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娟
【摘 要】 文章介绍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观点,论述了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提出了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点领域和措施。要强化“良法“之治,构建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建立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治
国家治理问题是当今世界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国家治理低下与失效是国家混乱、社会分裂、贫困疾病等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如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成为当今学术界和理论界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其被称之为是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四个现代化”是从经济基础层面阐述现代化,表征着国家的“硬实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层的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实现国家软实力的全面提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被称为“姊妹篇”,以法治为核心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观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方面的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由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一整套制度共同构建而成,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包括制定制度的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治理体系为治理能力的提高构建制度基石,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国家治理的有机整体。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并不是简单是词语的变化,而是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相对于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强制而刚性的管理而言,治理更加强调多方主体多元共治,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治理更多地是运用民主协商、规范科学的方法来达到治理效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解决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和问题,实现国家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
二、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治理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更新,充分发挥治理制度的效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1、法律制度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是制度体系,国家治理制度法律化的一般途径是党和政府先以党内法规或政策的形式宣示、确认其治国理念和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实践检验成熟之后,通过立法程序将党内法规和政策以宪法、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完善。法制化的国家治理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既有利于公民自觉遵守,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避免政策治国导致的政策侵权、不稳定性和不可诉性等缺陷,赋予现代治理制度以无比的优越性。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2、法治是最基本、最高效的治国理政方式
伴随社会历史条件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治理方式已失去其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强调法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善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和运动式思维。人治过分依赖于少数人的智慧、能力治理国家,人治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律,但是,当个人的愿望与法律冲突时不是“人依法”,而是“法依人”。由于统治者缺乏法律的外在约束,只是单纯的依靠自身道德和自律来约束权力,所以,往往会“因人成事”、“因人败事”。运动式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也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其发动起来后很难控制,会导致难以预料的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共产党已经取得政权并长期执政,不能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解决日益多样和复杂的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法治作为最基本、最主要和最必须的治国方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律精神的情况出现,构建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3、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秩序、公正、人权、效率既是“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追求和精髓所在。尤其是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人类社会成员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全体人民。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表达途径和实现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唯有通过法律设定经济运行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公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成员才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机会;才能获得平等的保护和救济;公平正义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4、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指引、规范、保障、促进改革
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方位的深化改革,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求“变”,法治求“稳”,在以往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领导认为改革是目标、硬任务,法治只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手段。因此,对于改革和法治,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当法律有利于改革时,就运用法治;当法治可能阻碍或延缓改革时,就抛弃和规避法治,造成“良性违法”。在改革初期,各种制度尚未形成或不成熟,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必须纠正在法治与改革关系认识和处理上存在的误区和偏颇,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许突破法律的红线进行改革,也不允许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拖延改革的进程,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促进作用。
三、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基本手段,然而,法治本身也需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唯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相匹配。正如习总书记所讲“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这一精辟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把握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1、强化“良法“之治,构建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若想实现善治,必须先有良法。良法的内在要求是体系科学完备、规范运行有效且能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冲突、越权立法以及法律不能实现对权利的有效保护等现象迫切需要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来解决。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将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平等、公平、人权、和谐的现代法治品质和基本价值在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和根本的作用,是良法产生的关键。在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加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纳,更有助于法律的自觉遵守。二是通过立法构建多元共治的制度体系。在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实现“共治”、“自治”。三是通过法律构建制度的笼子,有效约束公权力。通过法律界定权力的行使主体、范围、程序及责任追究,能够防止公权力腐败和滥用。
2、严格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将是一句空话。宪法是权力的笼子,权利的保障,针对现实中违宪难以纠正的现状,必须健全违宪审查和监督机制,尽快设立违宪委员会,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在执法和司法中应当注重维护公民权利、政府权威。
3、建立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引导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应当定位于解决社会矛盾和消除社会不公,注重以人为本、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而不是以GDP为中心。为此,必须纠正以往单纯以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为核心的政绩评价体系,建立法治GDP评价体系,运用法治的标准约束、规范、引导官员的行为,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法律素养高、依法治理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4、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制高点是信仰的塑造。信仰不是铭刻在大理石和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畅法律运行、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争做守法的表率,让法律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信仰。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J].行政管理改革,2014(9).
[2]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