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分析

2017-01-24 10:51周秀银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戒毒所收治戒毒

周秀银

(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浙江 杭州 310009)

本文所述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是指依法被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措施且患有严重疾病或自伤自残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收押、戒毒、治疗康复工作。在各地开展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普遍存在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等问题。为了依法开展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治理毒品滥用问题,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必须改进和规范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

1 病残吸毒人员的特征

病残吸毒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且患有艾滋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特殊患者及伤残吸毒人员。吸毒人员的病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患病的普遍性。吸毒成瘾人员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其心、肝、肺、肾等身体重要器官功能发生病变,各类疾病多发,例如,据重庆市禁毒办统计,截止目前,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率达75.6%①数据来源于2017年4月国家禁毒办交叉检查重庆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报告。。

(2)精神异常突出。当前吸食毒品的种类以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为主,截止2016年底,浙江省在控吸毒人员吸食合成等新型毒品的比例为71.9%②数据来源于浙江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统计数据。,而吸食合成等新型毒品对人的神经系统危害极大,易导致吸毒人员经常出现幻听、幻视等精神性障碍。例如,据重庆市禁毒办统计,截止2014年底,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收治的精神异常人员占患病人员的2.8%③数据来源于2017年4月国家禁毒办交叉检查重庆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报告。。

(3)感染艾滋病多。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进行吸毒以及吸毒后进行淫乱活动,导致其极易成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2014年中国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海洛因滥用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为3.5%,合成毒品滥用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为1.4%,其中以注射方式滥用者的感染率最高。截止目前,重庆市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艾滋病发病人员在患病人员中占比达到9.7%①数据来源于2017年4月国家禁毒办交叉检查重庆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报告。;四川省全省戒毒场所中戒毒人员有超过10%的人员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彝族戒毒人员艾滋病感染率超过30%②数据来源于2017年4月国家禁毒办交叉检查四川省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报告。。另对2011-2013年新入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吸毒人群进行普查,发现吸毒人群HIV抗体阳性率分别为2011年的1.60%,2012年的0.90%,2013年0.54%③数据来源于浙江公安信息网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理论研讨数据。。

(4)自伤自残频发。一些吸贩毒人员为了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和刑事制裁,在公安机关抓捕时、送押途中或在监管场所内,以吞食异物等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强制措施的执行。例如,吞食硬币、钥匙、戒指首饰、打火机、刀片等硬物,无法通过X射线检查;吞食药物导致血压飙升或心率加速;吞食洗洁剂,谎称腹疼腹泻;故意用尖锐物体划伤身体,造成皮肤破损血流不止;故意从高处跳下,导致腿足骨折需住院治疗,以此逃避打击。

2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的必要性

(1)1995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办法》第20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隔离戒毒所”[1]。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第44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为了更进一步细化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第30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第3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场所或区域”,2015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场所建立、收治管理制度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对病残人员的收治规定,从最初的《强制隔离戒毒办法》规定的不宜收治,到《禁毒法》的可以收治,《戒毒条例》的应当收治,再到《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的加强收治,不难发现,病残吸毒人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的必要性。

(2)一些患有艾滋病、性病、传染病等严重疾病的病残吸毒人员没有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致使大量病残吸毒人员流散在社会,造成艾滋病、急性传染病(如肺结核、艾滋病毒感染、丙肝等)等传染性疾病传播扩散,另外这些病残吸毒人员,仍有很大的活动能力,会继续危害社会,甚至以传染病为挡箭牌,变本加厉地做着违法犯罪的勾当。“艾滋病吸毒小偷”便是很好的例子,他们在发病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具有传染性,看上去像正常人,生理指标也基本同正常人,自认为不会被收押,屡屡作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老百姓的强烈不满。

另外,病残吸毒人员由于长期受到毒品对身体的侵害,所患疾病难以痊愈,找工作难,劳动能力差,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为了满足毒瘾的资金来源,往往会铤而走险,进行盗窃、抢劫、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身体疾病原因,公安机关抓获这些病残人员后不能入所执行,处于“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困境,导致这些病残吸毒人员有恃无恐,大肆叫嚣并公开进行吸食、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

3 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困境

3.1 场所困境

当前,国内关于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场所呈现出建造标准不统一的状况。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①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开辟专门区域,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这也是当前主要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形式;②改造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立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如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③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医疗机构,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资源,改建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特殊医疗机构,用于收治患严重疾病、所外就医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的“西秀区康复治疗中心”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区分院(“公卫合作”医院)。

3.2 保障困境

《戒毒条例》第3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戒毒人员的严重疾病治疗费用没有纳入财政保障,而是由其本人承担。大量的病残吸毒人员由于长期吸食毒品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承担严重疾病的治疗费用,而各地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财政在保障病残吸毒人员治疗费用方面参差不齐。

3.3 安全风险困境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主要收治对象为社会危害大,患有艾滋病、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自伤自残的吸毒人员。此类人员由于长期吸食毒品,存在一定的精神疾病及抗拒收押暴力倾向,导致当前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存在极大的所内疾病交叉感染风险和执法安全风险。另外,受所内医疗条件的限制,极易出现病残人员的死亡事件,容易引起病残吸毒人员家属上访、媒体炒作等。

3.4 法治困境

(1)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医疗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病残吸毒人员治疗场所可以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或所外,具体情形取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条件。但是,如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是在所内治疗,而是在上文所述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该场所是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延伸还是专门的医疗机构,法律地位不清晰,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2)病残吸毒人员法定的收治程序空白。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涉及所外就医制度的落实、严重疾病的认定、戒毒措施变更、收治程序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协作机制等制度的协调落实。在落实上述制度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仅有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作为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对实体和程序规范的要求。

4 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对策

4.1 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做到依法收治

(1)要严格执行《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符合收治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应当及时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建议国家加快出台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及《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形成统一的收治标准。由于病残人员疾病特点不一致,各地可先制定地方收治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法治困境。特别是要加强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残吸毒人员入所体检、临床治疗、常规医疗、应急处置、安全管理、职业防护等工作制度,杜绝监管安全风险,预防各类疾病的传染风险,做到“依法收治,应收尽收”。

(2)严格查处吞食异物吸毒人员。吸毒人员故意吞食异物,是企图以“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法律惩处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提高认识,消除畏难情绪,不能因吸毒人员吞食异物而影响对吸毒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决不放弃对吞食异物吸毒人员的处理,对于通过自残自伤或吞食异物等手段来逃避强制戒毒的,必须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待治愈后再收戒,不得予以变更戒毒措施或所外执行,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办案部门与拘留所或强制戒毒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形成机制,以坚决的态度打处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吸毒人员。

4.2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当前国内各地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标准不统一,法律定位不明确,需要各地根据病残吸毒人员的疾病特点、数量和地方财政保障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本地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区域、场所和医疗机构。另外,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建立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需要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法律上明确该场所是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延伸,还是作为单纯的所外就医医疗机构,避免法律执行程序的困惑及场所执行主体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各地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确保医疗救治水平的同时,保障病残收治人员在场所的安全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完善治疗经费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关于病残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所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协商解决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由其参加的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病残吸毒人员,可以由同级政府协调民政部门统一解决。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的做法是,部门之间形成会议纪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出现的困难协助解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是由西秀区公安分局争取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户,由区财政每年预算1400万元,解决康复中心治疗费用问题。广东东莞市建立病残人员按照东莞户籍人员依据《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进行用药治疗和治疗费用由社保支付报销,建立病情评估会商机制,及时将符合转普通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措施的病残人员进行分流,防止过度治疗[2]。

4.3 强化风险安全意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与普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最显著的区别是安全防控压力大,病残吸毒人员的高危险性决定了在日常的监管措施上要加大力度。病残人员的每一次医疗行为都需要警力在旁监管,保证全程陪同警戒,协助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工作,确保治疗安全。

落实防疫措施,降低医疗风险。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要不定期地开展民警和医护人员的卫生防疫、职业暴露防护、心理矫治、疾病感染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病残吸毒人员带来的各类疾病传染风险,保障场所内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

4.4 规范病残吸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

由于当前病残吸毒人员所患疾病的严重性,导致死亡的风险比较高,如:根据2015年《公安部重点城市毒品滥用规模评估项目报告》,在对全国56个重点城市调研中,有20个城市吸毒人群报告阿片类毒品使用致病死率超过15%,其中7个城市报告致病死率大于20%;合成类毒品致病死率相对较低,约为3.71%。因此,需要各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收治场所的监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病残吸毒人员发生所内死亡事件。如果发生死亡事件,相关部门应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媒体炒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病残吸毒人员死亡后的善后处理事宜。例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在最近的五年内,虽有数名危重病员在所内转出后死亡,但是从未发生病残吸毒人员家属闹访事件。其成功做法主要是康复中心管理人员对每名病残吸毒人员做到“五清一档”(家庭生活状况清楚,收入来源清楚,思想动向清楚,家中事务清楚,身体情况清楚,并登记入册建立档案),在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治疗期间,保持与家属沟通联系,随时向家属通报治疗情况,最大限度争取家属的支持配合,让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在阳光下运行①数据来源于2017年4月国家禁毒办交叉检查贵州省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报告。。

5 结语

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是打通当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收治困境“最先一公里”的源头性任务,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牛鼻子”工程,对维护社会治安、减少毒品危害、净化社会环境、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在完善基础设施、依法收治、保障机制、协作机制上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解决好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邱静,赵书妍.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4):200-201.

[2]创新机制破解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难题[N].人民公安报,2015-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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