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业余大学 冷荣芝
用工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
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业余大学 冷荣芝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曾经处理过两个用工单位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将劳动者辞退的案例。本文拟在对两个案件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明确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规章制度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曾经处理过两个用工单位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将劳动者辞退的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成功地把劳动者辞退了,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另一个单位则被认为构成对劳动者的无理由辞退,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赔偿金。本文拟在对两个案件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明确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为了使案情尽可能简明、清晰,笔者用表格明确双方法律纠纷的主要内容:(见表一)
(二)该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该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怀孕中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在我国,怀孕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这些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等①。
但是,上述这些对怀孕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在怀孕女职工出现严重过错时的劳动合同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进行无过错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实施过错辞退的情形。可见,用工单位对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怀孕女职工,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
表一:某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成功辞退怀孕女职工
2.该女职工是否构成旷工。笔者认为,站在一般人认知的角度,该女职工是因为不能去原工作地点上班又不同意去新工作地点上班,与单位协商不成才出现上班的“空档期”。换句话说,不上班是因为该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去哪儿上班、怎么
上班的问题还没达成一致意见,是有理由的。而“旷工”的最基本构成要素是主观上“无故”,所以,笔者认为该女职工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但是,为什么最后会被认定为旷工呢?是因为用工单位在与该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协商权排除了,既然劳动者已经依据合同没有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地点的变化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当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不上班也就成了没有正当原因下的不上班,构成旷工。
3.劳动合同排除了该女职工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权。《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前述规定以及劳动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要变更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里的劳动合同变更应该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很多方面的变更。笔者认为,凡是对劳动者利益构成实质影响的,均应该赋予劳动者协商权,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随意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协商权。
但是,在该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或者绩效考核结果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正是由于这一条的存在,劳动者就没有协商或者不服从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权利了,这使得该女职工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做的协商努力都失去了正当性,因此而出现的不能上班的空档期也就被认为是“无故”旷工了。
4.细致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告知制度为该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提供了充分依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单位出具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手册》,里面有用人单位详尽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轻微过失”“中等过失”以及“严重过失”有非常细致的列举式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中等过失”累加和“严重过失”情况下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仅仅制定了细致严格的规章制度是不够的,要想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还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如果工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不规范、不充分,将来利用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时候,就可能面临被动局面。而在该案中,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告知上的做法也值得借鉴。该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了考核,并且将劳动者亲笔书写的答卷存档留存。很简单,劳动者都参加规章制度的考试了,并且很多内容是劳动者自己写上去的,这当然可以说明劳动者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充分知悉了的。
综上,尽管笔者非常同情案件中的怀孕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确实有失人道。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又不得不承认该用人单位的做法确实在法律上占了优势,最终使用人单位赢得了官司。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某用人单位劳动者,入职大概三个月左右,说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在利用淘宝旺旺和顾客沟通的时候出现了不愉快的情形,导致客户投诉了该劳动者。另外,该劳动者平时还存在和领导吵架的情况,多次和领导发生意见冲突。现在,该单位想要借这名劳动者被客户投诉的事情将劳动者辞退。老板把劳动者批评一顿之后直接说:你走人吧。
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老板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老板不同意,于是该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且,仲裁的请求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个月的双薪以及无故辞退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这样最终算下来,仲裁请求的金额达到两万元。
该老板在跟我描述辞退劳动者的理由时,非常理直气壮。我详细问了他该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及工资数额,帮他分析了劳动者为什么会提那些仲裁请求。但他坚持认为自己可以依据该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把这个劳动者辞退,不应该给钱。针对他的理由,我们的对话可以非常清晰的反应案件情况:
我问:你们单位有规章制度吗?
他答:有。
我问:规章制度里面有关于和顾客吵架、被顾客投诉怎样处理吗?
他答:没有。但她对领导不尊重,还和领导吵过架。
我问:你的规章制度里有要求劳动者要尊重领导,不尊重领导要怎样处理的规定吗?你的规章制度里面有和领导吵架怎么样处理的规定吗?
他答:没有
……
(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之后,我建议该老板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案件在仲裁庭上达成调解,该老板向劳动者支付了10000元经济补偿金。
(三)该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还
是比较多的,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试用期是否成立、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单位以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等等。考虑本文主题,仅就该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前一个用人单位案例的基础上,这个案件的分析就非常简单了。该用人单位之所以不能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是因为该用人单位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不能依据规章制度中的某一具体规定来认定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更谈不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了。因此,该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理由不成立,其辞退劳动者的行为也就构成了无理由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庆幸案件在仲裁阶段调解结案,已经让用人单位降低了法律风险,减少了损失。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也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无论是为了有效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还是为了在利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取得主动权,企业都应当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且向劳动者做好规章制度的告知工作。
【注释】
①参见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