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茴
[摘 要]课堂的教学效率一直是教师们研究的重要课题,高中生物的教学也是如此,新课标提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并且善用小组合作以及探究式教学的方式来辅助教学。那么在高中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如何来实现“自住、合作、探究”模式的教学呢,我们可以就这一点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各教师的教学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中生物;探究模式;“自主、合作、探究”
一、什么是“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
自主指的是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去主动学习,合作指的是学生在课堂上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与其他学生合作讨论的方式进行研究,探究指的是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对知识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探索理解。所谓“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指的就是教师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通过小组合作的教学方式去对知识进行探究,在探究完成之后再自己对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这就是“自主、合作、探究”模式的主要流程,看起来是很容易,但是要实践起来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需要教师运用一定的智慧以及学生的配合才能有效运行,那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来实现这种教学的模式呢,以下我们提供一些建议。
二、自主合作探究模式运用所需的条件
(一)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在传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总是把自己去当作教学的核心,在教学过程中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教学要求的进度进行授课,导致课堂氛围死板,效率低下。那么要想改变这个状况实现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首先就要教师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 在课堂上以学生为教学的主体,引导学生去进行自主学习和探究。举例而言:在学习《基因的自由组合定律》的时候,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一开始都是说“咱们该学习基因的自由组合定律了,你们要好好听讲,这是高考中经常出现的内容”然后就开始了自己的教学,丝毫没有留给学生自己思考的空间,那么现在老师就可以这样进行教学“这节课的主要内容是基因的自由组合定律,相信大家一定想知道自己的基因都是怎么来的吧,我就不打扰大家了,大家可以自己进行学习了,到你们最后有疑问的时候咱们再进行讨论”,这种教学的方式充分注重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了让学生自主学习、自己探究,学生的学习效果自然比传统的模式要好很多。
(二)鼓励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合作学习
新课程标准提出“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善用小组合作的形式进行教学”,这指的就是教师不要一味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而是在学生遇到问题的时候,先让学生在小组内部进行探讨解决,这样的形式既能开发学生的思维,而且也能够加强学生对于知识的记忆,使教学变得更加高效。举例而言:在学习《生态系统及其稳定性》的时候,学生们往往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可能会有所遗漏,那么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就可以让学生先不要去看课本也不要直接把答案告诉学生,而是让学生自己去进行小组内的讨论,经过小组合作探究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归纳出生态系统的结构,这样的教学形式使学生对于知识的印象更加深刻。
(三)鼓励学生对知识进行探究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与现在的“探究式”学习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师能够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对知识进行探究,这种教学的形式往往多用于实验的教学中,传统教育模式下有的教师为了节约教学的时间保证教学的进度,往往省略了让学生动手做实验的步骤,而是直接在课堂上自己对实验进行演示或者是借助多媒体的形式从网上搜集资源进行播放,因此缺少了让学生自己探究的过程,其实这是不对的,学生没有经过自己的探究所被动接收的知识记住的快,忘记的更快。那么,教师应该怎么做呢?举例而言:高中生物实验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质壁分离的观察》,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去做这个实验,让学生一步一步地进行操作,在探究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教师正确指导放手让学生自己去探究,无论实验的结果如何,学生们总是能够从中总结出更多的东西,比老师单纯讲课效果要高出很多。
三、自主合作探究模式运行所带来的课堂效果
自从自主合作探究的模式在生物教学过程中运用以来,生物课堂的教学产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学生不再完全依赖教师,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遇到疑难的问题从来不去自己思考,总是等待老师讲解,而现在学生在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与同学进行讨论研究,学生比以前更爱学习了;其次,课堂的氛围改善了,因为传统的教学过程都是老师自己在课堂上进行讲述,学生们从来不发言,课堂的教学氛围死板,而现在学生自己进行学习,在有问题的时候与小组进行讨论,课堂的氛围变得更加活跃了。
自主合作探究的模式是很多课程的教学改革的方向,虽然初期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相信我们的教师只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充分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努力朝着这个方向进行教学,我们的课堂效果就能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胡勇.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法在高中生物课堂中的应用.《新课程:教研版》.2011(9).
[2]潘海芳.高中生物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例谈.《理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