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
沪全面进入不动产登记时代
◎无为
小编
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与每一名职工息息相关,小编带你一探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热点问题。
附:
各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点一览表
小新: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登记有何关系?
小编: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内容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不变。
小新:是否必须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小编: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制度,不强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是否登记。但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选择不动产登记是当事人更为明智的选择。权利人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在不动产物权流转及变动过程中,只有对不动产予以登记,权利人权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达到充分证明,交易主体间的权利才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小新: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小编: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办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可见《业务办理告知单》。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异议登记为当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需补齐文件的,补齐日为受理日。
小新: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小编: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查询申请书(说明查询目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