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阎凤桥在《复旦教育论坛》2017年第5期撰文指出,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思想的调整,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或合法性的转变,既反映了民办教育自身特质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民办教育的不同期许。在修法过程中,官方的改革和创新意识是修法的政治基础,修法的核心内容采纳了专业人士的研究成果,修法的推进在于权力部门的引导和协调,修法通过立法者投票表决而成。虽然民办教育新法与某些国家私立教育制度有相似性,但仍然留有中国历史的痕迹,2002年旧法制定时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现象明显的现状与2016年修法时的情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提出的解决办法也基本相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过程,是不同参与者在遵循各自逻辑的行动下协同完成的。
吴华、章露红在《复旦教育论坛》2017年第5期撰文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中的“补偿奖励条款”,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转设时的剩余财产权处置规定了总体政策框架,但该条款在文字表述上的歧义致使地方在制定实施意见时产生了普遍的理解偏差。通过对这些偏差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深入讨论,得到以下基本结论:第一,获得“补偿或者奖励”是现有民办学校的普遍权利,与他们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选择无关;第二,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地方政策必须完整体现《修法决定》关于主要因素的规定;第三,必须把民办学校历年培养的学生(毕业生与在校生)作为衡量现有民办学校办学效益的主要因素。
章露红在《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17期撰文指出,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的空间呈现三种基本样态:宪法秩序赋予的合法性空间是前提和基础,制度非均衡所致的需求空间是源动力所在,“制约不完全”生成的策略空间,是地方寻求政策突破的主要途径。因立法层级和法律效力不够产生的合法性危机,是地方政策创新需要注意的法律边界问题。当前贯彻新法新政,地方政策创新需要聚焦以下六个重要议题: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渡、建立健全差异化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丰富民办教育组织形态。
鞠光宇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7年第3期撰文指出,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修订,我国已建立起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但是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和细化的地方。文章从分类管理的视角分析民办学校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退出制度三个关键制度。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民办学校产权制度上初步建立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规定了基本种类,但在两类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剩余财产处理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收益权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法人治理结构在两类民办学校的治理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任期规定以及权力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退出制度在两类民办学校的退出、学生权益保障以及两类学校的相互转化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