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冰
(马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马鞍山 243003)
论加强企业技术秘密规范管理
沈 冰
(马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马鞍山 243003)
以马钢为例论述了企业技术秘密管理中现存的问题,阐述了技术秘密的内涵和特征以及如何界定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技术秘密的规范管理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措施;规范管理
知识产权由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所组成。目前,相对于以国家具体法律加以明确规范的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薄弱,尤其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秘密的保护,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因难以界定而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针对此类问题,以下将从技术秘密的内涵及其界定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马钢为例论述企业技术秘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马钢近几年也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加快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步伐;相对技术秘密而言,马钢这几年更重视对专利的申报和管理,可以通过以下《2010年—2013年马钢专利和技术秘密申报数量》图表中的数据和趋势图说明这个问题。从2010年到2013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报数量都大幅提升,但技术秘密的申报数量这几年间没有太大变化;在大家意识中技术秘密似乎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从申报数量,还是管理,以及奖酬方面都不能与专利相提并论。对企业来说,技术秘密的重要性其实并不逊色于专利,都同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之所以有这样的差距,说明无论是管理层还是职工都缺乏对技术秘密的认识。这种现象在很多其它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这里以马钢为例提出以下相关问题,希望对其它企业有借鉴作用。
图1 2010年-2013年马钢专利和技术秘密申报数量
1.1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马钢专门针对技术秘密的管理性文件主要有《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保密管理细则》及相关的补充规定,设立的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的监管部门有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科技保密办公室、企业保密领导小组职能机构。该细则虽然涵盖了技术秘密保护的各个方面,但过于笼统,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缺乏对该文件的贯彻和学习,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该文件的存在。就管理机构而言,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应在知识产权部门中设立具有专业知识产权资质的人员来管理。因此,就马钢而言,技术秘密保护措施还有待制度化和具体化。
1.2技术秘密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以前,大家为了发表论文,经常将自己研发的新项目,新技术发表在报刊、杂志上,曾屡次出现因论文发表公开而导致专利申报不成功的事例,通过对专利知识的培训,现在很多技术人员有了专利保护意识,不再随意公开欲申报的专利内容。但仍有很多职工不知道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随意在杂志或网络上公开发表,泄密了自己都不知道,甚至因泄漏重要的技术秘密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因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够健全,还说明企业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长期缺乏对职工进行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知识培训。
1.3对技术秘密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另外,由于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经授权后还能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再加上各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的宣传力度远远大于对技术秘密的宣传力度,使得专利更容易被大家接受;相对而言,技术秘密只经过企业内部认定,由于其保密性其他人难以获知,因此,在企业员工中形成了专利比技术秘密层次更高的错觉。此外,就马钢而言,目前对技术秘密的奖酬,以及技术秘密对员工晋升考核等方面的影响与专利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专利和技术秘密管理上的失衡造成职工在申报技术成果时,更愿意选择专利,这无形中给后期的认定和评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为了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对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必须明确什么是技术秘密,它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即要保护什么,由谁来保护?以及如何确定一项技术成果应该申报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以下将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2.1技术秘密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秘密在国际上又称为专有技术,英文写法为Know-How。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一书中对“专有技术”这一概念有详细解释,大至可理解为:专有技术是一项以提供诀窍为主题的协议,用以输送有关工业技术的使用和应用方面的技术情报和技能。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知识产权界人士将上述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无论是技术秘密还是专有技术,只是提法不同,两者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本质特征。
目前,对技术秘密的特性的归纳方式有多种提法,在这里结合专有技术的特征,概况出以下四个特点:①经济性,即指该项技术具有商业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用它取得经济上的回报;②保密性,指该项技术是不公开的,凡是已在报刊、杂志和出版物或媒体上公开的,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不属于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③历史性:任何一项专有技术都不是固定的,都有一个研究、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不同阶段其经济价值亦不相同,因此在考虑专有技术经济性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其历史性。④难知性,技术秘密或专有技术的难知性表现为技术角度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非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技术信息。当然,技术秘密还具有实用性、可传授性和可复制性等特性。以上前三个特点决定了技术秘密不同于专利,判断企业中一项技术成果是否能构成技术秘密,主要以其是否具备以上“四性”为界定标准,再辅以实用性、可传授性等其它参考条件加以评定。
2.2技术秘密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2.1 技术秘密保护的客体
技术秘密保护的客体也就是技术秘密保护的对象,对企业来说,即确定本企业内哪些技术内容是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这些技术内容包括技术方法、工艺、配方、数据、工序、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以及专用设备、仪器等。对上述技术内容通过技术、经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分析后,认为更适合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从技术的完整度上看,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两种:
(1)完整的技术方案
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某项技术内容包括了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一整套全面的技术方案,如将整个生产工艺、方法或整个专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凡是涉及相关信息的工作都要按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来执行。
(2)关键点
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也可以是某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中的一部分,即其中的关键技术,如最佳的配方、最佳的控制点、最佳的一个操作步骤等,即该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缺少这个环节整个技术方案将失去新颖性和应有的效益。保护关键点与保护完整的技术方案相比保密的对象更为明确,保密人员的范围更小。
2.2.2 技术秘密保护的主体
技术保密的主体是指技术秘密的保密人,即要确定企业中哪些人是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个体。因为技术秘密属于技术信息,有些信息存在于企业中某些工作人员的头脑里,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应当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人,明确保密人的责任与义务,使企业的技术秘密真正得到保护。技术秘密的保密人有以下两类:
(1)掌握本企业技术秘密的科技工作人员
在企业内从事技术工作,并且直接承担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等方面的科技工作人员。
(2)其余了解技术秘密的工作人员
在企业内虽不直接从事第一线的技术工作,但工作职能使他们能够接触到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如企业高层管理者及其文秘人员、企业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等。本企业外与技术秘密有关的人员,如参与合作开发的外单位人员,可能接触技术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新闻、调查机构等。
2.3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重要性
当前,国际上单纯的专利的技术转让为数不多,大多数技术转让合同都是把专利的使用权与专有技术结合在一起进行转让。因为一般关键技术或技术诀窍并不在专利说明书中详细公开,而是以秘密的形式存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只取得专利使用或转让权,而不同时引进与之相关的技术秘密,很难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近年来,我国从国外引进的技术中,大约有90%以上都含有专有技术。由此可见专有技术在国际技术转让活动中的重要性。
3.1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企业对于一项没有进入公知领域的发明创造其保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专利,期望获准专利权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另一种是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有效的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因为申报专利的条件相对严格,所以有些技术成果经评定后只能选择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但对于满足专利申报条件的技术成果两种保护方式均适用,应本着对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加以选择。
一项技术申请专利的好处在于,一旦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具有了独占性,在专利权有效的地域和保护期限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等,从理论上讲,保护的力度较强。
一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其优势在于只要有效保密,就一直对其享有拥有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另外,技术秘密不必公开、也无需交费,更无地域性限制。但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也有不利的方面:一是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强;二是技术秘密拥有者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应为能够保密的;三是难以界定,发生侵权纠纷时,必须由法院来判定该项技术是否为技术秘密;四是因技术秘密的内容不公开,不利于企业以技术贸易的方式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应根据技术成果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3.2技术秘密的认定和评审
对技术秘密的认定可以通过上述“四性”来界定,但对于达到专利申报条件的技术秘密就要从两者保护方式的利弊上加以判断选择。鉴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较复杂,一般职工难以确定以何种方式来保护,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来判断以何种形式进行保护对企业更为有利,这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决定了其必须由企业内部进行评审和认定。目前,宝钢已逐步形成了企业内部专家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共同进行评审和认定的模式。马钢虽然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但由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审批发布,缺少专业知识产权人员的管理,因此在技术秘密机构管理上有待合理化。
目前,因为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针对保护专有技术的立法,我国虽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对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加以制裁,但都远不如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那样完善和严密。因此,企业自身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地防止泄密发生。下面针对马钢技术秘密管理中现存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4.1加强对企业技术秘密的管理
技术秘密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技术秘密管理机构,制定技术秘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程序,技术秘密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企业技术秘密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由企业的科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明确指定技术秘密管理的责任人。 应明确技术秘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制定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办法和规定;(2)培养员工技术保密意识;(3)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技术秘密,审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和保护状态,办理有关技术秘密转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事务;(4)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不被侵犯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5)跟核心技术保密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并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津贴;(6)组织技术秘密的评审和认定。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如下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制定诸如:技术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技术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技术秘密重点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技术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技术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技术论文或资料公开的管理规定等。
4.2培养职工技术保密意识
企业技术秘密的有效管理离不开企业各级管理者的重视以及全体员工的参与。只有在企业员工中形成一种自觉维护企业技术秘密的良好习惯和观念,才能杜绝员工无意识地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不良现象。
企业职工保密意识的建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一是可以分层次,分阶段的举办讲座或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对技术保密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读和宣讲,总结本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的因忽视技术秘密管理而带来的教训等,让员工意识到泄漏技术秘密不仅违规,会受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二是定期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对本企业、本部门技术保密相关文件的学习、培训,使职工了解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可以公开;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奖罚机制,使职工意识到技术秘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是跟涉及到核心技术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使其承担起保密的义务。
4.3提升技术秘密的重要性
在知识产权培训中应加强对技术秘密的的宣传和引导,不仅从二者的概念和保护方式上予以明确,而且在管理上也要同等对待,使职工真正认识到专利和技术秘密只是保护方式不同而无层次高低之分。如宝钢就做到了对专利和技术秘密,内部实施均按年经济效益相同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技术秘密的提出人;同时,在各项技术评定、业绩考核及职称晋升时也作为同样的参考条件。
技术秘密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要在企业内牢固树立技术秘密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体制,给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使企业更具有竞争力和创造力。
[1] 张伟刚,张严昕,严铁毅.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2] 刘月娥.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On the Strengthen the Enterpris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Technical Secrets
SHEN Bing
This paper takes Maanshan Iron & Steel Co.for example to discu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enterprise management of technical secrets, and expounds the connotation and features of technical secrets and how to define the technical secrets, Base on it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enterprise management of technical secret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ical secrets; protection measures;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2014-05-06
沈冰(1970-),女,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本科,制氧工程师,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管理工作。
G306.3:F273.1
A
1672-9994(2014)04-0071-04