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2017-01-11 11:22薛卫洋
关键词:教育资源办学大学

薛卫洋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薛卫洋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大学发展的基石,对中外合作大学的发展来说亦如是。中外合作大学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必要性;它兼具大学和在华跨境教育机构的双重属性,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又存在特殊性。文章提出以依法自主、利益协调、公益办学、质量提升和探索创新作为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并就基本原则的运用进行论述。

民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基本原则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已持续10余年,对现代大学的发展发挥了基石性的作用。中外合作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新生事物,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既是自身办学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从已有研究来看,针对中外合作大学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办学模式介绍、办学经验分享、思政党建工作建设和课程教学模式分析等方面,尚未有专门针对中外合作大学这一特殊高等教育机构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认识其现实必要性,更需要把握由其属性带来的特殊性,是一项复杂的长期任务,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必须坚持基本原则。本文尝试对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原则,以期为该类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一、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另外两种形式——非法人机构和项目相比,中外合作大学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外双方在我国独立设置的大学,区别于隶属我国高校的非法人机构和项目。截至2017年5月,我国已有9所中外合作大学①法人设置高等教育机构除已列9所外,还有长江商学院和苏州百年职业学院,长江商学院无外方合作高校,故不包含在本文所指的中外合作大学;苏州百年职业学院(系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更换合作外方更名而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这与其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9所中外合作大学不同,故亦不包含在本文统计和讨论范围之内。,分别是宁波诺丁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西交利物浦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中外合作大学的兴起与发展,承载着实现国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目的的使命,即通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实现《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的目标。同时,中外合作大学作为成建制、整体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社会各界也寄予厚望,希望中外合作大学能发挥“鲶鱼效应”,对国内高校形成“倒逼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供经验。上海纽约大学校长俞立中说:“我们迫切需要通过合作,去解剖一所国际一流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校管理等全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反思自身在发展中遭遇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转引自仇逸、俞菀:《“洋高校来袭” 能否引发“鲶鱼效应”》,《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2月28日,第7版。自《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的重大战略转移;中外合作办学逐步进入高水平示范性发展阶段,提升质量成为核心取向*林金辉、刘梦今:《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教育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2-78页。。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头羊”,中外合作大学亟须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推动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特殊性

尽管目前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建构大学与社会各方面以及大学内部各方面的和谐关系,被认为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焦点,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袁贵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高教改革和发展》,《中国高等教育》2000年第3期,第21-23页。。具体而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一方面,大学与外部社会各方面形成合理的组织行为关系,另一方面,在大学内部构建起适应大学组织属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以恢复和实现大学的学术机构属性,有效发挥大学职能。因此,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既要理顺与外部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要构建起适应自身特殊属性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以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进而实现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和促进国内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使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远不是按照国内普通高校处理模式和方法就可实现的。

中外合作大学是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除具有大学组织的属性外,还具有在华跨境教育机构的属性。所谓在华跨境教育机构,指的是境外高校与我国高校在我国境内合作,单独另设的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一特殊属性,要求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一大学组织属性的国内普通高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外合作大学的发展面临着国内普通高校没有的问题。例如,中外合作大学必须始终保障我国教育主权,必须妥善处理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必须保障提供教育资源的优质性,且其投入体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等。如何解决中外合作大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需要把握的特殊性所在。

三、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多方协力合作,而非某一组织的个体行为;是一个不断完善的长期过程,而非一蹴而就的任务;是对所有与中外合作大学发展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而非现代大学制度单一概念下某一制度的建设。因此,本文无意也不可能穷尽中外合作大学制度建设中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只是尝试提出其中需要把握的几项基本原则以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运用。

(一)依法自主原则

依法自主办学是《高等教育法》对我国大学组织运行最基本的规定。中外合作大学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这一根本的办学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能否依法规范自主办学,是跨境教育机构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林金辉、赵叶珠、周勤健:《越南、印度、以色列涉外合作办学政策与管理的考察报告》,出自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管理与质量保障(下册)》,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1页。。马来西亚跨境教育的发展之所以成功,就在于该国政府为跨境教育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让跨境教育机构办学有法可依、独立自主。依法自主原则在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运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政府须建立健全中外合作大学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适用于中外合作大学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但这还不足以为中外合作大学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中外合作大学的投入体制存在法律冲突,《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此条款,结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相关规定,中外教育合作者(中外教育机构)须保证中外合作大学的办学经费。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外国教育机构基本不对中外合作大学进行资金投入,中外合作大学是民办非企业的法人身份,中方合作高校(公办高校性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规定,不能对中外合作大学投入办学资金。可见,中外合作大学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仍需完善。

2.中外合作大学须完善大学章程并实现自主办学。大学章程被视为大学的“宪法”,对大学内外部相关权利、义务和利益进行调整与规范,是大学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的依据*孙爱武:《大学章程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地位问题辨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第11-14页。。《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大学在创立之时也都有提交机构章程,但从章程内容看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N大学的章程包括“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略显笼统,仅满足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本要求。有中外合作大学的领导坦言:“高校章程指的是高校行政的具体规则,我们还没有成熟到设立章程的地步,目前只有办学章程。这两个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转引自莫玉婉:《中外合作大学治理研究》,厦门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7页。中外合作大学的章程,可以说是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现实脚本,也是依法自主办学的依据,它规范和协调着中外合作大学内外部的各种权利与关系。中外合作大学章程应对机构及中外双方合作高校的关系、办学的公益性、中外双方人员的职权划分、学术的自由保障、理(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及比例、教育主权的保障、党委的设置及其地位、师资队伍的建设、利益争端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和完善。

(二)利益协调原则

各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能否妥善处理多种利益诉求,是关乎中外合作大学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坚持利益协调原则,让利益相关者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并得到妥善处理。具体而言,这一原则的运用应在以下方面得到体现。

1.始终把握教育主权,明确党委的地位和作用。“意识形态的渗透是合作办学中难以规避的问题”“一些发达国家把教育输出作为外交手段的补充,将教育交流加入政治因素。”*陈大立:《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中外合作大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与国内普通高校通过设置党委来确保办学方向不同,中外合作大学对是否设置党委没有明文规定。一些中外合作大学虽设置了党委,但因缺少制度化权力的保障,党委工作流于形式。党委是我国政府在中外合作大学发展中的利益代表者,其工作对维护我国教育主权意义重大。因此,中外合作大学应在章程中明确党委的地位和作用,以保障我国的教育主权不受损害。

2.完善利益争端处理机制,保障合作者利益。中外合作大学的合作双方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协议并不能完全处理中外双方的利益争端。例如,我国地方政府对中外合作大学给予了重要的支持,但地方政府一般不作为合作协议的签署方,一旦出现纠纷,地方政府的投入就难以有保障。又如,教师在中外合作大学工作期间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属何方,在办学协议中也缺乏相关规定*莫玉婉:《中外合作大学治理研究》,厦门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1-172页。。因此,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外双方的利益争端处理机制。

3.优化理(董)事会成员构成,畅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渠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9所中外合作大学均设有理(董)事会。这一原本是中外合作大学各利益群体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构,却因成员基本来自中外双方母校而造成制度失灵。中外合作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之所以采用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是要避免国内普通高校关门办学情况的发生,这不仅需要采用理(董)事会的制度形式,更需要把握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广泛代表性特征。如果中外合作大学理(董)事会的成员多来自中外双方母校,在形成和执行办学决策时难以及时洞察和回应社会需求,易出现关门办学的现象,政府、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等核心利益相关者也会丧失诉求渠道。因此,以制度化的形式来优化理(董)事会的成员构成,扩大中外合作大学理(董)事会的成员来源群体,增加来自外部的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来自学校内部的师生代表,是中外合作大学畅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渠道、扩大社会参与的应有制度建设。

(三)公益办学原则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下,中外合作大学是跨境教育服务贸易的载体,外方可以通过提供的教育服务产品获得经济收益。这一度引起了我国社会对中外合作大学有损教育公平的顾虑,也与《教育法》中教育事业公益性的规定相冲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2007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更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对此问题的处理是,我国政府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中外合作大学基本不要求“合理回报”,一些中外合作大学也表示所收学费仅能维持正常的办学成本,但年均10万元人民币的学费仍引起了社会上的一些质疑,例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在2013年2月公布预计每年学费10万元后,就有舆论指出,此举存在借香港中文大学之名大肆‘圈钱’的嫌疑。”*刘梦今:《中外合作大学公私属性之辨》,《中国高教研究》2014年第11期,第81-84页。

为遵循我国《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消除社会对中外合作大学的疑虑,中外合作大学应坚定公益办学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上,一要推动办学成本的阳光核算和财务对外公开制度的建设,打消社会对中外合作大学的“圈钱”之疑;二要构建多元化的筹资制度,扩大办学资金筹集渠道,改变目前仅靠学费作为办学资金的单一局面,为中外合作大学的办学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三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奖助体系,避免优秀的寒门学子因经济原因而无缘中外合作大学,让全社会更加公平地享有优质教育资源,凸显中外合作大学办学的公益性质。

(四)质量提升原则

质量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命线,是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导向。中外合作大学的任何制度建设都应始终围绕办学质量提升这一核心原则,一方面要坚持引入外方教育资源的优质性,另一方面要始终确保办学过程中提供的教育资源的优质性,加强办学的质量保障。

中外合作大学引入教育资源的优质性,取决于外方合作者提供的教育资源是否优质,关键是来自外方的师资。中外合作大学的师资来源主要有合作双方高校派遣和以外方高校标准全球招聘。《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这给中外合作大学以外方高校标准全球招聘师资留下了法律空间。但这一规定缺少明确的量化标准,也给一些中外合作大学高比例地全球招聘师资留下了操作空间。例如,昆山杜克大学师资中来自外方合作高校美国杜克大学的仅占1/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师资大部分是全球招聘。以外方高校标准全球招聘的师资,暂且不论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这类师资比例过高会形成外方高校教育资源引入不足的质疑。当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竞争全球优质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大学的外方合作者也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教育输出,例如,宁波诺丁汉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的外方合作者英国诺丁汉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也分别在马来西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设分校。如何在全球的教育资源竞争中,从外方合作高校本部引入大量优质师资,是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优质教育资源具有“过程性”的特点,引入优质教育资源需要树立全过程的理念,加强全过程的监管*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问题研究》,《教育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4-38页。。这表明,引入世界一流高校教育资源而创办的中外合作大学,并不能保证其提供的教育资源永远都是优质的。中外合作大学的教育质量保障,目前基本来自外方合作高校和其所在国家第三方机构的质量评估与认证;我国政府仅在中外合作大学的准入方面有相应监管,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目前还不包括中外合作大学。外方的质量保障大多只是阶段性的考核,难以深入日常办学过程中,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忽视或掩盖发展的质量问题,在审核或者认证报告中问题和建议很少”*莫玉婉:《中外合作大学治理研究》,厦门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不利于保证中外合作大学提供教育资源的优质性。中外合作大学应改变目前过度依靠外方质量保障的局面,优化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相关制度。

(五)探索创新原则

对于如何办好中外合作大学,我国目前仍在摸索中,不能简单照搬国外跨境教育机构的经验。因此,中外合作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遵循探索创新原则,这是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方法论原则。

尽管中外合作大学在我国发展仅10余年时间,但其发展一直备受各方关注。近年来,中外合作大学的社会声誉不断提高,诸如上海纽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等是2010年后新设立的中外合作大学,已为社会各界所肯定。它们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认可,原因不仅在于中外著名高校的强强联合,更在于其在办学过程中引进并创新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育人模式,例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制度”、西交利物浦大学的“五星育人体系”“网络化大学结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四维教育模式”、上海纽约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书院制度”等。

中外合作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办学质量,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并为国内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参考。这要求中外合作大学必须不断探索创新,在大学内外部事务管理制度、规则以及教育教学模式、育人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坚持探索创新原则,一方面可以让中外优质教育资源在“嫁接”中融会贯通,为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大学;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世界跨境教育治理提供来自中国的经验。

Principl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University System Construction ofModern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University

XUE Weiyang

(InstituteofEducation,Xiamen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China)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university development, which also applies to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universities.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universities shoulder the realization of special missio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has its necessity. They have the duel attributes of university and cross-border institute in China, so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has its uniqueness. This paper proposes and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of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universities in accordance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interest coordination, public service,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innovation exploration.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university;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basic principles

10.3969/j.issn.1671-2714.2017.00.009

(责任编辑毛红霞)

2017-05-31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7-07-12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GH171044)

薛卫洋,男,安徽舒城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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