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面修订街道办事处条例
2014年,上海市委1号课题“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研究形成“1+6”系列文件,为如何围绕“1+6”文件的落实,更好地发挥街道的作用,以适应新形势下街道工作的转型升级,6月2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这是原条例实施近20年迎来的首次“大修”。共有22条,主要内容包括:
构建面向基层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体系,明确街道综合管理运行机制,落实街道的综合管理权。
其中第九条明确,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另外,第十条要求,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建立行政事务准入制度。第十一条明确,职能部门拟将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事务委托或交办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
明确街道办事处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的有关内容。草第十三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驻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而第十五条则强调,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