从事过多的亲社会行为,其犯罪意识得到强化,故而继续犯罪。

4.3 生活压力逐渐积累,个体通过实施犯罪来缓解压力

犯罪学家桑普森和劳博借鉴莫菲特的“累积持续性”概念,提出个体犯罪行为的稳定性来源于多种危险因素在生命过程中的积累和叠加[4]56。少年时期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一系列链式反应,例如,教育中断、社会纽带崩溃、就业困难及与犯罪团体联系增强,这些因素最终会导致犯罪行为的持续性。

1988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首次犯罪时,其长子刚刚出生,此后,次子出生。家里添丁添口,养家糊口的压力时刻困扰着他。整个90年代,他都在白银或周边地区打零工,工期结束了才现身镇上[12]。在改革开放初期,西北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现象刚刚兴起,用工单位较少,又因高某某并无一技之长,他外出务工可选择的工种不仅十分有限,而且工资较低。因此,在第一次犯罪后,高某某的生命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威胁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危险因素:就业机会少,赚钱少,生活窘迫不堪。这种危险因素和不良情形也会促使个体延续原有犯罪行为。

由于家庭负担加重,养家糊口压力增大,高某某也在主动寻找途径缓解压力、释放情绪。一面要承担赚钱养家的重任,一面自视清高而不甘于现状,在其长期反社会人格障碍的驱使下,当其内心的不平、埋怨和仇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高某某就通过一种极为隐蔽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和缓解压力。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正是他所选择的一种方式。被抓后,高某某自述“我到了一种不杀人心里就不舒服的状态”[15];“到那两天,我就急得不成,就觉得心里慌,就要杀个人”[16];“割下被害人的器官,割完很兴奋”[16]。通过实施犯罪来调适自我,是他缓解生活重压的选择。

5 生命历程理论视域下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终止的原因

犯罪学家桑普森和劳博等人认为在一个人不同的生命阶段,社会群体和社会机构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4]56。例如,童年时期的家庭、少年时期的学校、青年时期的伙伴团体、成人阶段的婚姻和工作等,都在不同生命阶段对个体起到重要的控制作用。对于成年人而言,成年时期发生的某些事件,例如,参军、恋爱、结婚等,都可能成为生活中的转折点,甚至是改变长期犯罪者的生活轨迹[4]54。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终止犯罪回归正常生活的主要原因是他的生活出现了重大变化——伴随着两个孩子成功升学和顺利就业,个体与家庭的依恋关系和与社会的联系被重新建立。个体得以康复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及衰老的个体生命,都对其犯罪行为起到了非正式控制作用。

5.1 重新建立的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依恋关系及社会联系,对个体发挥了较强的控制作用

“成年时期的工作机构,教育及家庭联系等社会纽带对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改变性影响。”[17]甘蒙系列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自幼与父母依恋微弱,与社会联系也微弱,尽管在适婚年龄结婚并组建了新的家庭,但他与妻子的感情较为平淡。犯罪学家桑普森和劳博认为,任何生活事件,例如婚姻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控制,只有通过婚姻所体现出的亲密的家庭关系才能增加社会联结,从而减少生命历程中的越轨行为的出现[18]。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妻子做事精明、能持家[13],两个儿子学习成绩都非常好。2002年(同年2月,他最后一次实施犯罪),大儿子在一次考试中位居所在乡镇第一名[3]3,高某某似乎看到了一家人转变命运的希望。大儿子中考后去了白银市读书,妻子跟着孩子一起去陪读[8]6。为供养儿子上学,他四处打工赚钱,他与妻子、儿子的感情联系得到了强化,家庭责任感得以建立,社会联系也得到了重建和加强。正是这种重新建立起来的家庭依恋关系和家庭责任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

在依恋关系较强的婚姻家庭中,高某某害怕自己的违法行为会损害自己与妻子、儿子、邻居的关系和联系,因而保持了忍耐和克制。尤其是当两个儿子都考上名牌大学并都顺利就业后[8]6,他更不愿自己再犯任何过错而影响到孩子的前途和家庭的平稳。高某某被抓后流露出的对两个儿子的担心和紧张[19],也说明他最在乎的是孩子,不希望任何事影响到孩子的发展前途。因此,高某某在2002年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收手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对于重新建立的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依恋和社会联系对他起到了强大的控制作用,他从两个优秀的儿子身上得到了慰藉、看到了希望,他不愿任何不良行为影响到孩子的前途,所以停止了犯罪,一门心思打工赚钱,和妻子齐心协力培养儿子。

5.2 经济好转和生活改善,促进了个体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自我康复

稳定的工作和社会支持是减少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4]47。为了支持儿子读书,2005~2006年间,高某某举家搬到了白银市居住[20]。在这段时间里,妻子陪两个儿子读书、做饭,高某某则集中精力四处打工挣钱。两个儿子考上大学后,2012年,高某某和妻子在白银市工业学校承包了一个小卖部,经营日用品等小百货,小卖部的生意还不错。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高某某的经济状况有了好转,家里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他养家糊口的压力大大缓解。

在陪伴孩子升学、就业的过程中,高某某逐渐体会到了自信和成功。两个儿子在大城市的成功就业带给高某某极大的精神安慰和成就感,也平息了他长期对命运的抱怨和对社会的仇恨。生活平稳而轻松、儿子又有出息,高某某找到了自小缺乏的自信、自豪、成功和美好,他感到非常满足。许多人都觉得这家人从此翻身了,高某某也成了邻居们羡慕的对象[16]。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家庭情况的好转,高某某原本具有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渐渐自我康复,他开始主动联系亲友。据老家邻居透露,2000年前后,即使春节,高某某也不常回老家。近些年开始,高某某回老家的次数开始频繁起来[21]。

高质量的婚姻生活是一种具有停止犯罪功能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22]。有了美满家庭,过上了体面的生活,高某某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康复了,从而停止了犯罪。

5.3 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迫使个体主动放弃继续犯罪

2002年2月9日高某某作案之后便停手了,不得不考虑他的年龄、身体等状况。长年的贫穷和无助以及养家糊口和供养孩子上学等压力长年缠绕着高某某,随着年龄增长,他的体力急剧下降。2002年,高某某38岁,“他身体已经不行了,后面有两个死者反抗得特别厉害,他已经有点控制不住”[16]。

犯罪学家帕特森等人关于犯罪后期开始者的“边缘性假设”理论指出,当犯罪的后期开始者进入成年期,意识到犯罪行为的相对代价要远高于青少年时期,由于他们仍然拥有最基本的(边缘的)教育水平和社会生活技能,他们能够逐渐转换生活轨道,终止反社会行为[4]52-53。经历了太多劫难和艰辛的高某某在接近不惑之年时明确地意识到:体力下降了,如果继续犯罪,自己有可能控制不了对方,万一留下活口则会暴露自己。犯罪嫌疑人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阻止了他继续犯罪。

6 结束语

生命历程理论为动态研究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的产生和变化提供了新的方法和理论视角。考察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和生活经历,可以看到:由于个体成长在一个贫困、多难的残缺家庭,个体的自我控制和社会对个体的控制都较弱,24岁的个体成为了一个犯罪的“后期开始者”。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后,个体的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断被强化,反社会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叠加,生活压力逐渐积累,个体具有了犯罪的累积持续性和现在持续性,个体希望通过犯罪来发泄其不良情绪、缓解其生活压力。在持续犯罪14年之后,伴随着孩子的成功升学和顺利就业,重新建立的家庭依恋关系和社会联系对个体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控制作用,且伴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个体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得到了自我康复,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迫使其主动放弃了犯罪。可见,在人的生命历程中,家庭、伙伴、学校、工作等一系列环境、事件和互动关系都会对个体行为的持续和变迁产生重大影响,应当重视对个体生命不同时期的环境、事件和互动关系的研究,进而揭开个体行为持续和变迁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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