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局中的社会控制:辛亥革命前后黑龙江禁烟考略

2016-11-24 05:43刘丽丽刘会军
学术交流 2016年10期
关键词:档号辛亥革命民国

刘丽丽,刘会军

(1.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2.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哈尔滨 150025)



历史学研究

·纪念辛亥革命105周年专题·

变局中的社会控制:辛亥革命前后黑龙江禁烟考略

刘丽丽,刘会军

(1.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2.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哈尔滨 150025)

辛亥革命前后十年是黑龙江禁烟史上卓有成效的时期,作为禁烟的发动者和领导者,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深刻认识到了鸦片烟毒的危害,都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来推动禁烟运动的有序发展,但相对于清末而言,由于辛亥革命带来国家体制的根本变化,使黑龙江地方政府在民初的禁烟过程中社会控制和执政能力大为提高,监督机制更为完善,不仅仅只是执行中央政府的意志,而且还拥有了制定法令章程的权力,这也是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积极倡导地方自治的具体表现。

辛亥革命;黑龙江;禁烟

鸦片的传入及恶性蔓延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禁烟曾是历届政府的要政之一,清朝末年,清政府为挽救颓运推行新政,新政措施大多收效甚微,或半途而废,而禁烟却成效显著。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使整个社会得以新生,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立即将禁烟提上日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了禁烟运动的发展。目前史学界关于清末民初禁烟问题多有涉及,但有关黑龙江的禁烟问题却鲜有研究,①关于黑龙江省禁烟禁毒问题的研究尚属于拓荒阶段,至今未见有学术专著出版,学术论文也为数不多。黑龙江地处边疆,禁烟成败关系边疆安危。本文拟以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成立到1917年(民国六年)张作霖进驻黑龙江取得统治权为研究时段,考察辛亥革命前后十年间黑龙江禁烟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禁烟机构的设置与沿革,梳理禁烟活动的发展脉络,分析黑龙江烟政的得失,以探究清政府与民国政府社会控制及执政能力的差异,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 辛亥革命前黑龙江的禁烟

黑龙江的鸦片之害始于1861年6月营口作为东北商埠被迫开港,根据清政府与英、法、美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规定,允许外商在通商口岸销售鸦片,并以“洋药”名义缴纳税款。在法律的保护下,鸦片的销售堂而皇之地进入黑龙江。《满洲通志》载:“罂粟之植于满洲也尚未久,1860年左右数年间耳。”[1]4241875年(光绪元年)后吸食者渐多,在中俄边境附近的三岔口(今东宁县)、绥芬河等地有人偷种罂粟,进而蔓延到呼兰河一带。由于种植罂粟的收入多于豆麦,一些农民以此为业,及至清末“满洲之农植物中占第三位者为罂粟”[1]424。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调查,“依兰府、宾州直隶厅(今宾县)、五常厅、绥芬厅(今东宁和宁安地区)、双城厅、临江州(今同江县)、方正县、长寿县(今延寿县)8个府、厅、县共有烟地4654.4公顷,产烟土260 190两。[2]可见,黑龙江鸦片泛滥,吸食者众,禁烟已刻不容缓。

(一)禁烟政策的制定

清政府对于鸦片流毒的严峻形势十分清楚,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9月20日,清政府颁布禁烟上谕:“自鸦片烟弛禁以来,流毒几遍中国……言之可为痛恨。今朝廷锐意图强,亟应申儆国人,咸知振拔,俾祛沉痼而蹈康和。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3]自此之后,禁烟成为清末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9月20日清政府颁布第一道禁烟谕令至1911年(宣统三年)7月26日,共颁布了11条禁烟谕旨,清政府对禁烟之重视及禁烟态度之坚决可见一斑。

(二)禁烟政策的执行

1.禁烟机构的设立。在清末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4]此外,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4月7日,清政府还特设了禁烟大臣一职,以加强对全国禁烟事务的领导,禁烟大臣在京设立了禁烟公所,而且也要求各省设禁烟公所。“据各将军、督抚、都统咨报,先后设立禁烟局所五十二处”[5]。其中就包括黑龙江禁烟公所,“于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关防。”[6]掌管全省禁烟事务,随即又在各属设立分所。除此之外,黑龙江还设立烟膏总售处,“存有烟土、烟膏之家尽数缴呈,作为商股,由官督饬销售,即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总售处,并设立分售处,令吸户领照购烟,不致漫无稽考。”[7]禁烟机构设立后,黑龙江各地掀起了禁烟热潮。

2.禁烟章程的制定与实施。1906年(光绪三十二)11月30日清政府颁布《禁烟章程》,主要从禁绝鸦片来源、戒除烟瘾、严禁官吏吸食三个方面进行实施。黑龙江禁烟机构根据本省情况也制定了章程并采取了相应的禁烟措施。

禁种:为了禁止罂粟的种植,全国普遍采用了限制种植的方法,即“逐年递减,十年内禁绝”[8]。而黑龙江则采取了少减不如多减,缓减不如急减,递减不如禁绝的更为果断的措施。黑龙江禁烟公所设立后,于当年9月11日发布:“所有种烟地亩自光绪三十五年正月为始一律禁种,限于一年内将烟苗一律净尽,若胆敢私行偷种者,一经查出,应由各属即将所种罂粟悉数拔除,从重究办。”[8]并称“禁种以绝来源,并将种烟地亩改种其它禾稼,如茶、桑、桐、等之类。”[9]经过一段时间的严查严办,呼兰府在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种烟地亩改种便达674.38亩。至1910年(宣统二年)“据调查员会同监理官报告:大体已禁绝根株,现经密访,青冈、拜泉两县间有私种,但为数尚微。”[10]

禁售与禁运:禁种使罂粟的种植暂时得到了遏止。在烟土的销售上,禁烟公所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所有栽种罂粟及私藏烟土、私开烟馆一并克期严禁,且不能以片纸言遽信为断绝证据,亟应派委员分赴各属境内,将种烟及私土、烟馆等项一并严密访查,是否一律禁绝”[11]。另一项重要措施即在省城设立烟膏总售处,在城乡设分售处收土售膏,以“吸户递减,减至不吸”为宗旨,要求“不准他人私售,私售有罚”,操作的具体步骤即“本城吸户若干应由巡警局派员清查,将吸户姓名、年龄、籍贯、营业地址详注于册,交由总售处,派员抽查令其赴烟膏总售处或分售处报领购烟牌照。”[12]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烟民的肆意吸食。除此之外,在这一时期还严厉查禁洋药,并禁止外省土药入境,黑龙江各关卡亦严加防范,若有私运洋药、土药者,一经查出,全部充公,严惩不贷。

禁吸:禁烟一事,“禁种杜其源,禁售遏其流。”[9]实际上禁吸才最为关键,而禁吸尤以官员为要义,黑龙江自设立禁烟公所后,秉承中央政府的旨意,先从官场入手,“严禁官员吸食,以端表率”[13]。如“未能戒断,即著按照定章惩处不贷,毋谓宽典。”[14]1909年(宣统元年)10月“准瑷珲兵备道将骁骑校功额布送查验,经验明有发瘾情状,将该骁骑校功额布呈请奏参革职,以肃纲纪”[15]。军队乃是国家强弱所关,兵丁的身体素质直接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所以对于军人戒烟,黑龙江格外重视,也拟定了章程,一是“各营官兵有吸烟者如年在四十以内,操法尚好,责成该管上司勒限三个月令其戒断,戒断以后,仍令该管上司考验其精力是否尚强,出具切结申报备案,如有隐蒙及过期不戒者均即参革不贷。”二是“如年在四十以外,操法平常,应令其自行呈明退伍,如有隐蒙别经查觉,除将现充之军职斥革外,并将其原官降一级休致。现在本省驻防各军官兵等吸食烟者必不乏人,亟应遵照定章,严行饬禁,以期振兴武备。”[16]1909年(宣统元年)9月,咨议局提议勒限禁吸,不久黑龙江将烟膏总售处改为戒烟药局,置备各种药丸,同时严令戒烟方药必须由官局配制,这样既杜绝了私捞渔利,又可保证方药的质量和安全。诸如林文忠公忌酸丸、补正丸、盐草戒烟方药、松毛戒烟膏等均被广泛使用且收效较大,真正达到了祛痼疾收实效的目的,大大加快了禁吸的进程。

总之,在辛亥革命之前的清末新政期间,黑龙江省禁烟在客观上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齐齐哈尔等16处共征烟土1 096 415两,烟土正课银21 928.2两,烟厘17 841.54吊。至1909年(宣统元年)征收的烟土总量降为295 384两,烟土正课银11 815.36两,烟厘10 896.59吊,[11]减少的烟土产量及烟土厘税反映出黑龙江禁烟所取得的成效。1911年(宣统三年)9月17日,清政府实行禁止“印药”运入黑龙江,黑龙江和奉天、吉林、山西和四川并称为全国禁烟成效较为显著的五省,一度出现了既无烟药土药输入,又无罂粟种植的喜人形势。

二、 辛亥革命后黑龙江的禁烟

(一)禁烟政策的制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揭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清朝统治在辛亥革命的打击下土崩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严禁鸦片、拯救中华民族是孙中山一贯之思想与积极之行动。早在民国建立前,孙中山就为此奔走呼号,呼吁国人重视鸦片的危害。民国建立后,孙中山把禁烟列为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针之一,在1912年l月23日回复美国人丁义华(Thwing,Edward Waite)的信中说:“此时戎马控惚,对于禁烟一事,不免松懈,至为遗憾,一俟大局稍定,即当尽全力铲除此不良之毒物。”[17]可见,孙中山对禁烟问题非常关注。3月2日,孙中山颁布《严禁鸦片通令》,申说了鸦片蠹国病民的种种害处,号召民众积极行动,坚持禁烟运动,彻底消除烟毒的危害。他强调“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失业废时,耗财殒身,浸淫不止,种姓沦亡,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而嗜者不察,本总统实甚惑之。自满清末年,渐知其病,种植有禁,公膏有征,亦欲铲除旧污,自盖前蛊。在下各善社复为宣扬倡导,匡引不逮,故能成效渐彰,黑籍衰减。方今民国成立,炫耀宇内,发愤为雄,斯正其时。若于旧染痼疾,不克拔涤净尽,虽有良法美制,岂能恃以图存?为此申告天下,须知保国存家,匹夫有责;束修自好,百姓与能。其有饮鸩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咨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一切公权,示不与齐民齿。并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其有未尽事宜,仍随时筹划举办,尤望各团体讲演诸会,随分劝导,不惮勤劳,务使利害大明,趋就知向,摒绝恶习,共作新民,永雪东亚病夫之耻。长保中夏清明之风。”[18]根据通令精神,3月13日,内务部即推荐石瑛为禁烟所总理,丁义华为禁烟顾问。 3月1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随即通令全国各省,要求坚持严厉禁止的政策,务必将鸦片根株尽净。1912年4月孙中山退位,但民国政府继续厉行禁烟。“以国体改建,首须以禁烟为痛除积习之要端。凡内外城售卖烟土之商店,限于5月16日,即旧历三月三十日为止,一律禁止售卖,其再有私卖者,严行查缉,送交司法衙门按律惩治。”[19]并于1912年10月28日颁布《重申鸦片禁令》,1914年颁布《禁种罂粟条例》,在中央政府厉行禁烟的大政方针确定后,包括黑龙江在内的各地方政权也相继着手禁烟。

(二)禁烟政策的执行

1.禁烟机构的设立。就中央来说,除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设立了禁烟所总理和禁烟顾问外,1914年3月,北京政府成立了禁烟督察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禁烟事宜。1912年3月4日,黑龙江省禁烟公所归并于警务公所,警务公所又内改为禁烟检验所,1912年(民国元年)7月,因裁员减薪,将禁烟检验所取消。1913年(民国二年)4月,警察厅呈称:“为呈报设立戒烟查验所,并请咨部立案,江省烟禁已于前清宣统二年间呈报肃清,现查有私吸即属犯罪,司法行政应互相辅助而后成效可观,烟害可泯。”[20]

除了戒烟检验所外,民国成立后,黑龙江的行政首长名称先后改为民政长(1912年)、巡按使(1914年)、省长(1916年),[21]但无论怎么改,均由主要首长宏观总揽全省禁烟事务,由警察厅、各府、厅、州、道,设治局具体执行。

2.禁烟的具体规章与实施。各级禁烟机构设立后,都制定了相应禁烟简章,比如黑龙江制定了《戒烟查验所简章》,首先对入戒的人员作了规定,即其一,“本厅或审判厅送来的已判罚之有瘾烟犯”;其二,“并本厅所获确有证据,而不承认吸烟之疑似犯”;其三,“自愿入所或为其父兄送所戒除各人犯”;其四,“呈奉民政长命令调取本省有瘾各项官吏”。宗旨即“以断绝瘾患为第一要义”。其次,规定了戒烟查验所的环境和要求,即“本所房舍分男女及寻常、特别共四室,按烟犯之品类分别安置,特别一种专为自愿入所戒烟而设;烟犯入所以后,无论亲族戚友不准到所看视,以防传递烟药,自愿入所居特别室戒烟之人虽准亲族戚友入所看视,然必于入门时事先搜检,且不得时逾十分钟。”第三,对戒烟药物进行了特别规定,即“本所戒烟药品由本所医员拣选良药配制,市上所卖含有毒质丸药一概不用”。第四,对戒烟时间作了规定,即“烟犯入所限三星期戒断,老弱及有疾病由医员商诸所长酌量展限,烟犯入所后,如有疾病即由医员诊治,病痊再戒。”第五,对戒烟费用也作了规定,即“烟犯戒断烟癖出所应先缴米饭费用,每日江钱一千,按时日多寡计算,无力者酌免;自愿入所戒烟而居特别室每日饭食江钱五钱,如无力而愿居寻常室者听。”[20]

各属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禁烟章程,但侧重点有所不同,黑龙江省《戒烟查验所简章》重在戒除烟瘾,《龙江道禁烟简章》重禁烟及对官员的考核。对于禁烟奖赏标准,警务处专门制定了《黑龙江全省警务处禁烟赏罚章程》:奖赏者分为五种,即“特奖、晋级、加薪、记大功、记功”。应受惩罚者分为五种,即“撤换、降级、罚薪、记大过、记过”。而且对于每种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和标准规定得非常详细,比如“特奖者,奖嘉禾勋章或警察奖章,凡在本管界内或其他管辖区域内能破获播种或贩运大宗烟土吗啡及私藏罂粟种子在三起以上者给予该奖励”[22]。相对于清末禁烟章程,辛亥革命后民国初期的各项禁烟章程更加严密、规范。在这些规章的指导下,黑龙江的禁烟活动开始有序地展开。

禁种:辛亥革命后,各级政府在禁种方面仍是不遗余力。与清末禁烟相比,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在人力、财力方面投入更多,力度更大,比如“民国二年六月,派员赴各属实地查验有无烟苗,由省启程往所指地点,往返共需七十二日,用银二百二十四两。”[23]在各道属的严厉督责下,负责禁烟的官员大多还是能做到尽职尽责。据第二路调查烟苗委员郭炳照呈称:“民国二年九月十三号搭坐火车驰抵哈埠,次日抵呼兰城,将该署调查一周,然后赴巴彦、木兰、大通、汤原、萝北、观音山,水陆并进,凡人迹能到之处,无论风雨晦明,道途泥泞,均躬亲查阅,不敢惮劳,复恐一人之周历见闻有限,每至一处或询诸乡村父老或问诸道路行人,以期免遗漏。[24]为了彻底禁绝罂粟的种植,政府还多次动用军队的力量,比如,“民国三年七月,巴彦五路统领部、绥化三路统领部、海伦三路帮统部,各按驻防区域分路派队入山搜查,如搜获烟苗即立拔除,仍将种犯拿交地方官,照例惩办。此次派队搜山,每路发给川资小洋三百元,报由军署转向巡按署咨领,作为特别津贴,各该旅长团长其各饬所属认真搜查,嗣后倘于所辖山境以内如再有烟苗,定惟各该路是问。”[25]如此规定,可谓权责分明,收效显著。

同时,黑龙江在禁种方面还加强完善了监督机制,比如1917年(民国六年)制定了《警务处查禁烟苗办法》,“本处所派之员专为考查各县局各警所办理烟禁是否翔实、有无遗漏,故所派均系密查……密查员查竣一县应将所查情形经过事实及该县烟禁程度,并种烟是否净绝详细报明,呈请省长派员覆查。”[22]1917年6月,警察处张前处长派密查员周升曜、王德槐二员分别密查各属烟苗是否净绝情形,并将密查各属烟苗情形列表具文汇报。[22]

禁售与禁运:与清末相比,辛亥革命后民国初期的禁烟更多的采用奖惩机制,这样更能调动各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积极性。1913年(民国二年)1月,警察厅第二警察署侦获大宗烟料,“破获同德号烟料至二千三百余两之多,并将贩运烟犯张福思同时拿获,办理尚称得力,该厅拟各予记功一次,此外,在事警兵即由该厅赏恤,费用酌量提给以资鼓励。本年二月份本厅所属各署队拿获吸售烟犯二十七起,三月份十七起,四月份十四起,五月份四起,六月份十一起,七月份二十四起,八月份十九起。”[26]黑龙江禁烟本是本省之事,但因特殊的地理环境及历史因素,使黑龙江的禁烟不仅是内政而且涉及了很多与俄、日的外交问题。辛亥革命后,由于黑龙江的禁烟进度迅速加快,各道、县的罂粟田地被迅速犁除。许多以种植罂粟为生的黑龙江农民或外省客民只能将目光转向俄国,因此赴俄种烟的华民逐渐增多,“民国元年佐治局侨寓俄国双城子地方充任华商总会坐办,往来于海参崴伯利一带,目击华民于所在国租地栽种罂粟者遍地皆是,及其收割悉数,运入中华,航路则运至烟台等处,陆路则运至哈尔滨等处,以是东三省烟土之来源始终未绝。”[27]赴俄参与罂粟种植和鸦片贩运的华民大概分为三个群体,即俄民所雇之人、租地种烟之人和携资犯烟之人。由于巨额利益的驱使和俄国地方政府的引诱,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民赴俄种植罂粟和贩运鸦片。因此,与俄、日交涉禁售烟毒则成为辛亥革命后黑龙江厉行禁烟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比如1913年(民国二年)10月11日,瑷珲县知事潘殿保称:“于本年九月十五日,据黑河警察事务所稽查报告,查有日商开寿堂执事井手仲太郎私卖吗啡,查验属实,若不严行取缔,实不足以儆效尤,日人井手仲太郎已经送交驻黑日人居留民会外理,请道尹转详省署,照会日领按照该国法律严行法办。”[28]1917年(民国六年)11月,“黑河警察厅呈称,江北阿省俄报载有高价收买烟土布告一则,文曰现价收买大批烟土,每斤价洋由七元至十二元,种烟之地亦可以烟代税,此案已通令沿江各属严密检查,并饬黑河道尹兼交涉员迅向俄当局严重警告,务将前项营业克日停止抄送译报。”[29]

禁吸:与清末禁烟相比,辛亥革命后的禁烟程序更为规范,专业,禁烟执行部门每月都要将烟犯姓名、年龄、身份、犯案地点、犯案情形、拿获情形、罚办情形填表造册呈报,以资考核,每月呈报期限最迟不能超过下月15日。比如以余庆县民国三年一月份拿获烟犯情形为例,如下表[30]:

余庆县民国三年一月份拿获烟犯情形报告表

在禁烟过程中,各道属、警察厅、军队密切配合,积极行动,派员深入社会基层,积极搜查,并实行连坐方式,加强监控力度,比如“使用五人五保办法令连坐之条与互保办法相结合,不然闾闬同居,虽明知某某犯烟谁乐告发以结仇怨,经此连坐事关切己,有不得不举之势,如此烟毒可望肃清”[27]。辛亥革命后,在禁吸方面收效卓著。比如海伦县1914年(民国三年)缉拿吸食鸦片案,“一月份六起,二月份四起,三月份四起,四月份三起,五月份一起”[31],呈递减趋势。相对于清末禁烟,辛亥革命后禁烟法令措施更全面、更精细,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使法令的震慑作用大打折扣。

总之,在辛亥革命后,政治上政府积极督责疏导,依法治烟,经济上黑龙江财政基本上保持盈余状况,官府对民间摊派的征收数量相对较少,民众一般不会甘冒风险偷种罂粟饮鸩止渴,挖肉补疮,所以,在禁种方面,绝大部分地区已是根株净绝。在禁运方面,经过多次积极的查缉,偷运现象基本上得到制止,在禁吸方面,成立了200余处戒烟所,有20余万瘾民戒断烟瘾。[32]可见,经过辛亥革命进一步推动了禁烟运动的发展。

三、结论

鸦片烟毒泛滥可以视为一种社会失范现象,禁烟是一种由政府发起、由民众参与,旨在禁绝烟毒的社会控制行为,即政府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对烟毒犯罪这一社会越轨行为施加约束,并通过培养和激发民众的拒毒意识来引导民众配合政府决策的社会制约与动员行为。辛亥革命前后十年间黑龙江省的禁烟之所以卓有成效,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重视,作为禁烟的发动者和领导者,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深刻认识到了鸦片烟毒的危害,都有坚定的禁烟态度和严厉的政策措施。一般学术界认为清末新政以失败而告终,民初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掌控,但从禁烟一事来看,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初,黑龙江省政府不仅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政府禁烟的政策和命令,而且做得卓有成效。但是,由于辛亥革命带来的体制的根本变化,使黑龙江省禁烟在整体一致下也有某些不尽相同之处。

其一,在禁烟过程中,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同,从禁烟的法令章程的制定来看,辛亥革命前的清末新政时期,绝大部分法令出自中央,比如清政府除了连颁11条谕令外,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11月30日制定的《禁烟章程》,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6月8日,禁烟大臣拟定《禁烟查验章程》,1909年(宣统元年)4月14日奏定《续拟禁烟办法》,1911年(宣统三年)4月20日又奏定《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1910年(宣统二年)1月28日,宪政编查馆奏拟《禁烟条例》。而黑龙江只有禁烟公所和烟膏总售处制定了相关章程,也就是说清末新政时期黑龙江的禁烟基本是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模式。但是在辛亥革命后民国初年,除了孙中山、袁世凯相继颁布了禁烟令,任命了禁烟所总理和禁烟顾问,1912年(民国元年)10月28日,《重申鸦片禁令》,1914年(民国三年)颁布《禁种罂粟条例》,一直到1917年中央政府再没有出台禁烟法令,而主要是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章程。黑龙江省制定了《戒烟查验所简章》,各属道比如绥兰道、龙江道、黑河道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禁烟章程,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仅只是执行中央的意志,而且还拥有了制定法令章程的权力,这也是辛亥革命后地方自治的具体表现,地方自治是把一部分国家权力分散到各级地方政府中去,使他们在法律规范下在自己辖区内对所辖事务拥有自主权,从国家管理角度来说,这是一种权力下移。黑龙江禁烟过程中,地方权限的变化是否鲜明地反映了清末以来推行的地方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考虑。

其二,从政府行政效能来看,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共和制国家管理体制优于封建专制的国家管理体制,民初的监督机制更为完善。1908年5月23日,民政部会同度支部拟定《禁烟稽核章程》,1908年8月20日,吏部奏定《严定禁烟考成议叙议处》,但黑龙江地处偏远,中央政府派来密查的人数及频率毕竟有限。而民初,各属道制定禁烟章程也都附上相应的考核奖惩标准,1917年警务处还专门制定了《黑龙江全省警务处禁烟赏罚章程》,对每种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和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同年又制定了《警务处查禁烟苗办法》,派密查员对官吏的禁烟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复核,加大对官员监管控制力度。甚至每个县每月都要将辖区内禁烟情况分门别类填表造册呈报,将禁烟成绩作为地方官考成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对增强官员的禁烟热情无疑是一个重要保证,所以从监督机制上也可看出民初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三,辛亥革命后政府对财务收支的管理更具规范性。比如“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查获开灯卖烟之犯王万礼,认罚三十吊,以此款开销宣讲所,置备板凳等用具。七月初六,拿获偷卖烟膏之犯王利明、赵明堂二名,甘愿认罚,制巡警军衣十二套。七月初九,铁路领工把头傅殿均偷开烟馆被拿获,认罚四十吊,留局充公,作为善举之需。九月初四日,拿获吸食烟犯姜成禄、李德宝、郭大吉三人,认罚钱三百吊,助修警务传习所,并置买铺垫家具之用。”[33]可见,执法部门所缴收的罚金不是上缴省库、国库,而是随意处置,缺乏规范性,势必影响禁烟效果,而这种状况在辛亥革命后有所改变,“烟犯赃罚各金涓滴归公”[34],警务人员出警的津贴,密查员的川资,禁烟机构的日常开销费用都要先做预算上报,然后承领。

其四,在禁烟过程中,凡涉及与俄交涉时,辛亥革命后政府的应对更为积极。因黑龙江省与俄交界,国内厉禁罂粟种植,有些华人在巨额利益诱惑下赴俄租地种植或被俄招纳充当烟雇工,如1917年,“俄人租给华民地亩,播种鸦片,每垧地征收俄币一百五十五卢布,现据调查所知,约达一万余垧,收成多寡不等,平均计算每垧可收烟一铺得,以万垧计算,可收一万铺得,每铺得合三十华斤,共收三十万斤,每斤现价可售俄币四十八卢布,共值一千四百四十万卢布,连各项租捐总共一千五百九十万卢布之巨,俄人故意行此政策,任意操纵其间,坐收渔人之利,俄属三道河子地方业已设立官土局,专办贩运收藏烟土事宜,预备运输出境,我国禁烟三令五申律有专条,今俄国为我邻邦,实行此种政策,为害最烈。省公署责瑷珲交涉员向俄当局交涉,将种烟华民全部勒令回国,对捕获的俄、日携带鸦片过境者,经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向有关方面交涉,均予以惩治和严行取缔。”[35]而清末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是极力避免与俄交涉。

辛亥革命前后政府烟政的差异归根结底在于:一是两种不同的国家体制。在清末新政时期由于统治者缺乏现代意识,缺乏足够的领导改革和促进社会全面转型的能力,社会各个结构的变化不能互相协调和配套发展,所以虽然清末禁烟新政卓有成效,但导致了烟农、烟商与清政府的矛盾,财政支绌,旧法新政均失去经济支持,清政府又增加旧税,开征新捐,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也就是说,禁烟的成功没有挽救清王朝的覆亡命运,反而促进了辛亥革命爆发。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实行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虽然袁世凯窃国后处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甚至后来出现了袁世凯复辟帝制,但毕竟没有倒退到封建专制的地步,相对于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它还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而这种先进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事务管理的有效性。二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先进性。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许多落后愚昧的陋习限制了人们的视野,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先进分子运用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来考察中国社会,痛感改革陈规陋习之必要,把改良社会、废除陈规陋习与挽救民族危亡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社会上大声疾呼建立社会生活新秩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辛亥革命前后是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在欧风美雨的影响及革命派人士的宣传鼓动之下,顺应世界历史前进的潮流,改革和废除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陈规陋习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声。孙中山早在《同盟会宣言》中就把鸦片之流毒、缠足之残忍等列为禁止的范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为社会陋习的改革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在具体禁烟过程中,不仅依法治烟,而且还注意宣传,形成强烈的禁烟舆论,营造积极的禁烟环境,标本兼治,从思想上对民众进行洗礼。可见,民初政府在禁烟方面的种种努力,是辛亥革命后突破性改革的一个缩影,是资产阶级先进分子为推动社会近代化改革与发展所进行的探索性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这一点,连英国驻中国公使朱尔典1913年5月26日在写给其政府的报告中也不得不承认:“就各证据观之,中国政府及各省官吏,确于禁烟大为出力,本年成绩甚好,而最近三个月内尤好,所遇困难情形,能以决心胜之。”[36]

鸦片毒害中国人民至久至深,禁绝烟毒固然需要有坚定的政策、办法和严厉的措施,同时更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否则不可能保证禁烟的持久,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禁绝的目的。1917年张作霖进驻黑龙江取得统治权,为了和直、皖争夺北京政权而扩军备战,黑龙江地处边疆,久受日俄侵扰,社会建设、社会治理让位于军事斗争,不仅战争消耗挤压禁烟经费,而且庞大的军费开支要靠烟亩罚款和贩运税收来挹注,战乱之下民不聊生,民众参与禁政的热情大打折扣,禁烟动员能力不断下滑,政府的社会控制力迅速衰弱乃至消解。政府自身禁政举措疲软无力,又不能充分发动民众参禁,注定了民国中后期禁烟效果不佳。

[1] 日本大蔵省编.满洲通志[M].中野二郎,県文夫,译.东京:东京东亚同文会,1906.

[2]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第62卷.民政志)[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484.

[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4:5570.

[4] 马模贞.中国禁毒史资料[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456-457.

[5] 禁烟大臣奏陈办理禁烟情形折由[Z].光绪三十四年,会议政务处档案,档号:704-1-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6] 关于提法司、度支司、全省矿政调查局、禁烟公所、高等检察厅、财政局、隆平煤矿有限公司等开用关防事宜[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行省公署档案,档号:21-1-33,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7] 烟膏总售处开办一案[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档案,档号:51-2-2,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8] 各属减种土药比较表一案[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档案,档号:51-1-2,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9] 调查江省有无吸烟之人及禁烟查验查程等有关文件[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行省公署档案,档号:21-1-100,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0] 甘井子巡防局据学田局呈送禁烟各员切结由[Z].宣统二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档案,档号:51-2-58,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1] 江省办理禁烟情形卷[Z].宣统二年,黑龙江行省公署档案,档号:21-1-99,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2] 烟膏总售处开办一案[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档案,档号:51-2-2,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3] 将军衙门为设立戒烟会妥拟办法切实具报事诏令[Z].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档号:54-2-1833,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4] 为奉上谕再限三个月一体禁烟转饬遵照札八旗等[Z].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档号:54-2-1754,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5] 总督巡抚为骁骑校功额布禁烟不力照章奏参革职等事札饬瑷珲兵备道[Z].宣统元年,黑龙江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档号:54-2-3290,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6] 将军衙门为抄发奏定禁烟章程转行遵照事咨文[Z].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档号:54-2-1940,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17] 孙中山.复丁义华函[M]//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36.

[18] 大总统令禁烟文[Z].临时政府公报, 1912-3-2.第27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9] 内务部加严禁烟政令[N].大公报,1912-05-11(6) .

[20] 警察厅呈拟戒烟查验所章程并请咨部立案[Z].民国二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482,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1] 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黑龙江志稿(上·卷二·疆域·地理志)[M].崔重庆,等,整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58.

[22] 警务处呈拟定禁烟赏罚章程事项[Z].民国六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5-1358,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3] 为派员调查禁种禁烟苗川资有应援案办理由[Z].民国二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4-1284,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4] 嫩江县呈报禁烟情形由[Z].民国二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4-1484,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5] 军队兼查烟苗[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4-3336,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6] 警察厅按月禁烟情形[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591,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7] 拜泉县按月禁烟情形[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603,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8] 黑河日商开寿堂私售吗啡案[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674,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29] 黑河警察厅电称阿省俄官署布告收买烟土并检译原报一案[Z].民国六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5-1439,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0] 余庆县按月禁烟情形[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596,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1] 海伦县按月禁烟情形[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595,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2] 关于通饬各属禁烟事项[Z].民国八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6-1656,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3] 各处报获私售烟膏[Z].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禁烟公所档案,档号:51-2-1,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4] 大赉县按月禁烟情形[Z].民国三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3-599,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5] 内务部咨为关于禁烟一切事项[Z].民国六年,黑龙江省政府档案,档号:62-5-1354,黑龙江省档案馆藏.

[36] 游欧客.中英间之禁烟问题[N].申报,1913-09-21(6).

〔责任编辑:曹金钟〕

2016-08-30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满铁调查报告》与东北乡村社会研究(1906—1945)”(12AZS008)

刘丽丽(1979-),女,吉林德惠人,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史及东北地方史研究;刘会军(1957-),男,吉林白城人,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及近现代中外关系史研究。

K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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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6)10-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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