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经济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7-01-24 10:51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信息

刘 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互联网经济犯罪,是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网络新型经济犯罪,是指在互联网经济运行过程中,从事互联网业务、应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互联网设施终端设备生产者、互联网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互联网经济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规定和不履行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的义务,严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互联网经济犯罪涉案金额高、侵害范围广、现实和潜在危害大、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深入开展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对于解决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以下简称打防犯罪)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打防犯罪的效能,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 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网络立法效力层级较多,内容失衡

我国现行有效的互联网专门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不同立法层级,涵盖包括网络安全支持、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管理等互联网领域重要方面,基本形成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法规,仅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部。从总体上、同一层次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两个方面看,互联网专门立法存在过度强调政府对互联网管理、保障互联网和信息安全,轻视、忽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经济发展,内容相对失去平衡的问题。从互联网专门立法的具体内容看,互联网专门立法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上,义务条款规定多、权利条款规定极少。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接受者应享有的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个人身份隐私保护、监督评价服务质量效率等项权利。

1.2 网络执法权力分散,网络治理能力薄弱

我国互联网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专列“法律责任”(罚则)章或法条,分别授予信息产业、商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文化行政、产品质量监督、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机关)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以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范围涵盖电子认证服务、国际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演出、广播影视、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上网服务经营等众多领域行业。随着互联网覆盖广域性、互联网应用泛在性、互联网服务精细性的快速大幅提升,各种不良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网络行为在电子商务、移动定位、移动广告、物流快递等互联网新兴产业、更广领域、更多行业中的大量涌现,保障网络安全和推进信息化建设成为国家安全、国家建设的国家发展战略。将现行较为分散的执法权力适当集中,并将其主要运用到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新兴产业、新领域,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为应对互联网和信息安全问题,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传统权威管理方式和直接干预措施。近几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形势日趋多变复杂。使用移动宽带智能手机用户逐渐由信息被动接受者变成信息主动发布者,信息发布平台急剧增多,信息量呈井喷式增长,事务性、多元性公共服务日益增多,信息安全热点事件大量频现,不良有害信息的过滤和大数据信息的处理错综复杂,互联网违法犯罪蔓延扩散。要实现互联网空间法治化、安全化的目标,单靠行政资源和政府力量日显资源匮乏和力不从心,亟需建立和健全以互信为基础的调动社会资源的政企民协同网络治理机制,有效挖掘和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参与互联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3 网络司法技术不足,司法规范欠缺

互联网自身的协议栈和组成软件存在先天脆弱性和技术漏洞,每个节点和缺陷都是可能的被攻击点,依靠“打补丁”式的漏洞修复难以从源头上避免网络受到攻击[1]。例如,犯罪分子钻新型数据库漏洞的空子,利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的缺陷,未经授权非法访问网络快递分送、铁路航空售票 、网络购物等网络个人生活消费数据库,利用微信、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的网络社交平台,偷窃受害人个人真实信息,利用移动广告、商品推介等移动传媒平台,将公民的机动车主、学生学籍、患者病历、择业简历等个人信息和大量的企业信息低价购入、高价贩卖给下家,从中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犯罪分子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周密预谋、精心策划,采取各种隐蔽手段招募人员、购置作案工具和选择作案对象,其犯罪准备难发现。犯罪分子线上作案短频快,有的瞬间完成,其作案时间难判定。犯罪分子在网络虚拟空间而非社会实体空间作案,其作案地难勘验。犯罪分子凭借高智能技术,在利用作案的互联网终端操作系统中,事先安装自动改删程序,用于更改和删除可能作为犯罪证据的有效信息,毁灭犯罪痕迹,其犯罪证据难采集。

有些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通过技术鉴定,对一些专门性的诸如计算机和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软件问题、犯罪危害结果的当期和预期损益问题作出技术鉴定结论,作为侦查终结、定性、定量、量刑的依据。目前,我国技术鉴定机构不少,但专业的网络犯罪技术鉴定机构并不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网络犯罪技术鉴定的资质认定、技术标准、鉴定方法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对同一鉴定标的,不同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同一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先后作出的鉴定结论,内容互相冲突的现象多有发生,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产生不利影响。

缺少办理信息网络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遇到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10年1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两个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赌博、诈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刑事案件遇到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于2004年12月、2005年5月、2007年4月、2011年2月和2011年8月,公布了5个司法解释。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惩治新型网络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几年,利用信息网络编造和传播虚假经济电子信息、销售伪劣产品、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和发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经济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1.4 网络法治观念差,举报监督受限

观念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里留下的概括的形象,是社会世界的核心概念。加速转变观念,实现观念创新,对于实现打防犯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打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发现,有的网民认为,互联网犯罪看不见、摸不着,不知犯罪分子身在何处,举报和防范互联网犯罪不可能;互联网国际联网全面开放,上网自由,电脑、手机可随意操作,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智慧属于全人类,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是杀人放火,没有违背自然道德,甚至认为这种行为是“拿来主义”、“盗版扶贫”[2]。有的青少年认为,打电话、发短信、敲键盘、按鼠标,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不是违法犯罪的可耻行为,而是自己先天早熟的谋生行为。

在新媒体时代,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新闻网站为主体的网络媒体、以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为主体的移动媒体、以微博和论坛为主体的自媒体等新型传播媒介渠道来实施网络舆论监督,自由表达批评、建议权利。网络举报是打防犯罪的重要信息源。网络举报方式主要包括单位或个人通过官方主导或政府部门设立的正式网络举报平台,通过网上举报形式实名或匿名揭露互联网经济犯罪行为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包括网络媒体、民间组织或公民个体,通过网络平台或网络工具,披露或曝光知悉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目前,网络举报主要存在举报信息核实及时性差、举报权利被恶意滥用、受理机构回复效率低、信息披露制度滞后、举报反馈机制缺乏等现实问题;网络舆论监督主要存在监督方式较单一、适用规范待完善、渠道优势未显现、反馈效力待提升、主体媒介素养待提高、主体联动机制待明晰等现实问题。

2 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应对策略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三网”的深度融合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全面推进,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犯罪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企业主体、社会组织个人量更大、面更广、域更深、情况更复杂。打防犯罪是一项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安全化的网络社会治理系统工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全面创新是打防犯罪深入开展的强大推力,综合施策是夺取打防犯罪全面胜利的措施保证,标本兼治是打防犯罪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

2.1 加强网络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互联网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本质是造福于民,为网民乃至全民提供精准化、高效化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传统的三产服务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在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应在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8个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及2个规范性文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的新需求,加快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法》,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设立、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者、提供者、接受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部门职责权限、义务权利、违法犯罪将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将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处罚,以完善互联网在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流快递、电子商务、房地产业、物业公司、社会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群众深恶痛绝。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7月26日分别以部令第24号、部令第25号公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应在上述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根据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加快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以此规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监管职责,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行业协会、部分国家机关和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社会生活消费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行为,规定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条例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

2.2 加强网络执法治理,提供执法治理能力支持

2.2.1 建立部门单独执法、联合执法与专业综合执法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制

现行互联网专门立法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由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公(发)布,有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联合发布。这说明,在互联网的一些具体特定领域,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沟通协调、齐抓共管、联合执法或司法。大量事实表明,有关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或联合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权,对全面惩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应用领域的扩展延伸,互联网管理对象日益多元化、泛在化、融合化,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日益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域和呈现产业化、跨境化、智能化趋势,仅仅依靠传统的部门单独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来整治跨领域跨行业、或领域行业界限模糊、或部门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容易产生协调配合难、执法成本高、处罚效果差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逐步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全面网络信息专业知识、对错综复杂多变的跨领域跨行业互联网违法犯罪事件能够做出快速反应、并且机动灵活予以处置的专业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由法律授权、国信办负责管理的互联网专业综合执法机构,是提高和保证互联网执法效果的重要组织措施和关键环节。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网警从幕后走向前台,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网络各种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依法震慑、制止网络违法犯罪和网上不良言行,此举是互联网公安专业综合执法的有益尝试。

2.2.2 坚持“刚柔结合、以柔为主”的治理方针

“刚”,即专项治理,是指党政部门出于整治互联网领域内某些突出问题的目的,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集中执法资源,在较短时间内从重、从快地进行声势浩大的行政检查、执法处罚行动。据统计,2001-2015年期间,中央政府层面主导的“净网”等主要互联网专项治理行动有30次[3]。专项治理打击力度大,宣传教育重点突出,短期效果明显,是治标之举。

“柔”,即柔性治理,是指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不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手段,而是秉持自主、平等、民主等理念,采用非强制性方式激发治理伙伴与治理对象的内在潜力、主动性与创造性,以寻求社会对于政府治理的信任、配合和参与,从而实现善治的目标”[4]。 柔性治理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长期行为,是保障网络治理长期目标得以实现的长效机制、治本之策。

无论是管理主体,还是参与主体,两者必须构建一条通畅、公开和互动的信息通道,这是实现网络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制度约束[5]。政府网站是在网络治理管理主体(政府)和参与主体(企业、网民)之间构建的一条公开的、互动的重要信息通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的发布机制、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监测更新的保障机制、政府重大政策的解读宣传机制、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机制、政府与网民的线上互动交流机制、公民意见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政府与新闻和商业网站的协调协作机制、主管主办政府网站的信息内容建设协调机制、人员经费的保障机制和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相结合的社会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法律规范、技术规范、行业规范、网民规范,协同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发挥网民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网上组织和网民使用记录登记、核查、使用制度和诚信信息数据库、违规失信“黑名单”,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的惩戒机制;倡导文明健康网络生活方式和培育崇德向善网络行为规范的宣传机制;发挥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积极性,建立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审查和发现违法信息非法网站及时报告与阻断及协助执法部门开展互联网监控的责任机制和制订、修订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技术规范的基础机制;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和发布流程,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内部考评机制,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对编辑低俗内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理。

2.2.3 坚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原则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6]。互联网的高普及率和高使用率、互联网与现实社会的紧密结合,使互联网治理纳入社会治理框架体系成为客观现实。互联网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互联网管理机构、互联网企业与协会、网民和其他组织、国际组织。在互联网治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制定互联网治理政策、规章制度和信息内容规范标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管理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备案制度,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互联网管理机构的社会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互联网的技术支持和行业管理,负责网络基础资源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承担网络基础资源的技术研发并保障安全和互联网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互联网发展研究并提供咨询,促进互联网开放合作和技术交流;互联网企业与协会的市场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合法经营,参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负责管理本网站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安全,抵制网上的虚假和不良信息,提供良好的网络信息服务,推动新技术、新应用不断丰富,完善企业制度和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严格约束企业和协会自身行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互联网的持续发展营造诚信、安全环境;网民和其他组织的自治作用主要体现在,文明上网,对网上的不良内容谴责声讨,实施道德监督,关心互联网社会公共利益,开展为网民、利网民、便网民的各种网上公益活动,推动互联网友善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

2.3 加强网络司法,提供技术支撑和刑罚依据

2.3.1 加大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

互联网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维护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和打防网络犯罪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作保障。加速数据保密技术、数据完整性技术和数据可用性技术等常用网络安全技术的升级换代。确保只有被授权的用户才可以访问网络犯罪情报信息数据,不同类别的情报信息数据对应不同的访问权限,在访问权限内情报信息共享;确保网络犯罪情报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因为有意或者无意的损害而丢失或者改变;确保需要作为网络犯罪证据、被犯罪分子破坏的电子数据的完全恢复。加大网络内容监控技术等新型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学习、掌握、运用网络爬虫信息获取技术、网络信息的实时采集技术、文本信息处理技术、多媒体信息监管技术、内容过滤技术、上网行为管理技术、并行数据挖掘技术、面向数据挖掘的隐私保护技术、数据挖掘集成技术、网络舆情分析与预警技术。例如,广东警方打造刑事技术、刑事情报两个平台,整合各警种、各行业数以亿计的海量信息资源,利用各类“大数据”,迅速锁定犯罪分子身份和活动轨迹,准、稳、狠打击网络犯罪,是应用网络安全技术的成功例证。建立、完善司法技术鉴定的长效机制,严格管理司法技术鉴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统一规范司法技术鉴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权威审查司法技术鉴定结论。

2.3.2 完善网络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网络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经侦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也是向网络犯罪开展主动进攻的一项战略性侦查措施。在情报信息收集上,广辟情报信息来源,建立健全公安经侦部门与较大规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企业之间的信息内容监控合作机制,通过实时监控获取有用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打破各举报中心之间的情报信息孤岛壁垒,各举报中心之间联网,打造网上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开展违纪违法不良信息的情报交流和共享。在情报信息使用上,注重情报信息质量,对侦破网络犯罪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奖励办法,统一规范奖励主体、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努力打造司法协作平台,公、检、法机关定期交流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简报,共同举办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司法研讨会。

2.3.3 加大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工作力度

加强网络犯罪司法解释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围绕涉及面广、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侦查问题突出的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反复论证,适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保有效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尽快制定和发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经济电子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作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司法用语的含义与外延、定罪处罚的标准、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标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共同犯罪的判定标准,为顺利开展网络犯罪刑事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2.4 加强全网守法护法,提供思想基础和社会动力

2.4.1 完善打防犯罪社会宣传的长效机制,加速观念转变

全社会广泛参与、大力支持网络法治化建设是打防犯罪的胜利之本。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护法的基础和前提。注重实效开展每年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安全宣传周”、“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日”等社会宣传活动,以百姓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互联网专门法律知识,揭露网络犯罪的欺诈手段,宣讲惩治网络犯罪的刑罚处罚和举报网络犯罪的途径、奖励办法,传授识假防骗的技能方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公益行动的激励机制,推动开展“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中国好网民”等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和社会公益行动等活动,实现四个方面的观念转变。在互联网发展上,实现由网络自由观念向网络法治观念的转变;在互联网管理上,实现由被管理对象观念向参与治理主体观念的转变;在互联网应用上,实现由单一应用观念向复合应用观念的转变,不断拓展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上的互联网应用范围,参与网络政治监督,运用网络地理定位,推进网络电子商务,使用网络金融产品,扩大网络社会交流,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全面提升生活质量;在学习上,实现由学历教育观念向终身学习观念的转变,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工作、生活需求,不断地学习和掌握互联网相关的法律知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上网操作的基本技能和识假防骗的防范技能。

2.4.2 搭建大数据平台,畅通网络举报、网络舆论监督渠道

完善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制度、互联网违纪违法犯罪线索提供制度和互联网行政、司法控告、申诉制度。政府机构举报网站、司法部门举报网站、党委部门举报网站、互联网举报中心等各类、各层级的举报中心之间横纵联网,充分运用大数据识别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媒体技术、通信监控技术等新技术,为准、快、狠打击网络犯罪提供大数据情报交流平台。发动群众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开设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实行全天候举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局限性及存在的现实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网络举报线索核查、网络举报保密、网络举报信息反馈、网络举报信息披露、网络举报评价奖励等网络举报机制。通过畅通网络舆论监督渠道、完善网络舆情举报程序、健全网络舆情监督规范、建构网络舆情监测体系、提升网民媒介素养等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摆脱舆论监督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2.4.3 加大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帮扶和教育力度

《2015年全球老龄事业观察指数》报告显示,全球60岁及以上的人口约9.01亿,占世界人口的12.3%。中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2015年底,有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在中国老年人中,由于文化基础、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原因,不想学、不敢学、不愿学、不会学上网知识和技能的人口比例很大。老年人既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最大受害群体,也是互联网信息消费的巨大潜在群体。建立帮扶老年人上网用网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家庭儿女和社区工作者帮扶老年人的家庭便利和联系密切优势,帮助老年人排除思想障碍,增强敢用必胜信心,掌握上网技能,提升识假防骗能力。未成年人是互联网信息消费的生力军,是网络游戏的主力军。网络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和社会经验不足等弱点,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拉未成年人充当网络犯罪的“帮凶”和“替罪羊”。未成年人是全网守法的薄弱环节,应尽快制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在线活动安全。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前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未成年人能正确厘清信息良莠、行为好坏和效果优劣,远离淫秽信息,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成为网络犯罪的参与者和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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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邦俊.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8-69.

[3]张志安.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年度报告(2015)[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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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双敏,宋元武.协同治理视角下的县域社会治理创新路径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4(9):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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