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高校里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张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
之后,張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那么,此案该如何处理呢?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这种观点就是采取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首先第一阶段,张某和流氓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认错了人,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应该再追究张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所以,张某构成强奸未遂。
(中国新闻网201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