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及思考*

2016-07-15 08:01赵海燕
中国农业信息 2016年2期
关键词: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杨 培,张 楠,王 磊,赵海燕

(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及思考*

杨 培,张 楠,王 磊,赵海燕

(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

摘 要: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显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经营主体素质,专业化和综合化水平及政策扶持力度上和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文章通过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比,探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因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 合作社 农业企业 土地流转

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促进农业经营制度改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孔祥智,2014)。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农民合作社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基本主体(孟丽,2015),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国在农业经营主体上传统的家庭分散经营户数多,经营耕地面积小,效益低下;发达国家家庭农场数量多,农民合作组织普遍,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大,农业单产高,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程度高(汪发元,20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组织形式,土地规模、劳动力素质、政策扶持等基本要素在促进其发展的过程中显得愈加重要。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特点、功能等方面,而对于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素对比研究较少,文章主要通过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素对比研究,在我国“农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展的成功经验,从提高经营者主体的规模化水平、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为我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1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

1.1 经营规模大小不一

规模效应理论的倒U型曲线说明在农业劳动生产中,农业经营效益的高低与土地、资金、设备等基本要素的投入呈现先正后负的数量关系,经营规模越大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大,经营规模小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就小,为获得最大的效用,关键在于“度”的把握。尤其作为弱质型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经营规模的大小更是难以把握。

由于国外农业现代化水平高,目前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普遍实现了“大度”化经营,而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阶段,经营主体规模正由“小度化”向“适度化”转变。以家庭农场为例,国外农场经营面积少则几十公顷,多则上千公顷,加拿大10%的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在500 hm2以上,美国6%的农场面积达到800 hm2以上,德国家庭农场经营一般为70 hm2,俄罗斯家庭农场在50 hm2左右,法国各类家庭农场平均面积42 hm2,而2012年我国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为14.6 hm2,是我国当年人均耕地面积的27倍。由表1中可以看出,国外家庭农场面积是我国家庭农场面积的2~20倍不等,国内外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相差甚大。

表1 国内外家庭农场面积比较

究其原因,首先受地理地形因素的影响,国外家庭农场的用地规模普遍大于我国。上述国外地区的地理特征均以大规模的平原为主,其中美国可耕地面积居世界第一,为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提供先天条件。而我国各种地形交错分布,南方多丘陵,北方多山地,平原地块较为分散,经营主体只能根据地区的差异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内外家庭农场规模的差异。

其次是土地制度,国外的土地市场化程度高,国内的土地正处于流转阶段。美国土地属于私有制,土地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家庭农场主通过土地租赁市场获得土地经营权。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不仅能使农场主灵活调整土地经营规模,而且可以通过土地交易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与之相较,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公有制(集体所有),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获得土地,近年来国家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的“三权分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户的规模经营,但使得土地权属模糊,加之土地管理有待规范,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迟缓。

农业经营方式差异是国内外经营主体规模差距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外农业已是“现代化完成”阶段,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阶段。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国家之一,其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世界遥遥领先,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在确保农产品标准化和批量化生产的同时,也提高了农场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正逐步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仍差距甚大,农业经营方式仍以传统的小规模散户为主,同时受多重因素制约,农业机械只停留在轻、小水平,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利用率较低。

1.2 经营主体素质高低不一

经营主体的素质关系着农业经营效率的高低。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农民素质对于传统农业改造具有重要价值,主要是因为具备较高素质的经营主体会综合运用科学文化、法制意识、经营管理能力、道德情感以及政治参与等多方面优势,将其直接作用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同时,确保农业经营活动的高效益运行。

国外的农业已是“发达阶段”,而我国的农业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主要在于农业生产力的差距大,数据表明国内外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素质相差甚远是导致生产力水平差距大的首要原因。日本农民高中毕业的占75%,荷兰90%的农民受过中等教育,德国70%以上受过农业职业教育,英国78%的农民受过大学、中学及良好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显示,2013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4%,其中山东、河南、四川等几个农业大省中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在中专及以上学历仅在5%左右,这就意味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能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远低于发达国家。

表2 2013年我国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 %

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的高低究其原因是农民教育和就业观念不同导致的。

就教育性质而言,国外发达国家对农民开展职业型培训,而我国对农民开展工程型培训。日本的职业农民教育从高中毕业生开始,通过3~4年的学习、实践,使其成为合格的农民。欧洲国家的教育针对不同阶段的农民分别采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多类型教育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民的培训先后有“绿色证书”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温暖”工程和“蓝色证书”工程,及现在的“青年”工程,教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培训的短期性和形式化,以及政府、学校、科研单位、农业培训机构等各培训主体之间工作的严重脱节,使得教育效果不显著。

教育性质的差异是导致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差异的客观因素,而国内外对“农业”、“农村”、“农民”就业观念悬殊则是主观原因。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件世代相传的崇高事业,且农业准入门槛高,必须是通过职业教育考核或者拥有多年的农业生产经验的人才能从事该行业。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城乡经济的二元制结构使得人们对于农业职业的歧视观念根深蒂固,而受过农业中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通常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农村人力资源单薄,经营主体仍以低文化的农村劳动力为主。

1.3 专业化和综合化水平不一

专业化和综合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特征,是衡量一国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的标准之一。农业专业化与综合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深度,注重劳动种类和劳动对象的差异化特征,后者强调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度,注重劳动种类和劳动对象的同质化特征,二者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均高于其他经营主体,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农业合作社是体现农业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主要经营主体,而国外农业合作社以综合性合作社为主,我国主要以专业性合作社为主。以日本农协为例,综合农协具有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统一销售,信贷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障等功能,它是真正服务于农民的组织,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种服务,在农村拥有着广泛而雄厚的群众基础,因此为农协各类业务能顺利展开提供了保障,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相关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而对农业产业链条的“一条龙”服务较少,更加细化的劳动分工使得工作效率不佳,经营效益不高。

国外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我国合作社的服务理念还比较淡薄。在日本,加入农协的农民不仅可以购买农协提供的生产资料,农业设施,同样可以得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信贷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同时享受农业协会提供生存、生活咨询和医疗服务,农民基层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好处。与日本农协提供的服务相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范围较小,由于合作社是一个对外盈利而对内非盈利的特殊组织,又加上农业生产和市场适应的弱质性特征,使得合作社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服务型”合作社逐渐演变为“营利型”合作社,致使一些合作社“名存实亡”,农民并不能从合作社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和帮助,加上合作社自身的经营管理缺乏科学性,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不容乐观。

图1 日本农协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比较

1.4 政策扶持力度及方式大小不一

国家的政策支持与客观农业经营环境发展状态相融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政策导向和扶持作用。

从政策扶持力度来看,国外发达国家的采取“法律+政策”双扶持,扶持力度远大于我国。以农业企业为例,韩国从《农业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允许通过收购农业用地或收购农业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到《农业用地法》中公司采购和租赁土地得到法律许可,同时通过政府补贴和贷款补贴来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农业企业成为韩国农业经营主体一支重要力量。相较之下,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业企业的重视度逐步加大,如2012年颁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涉及保障农产品供给和食品安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增加区域经济实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农业开放水平等领域,为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政策扶持方式来看,国外对农业实行选择性补贴,而我国的补贴更偏向于普惠性。在国外,获得国家补贴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国,农户获得国家补贴经营土地不能低于20 hm2,同时有5年项目发展规划、预期收入等相关计划等。与之相比,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普惠制的扶持政策,如对农业补贴主体要求标准和审核力度不高,以土地承包为例,目前是按原始承包土地的数量进行补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外出人员将土地“临时”“委托”给他人种植,形成了“种田人没补贴、不种田人拿补贴”的现象,严重阻碍土地流转的进程,挫败种田人的积极性,没有实现补贴的真正目的。

农业政策扶持力度和方式的不同主要由国内外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的。国外发达国家已经补入农业现代化阶段,拥有一系列健全的农业补贴和法律保障体系,已达到高度补贴、精准保障的程度。而我国农业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从2002年十六大提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以来,国家对于农业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的实施逐步确保了农民利益,但由于政策实施的阶段性特征较强,与发达国家的相比仍有待完善。随着“十三五”深化农村改革方案的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将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2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建议

2.1 加快和完善土地流转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效率,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地区可根据农业土地经营状况和农业主体的发展需求,在土地充分确权的基础上,规范市场,采取多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通过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通过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健全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土地流转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权益;综合运用服务手段,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实现土地的长期流转。

2.2 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多形式化

“以人为本”的生产力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是科教兴农的必然要求。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人才强农战略。

一方面培养农民中的领导者和带头人。对一些农村能人、种养大户、科技示范家庭农场主等进行重点培养,使其成为推动每个人致富,促进当地农村的发展的领导者和带头人。同时加强农民职业培训,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创新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形式,以满足农民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就业群体观念的转变,扩大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从社会保障、项目支持、金融服务、土地转让、政府补贴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农业就业环境,吸引那些“企业家投资农业”、“农民工返回家乡”、“草根创业学生”等涌向农村就业。

2.3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保障。培育和发展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如农业服务团队,合作社服务公司或种植类服务组织、养殖类服务组织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综合化服务组织。拓宽农业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尤其是加强农业加工、存储、包装、品牌创建和推广、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等,做到综合化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相统一。

加强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和农业企业以及各级农业部门服务农业、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意识,积极落实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农业服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农业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

2.4 加大扶持力度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农业普惠制补贴对可适当变成条件性扶持,鼓励和支持有基础的、有前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探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资金分配改革,一定条件下建立符合地区特色的扶持政策。补贴类型和补贴方式可以“因材施补”,根据各主体的土地面积、业务规模、产品类型等给予相应补贴。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机制,对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业务组织、农业企业采取农业税收、农业资源价格等优惠措施,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采取技术创新补贴和市场开拓补贴等,使扶持政策变得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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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5年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SZ201510020011)。赵海燕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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