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与优化
——兼谈东莞中院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实践

2017-01-23 17:55程春华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1期
关键词:合议庭宣判庭审

程春华

【提 要】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引 言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孟建柱同志多次讲话中要求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开展。全国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了解或亲历情况,就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与完善建议谈几点浅见;并就东莞中院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实践情况,对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总结几点意见。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成效

第一,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有的还经过立法确认。

第二,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截至2017年6月,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全国法官数额从原有的21万减少到12万,队伍结构明显优化,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检察系统共遴选出检察官8.7万名。有些法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院领导自愿放弃领导职务,参加入额法官遴选。严格要求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2016年,湖北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7%,江苏为38.5%;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180691件,占比达到37.40%。

第三,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立。

第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实现司法权责到裁判者的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大减少,裁判者借助集体弥补自身能力不足的空间大大压缩,模糊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各地通过制定权力清单、组建办案团队、整合内设机构等尝试不同的改革试点,审判质效明显提升。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以上。与改革前相比,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结案率上升18%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于2017年6月12日正式启动。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任何制度都有不断完善的必要和空间,同样,司法责任制在各地的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

第一,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北京实行差异化员额比例,办案任务最重的朝阳法院,员额比例为48.2%;广东坚持以案定员、全省统筹,首批下达法官员额比例最高的为51.7%,最低的为20.8%。部分法院原有法官几乎全部入额,而部分法院一些非常优秀的业务骨干不能入额。建议要在坚持以案定额的同时,完善法官员额动态调剂机制,实行跨地区遴选入额法官,也有效解决忙闲不均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要落实员额退出机制。一些不适应办案人员应尽快退出员额。此外,要确保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及工资待遇等职业保障。

第二,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一是通过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一场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的改革。让审理者裁判,需要合议庭成员全部参加庭审,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也就是要实现繁案处理精致化,确保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而当庭宣判将集中体现。目前,当庭宣判率不高,尤其是二审、再审较少推行。有些法院不少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由承办法官进行调查或书面审理。法官不见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没有亲历性可言,就不能认为是审理者裁判,与审委会决定裁判和院庭领导审批案件无异;当然部分非常简易案件除外。二是要总结如三大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珠海横琴法院及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新型独立合议庭类似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经验,尽快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扁平化业务运行机制,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司法组织机构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三,要尽快配套建立,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化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科学的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一方面要改变了过去盯人盯案的传统审判管理机制,逐步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信息化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转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要建立类案参考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院庭长要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确保放权不放任,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另一方面错案追究不是搞得让司法人员每天人心惶惶,但错案追究必须要落到实处。目前,如何认定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办错案,都还在探索完善或做政策性要求。要完善法官惩戒制度,错案追究要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及实践案例,以免等到出现法官违纪或违法犯罪才来认定错案问题。二是制定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要完善公开化的审判管理监督方式。目前司法公开执行情况不平衡,且没有问责机制,限制公众旁听及应该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而没有公开并无追求责任机制。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对案件办理和审判管理监督实行全程留痕;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实现裁判过程公开、心证公开。

第四,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一是增强司法辅助力量。当前,多数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直接影响到审判团队的建设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除了需要培养精干的法官助理,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二是要完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司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途径。而目前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法院受理案件持续激增,因此,要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纠纷,缓解诉讼压力,确保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目标。

三、“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东莞中院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实践

2015年10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进行成立后的首次庭审,开启“快速断案”模式:当天共集中审理了17宗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8宗,调解2宗。〔1〕参见章宁旦《东莞中院推新型独立合议庭》,载《法制日报》2015年10月15日。闻讯后,之后的多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律师助理、普通民众、媒体及多家兄弟法院也组团前来观摩;法学界一些著名专家学者纷纷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看法,为这种创新点赞。〔2〕如2015年10月26日,《人民网》主版和广东频道头条以“打造法官品牌 东莞法院连续推出法官命名的新型独立合议庭 结案效率大幅提高——本网专访程春华”为题,刊登了6000字报道;2015年10月30日,《南方都市报》以“新型独立合议庭:‘神来之笔’还是‘应景之作’”为题用两个整版报道,龙宗智、张卫平教授点评;2015年12月13日,《南方都市报》在其主报三个版面以“奔跑的法庭”为题做了6000字报道,付子堂、卓泽渊教授点评;《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14期以题“‘独立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创新的东莞样本”在5个版面报道;10月14日《南方日报》整版报道,标题是《审判专家回归一线破“案多人少”困局》;《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5日要闻版以“改革,让专家型法官回归审判(改革就在咱身边)”为题报道。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教授认为,新型独立合议庭突出法官尊荣与责任兼有,符合司法改革精神,是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相当重要的尝试和探索,应该好好总结,值得推广。法院领导、资深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与一线法官平均随机分案办理是重要的改革路向。最高法特邀咨询员、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认为,东莞创设新型独立合议庭制度完全符合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司改要求,尤其是庭审中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体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民事审判司法政策的真正落实,这种围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改革探索非常值得大力推广。

第一,“新型独立合议庭”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

“新型独立合议庭”是东莞中院为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在全国首创以资深法官命名成立的合议庭,东莞中院已连续推出五个新型独立合议庭。〔3〕2017年3月28日,中国首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本次成立的四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以检察官名字直接命名,以办理专业化类案件和部门重点案件为主要责任,凸显其在业务领域的专长。自2015年9月21日开始正式受理案件,审理全市20个人民法庭由独任法官办理的全部各类型上诉案件(由于结案情况好于五个民事业务庭,其间也承接办理了部分原属五个民事业务庭案件)。〔1〕新型独立合议庭实际上是一个审判团队,没有行政级别,独立于业务庭之外,直接受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直接安排庭审裁决,原则上不能上报审批。东莞中院院长王海清指出,以资深法官名字命名合议庭,既可以提升法官的尊荣感,也将增强法官的审判责任担当;“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给予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尚方宝剑”,也是法官的责任担当的“紧箍咒”。新型独立合议庭进行了庭审创新及裁判文书“瘦身”改革〔2〕2015年10月28日上午,东莞中院首份新型独立合议庭裁判文书改革后的首份判决书“出炉”,并送达至当事人手中。改革后的二审判决书,明确注明案件受理、开庭、判决的时间,可以让当事人清楚案件从受理到审理到判决每个节点的具体时间,这是传统判决文书所没有的,第二个不同之处还在于它省略了一审判决书中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详见一审判决书”代替,比传统“瘦身”一半以上。裁判文书制作创新,减少了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文印不必要的工作量,还体现在法院主动记载案件审理各个程序的具体时间点,大大促进加快案件审理流程,提高整体办案效率。,其中“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试行二审案件合议庭三位法官到庭参加庭审,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

一个新型独立合议庭有三名法官,配备三名法官助理以及三名书记员;将法官从较为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在开庭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情节的研究、争议焦点的分析,回归审判,专注庭审。截至2017年3月26日,新型独立合议庭以全院六分之一的法官受理案件6803宗和审结案件6103宗,分别占东莞中院全部受理、审结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0.72%和47.81%;其中最早成立的三个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了一年半,平均每个合议庭结案1610宗。新型独立合议庭全部审结案件仅有1宗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比于仍然保留案件审批的传统业务庭,新型独立合议庭保证了宣判前法官亲历和全程参与,案件裁判质效大大提高,社会效果反响热烈,除了媒体纷纷大篇幅报道外,一些著名学者开始了解研究,亲临庭审现场观摩旁听。〔3〕2016年11月25日,第五期“东莞法律沙龙”在东莞成功举办。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受邀作为此次活动的引题嘉宾,与120多位东莞及部分珠三角地区的法律人士共话民事庭审优质化。当天上午,李浩教授等还专门赶来观摩了东莞中院“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8个案件的庭审,对庭审效率深感震撼。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晋红教授领衔的研究“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庭审方式”课题组部分成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与法学家、法官、律师大咖们的交流,让自己受益匪浅。有关信息可参见http://zgsc.china.com.cn/difang/2016-11-28/553971.html,访问时间:2017年 9月 25日。

第二,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当庭宣判”。而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二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加上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多数二审民商事案件选择了不开庭审理方式,而“当庭宣判”则更是寥寥无几。目前为止,还很难查找到其他法院有二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相关统计数据,媒体也鲜有类似的报道。〔1〕近年,一审简易刑事案件已有多个法院开始推行当庭宣判及个别法院推行二审刑事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一审简易民事案件也有部分法院开始推行当庭宣判。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深圳两级法院的尝试引人注目。“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选择当庭宣判的审判方式将很好地实现司法质效的提升,根据台账显示,1年半的时间,“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结案1634宗,案件平均结案时间45天,当庭宣判、调撤率达到50%,且基本未出现投诉信访、再审改判案件。“当庭宣判”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审判方式,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好形式,是公平正义得以看得见实现的最佳方式,也是社会各界的期盼。〔2〕2016年12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正式挂牌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景汉朝接受专访时提出,大力推行当庭宣判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参见乔文心《推动巡回区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8日。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建议,加快落实法官独立审判,提高法院案件审理当庭宣判率。她认为,目前,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当庭宣判重视不够,当庭宣判率不高。参见李光明《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提高当庭宣判率》,载《法制日报》2015年3月14日。这是因为:

一是“当庭宣判”:满足了法官的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当庭宣判”的审判方式需要重视庭审的改革创新,即使是二审案件庭审中,也要做到合议庭法官全部到场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或证人的当面表诉,确保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真正落实,满足了审判法官亲历性要求。司法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也是司法规律中行为规律的重要内容。司法亲历是司法人员身到与心到的统一、司法人员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审案与判案的统一,也是亲历过程与结果、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审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裁判者不更换、事实认定出自法庭、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3〕参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919页。随着改革深入,司法的亲历性特性日渐受到重视。表现在舆论上,大力倡导“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由此引申出“院、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行过问”。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已尝试全体审委会委员参与庭审案件。〔1〕2015年9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据悉,该案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从实质看,之所以强调司法的亲历性,主要目的在于达成裁判者对于裁判对象事实认知、了解的完整、准确性,即没有亲历性,就有可能发生认知上的不完整性。〔2〕参见黄常青《司法改革应当加强理论研究》(上),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13日。

二是“当庭宣判”:司法公正看得见,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殿堂’”,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7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明确要求。当庭宣判的方式是最体现过程为人所知,很受学者、律师追捧。集中庭审〔3〕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包括: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当庭宣判的创新举措将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体现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可预见性规则在契约法中担当着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角色,规则于解释论上的妥适展开,取决于价值基础的厘清及技术工具的合理选择。可预见规则背后具有复杂的价值构成,其中分量最重的两项是私的自治的尊重和给付均衡的维持。技术上可采理性人标准来判断损失是否可以预见,标准的具体化系在价值指引下结合个案情境确定理性人能力和知识状况,可预见程度在标准适用中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5〕参见叶金强《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解释路径》,《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第140页。集中庭审、当庭宣判的适用,可以真正把庭审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心,让当事人有话在庭上说、有证在庭上举、有理在庭上辩,从而做到举证全、质证细、认证严。裁判可接受性大多指社会公共意见被转化或反映。笔者主张裁判可接受性应首先考量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毕竟只有当事人才最为关心及参与诉讼并掌握具体情况;当然还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再次之才是公众意见,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为专业。如有学者指出,判决结论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其中,应得可能生活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因而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可能生活。合理法律论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官为当事人建构应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否满足当事人需要以及当事人需要是否具有正当性,分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标准。批判性检验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和排除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各种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降低当事人获得正义对运气的依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强制执行的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可接受性。〔1〕参见张继成:《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3页。事实上,公众意见与裁判认定的偏差同样涉及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问题,这些需要法律职业思维。如有学者指出,自媒体时代,公众意见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显著提升,呈现出民意左右审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司法公信力问题,以影响性诉讼案件为标本,反映出理性选择的背后是违反司法规律导致的司法公信力不彰。当前的司法改革,需要努力弥合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坚守法治理念和尊重司法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形塑公众与刑事司法的良性关系。〔2〕参见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85页。对于公众的可接受性考量,在现有的制度资源中,陪审制度的存在不就正是国家体制做出的,给予社会成员以“公民参与”权利的政治承诺吗?只有参与才有掌握咨询的可能,才能给出比较正确的评价。〔3〕参见陈洪杰《从“群众参与”到“公民参与”——司法公共性的未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第71页。当然这些引述并不代表笔者否定大众意见的重要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司法应该弥合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如果司法要参与社会变革,它必须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基本心理需求。另外,新媒体的兴起,使人们得以在事件流中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多元的法律世界观有可能获得融贯。〔4〕参见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法学家》2012年第3期,第1页。

三是“当庭宣判”: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好形式。当庭宣判能够强化法官的裁判意识,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强化庭审活动的实效性,改变开庭走过场的现象。这是因为:可以让司法更公正,审理与裁判的合二为一,增强法官对诉辩双方争议事实的真实感受,提高了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可以让司法更高效,“让审理者裁判”排除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运行模式,减少了审理与裁判的环节,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可以让司法更权威,“由裁判者负责”相配套的责任机制、公开机制、说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当然,进行“当庭宣判”应注意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集中庭审、当庭宣判,在庭审中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则采用判决的方式,且尽量做到当庭宣判,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二是强化法官释法,防止突袭性裁判。笔者在庭审中更加推崇庭前释法(包括庭审过程中释法),防止突袭裁判,做出让双方有预期的裁判,才具有裁判的可接受性。裁判的源头不做好,无论怎样通过判后答疑,当事人都是不满意的〔1〕2005年11月,由于涉诉信访呈高位运行的态势,各级法院倍受压力,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但裁判及裁判过程没有处理好的案件,法院再怎样进行判后答疑,几乎都没能做到息诉服判。如“彭宇案”,二审就是调解结案也没有消除影响。因为该案没有很好对待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参见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法学》2008年第8期,第138页。;多年来,笔者一直坚持推行庭前释法,尤其是在集中庭审或敏感、群体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旁听人员较多时,在庭审正式敲响法锤前,笔者首先都要进行半个小时左右的庭前释法,不仅使之后的正式庭审更加顺利、高效,也有效化解了多个敏感群体诉讼,有时庭前释法一结束当事人就主动自愿调解结案。此举不仅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得到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高度肯定。〔2〕为此,《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曾专访笔者,并在2013年第33期刊发题为《博士后法官为法治宣传插上隐形翅膀》3000多字有关庭前释法、善用媒体的事迹。一审案件则还需要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三是防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要准确把握司法的亲历性,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有必要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具体地说,以院、庭长为主体的专家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对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研判与共同把关,不仅理论上可行,而且在实践中很有必要,其主旨就在于发挥院、庭长等专家法官的经验优势与集体智慧,确保新类型及“疑难杂症”案件法律适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实现司法的公正性。〔1〕参见黄常青《司法改革应当加强理论研究》(上),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13日。四是坚守司法的专业性与追责机制科学性。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与腐败。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让法官对证据能够证明或者不能证明的法律真实负责,对选择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责,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良知,确保司法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完善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打消法官当庭宣判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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