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攀
(425000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 永州)
在我国,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婚内强奸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处于尴尬地位。但我国有关婚内强奸的现状是:在中国众多家庭中,大约三分之一存在家庭暴力,数万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其中很多是因为婚内强奸。所以婚内强奸这个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在国内可谓是众说纷纭。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婚内强奸解释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第一,违背妻子意志,是婚内强奸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第二,暴力不是唯一手段。第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这是与“强奸”的重要区别,因此在给婚内强奸下定义时必须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内强奸本质也是一直暴力犯罪,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个方面:
性生活是女性对自己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对丈夫的婚姻的意义。婚内强奸给妇女带来的心理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有些受害者甚至用自杀的方式来获得永远的解脱。
在家庭中受暴力伤害的受害者很多,他们的权益却得不到保护,因此部分受害者由于身心受伤害会选择报复社会。
我国刑法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规定有待完善,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化。可以在《刑法》中新增针对婚内强奸行为的罪名即婚内强奸罪,“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告诉才处理,告诉期限为6个月;若符合之前所述3种特别情形,则直接以236条定罪处罚。
中国有句话叫“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受害人不会选择对簿公堂,所以可以引入调解制度更符合我们一贯的传统思想。婚内强奸和普通强奸不同,它不是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而是有密切关系的夫妻之间。夫妻关系不仅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是接受了双方亲朋好友的祝福,所以在处理婚内强奸行为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给受害人带来的影响问题。
婚内强奸同家庭暴力犯罪一样,应设定为受害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对于夫妻之间这种私密的事情,就算司法想强行进行干预,受害人不同意也是无济于事。本来我们就深受千年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如果司法强制干预起诉婚内强奸,很大可能受害人会因隐私被暴露而受到双重伤害——比如为了躲避大家的有色眼光而不敢出门甚至逃离,还有就是变成大家闲谈的话资。婚内强奸发生在两个曾经拥有感情基础的人之间,如果一律对丈夫治罪,未必符合妻子本人的意愿,更主要的将会影响到家庭的完整。
夫妻双方缔结婚约本来是幸福的事情,基于爱与平等的基础上给予对方一辈子的守护“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夫妻双方应该是要互相尊重彼此的意志的,每个人在婚姻内都是平等的,婚姻并不能成为性暴力的保护伞。在婚姻缔结之初,双方的承诺是彼此相爱而不是彼此伤害,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受千年传统封建思想影响的国家,妇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对婚内强奸行为在法律上进行规制具有很深远且重大的意义。
[1]冀祥德.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2]陈兴良.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种法解释学的分析[J].法学,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