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主术训》之法律起源观

2016-11-14 10:12王运红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淮南子

摘要:《淮南子·主术训》提出法律是“因人之性”而产生的,直接将法律与自然人性结合在一起,抹去了笼罩在法律之上的神秘面纱;法律“发于人间”即法律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制定出来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这与当代法学理论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都有不谋而合之处;“法生于义”即法律基于社会正义而制定,法因此获得了以“义”为特征的合理性。《淮南子·主术训》有关法律起源的理论阐释,是我国古圣先贤在探索治国理政方面为后世留下的一笔宝贵遗产,能够为当代中国乃至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有益启示。

关键词:淮南子;主术训;法律起源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02-02

作者简介:王运红,男,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制史的研究。

一、引言

《淮南子》集哲学、政治学、法学、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军事学等学科于一书。该书包括内篇二十一卷,中篇八卷,外篇三十三卷,梁启超先生称“其书博大而和有条贯,汉人著述中第一流也。”《主术训》为其内篇之一卷,主术,即治国之术,在先秦有的称为“君道”或“君守”。该篇站在一个统治者的立场,阐述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中包括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淮南子·主术训》在立法方面,主张根据民众心愿制定法律并且不可随意废止。君权应当受制于法律,禁止民众做的事情,君主也不能做。所谓“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在执法方面提倡法律面前贵贱平等,即“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罚。”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主术训》中有关法律起源的理论加以法理分析,并探索这些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二、法律起源于人性

法律是如何产生的?这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对这个问题大多答之以“法权神授”,其目的无非是借“天”的至高权威来论证人间专制君主及其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天命。”这是法权神授在汉语文献中的最早记载。考古学从金文、甲骨文的大量卜辞中发现,早在殷商时期,中国统治者往往把自己颁布的法律假托为上天的命令,称之为“天命”。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也是声称法典乃是源自太阳神的命令。直到十七世纪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还宣称他的权力来自上帝,他所制定的法律乃是源于上帝的旨意。对于“法律源于何处?”这一问题,与刘安同时代的人也多以“法权神授”答之,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当数当时的儒生董仲舒。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颁行的律令、刑罚,都是君主按上天的命令制定出来的,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①。“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②

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淮南子·主术训》给出了与“法权神授”论者截然不同的回答,明确指出:“法者,非天堕,非地生,……。”③也就是说,法律是人定的,而非天造地设的神物。

这种法律源于人性的观点除了《主术训》篇外,还体现在《淮南子》一书的始终。从该书的论述看,作者将法律的产生视为源自人性的一种不得已之举,认为上古之人质朴纯真,不需要法律。到了晚世,因为人性多欲,世间争乱渐多。统治者不得不“以朴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法律制度乃是“因人之性、合于人心”的,是为适应人性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具有人本的意义和人性的依据。这就抹去了笼罩在法律之上的神秘面纱,将法律制度和自然人性结合在了一起。

把法的起源与人性联系起来,是古今中外许多法律思想家共同采用的研究范式。人们对法律理论探索的历史进程中产生过众多的法学流派,但是对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探索从来也没有远离过思想家的视野,即使在现代法学诸流派中,也不乏以人性与法律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派,如人文主义法学派和法人类学派。

《淮南子》反对那种神话专制君主的理论,认为由于当政者自己无法给予法制禁令以清楚的解释,才编造出鬼神凶吉的神话,把法说成是“天意”的产物。在《淮南子》的作者看来,法律乃是为适应人性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是“因人之性”而产生的,是“合于人心”,直接将法律与自然人性结合在一起,抹去了笼罩在法律之上的神秘面纱。《淮南子·主术训》中有关法律起源的理论探索尽管还只是原则性的、简略性的,但是其中蕴含的法理智慧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宝库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法律起源于社会

《淮南子·主术训》明确指出:“法者,……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也就是说,法律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制定出来,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

在现代法理学看来,法律因为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社会乃法之源,法乃社会之流。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国家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创制法律。一种方式是根据社会的需求起草法律案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另一种则是国家有权机关对既有的社会规范进行确认,使其具有法的效力。比如,国家赋予早已存在于社会的习俗、礼仪、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这些既有的社会规范一经国家有权机关确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法律产生的此种方式,诚可谓“发于人间”。《淮南子》的作者尽管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但是其关于法的起源理论却和现代法学理论是一脉相通的。

《淮南子》一书在法的起源理论上,之所以能够抓住法“发于人间”这一真理性的关键,是因为其成书基础就是社会实践。作为汉初有着广泛影响的地方诸侯王,刘安是一位有着“入世”情怀的政治家,他广招天下名士,对刚刚过去的秦亡汉兴的史实和当时的社会实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淮南子》不仅是汉初社会实践的总结,而且回应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现实,具有经世致用的明显特征。日本的《淮南子》研究学者池田知久对这一点曾有明确阐述。他认为:“一般说来,思想,特别是具有研究价值的思想,既是为了回答当时社会现实要求解决的问题而形成的,又是不满足以往各种思想对于当时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而形成的。”④

《淮南子》认为社会人事并非“天”造,“天”也不是人类社会的主宰。这一论点的唯物性质和其中所蕴含的真理性元素,可以从马克思的一段有关法起源于社会需要的论述窥见一斑。马克思说:“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⑤

从《淮南子》相关论述可以看出,在法律起源问题上,作者认为法律既“非天堕,非地生”,也绝非君主专有之私,而是来源于社会,基于民众之适、合于应有之宜。这些观点,与当代法学理论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都有某些不谋而合之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看来,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四、法律起源于正义

对于法律的起源问题,《淮南子·主术训》明确指出:“法生于义”,意即法律规范是基于社会正义而制定的。而“义”则关乎一个国家的存亡:“国之所以存者,仁义是也。”“国无义,虽大必亡。”⑥何谓义?《淮南子·主术训》作了明确的阐释:“遍爱群生而不爱人类,不可谓仁。仁者爱其类也”这一观念是来自先秦儒家而又高于儒家的。《淮南子·主术训》甚至还较早开始适用“人道”的概念:“遍知万物而不知人道,不可谓智”,这在中国文化史上是有重要价值的。

《淮南子·主术训》的“法生于义”思想⑦,实际上是作者民本主张在法律起源论上的一个具体体现。作者认为:“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⑧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仁义治国:“所谓仁者,爱人也……爱人则无虐刑矣。”这可以视为一种类似于儒家“德政”、“仁政”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但《淮南子》的法又不像儒家那样偏重于扩充内在的本有之善,而是要引导、帮助人彰显已有的“仁义之资”,更强调“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的外在措施。

20世纪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所著《正义论》被视为20世纪思想界最具影响力的作品。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了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当我们打开《正义论》这本著作时,可以看到罗尔斯在开篇就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无论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⑨毋庸讳言,这段令当代无数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者为之倾倒的宏论,在我看来,并没有超出《淮南子·主术训》所云“国之所以存者,仁义是也。”、“国无义,虽大必亡。”⑩的思想高度。

《淮南子·主术训》中关于法律源于“仁政”、“人道”的论述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古往今来,无论是夺取政权,还是建设巩固政权,无论是治国理政,还是吏治与廉政建设,都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既是历史的客观存在,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主术训》作为《淮南子》中劝谕国君如何统治天下、如何治国理政的篇章,对“群众”问题有十分深刻的理论阐述。文中强调:“故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坎井之无鼋鼍,隘也;园中之无修木,小也。夫举重鼎者,力少而不能胜也。”“夫乘众人之智,则无不任也;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千钧之重,乌获不能举也;众人相之一,则百人有余力矣。是故任一人之力者,则乌获不足恃,乘众人之制者,则天下不足有也。”这两段文字反复说的都是这样一个道理:治国一定要依靠民众的力量,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主术训》作者在论说群众作用时,还强调要真心实意地敬畏和尊重群众,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群众利益。而要做到这些,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取向上,切实体恤民情、爱惜民力,让利于民,减轻人民负担。

五、结语

《淮南子·主术训》强调“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11肯定了法律起源于社会而非天堕地生,揭示了法的现实性;《淮南子·主术训》认为“法生于义……此治之要也。”指出了法律要符合正义的标准,从而批驳了法自君出;《淮南子·主术训》将“义”、“众适”、“人心”作为法律产生的依据,绝不应是君主专有之私,法律也因之具有了公共性。可以说,《淮南子·主术训》有关法律起源的理论阐释,是我国古圣先贤在探索治国理政方面为后世留下的一笔宝贵遗产,能够为当代中国乃至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有益启示。

[注释]

①<春秋繁露·尧舜汤武>.

②<春秋繁露·基义>.

③<淮南子·主术训>.

④池田知久,刘兴邦.从<史记><汉书>看<淮南子>的成书年代[J].湘潭大学学报,1988(2):34-38.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

⑥<淮南子·主术训>.

⑦<淮南子·主术训>.

⑧<淮南子·主术训>.

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⑩<淮南子·主术训>.

○11<淮南子·主术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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