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

2016-11-28 02:21梁苗苗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诉讼登记审查

梁苗苗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

梁苗苗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

摘要:立案登记制度是案件的受理制度,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最根本的前提,是保障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基础。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立案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及缺点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在适用该制度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关键词:审查;登记;诉讼

一、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较的优越之处:

(一)降低了诉讼门槛,使诉权得到充分落实。

之前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在立案时就要对案件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需要先对其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才予以受理。这一规定使许多人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更不用说诉权的实现了。而立案登记制度则只对案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状并缴纳了诉讼费用,即可立案,这样就解决了我国的“立案难”问题,案件进入到法院的门槛降低,当发生纠纷时更多人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的充分实现。

(二)立案标准统一,促进了程序公正。

立案审查制度在立案时,法院就要对“当事人是否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钻法律漏洞之人有了可乘之机。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各个地区的司法水平也有所差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在立案时,作出的关于立案材料审查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样就导致我国的立案标准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规定进行约束。立案登记制度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立案有严格统一的标准限制,减少了收买、贿赂法官等工作人员现象的出现,在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维护了程序公正。

(三)使法院职能充分实现,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立案审查制度时,立案庭在立案时就要对案件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这使得立案庭工作量繁重,工作压力大,也未能有效地发挥出审判庭的职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负责审查形式要件进行立案,立案后的案件由审判庭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各部门分工合理明确,相互配合。使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升,也使立审分离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1]

二、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产生的新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水平尚不完善,使得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实行起来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解决。

(一)“案多人少”,法院压力大,当事人权利不能及时实现。

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说只要登记,就予立案。这使得大量案件需要法院受理。但是法院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精力有限,大量繁多的案件会使法院的工作量剧增,而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会产生厌烦心理,是否会把情绪带入工作中,是否会继续公正严谨地处理案件,这一点我们也不敢保证。这样一来就不能使当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同时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出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诉现象。

立案登记制度遵循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导致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出现。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一些人违背社会道德,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而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使法律成为其私人不当利益的工具,浪费了司法资源,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三)实质上并未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立案登记制度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只要起诉状列明法律规定列明的事项,即可立案。[2]而不应当是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我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还不能将其区分开来,只是在形式上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在实践中并未实现,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适用并不彻底。

三、对完善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个人建议

第一,要明确不予立案的情况。立案是常态,不予立案是例外。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等一些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对恶意、虚假诉讼等滥诉行为的惩罚机制。[3]对不法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其他人进行警示。

第二,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要唐人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作用,更要让人们认识到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使司法程序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

第三,要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避免因繁杂的案件而产生负面的工作情绪。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奖惩办法等方式,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应当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使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区别开来。[4]立案时法院应对原告的起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起诉状中只要列明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其依据即可立案,不需要对其他实质内容审查。若当事人的起诉状中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其及时补正,当事人不以补正的情况,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金富文.论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2]李慧雯.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

[3]王珊珊.浅论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J].法治论坛.2015(04).

[4]汪擎卓.论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15(04).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77-01

作者简介:梁苗苗(1992—),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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