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聪 李汝森 黄海彪
摘 要:现今我国建筑施工技术方法的专利权侵权现象频发,内在客观因素和潜在主观因素是限制专利有效申请的两大主要因素。本论通过分析企业面临的专利保护问题,在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技术创新规划、国家政策制度和技术秘密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有效专利;限制因素;技术创新规划;技术秘密
一、我国建筑行业专利现状分析
(一)我国建筑业有效专利现状。根据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土木工程作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占优势的领域,发明专利有效量32606项,其中国内发明量为25251项,占比77.4%;而维持在十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技术的领域分布中,土木工程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694项,国内仅占1445项,占比39.1%。可见,建筑业专利申请量少,专利的有效性利用效果欠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管理环节薄弱。
(二)建筑业施工技术专利类型分析。建筑业的施工技术按其建筑构造形式和基本施工过程可分为:地基处理技术、墙体砌筑技术、结构体系施工技术、楼板预制装配和现浇技术、防水保温与隔热施工技术等。经施工技术专利的相关检索发现,建筑地基构造的受力研究与创新、建筑新材料的性能探索与应用、混凝土施工技术与结构设计已成为施工技术方法发明专利的主流。
二、影响建筑施工技术专利申请的限制因素
(一)客观因素。1、专利申请与技术保护观念淡薄。近年来尽管建筑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有所增加,城市被整体“移植”的现象依然不断上演,侵权的单位依然不断复制,这是因为我国建筑行业技术专利的申请和保护观念淡薄的体现。专利申请意识的缺失使得企业丧失已有的技术优势和权利保障,同时严重影响建筑行业创新力的提升。2、专利申请制度有待改善。我国专利申请制度为先申请制,该制度较为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对发明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由于专利的创造和发明存在一定的被抄袭和盗用风险,导致专利生产输入量不足,国家整体技术革新步伐减缓。
(二)主观因素。1、专利申请时间的困扰。自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发明专利需要2~3年左右授权时间。申请文件经过初步审查后,至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发明专利的申请公示于众,申请者可在至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性审查,由专利局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2、技术秘密与技术专利申请的思想冲突。技术创新多为方法创新,方法发明专利在建筑施工方面易受侵犯而难被发现;另一方面,如果保持技术秘密的现状,技术方法将不被泄露公开而长期受益,减少外界侵权的困扰。3、权利侵权纠纷的程序繁琐。建筑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存在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侵权事实的认定和侵权因果关系的判定为施工单位维权的客观性程序因素。施工技术专利侵权行为一般涉及民事的财产纠纷,共同侵权行为是多个单位共同合作的复杂性系统工程,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和评估。解决此类专利侵权纠纷程序复杂、耗时长,迫使企业主动放弃或搁浅专利的申请和维权。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利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国际上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有“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两种方法,我国在权利要求上的解释一直采取鉴于两法间的折中主义,采取“等同替代”的原则为主。强化企业管理者的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护途径,有效运用专利范围的界定方法,是保障企业竞争优势和稳定收益,保护自身专利权不受侵犯的客观前提,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规划与政策措施。“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刺激政策中,应当逐步完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评选标准,强化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的荣誉体现和实力象征,可采用适当的强制措施把建筑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设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三)关于建筑企业专利权的自我管理与保护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明确部门职能分工。企业内部应当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维护机构,帮助企业完成在专利开发前期准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报程序安排和侵犯专利权益范围初步认定等方面的工作。明确的职能分工和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生产和行政效率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与成熟的基本过程。
2、充分体现企业职能发明的优势所在,制定相关奖励制度。职能发明人是指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职务发明可集合雇员们的智力劳动和思想方法,凭借集体的智慧设计和创作,如无特殊的合同委托规定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是单位主体性优势的体现。此外,适当制定奖励政策和职位评级,以保持企业创造大众化的热情。
3、构建技术秘密和专利互补战略,合理保护企业技术秘密
建筑企业的技术秘密通常以一种建筑方法或程序呈现,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和可调整性。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可以尝试将技术成果的核心、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而将其他部分申请专利,也可以为避免将发明创造整体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将其相对独立的部分申请专利。这两种方法既能防止竞争方达到理想的技术实践效果,也可在主要技术秘密泄露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