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 专家陪审员 任期 事实审
作者简介:张倩,中共铁岭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33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后就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确认下来,我国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多年,又有相关法律可考,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饱受诟病。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困境: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且规定的范围过于笼统,使得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范围无法确定。在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也是由法官来决定,此时,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哪些案件审理的权力全部由法院掌握。并且《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这无形中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几乎可以参与所有民事、刑事、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不仅没有必要,也会导致法院审判效率降低。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这一现象早已普遍存在,陪审员成为合议庭的摆设,无法在庭审中发挥其应有作用。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很多,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来看,诸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许成为陪审员的,所以绝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法律工作背景。尽管法律规定了要对人民陪审员有计划的进行培训,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能做到这一点,并且人民陪审员对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不高,对于大部分白天上班晚上照顾家庭的陪审员来说,参加培训就意味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很少有人愿意去学习相关知识。所以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自知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敢也不愿在庭审中发表任何观点。因此,对于人民陪审员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呼声一直很高,在《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但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依旧未区分陪审员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另外,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事实审的认定规则。我国以前从未区分过事实审和法律审,这方面的经验一片空白,亟待在实践中探索确立陪审员事实审认定规则。
我国人口数量高达14亿之多,加之近些年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逐渐深入人心,老百姓遇到纠纷大多愿意诉诸法院以求得公权力机关给予其公平公正的结果,这就造成了基层法院案件量大,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及法院结案率要求的压力下,法官、书记员等日常的工作量很大。而人民陪审员如果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就需要提前到法院阅卷,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卷宗并提前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开庭当日,庭审结束后可能到了下班时间,或是法官工作量大还安排了其他案件开庭,所以合议庭不太可能结束庭审后就立刻进行评议,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就需要另外约定时间评议案件,这也会消耗双方的时间,人民陪审员大多也不愿意再去法院进行讨论。即使陪审员参与评议,在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法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与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在看待问题的角度上有着天然的偏差,两者会在案件的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需要法官花费时间进行释明,甚至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不仅使得法官、书记员等人的工作量大大增加,更会降低审判效率。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环境下5年任期过长。首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其所在法院法官数量的三倍,实际上根据各个法院公布的陪审员名单来看,基本也都未超过法官数量的三倍,且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法院仅限于其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一般由一位法官和两位陪审员,这就会导致陪审员专职化,在参审不同的案件时可能经常遇到相同的法官,久而久之与法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过密,或成为权力寻租的渠道,一方面有悖《人民陪审员法》促进司法公正的立法初衷,另一方面或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难以发挥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任期过长也会使陪审员怠于履行职责,对陪审活动产生厌烦心理,把参与陪审工作当成负担。以我国大多数县市的基层法院员额制下法官数量平均约30人为例,那么陪审员为法官员额3倍即90名为例,每年合议案件平均1000宗(逐年增长),估算每名陪审员每年起码参审10宗以上案件,这会给大部分陪审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最后,长达5年的任期也限制了其他的公众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正常流动,无法达到公民的广泛参与审判活动的立法目的[1]。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路:
(一)区分专家人民陪审员与普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
长期以来导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陪审员因自己在法律背景方面的欠缺而不好意思或不敢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法》提到了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两种不同的形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以下类型的案件:(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七人合议庭案件,法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部分的审理,对法律适用仅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这就区分了人民陪审员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笔者认为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可以由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因为仅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事实认定部分发表意见,且这类案件往往关乎民生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人民陪审员在听取案件事实后,可以说出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感想,这种感想往往代表了大多数老百姓的想法,审判长可以在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中掌握民意、舆论。而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不仅对事实部分发表意见,还要对法律适用部分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这就是说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陪审员要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所以在选择陪审员要剔除其法律工作背景的前提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三人合议庭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但如让具备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以下简称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医疗、建设工程、证券投资纠纷等,其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较好地弥补法官在相关专业知识上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 笔者认为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中, 除当事人主动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外, 均适用专家陪审员制度。如此规定, 一方面可以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法》中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职权不同的矛盾, 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效地发挥陪审制度。
(二)利用网络设计自动化的参审流程
为了不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又节省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法院系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电子化培训、阅卷。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均已实施网上立案制度,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通过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将起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上传,待案件确定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可利用技术手段授权选中的陪审员在网上提前阅卷,召开庭前视频会议,同时法院可自行录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的视频,简明扼要介绍清楚庭审规则、证据规则等,供人民陪审员随时随地学习。人民陪审员参加完庭审后,往往不会再次去法院参与案件合议讨论,这也是“审而不议”现象的主要原因[2]。
(三)区分普通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与任期
由于《人民陪审员法》是在2018年才颁布实施,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陪审员参加庭审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一些退休或没有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就通过在法院找关系等方法把参加陪审当作了专职工作。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存在个别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年参审案件百十起甚至数百起,成为“陪审专业户”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目前法律仍未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这就给各地法院的执行带来很大的自由空间。笔者在前文已论述过人民陪审员若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必然是耗时耗力的,且不说30件的上限前面用了“一般”这样不确定的词语,即使各地法院严格按照不超过30件上限的标准执行,但一个陪审员一年参审超过10件,平均每个月都要参审,这就难以让人民陪审员有足够的精力去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了。另外,在司法解释已经提到可以选择“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专家陪审员)的情况下,却对专家陪审员和普通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数量及任期未做区分。一个基层法院某类需要专家陪审员的案件数量本来就不会很多,专家陪审员数量更是有限,如对专家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数量和任期不加限定,极可能造成固定的专家陪审员审理固定类型的案件这种现象,甚至可能从而导致腐败。笔者建议,法院应慎重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对于普通陪审员每年参审的案件数量不应超过10件,专家陪审员每年参审的案件数量不应超过3件。对于5年的任期应缩短或与参审案件数量结合考虑,在一定年限内若参审数量达到某一上限,即视为任期期满,不得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参考文献:
[1] 赵小锁.谈谈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J].人民论坛,2016(1).
[2] 魏玮.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J].人民司法,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